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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幂,申请强制执行!

据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因泉州童龄纺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致歉义务,演员杨幂申请强制执行,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告杨幂与该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判决书主要内容。
被告公司系涉案店铺运营主体。经查,涉案店铺目前仍然存续,但已更名。以“杨幂”为关键词在涉案店铺内检索,检索结果显示38条商品链接,杨幂主张其中28条链接涉及侵权,每条链接中均使用了杨幂的肖像图片,共计使用113张、333次,每件商品售价格位于368元到816元之间,销量在0-31件不等,共计97件。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中使用原告肖像用于广告宣传,出于营利目的吸引公众关注、购买商品,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被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判决被告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杨幂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至少保留48小时,另被告公司赔偿原告杨幂经济损失18000元,取证费470元。
但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公司未履行致歉义务,杨幂申请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多位演员曾遭遇过“被代言”


近年来,不少文艺圈演员都曾遭遇过“被代言”的事件。
2019年9月,在某国际酒类博览会中,演员吴京“代言”的xx酒吸引了无数观众。品牌商提供的展板上不仅有吴京的巨幅肖像,肖像旁边还注有“国际影视巨星吴京”的字样。对此,吴京认为xx酒业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及名誉权,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xx酒业公司收到律师函后未予理睬,吴京遂将该公司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吴京同意,在其生产的酒品及外包装上使用吴京肖像、姓名,并广为进行宣传、销售,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应当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吴京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此外,xx酒业公司在吴京已向其发出律师函、明确指出已侵犯肖像权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侵权行为仍未停止,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恶劣。此案诉讼后,被告仍未停止侵权行为。2020年8月21日,西城法院判令: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停止销售并删除带有原告吴京姓名和肖像的产品及广告宣传品;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七日刊登声明向原告吴京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吴京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等合计2016080元。
“不节食不运动,就能喝出好身材!”一款减脂产品文案令人心动,代言人是演员彭于晏。但这波代言只是品牌方的一厢情愿,彭于晏毫不知情。“被代言”的彭于晏维权未果,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该品牌运营方及权利人两家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案件,二审认定两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彭于晏肖像权的侵犯,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彭于晏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支出费用等共计22万余元。
“刘德华成为了某酸菜品牌代言人。”2023年12月12日,刘德华经纪公司亨泰环宇有限公司就此事发布《侵权声明函》,称刘德华代言“新开荒乳酸菌酸菜”为不实广告信息。声明函中指出,有关刘德华的代言资讯仅由该公司及该公司控股公司“映艺控股有限公司”官网为指定对外发送渠道。刘德华经纪公司表示,会对上述侵犯刘德华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保留法律追诉权利。同日,映艺控股有限公司官网也发布侵权声明。

映艺控股有限公司官网截图

是曝光还是侵权?

关于肖像权的问题要明白


“肖像权”一词并不陌生,但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数人并不熟悉。我国法律对肖像权是如何规定的?拍照时路人入镜了,算不算侵权?街拍是否违法?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不构成侵权?
什么是肖像权? 
民法典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也就是说,含有当事人的面部特征、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的图片、视频甚至是以当事人为原型的雕像、手办,都算是当事人的肖像。
肖像权不仅局限于面部特征,包括局部特写、体貌、背影,只要能和特定的人产生对应关系,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被认定为肖像。例如,照片上只露出半张脸、一个侧影或是一颗痣,只要能通过这些外部特征认出当事人的身份,那么就属于当事人的肖像。 
拍照时路人入镜,拍摄者算不算侵权? 
民法典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同时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拍摄风景,而不是专门以某个特定的人作为对象,这种“偶然入镜”不会构成侵权。
街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使用肖像的;二是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的。也就是说,如果摄影师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将照片或者视频刊登在社交媒体上,将涉嫌侵犯肖像权。即使摄影师在准备拍摄时被拍摄人未拒绝,但后来未经被拍摄人的同意,摄影师便私自将照片或视频发布至网络,该行为则涉嫌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无论是摄影师,还是短视频平台,在未经得他人许可的前提下,将照片或视频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对街拍内容主动进行传播,这种私自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吸引大量粉丝和流量的行为,可以说是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同时,因为该行为可能导致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泄露,因此,街拍摄影师也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被拍摄者有权要求拍摄者和平台删除视频,若拍摄者和平台拒绝删除,则构成侵权。 
此外,街拍行为还可能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民法典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街拍图片、短视频往往会借助网络平台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还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增加对被拍者的侵害程度,影响被拍者的正常生活。
拍摄者不以营利为目的,是否就不会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中,对于侵犯肖像权的规定,不包括“以营利为目的”这一构成要件。因此,广州地铁女子拍摄大叔的行为,即使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具有营利目的,但其拍摄并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网上发布的行为,已经涉嫌侵犯大叔的肖像权。
就街拍行为而言,不管是街拍对象是自然景象或建筑物还是人物,不进行商用不构成侵权,如果进行商用则构成侵权。在未经被拍摄者许可的情况下,拍摄的视频或照片仅可以将其用于个人欣赏、课堂教学、科学研究、新闻报道等场景。如果用作其他目的的用途,需要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
因此,摄影爱好者们在日常拍摄时,倘若当事人不同意,应立即停止拍摄行为。而经过被拍摄者同意的视频或照片完成拍摄后,也应当考虑到在网络上发布,是否可能会侵犯到被拍摄者的人格权等问题,必要时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评估其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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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微信综合天眼查App、中新经纬App、法治日报微信、人民法院报微信等

监制:张益勇      审核:彭金美
编辑: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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