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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附案例原文+权威解读)| 法宝关注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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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法治阳光 伴我成长”公众开放日活动,并于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关于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


6月1日早上,在位于郑州市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来自开封市西姜寨乡寨刘艾米儿幼儿园、刘俄金苹果幼儿园、李吾庄爱睿德幼儿园、尹口红太阳幼儿园、兰考县张庄小学的100名小朋友,在活动主题照片墙上寻找自己的照片并签名留念,他们正在参加“法治阳光伴我成长 百名儿童走进四巡”最高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

【导播】


第四巡回法庭副庭长王锦亚主持活动启动仪式,并介绍活动简要流程。


【主持人】


可爱的各位小朋友,尊敬的各位大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各位相聚四巡,参加由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法治阳光伴我成长 百名儿童走进四巡”公众开放日活动,共同度过这个非常特别的“六一”国际儿童节。参加今天活动的有:


开封市西姜寨乡寨刘艾米儿幼儿园、刘俄金苹果幼儿园、李吾庄爱睿德幼儿园、尹口红太阳幼儿园、兰考县张庄小学100名小朋友和老师们。欢迎你们!希望你们今天过得开心而有意义!


为了见证这个特殊的日子,我们还请来了许多重量级的嘉宾。他们是:


全国人大代表郭建华、买世蕊;

全国政协委员马珺;

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戴保兴;

河南省关工委办公室副主任赵斌;

河南省妇联副巡视员邹辉琳;

河南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黄爱枝;

河南省教育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尹洪斌;

河南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厅党委委员马占锋;

河南省司法厅干部郭喜玲;

开封市祥符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新胜; 

开封市祥符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锐杰; 

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党委书记李恒志;

开封市祥符区教体局副局长韩德彬; 

开封市兰考县张庄村第一书记王晓楠;

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分党组副书记、副庭长李广宇、分党组成员杨立初、分党组成员、专职党务干部(廉政监察员)刘涛,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处处长王斌,机关团委书记刘莹,各大中央媒体和河南本地媒体的各位记者,以及来自开封市、西姜寨乡、兰考县张庄村的同志们。


欢迎各位的到来!


本次活动有以下五个主要环节:


一是举行升国旗仪式、观摩司法警察防卫技术训练;二是观摩一次模拟开庭;三是小朋友们开展“学习普法儿歌”等分组活动,各位嘉宾观摩,《活动指南》上有具体的分组安排;四是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进行现场视频连线;五是举行节目展演。


【导播】


小白兔诉大灰熊借款一案庭审现场


合议庭成员:四巡主审法官刘慧卓(此案审判长)、梅芳、阎巍

原告:小白兔(四巡工作人员扮演)

被告:大灰熊(四巡工作人员扮演)

案由:借款纠纷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法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报告完毕。

法官:兔子与灰熊借款纠纷一案今天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审理,现在进入法庭调查。兔子,你告灰熊是因为什么事儿?

兔子:法官,灰熊欠我30万一直没还给我。

法官:灰熊,是这样吗?

灰熊:没有这回事儿!

法官:兔子,你有证据证明灰熊借你钱吗?

兔子:我有灰熊给我写的借条。

法官:请法警把证据交给法庭,给灰熊也出示一份。

(法警入场将借条给法官)

灰熊:这个借条是我签的没错,但是兔子根本没给我钱。

兔子(生气):你瞎说!

法官(敲法槌):请注意法庭纪律。

法官:兔子,你有没有给灰熊30万?

兔子:法官,我有给灰熊钱,我是通过银行把钱给灰熊的。

法官:你有没有转账凭证?

兔子:有。

法官:把证据提交一下。

(法警将证据拿给法官和灰熊)

灰熊:确实是兔子借给我30万。

法官:法庭调查阶段结束,现在进入法庭辩论,你们有什么要说的?

灰熊:我虽然借了钱,但是我现在没钱还。

兔子:灰熊你少哭穷,别人不知道我可知道,你家里住着大房子,开着大汽车,还天天出去旅游,你还想耍赖。

灰熊:反正我没钱。

兔子(激动):你就是无赖!

法官:兔子不要激动,请遵守法庭纪律,现在进行合议。

(合议)

法官:合议庭经合议,根据今天庭审情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灰熊确实欠兔子30万,现在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法官:根据《合同法》205条、206条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灰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兔子返还30万,现在闭庭。


【导播】


视频连线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远程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林文学】


各位小朋友、各位记者、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热烈欢迎大家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法制阳光、伴我成长”公众开放日活动,今天的公众开放日活动在最高法院本部和设在河南郑州的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同时进行。首先,受周强院长的委托,代表最高法院向小朋友们表示节日的问候,祝大家节日快乐!


今天,最高法院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我们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出席今天的发布会。首先请姜启波主任向大家介绍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


【姜启波】


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是“六一”国际儿童节,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10起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社会都要关心少年儿童成长,支持少年儿童工作。对损害少年儿童权益、破坏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言行,要坚决防止和依法打击。多年来,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优先保护、特殊保护未成年人”的政策,依法严厉惩治了一大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给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巨大动能、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治理带来了新的重大课题。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互联网使得一些违法犯罪更加隐蔽,现实生活中的某些违法犯罪快速向网络空间蔓延,并呈现出新的特点。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有的不法分子以网络聊天、网友见面、选拔童星等幌子,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抢劫、敲诈勒索等严重犯罪;有的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平台引诱未成年人吸毒、贩毒,组织、强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有的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聊天哄骗未成年人拍摄淫秽色情视频,并在网上传播;有的单位和个人转载不符合事实的新闻,侵犯未成年人隐私。一些网络平台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大量动漫、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充斥着低俗、虚假、谩骂、色情、暴力、变态等毒害元素,严重毒化了社会风气,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加剧了他们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司法功能,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良好的社会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精选了10起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简明扼要地阐明了有关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结果和典型意义。


为加强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今后,人民法院会更加充分地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完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少受、不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网络违法犯罪需要综合治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需要各方协力。为此,我们倡议:互联网业界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封堵有害信息的技术能力,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互联网安全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或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严厉制裁;广大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为我们的下一代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家庭和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法治教育,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培养、提高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广大青少年正确、适度使用互联网,不要沉迷网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最大限度避免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如果正在面临或者已经遭受不法侵害,要及时告知家长、老师或者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


现在,将这10起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谢谢大家!

【法宝引证码】CLI.3.315275

利用互联网侵害

未成年人权益的典型案例

目  录 

1.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

2.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

3.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

4.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

5.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

6.叶某甲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7.刘某某提供虚假网络技术诈骗案

8.江某某网上虚假销售诈骗案

9.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

10.付某某诉某网络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案例1

被告人林某某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月7日14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通过滴滴软件平台接单,将独自一人坐车的被害人江某某(9岁)由本市某公交车站附近送往某小区。当车行至某中学侧门附近时,林某某为满足性欲,停车后露出下体欲让坐于副驾驶座的江某某抚摸,遭到拒绝后,又强行对江某某进行猥亵。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猥亵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林某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因便捷实用,使用人数较多,发展势头迅猛,但网约车监管漏洞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网约车司机殴打、杀害乘客等新闻时常见诸报端。本案被害人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后,被害人在独自乘坐网约车过程中遭到司机猥亵。本案警示:家长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弱这一特点,在无法亲自陪伴时,应尽量为未成年人选择公交车等规范交通工具以保证安全。网约车平台及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车内安全监控技术水平,提高驾驶员入行门槛,加大身份识别力度,保障乘车安全。


案例2

施某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3月30日,被害人陈某(17岁,在校学生)通过QQ交流平台联系到被告人施某进行贷款。根据施某要求,陈某提供了裸照及联系方式,但施某并未贷款给陈某,而是以公开裸照信息威胁陈某,勒索人民币1000元,陈某一直未付款。施某进一步威胁陈某父母并索要人民币3000元,陈某家人未付款而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施某的敲诈行为,陈某害怕亲朋好友收到其裸照信息,故而休学在家,学习生活及心理健康遭受严重影响。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施某敲诈勒索未成年人,可从重处罚。施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结合其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施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裸贷”是非法分子借用互联网金融和社交工具为平台和幌子,以让贷款人拍摄“裸照”作“担保”,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因“裸贷”被诈骗、被敲诈勒索的,时有发生。“裸贷”就像一个大坑,一旦陷入,后果不堪设想,有人失去尊严,有人被迫出卖肉体,有人甚至失去生命。本案警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应当理性消费,如有债务危机,应当及时和家长沟通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自作主张进行网络贷款。以“裸”换“贷”,既有违公序良俗,也容易让自己沦为严重违法犯罪的受害者。对于已经“裸贷”的,如果遇到以公开自己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报警,寻求法律保护。


案例3

被告人庞某某等人约网友见面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被告人庞某甲(15岁)与被告人庞某乙(18岁)、周某甲(18岁)、周某乙(15岁)、黄某某(15岁)在旅社房间住宿期间,庞某甲提议并经过同意后,通过QQ联系其在互联网上认识的被害人李某(女,13岁,在校学生)到旅社房间。李某到达后随即被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在房间内强行奸淫。另以相同方式,庞某甲、庞某乙还曾共同强奸李某1次,其中庞某乙强奸未遂;庞某甲还曾单独强奸李某1次。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庞某甲单独或分别伙同被告人庞某乙、被告人周某甲、被告人周某乙、被告人黄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在对同一幼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庞某甲多次强奸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庞某甲、周某乙、黄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周某乙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庞某乙、周某甲、周某乙、黄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告人谅解,依法对庞某甲、庞某乙、周某甲从轻处罚,对周某乙、黄某某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庞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被告人庞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被告人周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被告人周某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聊天邀约未成年女学生见面后发生的严重强奸犯罪案件。随着网络科技应用普及,网络交友的便捷、新鲜感使得许多青少年频繁在网络上通过聊天软件交友,又从网上聊天走到现实见面交往。但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对陌生人防范意识不高,尤其是未成年女性只身与网友见面存在诸多人身安全风险。本案被告人就是在网上邀约一名幼女见面后,与同案被告人对该幼女实施了多人轮奸犯罪行为。虽然被告人已被绳之以法,但已对被害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身心伤害。本案警示: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网络平台与陌生人交友,切莫单独与网友见面;在遭受侵害后,应立即告知家人并报警,不能因害怕而隐瞒,更不能因恐惧或欺骗再次与网友见面。家庭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尤其要提高未成年女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旅店应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加强对入住人员审查,尤其要对未与家长同行的未成年人或数名青少年集体开房情况予以警惕,防止违法犯罪情况发生。


案例4

杨某某假借迷信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网络通过QQ聊天工具,分别以“张某甲”、“张某乙”、“陈某”及“算命先生”身份与被害人刘某某(14岁)、王某某(13岁)、沈某某(15岁)聊天,并以“算命先生”名义谎称被害人如想和“张某甲”等人生活幸福,必须先与“算命先生”发生性关系方可破解。杨某某以上述手段多次诱骗三名被害人在宾馆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强奸多名未成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互联网交友诱骗、威胁少女实施性侵害的严重犯罪案件。三名被害人均是未成年人,其中一名为幼女。被告人通过一人分饰不同角色,利用未成年人年少、幼稚、胆小的弱势,采用迷信、威胁等手段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案警示: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使用者可以不具有真实身份,用不同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与人交往,具有较强欺骗性,未成年人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友,以免上当受骗。家长和学校要对未成年人加强性知识、性侵害防卫教育,及时了解子女网上交友情况。


案例5

乔某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乔某某为满足其不良心理需要,于2014年3月至8月间,在自住房电脑上,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刺激或满足其性欲为目的,用视频裸聊方式对多名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乔某某猥亵多名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乔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乔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典型意义


被告人乔某某为了满足自身性欲,采用欺骗手段通过网络视频引诱女童脱光衣服进行裸聊,对儿童身心健康和人格利益造成侵害。这种非直接接触的裸聊行为属于猥亵行为。在互联网时代,不法分子运用网络技术实施传统意义上的犯罪,手段更为隐蔽,危害范围更为广泛。本案警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不宜单独使用互联网,不宜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更不能与陌生人视频聊天。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完整,识别判断能力差,家长应该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尤其要关注未成人使用网络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要告知未成年人,无论何种理由,都不能在他人面前或视频下脱去衣服,遇到这种情况应该立即告知父母,中断联系。


案例6

叶某甲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某甲(16岁,在校学生)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友,社会闲散人员询问叶某甲是否有朋友需要毒品,若有需求可以找其购买,并可以获得好处费。2017年1月至2月期间,叶某乙(15岁、在校学生)因朋友要吸毒请求叶某甲帮忙购买毒品,后通过QQ联系与叶某甲商定毒品交易地点、价格、数量。双方先后三次合计以800元价格交易共约1克甲基苯丙胺。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甲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叶某甲向在校未成年学生贩卖毒品,应从重处罚;叶某甲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叶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之间通过互联网联系后贩卖毒品案件。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网络毒品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势,利用网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更具社会危害性。吸毒贩毒易滋生如卖淫、盗窃、抢劫等其他犯罪行为,涉毒人员也是艾滋病的高危人群。当前,毒品犯罪已由社会进入校园、进入未成年人生活领域,要引起各界高度重视。本案警示:未成年人要正确交友,避免与不良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要深刻认识毒品的危害性,避免被他人引诱沾染恶习。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责任,帮助子女禁绝接触毒品的可能性;要经常与子女沟通,及时了解子女生活、学习、交友情况,避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案例7

被告人刘某某提供虚假网络技术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8月份,被告人刘某某在互联网发布传授入侵他人电脑技术、教做外挂及教他人用代码开通永久会员等虚假信息,以招收学员骗取费用。被害人张某某(10岁,在校学生)浏览该信息后,通过QQ与刘某某取得联系,并用其父手机通过“支付宝”向刘某某付费,欲学习网络游戏技术,刘某某谎称可以向张某某提供游戏源代码以帮其在网络游戏中获益。而后,刘某某通过互联网多次向张某某出售与其宣扬不符或不能使用的“网游外挂”及配套使用的“模块”,骗取张某某付款共计人民币13 3079.6元。案发后,刘某某亲属向张某某亲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张某某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多次骗取他人现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刘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亲属代其退赔全部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民规模越来越大,网络用户呈低龄化的特点。青少年由于缺乏独立经济能力,又有一定消费需求,加上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对虚拟网络交易风险缺乏防范意识,很容易成为网络诈骗分子的“囊中之物”。本案被告人利用被害人未成年、社会经验不足,加之被害人家长对孩子日常生活交易常识缺乏教育、引导和监督,轻易利用互联网骗取张某某13万余元。本案警示:家长要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对未成年人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的时间和内容等要进行引导、监督;要配合电子产品有关功能,及时了解子女用网安全;对孩子可能接触到的大额财物要严加管理,避免陷入网络诈骗。


案例8

江某某网上虚假销售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某在互联网上以虚假出售二手手机的方法实施诈骗,于2017年7月11日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在校学生)人民币4000元,于同月20日至22日骗取被害人李某乙(16岁,在校学生)人民币900元。江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4900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江某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严惩处。江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通过诈骗方式侵害学生合法权益案件。当下,互联网蓬勃发展,学生们广泛运用,但学生的甄别能力不强,自我保护意识薄弱,上当受骗几率较高。本案警示: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购物要提高警惕,事先要经父母同意,不得擅自而为。家长要教育子女网上交易的风险,并及时了解子女需求,帮助子女完成网上交易活动。网络电商管理平台应加强对商户资质和日常资信审查,减少、避免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案例9

王某以招收童星欺骗猥亵儿童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网上QQ聊天软件,以某公司招收童星需视频考核为名,先后诱骗被害人赵某某(女,10岁)、钱某某(女,12岁)、李某某(女,12岁)与其视频裸聊。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王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三)典型意义


网络色情信息的高强度刺激可能使青少年沉溺其中,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本案被告人审判时年仅20岁,在玩游戏时被当成女性,收到私聊和广告要求其裸聊和做动作,了解了这种方法之后,由于正值青春期,也想尝试一下,于是编造传媒公司名字,以招收童星考核身材为名,要求幼女与其裸聊,寻求刺激。本案被害人都是幼女,对于不良信息的辨别力差,缺乏基本性知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清晰认识,希望成为童星因此被利用。在这个过程中,父母的监管是缺失的,孩子的网络行为没有受到干预和引导,对他们接受的网络信息缺乏甄选。本案警示:家长对孩子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行为不能不管不问,要帮助子女识别色情、暴力、毒品信息,否则极有可能使孩子受到网络色情、暴力、毒品的侵害;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自我保护和风险防范教育。互联网监管部门,应该加强净化网络环境治理,设置浏览级别限制,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促进其健康成长。


案例10

付某某诉某网络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2月至同年6月,路透社经与某教育中心联系,某教育中心口头同意路透社前往该中心进行采访。路透社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协议,某网络公司于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可转载其文件。2014年7月7日,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刊出一组《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片和文章,相关网页第一张照片为付某某正面全身照,该图片为付某某坐在汽车后排座中间,左右各有一名成年人。付某某头微微低下,目光朝下,但图片没有打马赛克或者做其他模糊处理。该图片配有说明:“北京某教育中心是一所戒网瘾学校,学校通过军事化管理帮助青少年戒除网瘾。目前,类似这样的戒网瘾学校在中国已经多达250所。为了帮助孩子戒除网瘾,很多父母将孩子送到戒网瘾学校,让他们接受心理测验和军事化训练。”另,付某某全身照还出现在第二十一张照片中,该图片中付某某身穿便装,在沙发上与另外两名身着迷彩服的同龄女生交谈。付某某手托下巴,头朝向另外两名女生。该照片配有说明:“5月22日,北京某教育中心,一名刚到中心的女孩子正与其他学生交谈,在父母的要求下,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刊载网络信息时,应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片和文章中,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未成年人付某某的正面全身照且对其面部图像未进行模糊处理。两张照片均可清晰的辨认出是付某某本人,并配有“一名上网成瘾的女孩”和“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等文字,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因某网络公司在国内的影响力,该组照片和文章被大量点击和转载,造成了付某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某网络公司在其某网站上发布向付某某赔礼道歉声明,赔偿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公证费二千五百元、律师费三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网络公司转载的是其他新闻从业机构的新闻成果,并非亲自采访所得,此时新闻转载者也要对新闻内容进行合理审查,确保真实性。某网络公司虽与路透社签订有转载新闻的协议,具有合法转载路透社新闻的权利,但这不能免除其对新闻内容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某网络公司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审查义务,所转载的新闻存在基本事实错误,同时还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予以公开,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名誉权,也侵害了其隐私权,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不利影响。本案警示:新闻自由并非毫无边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载新闻时,应承担法律规定的审慎义务,特别是在关涉未成年人或重大敏感事件时要更加慎重,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林文学】


谢谢姜主任,下面请各位小朋友和记者提问。首先我们请四巡的小记者们提问。


【大河报小记者】


叔叔,今天我第一次来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觉得法庭好庄严呀!我想知道,怎样才能成为一名法官呢?


【林文学】


好的,我很乐意回答这个问题。法官是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法官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有序,让公平正义充盈在我们的身边,这是一个非常光荣的职业。


要想成为一名法官,首先要听党的话,从小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其次,法官要用丰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阅历判断是非曲直,定纷止争,从小就要努力学习,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再次,要始终保持一颗公平正义的初心,公平正义就像空气一样一会儿都不能离开,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定要始终秉持公心、铁肩担道义。第四,法官要热爱生活,以阳光一样的赤子之心化解社会生活当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最后,想做法官还要锻炼好身体。我想只要把个人理想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结合起来,不忘初心,你的法官梦想一定能够实现。


【中国法院手机电视记者】


我们注意到人民法院在近五年来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成效也非常显著,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这方面的工作情况。谢谢。


【姜启波】


好的。过去五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侵害未成年人侵权的案件。依法审理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引诱幼女卖淫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8860件,惩处罪犯19248人,严厉打击了一批以快播为代表的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8207件,惩处罪犯8680人,为净化网络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涉及未成年人监护、抚养、探视等民事案件共计459646件,充分保障了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在案件审理中,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运用社会关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诉讼教育与引导、立审执、“三优先”等制度,依法给予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单独和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好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些案件,充分保障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谢谢!


【中央电视台记者】


请问在今天“六一”国际儿童节这样特殊的日子,我们最高法专门举办这样的发布会来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姜启波】


谢谢。互联网已经深入我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尚不够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容易受到各种网络有害信息的毒害,遭受形形色色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不法的网络平台,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猥亵、强奸、组织强迫卖淫、制作传播淫秽物品、引诱青少年人吸毒贩毒等等犯罪,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有的未成年人因为受害导致了死亡、自杀、精神异常等等,后果非常的严重,让人触目惊心,非常痛心。


我们利用今年的“六一”国际儿童节集中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是希望全社会能够对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更加的重视,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希望各个方面都能够各尽其职、齐心协力,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平安成长营造一个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和社会环境,尽最大的努力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谢谢!


【林文学】


下面我们请四巡的小记者再提一个问题。


【大河报小记者】


请问叔叔,怎么保护我们不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呢?


【姜启波】


谢谢你。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需要人民法院与社会各界共同努力。首先,家庭和学校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成长空间,家长和老师是未成年人最主要的监护人,一定要在重视孩子学习成绩的同时关注孩子使用手机上网,特别是使用网络做游戏和网络交友等等情况。其次,互联网的企业应该切实担负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设置浏览级别的限制,依法封堵低俗、虚假、攻击、谩骂、色情、血腥、变态等有毒有害的信息,在互联网上面传播,避免沦为互联网违法犯罪的工具。对网络游戏要通过技术设置,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上瘾。第三,作为少年儿童朋友们,要逐步的培养和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要注意不要因为好奇去浏览一些低俗的、暴力的、色情的网络信息,不要使用各种网络交友软件与陌生人交友,更不要去进行视频聊天,与不认识的网友私下里见面等等。如果要是遭受到不法侵害,不管你自己有没有过错,都要及时大胆地告诉家长、报告老师,甚至是报警,第一时间寻求法律的保护。谢谢你。


【中国妇女报记者】


请问人民法院在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方面如何能够更好的发挥职能?谢谢。


【姜启波】


谢谢你的提问。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人民法院义不容辞、责无旁贷。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公正高效地办理案件,贯彻依法严惩的方针,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第二,要充分履行职能,做好审判的延伸工作,对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的给予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司法救助、跟踪帮扶等工作。对失足的未成年人要切实的贯彻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动员全社会一起来关心关注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第三,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完善我们的政策措施。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违法犯罪,要加大司法调研,把握好此类违法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的完善司法政策;必要的时候我们还会提出一些相关的立法建议,或者是社会治理、网络治理的建议。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和社会各个方面密切协作,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谢谢你的提问。


【林文学】


谢谢姜主任的解答。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和未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定要在一代又一代人的接力奋斗中实现,希望各位少先队员、小朋友们树立远大理想,努力学习,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从小听党的话,跟党走,努力做祖国和人民的好孩子,做祖国和人民事业发展的接班人。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少年儿童,为孩子们的茁壮成长办实事、办好事,切实营造安全、有序、和谐的法治环境。让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更幸福。在最高法院本部的发布会到这里结束。谢谢各位小朋友,谢谢大家!


【导播】


与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视频连线后,开始节目展演。


【主持人】


刚刚我们在法庭看了判令灰熊还钱的模拟庭审,后来究竟怎么样了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一个微电影《灰熊,不要再耍赖了》。


【导播】


看完微电影后,现场表演了被执行人“灰熊”慑于执行威慑机制的压力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节目,随后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连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孟祥局长谈“诚信”。



【孟祥】


小朋友好,四巡大朋友好!我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我现在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跟四巡一样,都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部门。刚刚我也看了《灰熊,不要再耍赖了》的微电影,这些都是我们执行局的工作,不让大灰熊坐高铁、坐飞机,限制他的高消费。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小朋友们今后工作、生活的立身之本,不守诚信的人,在生活中处处受限,小朋友们一定要做守时守信的人,只要大家都讲诚信,我们四巡的法官和执行局的法官都不会那么辛苦了,我们现在抓社会上的老赖,就是要惩治跟灰熊一样的人,小朋友们长大了要做守信的人哦。最后,我代表我们执行局全体同事祝小朋友们六一快乐,同时,祝我们四巡的大朋友们节日快乐!


【李广宇】


快乐的时光总是那么短暂。一转眼,百名儿童走进四巡活动就要落下帷幕。


在这个快乐的上午,我们簇拥着一百名祖国的花朵,度过了一个有意义的节日。


此刻,我受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第四巡回法庭庭长姜伟同志的委托,代表第四巡回法庭全体干警,向小朋友们致以节日的祝福!


这次活动得到社会各界、各级领导和多家幼儿园、小学的大力支持。


请允许我向亲临盛会的全国人大代表郭建华、全国人大代表买世蕊、全国政协委员马珺表示衷心的感谢! 


向亲临盛会的河南省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副主任戴保兴、河南省妇联副巡视员邹辉琳、河南省教育厅副厅长尹洪斌、河南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马占峰、以及来自开封市祥符区和兰考县的各位领导和老师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次活动是最高人民法院“法治阳光伴我成长,百名儿童走进四巡”公众开放日活动的组成部分,得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以及办公厅、政治部、新闻局、行装局、执行局、机关党委、机关团委、信息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请允许我向亲临现场指导的新闻局发布处处长王斌、机关团委书记刘莹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央电视台、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法院网、中国电影报、北京青年报、法制晚报、河南电视台、大河报、澎湃新闻、腾讯新闻、新浪司法频道、开封日报等中央和河南的媒体采访了本次活动,我向各位记者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次活动提供了大力支持,我向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鲁迅先生说:“童年的情形,便是将来的命运。”“看十来岁的孩子,便可以逆料二十年后中国的情形。”我们请百名儿童走进四巡,就是想在他们幼小的心灵里洒下法治的阳光。“法治阳光伴我成长”,在阳光里成长的,不仅是中华儿童,更是我美丽中华。今天的儿童,可能就是未来的共和国法官。未来的中华,必将是法治阳光普照的乐土!


【导播】


本次“法治阳光伴我成长 百名儿童走进四巡”活动图文直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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