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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指南:合并之诉案件管辖审查要点及裁判规则

儒者如墨 2023-05-18





本文摘录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五册)》之第六部分,合并之诉案件管辖审查要点及裁判规则。


供学习研讨,摘录中难免存有错漏,具体内容以书籍为准。


类似文章《最高法院:关于诉的客体合并裁判观点|案例汇》、《会议纪要:双方因多个合同发生纠纷,是否可以一并起诉?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关联关系的诉合并于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若被告对合并审理提出异议,同时要求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的,该异议即属于管辖权异议。




一、客观合并之诉


(一)客观合并之诉的受理条件及类型识别

【审查要点】

1.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主张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标的,此类诉讼为客观合并之诉。

2.原告先向法院提起先位之诉,同时提起或追加存在相互排斥关系的后位之诉,此类案件属于具有排斥关系的客观合并之诉。

3.原告同时主张多个排列顺位的诉请,先位诉请被认可时才对后位诉请进行裁判,此类案件属于具有顺位关系的客观合并之诉

4.原告提起的数个诉讼请求之间不存在顺位或排斥关系,法院需对各诉请无差别地同时进行审理,此类案件属于具有并列关系的客观合并之诉

【注意事项】

1.诉讼主体需为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诉讼,及原告与被告均为一人或一方

2.受诉法院需对合并之诉其中之一有管辖权。

3.合并的若干诉必须是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4.原告提出的若干诉请之间需存在牵连关系。原告提起的各个诉请之间在案件事实、法院证据调查、当事人的攻击防御方法等方面存在共同之处即系有牵连关系,可以合并起诉。反之,则属于无牵连关系,不能合并起诉。

5.原告依据对被告在实体法上享有的几种独立的请求权,同时主张多个存在竞合关系的诉请,此类案件不可进行合并审理,当事人应择一起诉。如合同一方违约,受损害方可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寻求救济,但不可一并提起。

【典型案例】

1.吉庆公司、华鼎公司与农行西藏分行营业部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86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二条(:现为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就主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作出的规定,其前提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必须为两人以上。

我国法律并无客体合并审理必须经当事人同意的强制性规定。债权人就两笔到期债务一并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一份判决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号:(2018)沪74民初74号]

裁判要旨:

债的一揽子加入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共同诉讼;若原法律关系合同主体不相同、法律关系性质内容不相同,也与近年来实践中相同当事人间性质相同的诉的合并审理不符,不属于可进行诉的客体合并的情形。

(二)客观合并之诉的管辖确定

【审查要点】

1.并列关系的客观合并之诉,部分诉讼标的存在管辖约定的,根据约定优先原则确定全案的地域管辖,约定不一致时,任一约定管辖法院均可对全案行使管辖权;各诉讼标的均不存在管辖约定的,对任一诉讼标的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则对全案具有合并管辖权。

2.非并列关系的客观合并之诉,应当遵循先位之诉优先的原则,以先位诉请确定全案的地域管辖。

3.客观合并之诉的级别管辖。只有至少有一个单一之诉的诉讼标的额达到上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上级法院才可全案受理。

【注意事项】

并列关系的客观合并之诉,当各诉中有一个或多个为专属管辖时,由专属法院行使管辖权。若各专属管辖间存在不一致,法院对其中任一诉有专属管辖权,则对全案有管辖权。




二、主观合并之诉


(一)主观合并之诉的受理条件及类型识别

【审查要点】

1.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多个主体之间不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普通共同诉讼

2.同一诉讼中多主体之间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数人必须共同起诉或被诉,否则当事人适格即有欠缺,法院裁判对数人必须合一确定,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3.除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外,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须对数人合一确定生效裁判,属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注意事项】

1.普通共同诉讼,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

2.普通共同诉讼,需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如出卖人对数个无关联的买受人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因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成的多主体合并之诉等。

3.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包含四种形态,即连带责任型、主从关系型、排斥关系型和先后关系型。

4.连带责任型共同诉讼,即各平等地位的被告之间存在连带义务的共同诉讼。

实践中,常见类型包括: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合伙人的诉讼、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等。

5.主从关系型共同诉讼,即各被告之间存在主从关系,并基于这种主从关系进行合并的共同诉讼。例如,因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发生的纠纷。

6.排斥关系型共同诉讼,即原告对多个被告的请求在法律上无法并存,法院在不认可对先位被告的诉请时,对后位被告的诉请进行裁判的共同诉讼。

例如,原告就买卖合同起诉,但因无法分清合同上的签字人是代表公司还是代表其本人,且两方均予以否认,这时原告可将这两方均作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对此类诉讼合并审理。

7.先后关系型共同诉讼,即法院对先位被告的诉请支持的前提下,才对其他被告的请求予以认可的共同诉讼。

例如,债权人在起诉主债务人公司的同时,要求其股东承担出资不实、抽逃资金、违法清算等补充赔偿或连带责任的诉讼。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二)主观合并之诉的管辖确定

【审查要点】

1.普通共同诉讼中,受诉法院需对各诉讼标的均具有管辖权,方能对全案行使管辖权。

2.必要共同诉讼及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中属于连带责任类型的案件,原则上对任一被告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对全案具有合并管辖权。但各诉之间存在主从或先后关系时,应根据先位优先原则由主位或先位之诉确定全案管辖。

【注意事项】

1.对于普通共同诉讼,在各诉中部分或所有单一之诉存在协议管辖条款的,不可合并受理全案,应要求当事人分别起诉。

2.对于必要共同诉讼,法院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存在个别管辖协议或管辖协议存在冲突时,管辖约定均应视为无效。

3.对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各诉部分或全部具有管辖协议的,根据专属管辖优先于协议管辖、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的原则分别予以处理:各诉为并列关系,存在部分有管辖协议的,按约定确定管辖权法院。全部存在管辖协议且约定不一致的,任一协议管辖法院均有管辖权;各诉为主从关系或先后关系的,根据主位或先位之诉确定全案管辖权法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典型案例】

1.苏州工业园区吴城工贸有限公司诉姚建萍、陈金娣、朱龙宝、郤建富、姚云龙、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赵刚、上海佳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不予受理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民终1529号]

裁判要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一条(注:现为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的前提是“同一诉讼”即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属于独立之诉的合并,既不存在不可分的共同权利义务,也非基于同一的事实与法律上的原因。故此类诉讼的合并,在管辖上应符合受诉法院对各诉讼标的具有管辖权的条件,即此类诉的合并不能损害被告应有的管辖利益。

“同一诉讼”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注:现为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必要共同诉讼。

2.王恩琴、刘亚男、刘颖与林志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沪01民辖终339号]

裁判要旨:

必要共同诉讼中,合并的诉讼标的之间的关系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是并列关系,即各诉讼标的之间为并列的存在,两者之间不存在主从、先后等关系的合并。二是非并列关系,即各诉讼标的之间存在主从或后诉以先诉裁判为前提等情况的合并。

对于第一类合并,因两诉讼标的为并列关系,各被告之间的管辖利益是平等的,故牺牲任一被告的管辖利益均有合理性。

而对第二类合并,主诉或先位之诉在共同诉讼中,处在逻辑上的优先地位,因此主从或先后之诉各被告的管辖利益并不处于同一位阶,主诉或先位之诉被告的管辖利益应高于从诉或后位之诉被告的管辖利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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