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指南:票据追索权诉讼和基础关系债权诉讼竞合的裁判规则

儒者如墨 2023-05-18

本文摘录自《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五册)》。供学习研讨,摘录中难免存有错漏,具体内容以书籍为准。

衔接:《指南:票据追索权行使要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一)票据被拒付后,原告能否以基础关系追讨欠款

【审查要点】

目前通行的做法是允许持票人作出选择,可以提起基础关系诉讼,也可以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当事人把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在诉讼请求中一并主张的,法官行使释明权,要求当事人明确其诉讼请求是票据关系诉讼还是基础关系纠纷。被告就基础关系债务被诉后,如向原告提起相关票据返还请求权诉讼时,法官应当合并审理。

【注意事项】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防止机械适用'不告不理'原则,仅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而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根据以上原则,若被告未提起票据返还之诉或者未提起票据返还的抗辩时,法官可以向被告释明。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典型案例】

上海征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安峰物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2民终7386号]

裁判要旨:

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存在着既分离独立又联系牵连的关系,当作为基础关系的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存在于相同当事人之间时,债务人可以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但这种抗辩的性质属于票据抗辩,系基于票据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实体法抗辩权。此时,原因关系与基础关系虽有牵连,但仍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实体法权利义务也不同。




(二)原告提起基础关系诉讼后,再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

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判断依据是前诉与后诉的当事人是否相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相同;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是否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

当持票人以基础关系债权向法院起诉直接前手后,同时以票据关系诉讼向其直接前手以外的票据债务人提起诉讼的,由于诉讼当事人人不同,诉讼标的也不同,不是同一个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如果持票人既基于基础关系起诉了直接前手,如果仍持有票据,又以票据关系起诉直接前手,虽然当事人相同,但两者基于的法律关系不同,也不是同一标的,不是一个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告提起基础关系诉讼后,又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的,且原告被告是票据直接前后手关系的,票据追索权诉讼的判决结果将根据被告抗辩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被告如果在基础关系的诉讼中抗辩债务已经通过票据支付,则票据追索权纠纷应该继续审理,被告通过支付票据款项偿还债务。如果被告在基础关系诉讼中未提出抗辩,双方实际已经将支付方式予以变更,持票人应将票据返还给被告,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应避免原告在实现基础关系债权的同时又享有票据权利的双重获利现象。

原告提起基础关系诉讼后,又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的,且原告被告不是票据直接前后手关系的,其他票据债务人不得引用前述直接前手的抗辩。法院支持其他票据债务人向原告履行票据债务的,应在判决书中注明,如果原告通过票据追索权纠纷获得的债权数额超过基础关系的债权数额的,应当返还给基础关系债务人。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典型案例】

深圳市富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上海祁尊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金融法院;案号:(2019)沪74民终55号]

裁判要旨:

前诉关于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但与后诉本案票据追索权纠纷不属同一诉讼标的,也不属同一诉讼请求,当事人亦不尽相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被告以基础关系瑕疵提出抗辩的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被告提出基础关系合同履行瑕疵的抗辩(如双方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基础关系,或者被告已经依据基础关系部分清偿债务,或者原告对基础关系约定的义务的履行有质量不过关、数量不足或者延迟支付等瑕疵),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如果票据追索权诉讼的被告只有原告的直接前手一人,被告除了在票据追索权诉讼中提起基础关系的抗辩,又提起基础关系的诉讼的,可以将两案合并审理;如果原告起诉的被告不仅有直接前手,还有其他票据债务人的,由于两案的原被告不同,且标的不同,则不适宜合并审理,可以将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止审理,等待基础关系诉讼的结果。

如果被告只是提出了基础关系的抗辩,没有另行提出基础关系诉讼的,且被告限于直接前手的,法庭可以对该抗辩进行充分的、实质的审查,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被告的抗辩成立的,被告不承担票据责任,也可以只审查原告票据取得的原因,货物瑕疵等问题以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被告还有其他票据债务人,则不适宜在票据追索权诉讼中审查原告与其前手的基础关系,因为会给其他票据债务人造成开庭负担,且会导致不同票据债务人承担的票据责任不一致,增加再追索的难度。

票据债务人没有以基础关系提出抗辩的,法院可以不主动审查,但可以把基础关系作为认定票据关系、票据权利是否存在、是否应当予以保护的事实证据。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的,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


往期回顾指南:票据追索权行使要件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报:票据保证无需公司决议
汇总: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十个实务问题
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的担保功能及取回权|破产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