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下这篇文章,希望他们不会失去自由
近日,四川巴中市南江县新发现的一处开凿于北魏晚期、距今1400多年的摩崖造像,被“毁容”了。
根据官方的调查,事情是这样的,阆中市居民李某华委托自己的母亲,请村民岳某邦对石飞河部分摩崖造像涂色“穿衣还愿”。
文物爱好者,学者痛心疾首,相关单位也很着急。好消息是,据说可以修复,而我关心的问题是,怎么处理这三个人。
刑法有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根据官方的说法,“因为造像是前两年才发现,还没有纳入文保单位”,所以,刑法是够不上的,
不过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这里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并没有说需要纳入文保单位,所以,是有可能被罚款或拘留的。现在舆论也很关键,如果舆论压力大,治安管理处罚是可能的。
历史长河中的文物非常多,历代也有修缮,老百姓自发的还愿修缮,重塑金身是佛像在历史中的常态。到了现代,人类对文物的保护才更多的是“原样保护”。这种不断修缮本身也产生新的历史意义。如果再过1000年,后人会分析,聚丙烯颜料反映了当年的涂料工艺,与石材相距千年,证明了佛教当时在中国四川仍然流行,等等。
当然,这话当不得真,更严肃的议题是,佛像已经发现两年了,当地的保护只是“搭彩钢棚,安装了监控”,文物附近没有相应标识、没有相关提醒。
这里“文物价值”和“保护价值”就出现了分离。
文物价值虽然高,但文物价值是学术的、抽象的,而现实保护价值却是现实的、具体的,需要花钱的。
文物价值虽高,但还没有高现实中付出价值,专人看守,锁起来,或立刻立个牌子,架个喇叭反复播放的程度。但如果是发现了曹操墓、或者发现了佛指骨舍利,显然立马就会严密保护起来。
我曾听说过这样一句话,如果你养的猫吃了你养的金鱼,你不要去怪猫,应该怪自己没盖上盖子。我觉得还可以补充一句,如果你没盖上盖子,那么多半你养的鱼就不是上万的过背金龙。
我觉得这话用在这里很贴切。
我曾在相关部门的网站中去搜索一只属于国家保护动物的鸟,但我没找到图片,后来在百度中找到了,但显然并不权威。老百姓捕捉、杀死了这只鸟,就可能承担刑责,但却没有权威的途径说,这只鸟长什么样子。
文物保护、动物保护都是应当的,但这种高层次的需求,不能对低层级的老百姓不告而罚。
所以,我不会去批评他们没有法治知识,缺乏文物知识,不敬畏文物,相反,这正是出于敬畏佛像的心性。
猫吃鱼是天性,老百姓还愿,善心向佛,本无恶意。希望向佛之心,不会让他们失去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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