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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半月,玉林中院便急着决定不开庭审理

林枫 gh_7f2c5dda692d 2022-03-24

立案半月,玉林中院便急着决定不开庭审理

文|林枫


玉林斑美拉案,因玉林市玉州区法院“抢钱式”判决而为公众所熟知。一审判决后,各被告人均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了外地律师介入此案。

 

据悉,该案二审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9月2日部分辩护律师前往玉林中院提交辩护手续,并要求阅卷,得到的答复是承办法官罗斌出差了,无法阅卷。

 

五天之后,也就是9月7日,数位辩护律师不远千里,再次前往玉林中院阅卷,并希望与罗斌法官面陈案情。苦等两日,罗斌法官终究是未曾露面。该案仅侦查卷便有556本,加上公诉卷、一审卷将近600本。此外,还有许多同步录音录像。

 

阅卷时,辩护律师发现缺少许多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书记员答复可能是一审法院没有全部移送过来,也有可能是移送过来了暂时没有找到。书记员答应辩护律师会向承办法官反映此事,并承诺在找到其他同步录音录像后会告知辩护律师前来拷贝。

 

一周之后,也就是9月16日,辩护律师没有等到通知拷贝同步录音录像的消息,而是等到了玉林中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消息。

 

不开庭审理,一般也就意味着维持原判。

 


前脚答应辩护律师会通知拷贝同步录音录像,后脚就通知要不开庭审理,并要求限期提交辩护意见,司法的公信力何在?无怪乎老百姓不相信法律,执法者如此无底线,又怎能要求寻常百姓信法守法?

 

全案将近600本卷宗,立案不过半个月,便决定不开庭审理,承办法官看完卷宗了吗?一审庭审录像25次,承办法官看完了吗?同步录音录像到现在都不齐全,相信法官大人没有看。卷宗材料都没有看完,如何就能作出不开庭审理的决定?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要保障辩护权,辩护人拷完卷宗不过一周时间,就告知要限期提交辩护词,辩护人一目十行也无法在短期内看完600本卷宗。更何况还有多位被告人的辩护人尚未提交委托手续,如何能够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阅卷的时间都没有,如何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一审程序重大违法,审判长多次打断被告人、辩护人的发言,并将辩护律师驱离法庭,严重侵犯被告人、辩护人的权利。鉴于此,一审法院已经很难做出公正的判决。二审法院不加审查便决定不开庭审理,如何保障司法公正?

 

 

被告人、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有异议,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而且,本案涉案金额四十多亿元,却未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如何能够得出精确的涉案金额?被告人、辩护人的异议会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开庭审理。

 

本案涉案数额高达43亿,案情极其复杂。不管是玉州区法院,还是玉林市中院,亦或是广西省高院,都曾公开认为,本案是特大传销案,涉案财物巨大。三级法院均声称,余石容、闭何成的传销活动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见,本案应当是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案件,至少在广西省内是具有重大影响的上诉案件。而且,当事人本人及其亲属强烈要求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法院没有任何理由不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我国之所以设立两审终审制度,是为了让二审法院对一审中可能存在的实体或者程序问题进行纠正。玉林斑美拉案中,一审法院混淆诈骗型传销和经营型传销,错误将公司的合法经营行为认定为犯罪,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当管辖、违法驳回回避申请、未审先判。玉林中院本应纠正玉州区法院的违法行为,现在却径直做出不开庭审理的决定,使得二审程序流于形式,其实质是在破坏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情的情况下就决定不开庭审理,其实质是对法律的亵渎,对他人自由的蔑视。

 

或许,承办法官喜欢套路审,但是我们辩护律师坚决反对套路辩。

 

不管是涉案的当事人,还是焦灼的家属,亦或是辩护律师,都只不过是希望审判能够回到法治的框架内。

 

其实玉林中院不必如此急于走过场。如果其真的认为涉案人员有罪,完全可以在程序合法的情况下,让涉案人员接受公正的审判。而不是像现在,连开庭的机会都不愿意给。

 

让人说话,天塌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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