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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2022年度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刑事检察研究盘点

苗生明 人民检察杂志 2023-03-25

刑事检察理论研究不断丰富深化

助推刑事司法实践创新发展

——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二

苗生明


目  次

一、2022年刑事检察研究主要情况

二、2022年刑事检察研究主要特点

三、2023年刑事检察研究展望


2022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刑事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立足刑事检察实践,坚持问题导向,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


一、2022年刑事检察研究主要情况


(一)关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正式确立一年多来,检察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共同努力,持续深化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与支持,引起了学界广泛关注,相关理论研究也走向深入。在政策内涵把握方面,有论者结合典型案例,分析少捕慎诉慎押的内涵,提出要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科技思维等落实路径;有论者认为慎诉要求刑事追诉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应转变检察办案理念,完善不起诉制度,构建并完善不起诉裁量权监督制约机制;还有论者提出完善人身强制措施应恪守刑事司法基本原则,从技术到制度稳步推进,统筹协调各方关系。在统筹综合推进方面,有论者指出要正确处理少捕慎诉慎押与认罪认罚从宽、检察主导与部门协作配合、司法自由裁量与有效监督制约、传统手段与监控方式创新、执法司法办案与社会支持配套的关系;有的研究以政策为背景,探讨犯罪治理策略的演进发展,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创新发展应着眼于社会治理,不断更新司法理念,理顺刑事政策与法律规定、侦诉、行刑、执行政策与接受监督等关系,加大轻罪治理制度供给。在强化政策落实方面,有论者指出应从规范听证程序和听证内容,保障犯罪嫌疑人参与,明确公安机关证明责任等方面加强制度建构,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听证化改革在落实政策方面的作用;有论者认为,协商性司法与未决羁押适用互相影响,应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减少未决羁押方面的积极作用,抑制未决羁押的适用对认罪认罚自愿性造成的负面影响;有论者通过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提出构建检察官居中裁断,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充分参与的司法审查程序,实现逮捕司法属性的回归和人权司法保障的完善;还有论者指出,检察听证制度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还需要保障听证员选用的民主代表性,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健全听证配套机制,赋予听证意见更强的法律效力;也有论者建议,在充分考虑我国司法资源状况和传统办案模式惯性的情况下,应当理性划定“应听”范围并实施有效的繁简分流听证程序,以实现“尽听”的改革目标。在制度机制健全完善方面,有论者分析少捕慎诉慎押背景、价值及司法实践,提出转变办案理念与办案方式,调整考核与责任机制,完善逮捕羁押措施、刑事不起诉等举措;有论者指出,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网络犯罪治理应适用打早打小刑事政策,处理好准确打击网络犯罪与促进网络技术发展、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


(二)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22年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的第四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制度的研究热度不减,学术研究更加深入,相关研究更加聚焦如何破解制度成熟稳定运行这一难题。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方面,有论者认为在目前的状况下,存在被追诉人的权利义务名不副实、量刑协商的主体地位失衡、量刑优惠的规范失据、权利救济不充分等问题,建议完善防御性和救济性的程序权利,同时建议司法人员应当理性对待被追诉人行使该两项权利,不简单地针对被追诉人行使这两项权利而抗诉或加重量刑建议。在刑事值班律师制度运行方面,有论者提出应当回到法律规范,从解释论角度,“实质性参与”应当是值班律师制度发展的方向,其中包括明确只要被追诉人没有辩护人,国家就应“强制指派”值班律师介入案件,值班律师阅卷权应当包括摘抄、复制,值班律师对量刑建议有异议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中有权拒绝签字;有论者建议从市场规律和经济因素考量出发,将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路径从“政策推进型”模式转变为“行业内生型”模式,国家则需要更加积极地发挥支持和引导作用;也有论者建议要想在实践中落实刑事法律援助,就必须对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程序、经费保障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进行系统完善。在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权方面,有论者认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可将被告人上诉分为“违约性上诉”和“救济性上诉”。前者是被告人借由上诉寻求生效控辩合意预期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易助长投机心理,不利于实现制度的效率目标;后者是被告人因一审裁判实体或程序错误而通过提出上诉寻求救济,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但应当对其设置必要程序限制,包括抗诉前讯问、抗诉前告知以及利益收回以在认罪认罚中所获从宽利益为限等。随着制度的普遍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审理程序是否应当简化和简化到何种程度,成为学术研究关注的一个新焦点。有论者认为,认罪认罚案件应实行简化的审理程序,重在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实体审理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有论者指出,认罪认罚案件制度构建在保障检察官主导作用的同时,并不消解“以审判为中心”原则的贯彻,在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上,可以采用主客观结合的方法,如结合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审查认罪认罚形成过程。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样引发较多关注。有论者提出认罪认罚从宽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符合条件就应适用,符合从宽处罚条件就应从宽处罚。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该制度不以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为前提,既要做到依法适用、应用尽用,又要审慎把握从宽幅度,提出量刑建议,同时注重先内后外,注重与监察机关的沟通。



(三)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建设权威高效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这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深化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建设。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是于2021年10月以会签意见形式推动的一项重要改革,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是落实该机制的重要平台和抓手,这项机制进一步密切了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监督、配合、制约关系,通过现场监督、临场指导,全方位、实质性加强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力度和效果,有利于推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推动重大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化、法律化,依法做优刑事指控大控方。在这方面,学界给予了足够关注。多名研究者认为,应该依托办公室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推进运用大数据深度赋能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打破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数据隔阂”,实现数据双向交换、共享,提升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向派驻办公室的检察官开通警务平台查询浏览权限,定期数据通报,完善案件网上流转实现办案协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等。有论者从实践出发,分析“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下侦查监督工作面临的困境和难题,除了监督线索来源窄、监督刚性不足等传统问题外,出现了“捕诉一体”下高强度的办案节奏使得办案和监督工作容易出现失衡等问题,认为应当从增强监督意识,提升监督能力;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完善“两法衔接”平台,建立以监督大数据平台为基础的新的检察监督模式等方面,扭转侦查监督工作弱化的趋势。


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刑事诉讼监督发生新的变化,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研究也不断深入。有论者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要求检察机关更加注重对审前及审后的监督,同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被不断强化。有论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之间不但不存在冲突,反而会推动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因此检察机关要增强主导意识,在侦查监督与引导侦查方面扩大作用,同时将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作为检察机关主导责任新的增长点。有学者对检察机关的刑事二审抗诉工作开展了实证研究,发现事实认定错误与法律适用错误是检察机关提起二审抗诉的主要理由,但在实践中,不同检察机关就某一具体事项究竟属于哪一类错误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并大多附随量刑不当的后果。还有论者指出,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运行空间,除了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外,还可以向撤回起诉和提前介入侦查两个方面拓展。


(四)关于涉案企业合规


合规不起诉是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其实践价值日渐得到理论界的认可。有论者站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提出将企业合规上升为国家战略,推动各类型合规均衡发展,明确公权力机关间的权力边界,激励企业自主参与合规建设,坚持合规公共服务的开源与节流并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论者从实质制裁理论出发,阐释了对涉案企业予以合规出罪的正当性,认为企业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合规计划建设,并且完成治理结构和商业模式的改造,对违法违规责任人进行实质处理,合规整改作为非刑罚制裁方式具有超越罚金刑的严厉性和制裁效果。合规不起诉是否适用于重罪案件,存在较大争议。有观点认为,适用重罪案件会引发罪刑法定和责任主义危机;但也有论者认为,刑事合规兼具制裁和预防价值,应当从恢复和预防两个维度论证重罪合规的正当性。有不少论者关注到我国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二元执法结构给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带来的问题,虽然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图强化与行政监管部门的衔接合作,但由于行政监管部门并没有配合刑事司法机关参与办理企业合规案件的法定义务,加上衔接配合的规则和程序粗陋缺失,行刑衔接程序出现不畅,需要重视解决。也有论者认为,行政监管是企业合规的基础和前提,合规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适用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专业性技术证据的判定以及前置性行政法规的援引,均必须依赖专业行政监管。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深入推进,改革经验不断积聚,更多的研究聚焦该项改革的法律供给,就新增和完善立法开展可行性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有论者建议增加单位累犯和单位缓刑制度,为审判和执行环节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制度提供规范基础。有论者建议将附条件不起诉扩大到单位犯罪,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之后增加“附条件不起诉”作为第178条,针对涉案企业大小设置简式合规考察和范式合规考察,后者适用于大中型企业,考察期设置2年至5年为宜,所附条件可以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五)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责任。有论者指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坚持的工作理念,是深入推进诉源治理的“活的灵魂”。有论者认为,落实该原则应当在国家亲权理论的指引下将刑罚个别化原则、非司法化原则和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于制度设计中,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还有论者建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其基础理念并强化规则体系建设,同时还要注重协调特殊规则之间的冲突以及注意控制司法权力的行使。在制度建构方面,有论者建议既要以积极姿态保护未成年人,又不能过度干预私权,强制报告制度的完善有赖于从有序性、明确性与精准性等属性出发寻找积极倾向与消极倾向的平衡点;有论者认为,对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应当从目的出发,对“但书”规定的适用予以必要的限制;也有论者提出,犯罪记录所衍生的“标签效应”阻碍了涉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进程,去标签化的规范性路径需要构建犯罪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和未成年人期待隐私权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体系,有论者认为,应当赋予违警行为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并优先适用保护处分措施。还有论者建议,以罪错行为的“四分说”为前提,以罪错行为的实体干预措施和干预措施适用程序规则为主体内容构建未成年人罪错分级机制。


此外,刑事检察研究还围绕一些重大案件、重点罪名产出了不少理论成果。比如,针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设置,有论者认为,借助法益衡量理论与权利侵犯说,收买行为与拐卖行为构成对向犯,根据量刑均衡需适度审慎提高收买方的法定刑;持相反观点的论者从立法规定演变历史出发,分析我国特色人口买卖罪名体系形成的社会背景,并提出拐卖与收买的刑罚轻重只是立法方式的不同,前者将关涉罪名包含在本罪的加重事由之中,而后者则以并合犯的方式实行数罪并罚,因此两罪法定刑差异并不大;亦有观点提出,惩治收买行为的重点在于强化司法执法,通过提高追诉率、将收买行为与后续犯罪数罪并罚,从而强化对本罪的适用。又如,针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实体出罪层面,有论者建议对特殊案件中是否存在抽象危险进行印证式判断;在程序出罪层面,论者多建议激活相对不起诉条款,有论者提出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至200mg/100ml之间,情节轻微的,可以决定相对不起诉或定罪免刑;也有论者总结地方检察机关试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经验,引入了对醉驾行为人的教育培训、交通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等监督考察机制,提出可以对相关理论进行全方位顶层设计。再如,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袭警罪,有论者认为,应将“暴力”限制为具有突袭性的硬暴力,且暴力行为构成对警察人身安全的侵犯从而妨害警察执行公务、侵犯社会秩序;也有观点指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不宜以警察上下班时间严格界定,而应根据实质执行职务行为进行判断,“依法”的判断应从权力来源合法、行使范围合法、程序合法等多个维度把握;还有论者提出在适用本罪时需要注意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分,对于一些轻微肢体接触的行为要避免以刑法处罚,而更适宜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约束。再如,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论者提出本罪的“明知”应平义解释为“知道”而不包括“应当知道”的情况,以经验为中介的推定方法不可避免,但证明标准、被告人抗辩机会、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均不能简化。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论者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实践中存在广告推广行为认定缺位的问题,提出可采用刑事合规的途径建立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在本罪与诈骗罪等罪共犯的区分上,有论点指出,只要客观上与他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及结果之间有因果性,主观上对此有认识,且行为具备违法性,原则上不能否认共犯的成立。类似的观点认为,宜从本罪优先适用走向共犯优先适用,在不法层面,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时优先以关联犯罪论处;在责任层面,行为人明知所帮助的具体犯罪时以关联犯罪论处,具体明知难以查清时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二、2022年刑事检察研究主要特点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做好刑事检察工作的根本遵循,是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根本指引。2022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自觉做到“从政治上看”,让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道路前行、发展。


(一)坚持人民性


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最鲜明的品格。刑事检察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乃至生命健康权益,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刑事检察研究也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研究导向,努力产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有论者分析这一要求的内涵及意义,提出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和司法为民宗旨,努力实现客观公正,完善当事人诉求表达、回应和沟通交流机制,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法理情相结合,改善群众司法体验,建立人民群众感受的汇集、研判、落实、反馈机制,完善律师服务。民法典时代,人民群众愈发关注自身权利保护。有论者分析检察机关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特点、指导性意义,指导司法办案更好把握人格权刑事保护的政策及法律适用,发挥个案对社会行为的示范、引领作用。有论者认为,与国外相比,我国故意伤害罪成立范围较窄,应当适当扩大以回应公民对于刑法保护个人身体法益的期待。还有论者指出,身体检查是测试“刑事诉讼法作为应用宪法”的“试金石”,为有效保护身体权,应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设置身体检查制度。


(二)注重创新性


在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上,以刑事检察现代化推动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是时代赋予的新课题。刑事检察研究扎实推进实践基础上的中国特色刑事检察理论创新,努力答好中国之问、时代之问。有论者指出,刑事治理对象及核心领域逐步转向以行政犯治理为核心,须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理念,重塑行刑衔接的刑事规范体系,再造合作诉讼的刑事程序模式,创新三审合一的刑事审判机制,实现刑事治理体系的现代转型。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新型犯罪增加,传统犯罪呈现新特点,刑事检察研究高度关注犯罪新情况、新问题。有论者指出,传统的罪刑规范适用于网络犯罪呈现出碎片化局面,对网络犯罪应当坚持生态治理的刑事对策,完善网络刑法体系,做到罪名完备、实体与程序融合、法律与技术融通,实现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体系化。刑事立法的活跃化也需要刑事司法的积极回应,有论者指出,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实务中出现大量“轻罪”,轻罪治理的核心在于形塑“严而不厉”的罪刑体系,现阶段重点是在司法层面由检察机关采取缓起诉与量刑建议权等措施。数字时代刑事司法面临新的挑战,如何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是必须解决的新课题。有论者立足检察大数据战略,指出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重点在于“技术治理”的工具赋能、代码规制的监督样态、“去中心治理”的权责配置及强化算法模型应用监督等方面,应通过遵循机械学习流程,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构法律监督算法模型,探索智能辅助“深度学习”机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制度体系双层建构,助推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有论者研究元宇宙中的刑事风险,提出将元宇宙中单独对精神权益进行严重损害的行为、妨害虚拟社会管理秩序行为规定为犯罪。还有论者提出,网络游戏外挂作为与人工智能相伴相生的新技术,不能一律定罪入刑,需要分清平台责任与个人责任、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罪与非罪等之间的界限,尽可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彰显实践性


刑事检察研究伴刑事司法而行,循司法实践而进,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坚持强化问题意识,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突出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危险驾驶罪成为发案数位列第一的罪名,大量人员被贴上罪犯标签,附随后果及影响引起关注。有论者基于刑事一体化理念,提出对危险驾驶罪进行体系化治理,司法上准确定罪、合理量刑,立法上提高入罪门槛,建立配套制度,还要加强犯罪的情境预防。上级检察院统一调用辖区检察人员办理案件在实践中引起一定争议。对此,有论者指出,统一调用制度符合检察制度传统、检察制度建设一般规律、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以及政治体制的运行逻辑,与检察机关“双重领导(监督)体制”、检察官在诉讼法上无独立地位的特性较为协调,适应新形势下的办案需要,制度本身并不损害“控辩平衡”。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广泛深入适用,检察官对刑事案件裁量权增大,有论者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是中国版的检察官司法,蕴藏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案件处理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的风险,有必要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蕴藏的风险。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有论者指出,准确理解、适用该法,应注重特殊羁押与执行规则、减刑与假释规则,注重财产查询与紧急措施规则、合法财产处置规则、涉案财产审查和处置规则,注重前置保护规则、证人保护规则、参照保护规则。随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及相关法律的相继修改,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职权内容有较多调整变化。有论者指出,刑事执行检察仍存在权责不明、责任不清、权能运行不够有效等问题,应当明确履职目标,强调法律监督属性,厘清执行与监督的界限,明确监管执法活动范围,完善刑事执行监督制度依据体系,合理精简相关职能,优化力量配置。


(四)突出系统性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紧紧围绕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强化系统观念、系统思维和系统研究。有论者指出,要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体化构筑法律监督制度体系,推动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有论者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内容是刑事政策观、刑事立法观和刑事司法观,突破口和着力点在于改革创新刑事司法体制、解决刑事法治实践中的顽瘴痼疾。有论者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司法改革理论以创新性为统领、以人民性为根本、以科学性为内涵、以实践性为导向,必将在深化司法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道路上发挥指引作用。有论者表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遵循“科学、民主、文明”规律,坚持以人权保障为核心的“以人为本”哲学理论,肯定程序的独立价值,推动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转型。有论者针对近年来美国政府滥用“长臂管辖”的情况,从法律层面探讨应对方式,分析利用中国法律、美国法律以及国际法予以反制的具体措施。


三、2023年刑事检察研究展望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开局之年。刑事检察研究要立足新时代推动刑事司法现代化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扎根中国法治实践深耕细研,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围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等二十大重要部署,为深化刑事法律监督、提升司法办案质效提供更多理论成果,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研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宽严相济,支撑和指导其在刑事司法中全面准确规范落实


少捕慎诉慎押从检察司法理念上升为党的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是司法履职助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具体体现,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对促进社会和谐、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对政策内涵外延的研究,有力指导司法实践,避免只宽不严和只严不宽两种极端,尤其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全面准确分析把握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切实做到区分情形、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要加强政策落实配套体系研究。针对实践中逮捕条件、不起诉条件把握不准,程序适用有待规范,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社会危险性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羁押听证制度等开展专题研究,构建规范体系。对完善取保候审保证方式,科学设置径行逮捕条件,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捕诉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化及非羁押人员电子化、大数据监管等方面开展立法研究。要加强对监督制约保障机制的研究。适应检察官自由裁量权扩大的趋势,深入研究构建科学的内外部监督制约管理机制,健全不捕不诉案件质量监控体系,加大不捕不诉案件听证力度,推动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造,强化不捕不诉案件复议复核制度的制约监督功能,促进矛盾化解,提升司法公信力,实现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构建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论体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入全面稳定适用阶段,促进社会治理成效明显,制度规范体系初步形成,综合带动效应显现,刑事诉讼理念、诉讼结构、诉讼模式发生重大变革,检察主导责任也得到强化。接下来,需继续深化制度适用,促进中国特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熟定型,进而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推动刑事诉讼模式向着更加符合司法规律、更加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转型。要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研究,探索构建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机制,科学把握法律政策宣讲、转化引导的方式方法,确保被追诉人自愿、理智作出选择。针对实践中普遍反映的协商不充分问题,探索研究完善控辩量刑协商机制,加强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沟通。针对律师辩护不足、法律帮助不到位的问题,探索构建多元化法律援助机制,积极推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探索退休法官、检察官以志愿者身份参与法律援助和值班律师工作。加强对制度适用配套机制的研究,重点关注认罪认罚跨档减刑、被告人反悔上诉抗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单位犯罪合规不起诉等实务问题,以理论创新引领立法、司法解释完善,提升制度适用科学性、规范性。



(三)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研究,以依法能动履职推动加强侦查监督和刑事审判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范司法权力运行,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应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写入党的二十大报告为契机,深入研究以刑事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刑事检察监督相关理论、制度,促进司法公正。要加强对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司法适用的研究,在充分尊重侦查规律、起诉标准、监督需要的基础上,探索更多以协商、合作、配合的方式开展诉讼活动、履行监督职责、落实监督效果,通过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推动刑事司法规范公正高效。要加强对“侦监协作”“信息共享”机制的研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落实二十大关于强化对司法活动制约监督的部署要求。要加强“侦监协作办公室”“两法衔接平台”“侦监平台”应用的研究,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规范化、实质化、长效化运行,以“两法衔接”平台及相关工作机制为抓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要加强刑事审判监督研究,关注法院在证据采信、证明标准、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的意见,研究提升出庭公诉充分阐明控方主张的能力,构建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的机制,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努力提升刑事审判监督质效,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四)加强对中国式刑事检察现代化的研究,以刑事检察现代化促进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


中国式现代化是各领域现代化的有机统一,其中必然包含法治现代化、司法现代化,刑事检察现代化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研究,深入探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庭审模式带来的变化,积极推动庭审实质化转型升级,对认罪认罚案件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对于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认罪认罚案件,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要加强对协作式司法研究,调整和适应新型诉辩关系,适应辩护理念从“对抗”的单一思维到“对抗或者合作”的双重思维、辩护重心从庭审阶段前移到审前阶段的转变,推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作司法新模式。加强对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研究,发挥好指控和证明犯罪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使能动司法成为检察履职新常态。数字时代对刑事检察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设计还不能完全适应数字时代高科技的发展。要加强数字时代背景下刑事检察转型研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防范数字技术冲击刑事检察的潜在风险,让数字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刑事检察实践。



作者:苗生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厅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本文为节选摘发,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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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志恒 徐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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