中国人群饮酒疾病负担及应对措施
中国人群饮酒疾病负担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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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球有31亿人饮酒,年人均饮酒量为6.4 L纯酒精[1]。2000年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西太平洋地区是全球范围内饮酒人群的数量及人均饮酒量持续增长的地区[1]。《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全球行动计划(2013—2020)》的目标之一是将“有害饮酒率相对减少10%”[2],预防有害饮酒也是联合国可持续发展计划目标2030(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的重点工作之一[3]。为此,世界卫生组织在2018年提出了预防和减少有害饮酒的策略[4]。近期有研究结果质疑了“适度饮酒具有保护作用”的观点[5, 6],也考虑到中国饮酒人群及人均饮酒量不断攀升的趋势[7, 8],有害饮酒愈发成为我国急需关注大的公共卫生问题。本文依据2017年全球疾病负担研究(Global Burden of Disease 2017,GBD 2017)数据[9, 10],对我国现行的限制有害饮酒干预措施进行梳理,进而探析我国开展限酒工作的意义和工作方向。
一、饮酒疾病负担的评价
2017年我国饮酒致死的人数达到67.03万,是1990年的1.82倍。饮酒导致的死亡人群归因分值(population attributable fraction, PAF)从1990年的3.92%增至2017年的5.65%,增幅达44.13%。在此期间,饮酒相关的年龄标化死亡率在33.70/10万至44.29/10万之间波动。详见表1。
1990年我国饮酒致死的男性人数为34.90万,2017年增至65.11万,远高于女性;同期饮酒导致的男性死亡PAF从7.92%增至10.76%,远高于女性。详见图1,2。饮酒导致我国50~69岁人群死亡人数最多,1990年为16.55万,2017年增至30.79万;而饮酒导致15~49岁人群死亡PAF最高,1990年为7.63%,2017年增至11.37%。详见图3,4。
2017年饮酒导致我国慢性病死亡人数为56.51万,慢性病死亡PAF为5.32%。其中饮酒导致心血管疾病死亡人数为33.43万,肿瘤死亡人数为17.25万。详见表2。
二、不同国家制定限制有害饮酒政策的情况
以“alcohol policies”(酒精政策)为关键词、通过世界卫生组织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文件仓库网站(https://extranet.who.int/ncdccs/documents/Db)检索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制定的限制有害饮酒相关的政策。检索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日。结果显示,截至目前全球共有78个国家制定了134部限酒相关政策。制定限制有害饮酒政策最多的地区为欧洲,共有32个国家制定了64部政策,其次是美洲有13个国家制定了23部政策,西太平洋有12个国家制定了15部政策,非洲有12个国家制定了12部政策,东南亚地区有5个国家制定了15部政策,东地中海地区有5个国家制定了5部政策。中国尚未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政策文件。
三、我国现行的限酒干预策略与措施
通过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限制有害饮酒综合干预策略(简称SAFER策略)[4],进行比对,我国现行的限酒策略和措施有如下内容。
(一)酒类的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我国酒类流通行业的监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酒类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酒类经营者;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商务部负责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除此以外,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依法对进口酒类进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12],我国酒类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才可从事酒类生产。酒类产品的质量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和发布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两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了甲醇、甲醛、氰化物等食品安全指标要求,并要求所有饮料酒产品均应在食品标签上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字样。
为了防范酒类产品尤其是白酒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隐患,如个别地方白酒生产许可管理不严,企业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白酒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即“塑化剂”)污染及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等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现已并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15],督促企业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开展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严格查处白酒销售流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支持消费者参与白酒质量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我国购买和消费酒类产品的最低年龄为年满18岁[1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确指出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
在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20 mg/100 ml且<80 mg/100 ml属于饮酒后驾车,酒精含量≥80 mg/100 ml属于醉酒驾车[1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9]对饮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进行处理。其中,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进行加重处罚。201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中规定“危险驾驶罪中的情形,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的犯罪行为只要求驾驶者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标准,即不要求情节恶劣及造成危害后果”。醉驾入刑体现了我国加大对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卫生系统针对限制有害饮酒的行动
《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16)》提出限酒的建议,具体为儿童少年、孕妇、乳母不应饮酒。成人如饮酒,男性饮用酒的酒精量不超过25 g/d,女性不超过15 g/d。《健康中国2030》[21]和《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 [22]这两个中央政府文件指出加强限酒健康教育,控制酒精过度使用,减少酗酒;加强有害使用酒精监测;研究完善烟草与酒类税收政策。早在2004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的中国慢性病及其危险因素监测将饮酒行为纳入监测系统,对我国成年人饮酒行为进行了流行病学监测[23]。但我国卫生系统对限制有害饮酒的干预服务还比较有限。
(四)酒类的广告限制措施
我国酒类产品的商业广告活动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4]和《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5]。上述法规规定不得在以未成年人为主要传播对象的频率、频道、节(栏)目中播出酒类广告,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小时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2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播出的烈性酒类商业广告不得超过12条,其中19:00至21:00之间不得超过2条。违反规定者将依法进行处理。对于新形式的酒类营销如互联网酒类广告,我国尚未明确规范[26]。
(五)我国酒类的消费税
我国对白酒行业征收的税主要是消费税,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的比例税率统一为20%,定额税率为0.5元/500 g或0.5元/500 ml;黄酒消费税为 240元/吨;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包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 000元(含3 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消费税为250元/吨,每吨在3 000元以下的220元/吨,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每吨250元;其他酒 10%;酒精5%。
四、探析与建议
1990年以来,中国由饮酒导致的死亡数量和死亡归因百分比均在不断攀升,饮酒导致的疾病负担日益严重。饮酒这已经成为心血管疾病和肿瘤为代表的慢性病死亡的常见原因。饮酒导致的慢性病相关疾病负担已经超过身体活动不足的疾病负担,成为仅次于膳食和吸烟之后的第三大行为危险因素[27]。近30年间,饮酒导致我国50~69岁人群死亡人数快速增长,且15~69岁人群饮酒导致的死亡归因百分比增长幅度明显,这一结果提示为了预防我国居民过早死亡,有必要对饮酒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
我国现行实施的限制有害饮酒的策略中,2011年起实施的“醉驾入刑”政策有效遏制和减少了酒后驾车行为,影响了居民的饮酒行为[28, 29, 30]。但目前,不同于俄罗斯、瑞士、瑞典等欧洲国家已经构建了较为有利的限酒政策环境,我国尚未向世界卫生组织提交国家层面的限酒政策文件。限制有害饮酒宜采取综合的干预措施[31],除研发相关政策外,还包括如下适宜技术。例如通过调整经营场所酒类产品的销售小时数和销售天数;管控未登记的酒类产品;加大酒驾检查执行力度;在经济许可情况下在汽车上配备和使用点火联锁装置;在特定节假日面向特定人群(如青少年和年轻人)开展高强度的大众媒体宣教活动;在医疗卫生机构为酗酒者、以及酗酒合并药物滥用、抑郁或自杀倾向、艾滋病病毒感染或艾滋病患者、结核病等共病患者提供咨询、干预和治疗服务等。
有研究表明,若能避免饮酒,我国居民的期望寿命将增长0.43岁[32],因此为实现《“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中提出到2030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较目前再增加约3岁的目标[21],我们认为当前我国限制有害饮酒的工作应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加强酒类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管控,通过企业自律、法规宣贯、家长和学校健康教育限制未成年人的酒类产品的可获得性;二是,在医疗卫生体系中填补限酒/戒酒适宜技术和服务的空白,提供酒精依赖快速筛查、简短戒酒干预等服务;三是,加强酒类广告的限制措施,尽快出台新媒体(如网络、社交媒体)酒类产品营销活动规范;四是,针对酒税问题开展科学研究和评估,定期审查与通货膨胀和收入水平相关的酒类价格。
引用: 姜莹莹, 徐晓慧, 徐婷玲, 等. 中国人群饮酒疾病负担及应对措施 [J] . 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20,54 (07): 731-736.
《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300问及案例分析》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