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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未成年权益法律保护力度,他们有最新解读 | 法宝关注

【来源】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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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多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随着人民群众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增强,如何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成为当下热点话题之一。

 

7月26日上午,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办的第二十期“案例大讲坛”在国家法官学院举行,本次研讨会以各地发生的典型案件为样本,研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相关机制创新问题。来自学界的专家学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政部、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研讨案例承办法官代表等纷纷发言。


  一、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后应继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权后还应该继续履行应当负担的义务。在一起案件里,被告王某为某市社会儿童福利院邹某某的生母,因遗弃女儿,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但被告王某仍有负担女儿抚养费的法定义务,福利院因此向孩子生母追索抚养费。该案直接推动了2019年6月18日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全国妇联等12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法宝引证码】CLI.4.333955)。


  “以前这类案件因为查找不到家长的信息,加上缺乏明确规定,抚养费一般都是由国家来承担。实际上由国家承担本应该由弃婴父母承担的费用显然不公平。”承办法官、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高级法官王萍表示。


  此次研讨会选取案例和发布案例中,有多个涉及撤销监护权。“林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法宝引证码】CLI.C.21127324)为全国首例撤销监护人资格案。本案审理法院主动探索由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主体申请撤销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通过司法干预解决监护人资格撤销及撤销后的未成年人安置问题,贡献了司法智慧。


  “撤销监护权的民法制度以前被叫作‘僵尸条款’,这个条款近年被激活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表示,希望监护制度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我们现在正在极力地呼吁要完善民法总则的监护制度,把总则里的监护制度细化在婚姻家庭篇,将来对司法起到更细致的指导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何挺认为,“监护权的确定跟监护权的撤销同样重要,撤销之后必须要确定一个监护人,不然对被害人是一个更大的伤害。”


  关于如何堵住监护权的漏洞,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他们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儿童悲剧频频发生,监护人须担负责任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因为脱离监护遭受侵害,我国的民法总论、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规定了监护人的责任,除了供吃、穿、住、医疗等条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体的健康,还包括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不过,由于法律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惩戒措施,近年来,侵害儿童基本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7月3日下午,有地方媒体报道称,上市公司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因猥亵9岁女童,在上海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报道,犯罪行为发生于6月29日下午,地点为上海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级酒店。被猥亵的女童事后向母亲打电话哭诉,其母随即报警。


  目前,女童已验伤情,阴道有撕裂伤,构成轻伤。


  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新城控股总部设在上海,经营范围有住宅开发、商业开发与商业管理运营。犯罪嫌疑人王振华为江苏人,曾获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除了担任上海市政协委员,还是江苏省人大代表,并在全国工商联、上海市房地产商会、江苏省工商联等担任一定职位,获得过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等荣誉。


  据涉案女子周某向警方供述,女童的母亲为其朋友。事发当天,周某谎称带其两个女儿去上海迪士尼玩,将两个女孩从江苏带至上海后,入住酒店。当天王某对9岁女童实施犯罪,事后给付周某现金1万元。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有网民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振华、周某固然可恨,但女童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的责任也不容忽视。


  无独有偶。家住杭州淳安县千岛湖镇青溪村的章子欣,常年和爷爷奶奶住在一起。7月4日,家中两名租客梁某华、谢某芳谎称带孩子赴上海当婚礼花童,但两人并未按约定带回孩子。7月8日,梁某华、谢某芳二人被发现在宁波东钱湖投湖自杀。7月13日下午,章子欣尸体被发现。


  有专家认为,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极为有限,看似安全无虞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充满了太多隐患,其合法权益保护和安全保障,更多地需要监护人负起责任、作出担当。


  据相关专家介绍,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采取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的理念。由于过分依赖家庭私权自治,而忽视了国家公权力的介入,“现实情况却是,家庭生活占据了未成年人的大部分时间,对其施暴的往往正是其父母”。

  (二)监护制度逐步完善,实现形式多种多样


  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是家庭责任的缺失。而现代社会的进步在于,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但儿童的健康成长却不能单纯依靠家庭,政府和社会也负有扶助、保障之责。


  此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过一起性侵女童案。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并没有就案办案,而是把视角放在如何及时发现和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上,他们联合公安、卫计局建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旨在第一时间发现犯罪,第一时间开展保护救助工作,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这个个案曾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入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随后,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推广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做法的基础上,又联合10多个部门出台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干预制度。


  其实,早在1986年出台的民法通则中,就出现了“监护权撤销”的法律概念,但全国剥夺监护权案件并进入司法程序的数量屈指可数。业内人士认为,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剥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权很容易,谁来接力却是一个难题。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除亲属监护外,还规定了组织监护人,即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有专家告诉记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父母所在单位担当未成年人监护人尚有可行性,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与职工仅是劳动雇佣关系,再由单位担任监护人已不切实际。同样,居委会和村委会担任监护人,既无专门经费也无专门人员,很难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民政部门倒可以成为合格的监护人,但法律对此规定过于笼统,既没有规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具体条件,也没有规定相应的程序,导致这一规定流于形式。”


  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四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宝引证码】CLI.3.240239)实施,“监护权撤销”的案件才慢慢多了起来。


  日前,一起由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提出申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小芳的养母因长期殴打辱骂小芳,强迫小芳捡拾废品,法院因此判决撤销养母作为小芳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西城区民政局为小芳的监护人。


  北京律师肖东平认为,上述判决正是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即强调国家监护职责。“与民法通则相比较,删去了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而改为民政部门。此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资格,有利于民政部门发挥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兜底性监督,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只有由国家出资,确立国家监护制度,才符合立法精神和时代要求。”


  有专家建议,国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包括民政部门直接设立儿童福利机构承担监护职责;委托具有监护能力并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的人进行监护,民政部门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关监护费用;委托合格的民间组织承担监护职责。

  (三)困难儿童亟需救助,普惠福利尽快覆盖


  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我国的儿童福利长期属于补缺型的社会福利,服务对象比较狭窄,通常局限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和弃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残疾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服刑的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特殊困难儿童”需要救助。


  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下发《关于开展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宝引证码】CLI.4.205828),将儿童群体分为孤儿、困境儿童、困境家庭儿童、普通儿童4个层次,提出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儿童的普惠福利制度。


  记者采访得知,我国虽然出台了多项法律和政策,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制定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但迄今尚缺乏统一的综合性法律,来指导和推动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


  1989年,第4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这是第一部有关保障儿童权利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约定,1990年9月2日生效。


  截至1997年1月1日,《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有188个,其中包括中国。


  宪法第49条第一款也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


  有专家因此认为,制定《儿童福利条例》,既是中国作为《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的责任,也是我国宪法的要求。


  在2012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巴福荣等34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儿童福利法。议案提出,因理念、制度设计、机构设置和资源投入等原因,我国的儿童福利事业还比较落后,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建议制定儿童福利法,进一步保障儿童福利。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随后认为,代表提出制定儿童福利法的议案很重要,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儿童福利条例,并在立法中认真研究代表议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


  据相关媒体报道,在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儿童福利处的组织下,众多专家经无数次讨论、修改,在2012年下半年完成了儿童福利体系的草案。


  2013年4月,民政部在北京召开《儿童福利条例》框架论证会,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制定《儿童福利条例》的原则、框架和基本内容等,旨在通过立法解决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领域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维护广大儿童,特别是困境儿童的基本权益。


  2014年3月,周洪宇等14位湖北团代表联名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制定并实施《儿童福利条例》的建议。周洪宇认为,目前的儿童福利工作主要是通过分散的政策文件予以规范,针对分散的群体出台相应的政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同时,涉及儿童福利的部门由于互不隶属,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遇到棘手的问题好像谁都可以不管,因而无法对困境儿童问题予以根源上的解决。


  “只有在具备机构和专人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开展儿童工作。”有专家建议,《儿童福利条例》中,首先应明确在各层级建立儿童机构,推动人员专业化、体制化,包括社区、区县等层级,最低一级设在社区或村庄,名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儿童福利服务。


  2017年8月,民政部社会事务司专家组到张家港市开展《儿童福利条例》立法调研,分别调研了镇(区)儿童福利指导站、村(社区)儿童福利载体以及儿童社工服务组织。


  2018年9月14日,民政部在对李丰代表“关于尽快推进困境儿童保障机制及立法的建议”作出答复时称:近些年来,民政部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积极推进儿童福利立法,致力于构建儿童福利案件处理程序完善工作。2015年、2016年、2017年连续3年,民政部向国务院法制办申请,将《儿童福利条例》的制定工作列入了国务院研究类立法计划。


  然而,一部关于儿童福利的综合性法律至今尚未出台。


  因此,也有专家呼吁:“家庭是儿童成长的摇篮,但儿童的健康成长不能单纯依靠家庭,需要构建系统完善的国家监护制度。同时,呼唤已经启动7年之久的《儿童福利条例》尽快出台,从根源保障儿童福利。”

  二、更加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利保护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近年呈多发趋势,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如何把握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从业禁止的人员范围、期限应该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杜国强从刑事相关问题角度指出,对此类案件的证据审查,需兼顾证据正向的证实和反向的证伪。应当把握认真审查案件的发案、破案经过是否自然,慎重判断被害人陈述的客观真实性,仔细分析供证关系,充分考察间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印证作用等方面。


  “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儿对事情经过的陈述是否符合其年龄特点、认知水平和表达能力是判断的核心。只要被害人的基本情况是其有能力认知和表达,并且是经过合法程序收集的,应当认定其陈述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力。”


  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江继海则指出,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对于性侵儿童案件的间接证据、辅助证据处理规则。并且,“为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要严禁性侵案件刑事和解,加强对性侵被告人从业禁止,建议对多次性侵的被告人实行终身从业禁止。”


  他表示,未来将更加关注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权利保护,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全面化。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司法保护的意见》,目前正在征求意见阶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秦硕结合审判工作实际,认为应当强调首次供述或者首次陈述的重要性,推进一站式取证,在第一次对被害人取证过程中成功回溯完整事件,并且在被害人陈述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加强外围证据排查工作。


  研讨会发布的9大案例中,“林某强制猥亵案”系(【法宝引证码】CLI.C.83072372 )全国首例性侵类宣告从业禁止案件,对于构建涉性侵人员信息库、推动加强相关行业入职审查管理具有积极的首创意义。

北京

  三、以儿童权利保护为导向 强化司法服务意识


  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工作即将启动,预计将提请下半年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初次审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一处处长张寒玉认为,未保法修改一定要考虑以儿童权利保护为导向,考虑未成年人的各项权利,比如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探视权等等。“成人司法定罪量刑,未成年人司法主要是挽救,想办法提供司法保护。”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北京青少年社会工作研究院院长席小华指出,“中国少年司法理念应该变化,孩子是一个平等的主体,对于孩子的保护是对这个主体的尊重。保护到位必须有一套服务体系,这是理念上的一个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刘银春认为,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动创造性和探索性。“如果在诉讼实践中发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有利的情形,我们可以在一定的类型化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具有指导性的案例的形式来实现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民政部儿童福利司处长杨剑表示,“儿童的问题,一个是生活兜底,一个是监护兜底,民政部门作为生活兜底责无旁贷,监护兜底我们也没任何意见。凡是出现一例因为监护不到位,因为监护没落实的问题,都要追责。大家都知道的浙江章子欣案件,其中一个问题是村里村委会、镇里没有纳入监护范围,我们对此发出了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长期关注少年法庭工作,他在研讨会总结时指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要始终贯彻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政策价值取向,对实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严厉惩治。做到“让法律比父亲的保护更有力,比母亲的保护更慈祥”,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利的法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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