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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可以诉请解散公司吗?

赫少华 儒者如墨 2021-11-09

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还可以诉请解散公司吗?

|赫少华 律师|上海

设立公司后,因种种因素,部分股东想解散公司。收到咨询及相关案例中,发现部分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那么,股东是否有必要起诉要求解散呢?以及此情形下的清算问题如何处理?

一、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法院是否还应判令其解散?

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强制解散是因公司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解散。吊销营业执照是行政机关对企业法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

既然公司已处于解散状态,原告以此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缺乏相应的诉权。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持上述观点的案例并非少数。我们把相关案例中援引的法律规定看一下: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案例A:法院判决认为,对于合意解散【第(一)至(三)项】及行政强制解散【第(四)项】的情形,其他股东如不进行清算,股东可以以该部分股东为被告,提起清算之诉。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散公司的仅限于第182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形。

判决指出,除第182条外,《公司法》对于其他两种情形的公司解散并未规定诉权。一旦公司被行政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则意味着该公司已被行政强制解散,该公司只存在解散后的组织清算问题。当事人再诉请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属对公司的重复解散。

当然,该问题及观点存在争议,在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法院判令解散的案件也不乏。

案例B:如法院认为被告公司的经营期限已届满,目前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上述均已符合法定的解散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而被告至今未能作出相关决议、设立清算组。现原告请求判决解散被告,于法有据。

就检索的2019-2020年法院裁判文书中,两种观点均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4修正)

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三)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结合上述案件情况,再回到本文的问题,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中的五种解散原因,其中第(五)条涉及的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判令解散。

公司法第180条与182条及司法解释的复合适用,落脚点多是公司已经陷入僵局,经营严重困难。吊销营业执照理由之一即“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但公司解散有些较为复杂,如《公司符合解散条件且有指导性案例参考,高院依旧驳回解散诉请的理由是?》

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满足公司解散事由情形的不止一种,即在合意解散、行政解散、司法解散的混合情形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进行“搭配”的如经营期限已届满、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已经做出公司解散的股东决议等理由,不少案件中法院判令解散公司的。

案例E:原告提交的公司登记机关内档信息及相关税务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已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税务登记及营业执照已被注销及吊销,公司运营已陷入僵局。法院判令解散被告B公司。

案例F:被告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该公司亦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且已经作出了公司解散的股东会决议,被告对此亦没有异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判令解散被告公司。

另,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767号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维持原审法院观点。公司持续二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无法对公司重大事项形成有效表决,现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名单,显然已经严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多年未能召开股东会会议,亦未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已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管理公司,股东会机制已经长期失灵,公司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障碍。以上事实均表明,公司已经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问题

解散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到公司注销的一个环节,无论是判令解散还是行政强制解散,目的多是如何有效的推进注销的进程,譬如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关于公司清算问题,已在公司强制清算的十项基本问题》、《公司强制清算的四个疑难问题进行过梳理。上海高院在关于企业注销若干问题的会商纪要中进一步明确关于强制清算后注销登记事宜。

关于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税务登记、劳动关系终止、对外持股等相关问题,本文暂不做展开。需要重点提醒的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若不及时进行清算,容易引发相关的清算责任。如最高法院: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注销的企业法人进行债务清算的法定程序》、《有限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组,未必需所有股东参加》等。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918日发布的指导案例9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裁判要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但对于该问题,201911月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对于“14.【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认定】”作出了新的参考标准: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或者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02012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法〔2020343

为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920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但该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以及参照该指导性案例作出的裁判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202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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