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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路径探析 | 法宝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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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作者】肖建雄  刘润发

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深入探究防止冤假错案这一集理论与实践于一体的命题,不仅有利于检察机关从源头上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而且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检察机关在防止冤假错案中的价值基础

 

(一)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公正的生动诠释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人权保障的共同期待。同时,还修订了一系列条文为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法治保障。就此意义而言,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原则的生动实践,也是坚持有错必纠原则的重要体现。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充分推行司法公开,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从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强化法律监督,严把案件事实关、程序关和证据关。

 

(二)防止冤假错案是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

 

冤假错案的发生,对当事人来说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对检察机关来说是执法公信力的减损,意味着检察机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相继曝光,极大地震动了社会大众,引起了公众对执法公信力的质疑。一方面,冤假错案的发生意味着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另一方面,则可能放纵真正的罪犯,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甚至继续实施重大犯罪行为。因此,检察机关从实体和程序上严把案件质量关,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检察机关提升执法公信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检察环节发生冤假错案的深层次原因剖析

 

冤假错案的发生既有观念认识滞后、执法能力不强的原因,也有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体制机制不畅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罪推定的传统执法理念根深蒂固

 

一些检察人员受重打击,轻保护传统执法思想的影响,过分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忽视其他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固定。个别办案人员过于依赖单个证据,对整个案件证据缺乏综合审查和全面把握,发现指控犯罪的基本证据有疑问或者证据不充分时,不是严格遵循疑罪从无原则对案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处理,而是带病批捕、起诉。受片面追诉主义的影响,部分检察机关抗诉理性不足,对无罪判决有罪、轻罪重判的案件关注较少。部分案件过分强调从重从快,导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虚化。

 

(二)法律适用和证据收集能力差,导致案件质量留有隐患

 

部分办案人员法学理论功底不扎实,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握不准,对一些重要证据材料在取证、审查时不够仔细,不能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的焦点,对翻供、翻证研判不足,办理新型犯罪案件经验不够。另外,一些侦查人员对证据本身缺乏足够认识,对一些关键证据没有及时固定或者收集不充分,特别是对鉴定意见审查不细、把关不严。有的对公诉部门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重视不够,甚至有抵触情绪。不注重对关键证据的复核工作,对案件中存在的疑点未认真核实、排除。

 

(三)违背诉讼规律的执法考评机制的存在

 

对政策的机械理解和执行,在某些时候给办案人员造成巨大的压力。侦查机关将破案率作为考核干警工作的主要指标,甚至将案件侦破情况与承办案件干警个人的经济、政治等切身利益直接挂钩,利益驱使下侦查人员易对犯罪嫌疑人采用暴力、胁迫或精神强制等非法手段收集犯罪证据。不少公安机关将批准逮捕数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部分办案机关对涉案人员大量适用羁押措施。一些检察机关出于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和执法考评的考虑,对一些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予以批准逮捕。同时,一些检察机关过分强调办案数、侦破率、批捕率、有罪判决率等硬性考核指标,影响了办案人员客观公正执法。实践中有的办案单位为了完成办案考核指标,盲目提高结案速度,导致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固定。

 

(四)刑事诉讼中分权制约不足、配合有余

 

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主要通过审查批准逮捕进行,办案人员对一些可能导致错案的违法侦查行为缺乏实质性约束力,导致侦查监督具有的过滤错案的功能大打折扣。检察引导侦查的目的是帮助侦查机关尽可能及时有效地收集控诉证据,但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往往被忽略,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环节大多仅仅依据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此外,一些检察人员在审前阶段一般不太愿意主动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甚至排斥被指控者及其辩护人诉讼的实质性参与,增加了冤假错案发生的风险。

 

(五)外界对依法独立办案的不当干预或影响

 

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发生后,可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是迫于地方党政部门的协调.当公、检、法三机关在案件事实认定和定性上发生分歧时,办案机关往往求助于党政领导部门出面协调,以向党政部门请示为名对案件进行处理,变相转移执法风险。无论是党政部门主动过问,还是办案机关请求出面协调案件,都是出于定性定罪的需要。二是迫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办案机关为保稳定、控风险,对政府高度关注和上级督办的案件加速处理或从严从重处罚。三是新媒体时代的舆论审判压力大。舆论媒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意。网络媒体的报道、评论、炒作无形中增加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从而加大了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风险。四是被害人与社会公众对惩罚犯罪分子的强烈要求有时左右执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社会公众通常同情弱者,往往站在被害人一方,如此一来办案机关在决策时不得不更多地考虑社会民意,一些办案单位为平息事态缓解矛盾,降低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标准,放宽逮捕适用条件,将一些不必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

 

三、检察机关防止冤假错案的基本路径

 

防止冤假错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问题的各个方面,既需要诉讼理念的更新,又需要诉讼制度的架构,还需要运作机制的保障。

 

(一)牢固树立现代执法理念,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是要树牢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端正执法思想,坚守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把防止冤假错案作为不可逾越的职业道德底线,摒弃那些过时的、错误的、不符合法治进步要求的思想和观念。二是筑牢杜绝冤假错案的思想防线。坚决摒弃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陈旧观念。三是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案件质量意识。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从严、从细、从实审查每一起案件,绝不放过任何可能出现问题的执法环节,确保惩治犯罪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四是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执法理念。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充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重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要听取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提出侦查活动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改进或纠正,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处理。

 

(二)注重执法素能培养,不断提升办案水平

 

一是提高审查、判断、运用证据的能力。积极开展业务技能比武、法律文书制作比赛等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检察人员引导侦查取证、审查判断证据、适用法律政策和发现纠正错误等能力。二是加强检察业务研判能力。利用各类培训平台,加强对一线办案人员的轮训,充分发挥专家型人才在办理大案要案、疑难复杂案件中的示范作用。三是加强检察业务人才库建设。随着新型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多,特别是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及问题多,证据要求高,建议尽快建立和发挥检察业务人才库的作用,选拔一批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注重实务能力的人员充实到侦查监督、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部门,培养一批精通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工作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三)严把案件事实关和证据关,着力提高案件质量

 

一是准确适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标准。对不符合批捕条件的,依法不批捕;对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坚决退回补充侦查,并做好引导取证工作,经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依法不起诉。二是严格依法依规收集证据。督促公安机关提高侦查取证质量,杜绝非法取证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对死刑案件要坚持最严格的证明标准,坚决防止带病批捕、起诉。三是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定。明确非法证据的发现、确认和排除等规定,细化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严格规范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进一步规范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四是全面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严格落实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有效预防和杜绝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引诱、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因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或者在执行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讯问录音、录像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查。

 

(四)健全执法办案长效机制,筑牢阻隔冤假错案防护网络

 

一是坚持案件多级审查制度。对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由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处室集体讨论、主管副检察长审批的多级审查制度,慎重决定,确保案件质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要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二是坚持案件质量自查自纠制度。检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采取以承办人自查、干警交叉检查和集中评查等方式,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及时纠正错误。三是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强化事后监督,组织专门力量,对所有自侦案件、不捕、不诉案件严格按要求实行实地回访,了解、掌握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四是认真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对于因执法过错造成冤假错案,坚决按照谁决定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责任。坚持责任倒查制度,把办案纪律、办案责任落实到人,对违反规定的干警,严肃追究责任,对发生违规办案的部门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切实增强办案干警的责任意识,防止因干警个人不负责任而出现冤假错案。五是建立严防冤假错案协作机制。对于严重妨碍地方稳定的重大、复杂、敏感的群体性事件案件,要认真细致地分析取证可能性,准确评估逮捕风险,及时与地方领导及有关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统一认识,并制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进行有力的督促和引导。

 

(五)规范执法办案,完善执法考评机制

 

一是科学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和细化案件受理标准,探索科学的分案模式,完善与修订业务部门的办案流程,细化分解每一个办案环节。二是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对疑点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实行交叉审查机制;对于交叉审查的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现场察看机制;对于受理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实行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办案风险研判。必要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疑难案件业务骨干小组讨论机制。三是建立执法档案。建立电子执法执纪档案,记录干警在执法、执纪、勤务、勤政等方面的情况,作为干警工作评价、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依据。四是建立科学的执法考评体系。教育和引导检察人员尊重司法规律和诉讼规律,排除各种不正当干扰,坚决摒弃将立案数、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作为执法办案考核指标,强化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确立侦查工作不片面强调立案数量,而是注重从执法质量、执法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的业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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