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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南:票据追索权行使要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儒者如墨 2023-05-18

本文摘录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五册)》。供学习研讨,摘录中难免存有错漏,具体内容以书籍为准。


(一)纸质票据追索权行使要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1.追索权

【审查要点】

(1)实质要件:票据到期后付款人拒绝付款(拒付追索的)或汇票到期前不获承兑(非拒付追索的);汇票到期前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非拒付追索的)。

(2)形式要件:持票人在规定的期限进行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须取得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其他有关证明。

(3)定日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支票的持票人必须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汇票持票人未在提示付款期内要求承兑人付款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出票人的票据义务不免除。支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注意事项】

(1)提示付款的方式可以是亲自到承兑人处当面提示或者通过邮局寄交,也可以通过银行委托收款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受提示对象可以是承兑人,也可以是承兑人的代理付款银行。

(2)提示人一般是持票人,但也可以是持票人的代理收款银行或者委托收款人,还可以是持票质权人。

(3)拒付证明可以是公证机关出具的拒付公证书,也可以是代理付款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还可以由承兑人、代理付款银行在汇票上记明提示付款日期、拒绝事由并盖章。

(4)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付证明。

(5)承兑人死亡、逃匿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若不能取得拒付证明,可以提供死亡证明、宣告破产裁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

【典型案例】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49号]

裁判要旨:付款人未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但客观上无付款能力的,可以认定付款人拒绝付款,原告达到了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条件。

2.再追索权

【审查要点】

(1)再追索人应在票据上有记载,且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2)再追索人已经向其后手履行清偿票据债务,且持有后手开具的收据。

(3)再追索权应自清偿日或被起诉日起3个月内行使。

【注意事项】

原告基于基础关系向前手清偿的,也可以凭清偿证据,向票据上的其他前手追偿。如果原告的清偿对象不是票据债务的承担者,则其清偿的不是票据债务,不能取得票据追索权。

【典型案例】

上海华丰国际集装箱仓储公司与上海汇德丰国际金融中心房地产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66号]

裁判要旨:华丰公司清偿的对象是农工商东风总公司,农工商东风总公司承担的是贴现担保责任,而非票据责任,故华丰公司清偿票据贴现担保之债务无法取得票据追索权。


(二)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行使要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1.追索权

(1)实质要件

【审查要点】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者票据到期前承兑人死亡、逃匿,或者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注意事项】

电子商业汇票必须先承兑后流转,即由出票人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完成并交付收款人之后,票据才能流转,故电子商业汇票不存在背书人在票据到期前提示承兑被拒绝的情形。

(2)形式要件

【审查要点】

首先,持票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线上提示付款。持票人进行了提示付款即行使了付款请求权。根据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及承兑人签收日期,系统显示的票据状态分为以下几种,见表1:

①“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提示付款前拒付。此种状态下,持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权,所有被追索人均有权提出抗辩。

②“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拒付。此种状态下,持票人可向所有人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不得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权为由进行抗辩。

③“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票据提示付款期内未提示付款,承兑人在提示付款期后拒付。

④“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此种状态下,持票人可向所有人进行追索。

⑤“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能追索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后提示付款,且未曾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承兑人拒付。此种状态下,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追索。

⑥“逾期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后提示付款,但曾在提示付款内发起过提示付款的,承兑人拒付。此种状态下,虽最终的票据状态显示的是逾期提示付款,但因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作出过提示付款的行为,持票人仍可向所有人行使追索权。

承兑人拒付票款,应填写拒付理由,票据信息加拒付理由可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证明。非拒付追索的,追索人还需另行提供非拒付追索的相关证明。

表1

其次,原告取得拒付证明。不同于传统纸质票据,电子商业汇票被拒付的无需提供书面的拒付证明或拒付理由书,但应提供被拒付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显示的票据信息及拒付理由。票据信息加拒付理由可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拒付证明。承兑人虽未在系统中输入拒付理由,但出具了拒付公告或发出拒付函给持票人的,可视为持票人取得了拒付证明。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可以认定为拒付证明。非拒付追索的,审查原告提供的付款人死亡、破产、停业等证明。

【注意事项】

电子汇票商业系统显示的票据状态可能不真实。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根据票据法以及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设定了“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追所有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只可追出票人、承兑人及其保证人)”“拒付追索待清偿”等票据状态。

一般情况下,上述票据状态可以作为认定当事人票据责任的依据之一。鉴于实际情况和电票系统的复杂性,建议审理票据案件时可参考当事人提供的票据状态,具体票据法律关系仍应根据票据法规定和票据行为发生的时间来认定。

根据票据行为时间和追索权规则,原被告对票据状态及追索权行使对象范围有争议的,可通过如下途径核实:

首先,通过上海票据交易所官方网站查询票据状态,以排除持票人电票接入机构系统显示错误的可能;

其次,如果仍存在票据状态不符的可能,可向上海票据交易所查询,并以上海票据交易所的查复证据为准,以排除贴现后票据状态不再显示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系统)导致的错误以及ECDS系统设计缺陷导致的问题;

最后,如果以上方式仍不能有效确定票据状态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本指南第六部分的查询票据行为信息的方法,确定原告提示付款日期以及被告签收时间信息,按照以上追索权规则来确定原告追索权行使对象的范围。

【典型案例】

长春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观轩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凯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号:(2020)沪74民终48号]

裁判要旨:电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故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向付款人开户行寄送书面材料的行为,不能认为有效行使了付款请求权。

(3)未真实获得清偿

【审查要点】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时须选择“票款对付”或“非票款对付”的资金清算方式。

①承兑人在“票款对付”签收后,此时票据与票款同步由电票系统完成交割,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

②承兑人在“非票款对付”签收后,票据状态为“票据已结清”,但此时票款须由承兑人自行划付持票人,因此承兑人须提供票款已划付持票人的相关证明,否则即使票据状态显示“票据已结清”,也可能存在承兑人尚未划付票款的情况。

【注意事项】

如双方对款项结清情况有不同意见,当事人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接入机构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提出书面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人民法院也可以自行取证,以核实票据状态。

2.再追索权

【审查要点】

(1)再追索人应在票据上有记载为清偿人,或者依据法院法律文书记载为清偿义务人。

(2)再追索人已经向其后手履行付款责任,且持有后手开具的收据。

(3)再追索权应自清偿日或被起诉日起3个月内行使。


小编注:上海票据交易所

https://disclosure.shcpe.com.cn/#/dashboard

可以查询票据承兑信息和承兑人信用信息(是否逾期、逾期金额等)。经该平台,初步了解企业是否有逾期信息及信用情况。业务中如尽调中可能有时可以借助该平台进一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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