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喜报 | 《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大家好~今天想和大家分享一个好消息:《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文章已经被“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全文收录啦!真棒,又有新刊上线了!这次是高校学报类的期刊呢!是的,“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不仅收录法学专刊,我们还与高校学报、社科类综合期刊、机关期刊法学栏目文章进行合作。为方便大家分类查找期刊,北大法宝期刊库左侧聚类设计了“期刊类型”字段,划分为法学专刊、高校学报、社科类综合以及机关期刊等几种类型。

哇~“北大法宝”真是太全面了!哈哈,感谢!我们也诚挚邀请有法学栏目或法学文章的高校学报、社科类综合刊等加入北大法宝!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嗯,好期待法宝上更新更多高校学报和社科期刊的精彩法学文章。那我如何在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中找到这次新合作的刊物呢?登录“北大法宝”,只需以下几步操作就可以了!

1.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首页,点击右下角“找期刊”。


2.在检索框输入“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并点击搜索即可。

知道啦!那如何快速找到这本刊物的文章呢?
简单~可以通过法学期刊库首页检索框进行检索!



1.登录“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首页,在检索框左侧选择“刊名”,输入“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并点击搜索即可。


2.点击搜索后,就可以看到期刊最新文章的列表了!

太好啦!小编能具体介绍一下《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这本期刊吗?
当然可以啦!《南宁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创刊于1973年,为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AMI(扩展)、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
太优秀了!好想看一下刊物的法学精彩文章!好的,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的立法分析与司法解读(2021年第1期)


作者:崔玲玲、于川钧(西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自助行为作为一种私力救济方式,与公力救济相对应,契合了权利主体实现权利、追求公平的自然本性,对民事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中国立法界对自助行为一直秉持着谨慎的态度,对自助行为被认可后对法律秩序的冲击的顾虑远远超过了对公力救济急需私力救济补充的现状的担忧,故而迟迟未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民法体系之中。但是,自助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从未消亡,法律规定的缺失造成了认定自助行为时的混乱,司法实践迫切需要现行法律明确自助行为的要件以划定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了自助行为,但其只对自助行为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并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自助行为具体运用中存在的全部问题。为此,亟待对该法条进行司法解读。


关键词:民法典第1177条;自助行为;立法背景;司法实践;司法解读


2.人工智能治理视野下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责任研究(2021年第1期)


作者:张玉洁、朱昊(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无人驾驶汽车因为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驾驶员缺失,导致法律责任认定出现问题。目前,学界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责任主体身份,主要存在三种观点:有限法律责任主体说、非法律责任主体说以及独立法律责任主体说。但根据凯尔森“责任理论”,无人驾驶汽车只能由乘车人或者制造商承担法律责任。中国应当在这个深刻的事实与法理转变之内,对责任认定相关法律作出相应调整,例如:在民事主体责任认定问题上明确制造商的无过错责任;在刑事领域调整交通肇事罪的适用范围;在行政领域明确行政相对人转移及相关问题。此外,中国还应当制定无人驾驶汽车法,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合法上路身份,并在明确沿用强制责任险制度的前提下,推出针对无人驾驶汽车的低保费、高保额的保险产品。


关键词: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责任;主体转移


3.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个人债务转化的逻辑涵摄与合理判断(2020年第6期)


作者:卢文捷(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夫妻财产关系几乎皆采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婚前或者婚后的个人债务所得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就使得夫妻个人债务性质已然发生根本变化,应当将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即将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无论是婚前个人债务还是婚后个人债务,均可转化。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但书条款仅对婚后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作出了规定,但未对婚前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作相关规定。这种立法效应有损于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本着尊重和保护夫妻财产利益的积极态度,客观审视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之立法不足,应当增加婚前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制度,促进夫妻财产关系立法的科学化与合理化。也就说,民法典应当在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基础上,充分把握夫妻个人债务转化的主要特征与构成要件,针对夫妻个人债务转化的立法缺憾,充分吸收我国相关司法解释,通过增加第1064条第3款,对婚前的夫妻个人债务转化作出规定,以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保护夫妻财产权益。


关键词: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个人债务转化;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离婚冷静期规范的层次性适用研究(2020年第5期)


作者:王庆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离婚冷静期规范的确立是对双方当事人快速实现离婚的目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离婚所带来的社会成本及减少冲动离婚等各项利益充分衡量的结果。每一个时期离婚规范的内容和价值目标都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以妇女解放作为主要价值目标的时期,需要尽可能减少对离婚的限制,保障离婚的目的可以快速实现。随着社会状况的变化,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则成为离婚规范所需要特别重视的因素。离婚冷静期规范的制度的利益核心就在于尽可能减少因冲动和草率造成的离婚,同时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维护家庭的和谐。此外,立法中的利益衡量还需要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加以实现,因此,登记离婚冷静期和诉讼离婚冷静期的规范都应当依据不同的案件情形加以区分适用,应当区分为一般应当适用离婚冷静期规范、可以裁量适用离婚冷静期规范及不适用离婚冷静期规范三个层次。在登记离婚中,还需要对登记离婚当事人任意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有所限制。适用离婚冷静期规范的同时,应当充分发挥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功能,改变“二次离婚诉讼”的惯例,并在诉讼离婚冷静期内裁定中止诉讼程序。


关键词:登记离婚冷静期;诉讼离婚冷静期;利益衡量;层次性适用;配套规范


5.论人的“文化—精神性”及其制度表达(2020年第3期)


作者:谢晖(中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类是“文化—精神性”的存在。这一有关人的界定,既克服了性善、性恶或好利恶害人性观及其制度预设的弊端,也克服了近代以来的人性理性观及其“科学主义”根据背景中唯一本质性追求的虚妄及其制度预设的冰冷和机械。人的“文化—精神性”,打开了关照人类本性的新视界,它包含了理性,但比理性更开阔、深邃。人的“文化—精神性”决定了人的内质,它既有人的“生物—自然”属性的一面,更有人的“精神—社会”属性的一面。其外在表达是语言符号和以法律为前提的制度符号。由于语言符号、制度符号及其规范功能与人类关系如此密切,乃至于人是文化的动物这个结论,可以径直地表达为“人是符号的动物”“人是规范的动物”。


关键词:人性;文化;性善论;性恶论;理性论;符号;制度


6.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法律原则(2020年第3期)


作者:杨建军、李童心(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人脸识别是基于人的脸部特征信息进行身份识别的一种生物识别技术。中国的人脸识别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安防、支付系统、交通和智慧门禁等领域。人脸识别技术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生活,提高了社会管理效率,也伴随着如数据泄露、隐私权被侵犯等各种风险。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涉及信息主体、企业和政府三方利益,即牵涉个人隐私、商业利益与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博弈和权衡。通过对人脸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数据控制者不仅能识别特定个人身份,而且能够进一步追踪其日常活动轨迹,从而建构出精准的个人综合行为档案。基于人脸识别技术获取的数据一旦被滥用或泄露,则可能对信息主体个人权利造成严重损害。目前世界上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主要形成了禁止使用、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正当使用及严格限制企业使用三种法律规制模式。虽然这三种模式的法律价值选择存在一些差异,但其也存在共同的理念:其一,高度尊重公民隐私权利和自由;其二,主张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必须是有限度的,而不是不受约束的,它必须接受法律规制。对中国而言,明晰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边界,协调技术进步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国的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与发展应遵循必要性、保护隐私、专门机构常态化监管、行业自律、数据安全与责权一致等法律原则。


关键词:人脸识别技术;隐私权;公共利益;个人信息商业化;个人信息保护


7.优化营商环境下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研究(2020年第2期)


作者:陈业宏、王秋艳(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加强股东权益保护是依法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不完善,不仅会打击国内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还会影响国际投资者对投资地的选择,公司本身也会面临很多不可控的损失和风险。但利润分配是公司作为法人的自治事项,司法介入利润分配时应秉持谨慎谦抑的态度,在以公司自治原则为指导的基础上,遵循公司正义原则,并借鉴美国的商业判断原则来限制司法介入公司利润分配的界限。在法律层面上,一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滥用股东权利”的认定标准和情形采取概括和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明确“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为公司的损失而不是股东股权所对应份额的损失,并且规定损失数额的下限;二是规定股东享有延期利润分配赔偿的权利;三是平衡双方的举证责任,打破“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采取初步证据由中小股东提供,其他复杂证据由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提出,对于公司可分配利润数额的举证,采取原告对被告的证据提出合理怀疑,再由被告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的方法。在政策层面上,政府应尽快颁布《企业利润分配指引》,促进企业和股东提前进行利润分配规划,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和政策保障。


关键词:利润分配权;司法介入;公司法;公司自治;营商环境


8.民法典视域下哲学客体、法学客体与人格权客体辨析(2020年第2期)


作者:赵万忠(广东海洋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公布后,其中的人格权编争议较大,争议问题聚焦于人格权的客体,对人格权客体质疑又溯源于哲学客体。在哲学发展史上,关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和界分,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认识。近代哲学使主体和客体彻底对立,这是本体论哲学观,该观点影响到西方民法上人格权的立法,也影响到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制度设计。在后现代认识论哲学上,凡相互存在某种关系的事物或存在,均可以成立主、客体关系。关于法学上的客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权利客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各自的客体是什么,学术界未见统一说法。不论是法律关系客体还是权利客体首先必须是具体的,笔者支持“多客体说”。法律关系客体与权利客体是相同的。虽然哲学上的客体与法学上的客体在本体论上不同,但在认识论上二者可以高度统一。人格权的客体就是各种人格要素,除身体权外,人格权的客体均为精神存在而非物质实体,但却是客观存在的,完全符合哲学上客体生成的要件。人格利益权利化是没有“客体”障碍的。


关键词:人格权立法;哲学客体;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权利客体;人格权客体


9.人工智能与法学教育融合发展研究(2020年第2期)


作者:邹卫中、李萍萍(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内容提要:当前,随着国家对创新型、复合型、应用型卓越法治人才的现实需求不断扩大,传统法学教育与社会发展的不相适应性日益呈现。致力于在理论层面和应用层面实现法学教育与人工智能的交叉融合、深度融合与体系化融合,AILE-耦合模式应运而生,其强调跨学科思维向法学教育融入的思路转变、法学与人工智能交叉融合向教育范式中的持续拓展等转向。AILE-耦合模式以培养卓越法治人才为教育目标,通过构建“法学+人工智能”交叉融合的理论类、应用类课程,加之系统化教育方式的创新及综合性评价机制建设,试图探索人工智能与法学教育的融合路径,为法治建设输送高质量法治人才。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学教育;AILE-耦合模式;融合发展


10.人民法院在自媒体时代敏感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压力及回应机制(2020年第1期)


作者:张师伟(西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


内容提要:新媒体在中国的兴起及广泛普及,既极大地改变了公共舆论领域的话语权格局,也便利和放大了普通民众的话语权,并由此而激发了民众在公共性领域的舆论参与积极性。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敏感案件的过程中,网络舆情回应已经成为一个十分敏感又非常棘手的问题,能否进行有效的网络舆情回应,竟成为能否既公平正义又科学合理地审理敏感案件的关键。各级人民法院应切实增强网络舆情回应的自觉性、主动性及科学性,保持网络舆情回应的整体性,加强舆论能力建设,形成及时、有效、科学、合理引导网络舆情的组织体制和运行机制,以便合理引导网络舆情的价值倾向及发展趋向,发挥网络舆情的正能量,重视网络舆情正面效应,审理好敏感案件,维护好人民法院的优良形象。


关键词:自媒体;人民法院;敏感案件;舆情回应


11.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人格化刑事诉讼问题研究(2020年第1期)


作者:刘用军(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司法案例研究院)


内容提要:人格化刑事诉讼指在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和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其犯罪后的人格表现决定是否从宽处理的诉讼机制或模式。在这一模式中,决定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核心是行为人人格表现而不是犯罪行为本身。当前的刑事和解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即属于这种模式。然而,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下,人格化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评价不应仅限于犯罪后行为人人格,还应涵盖犯罪行为及其犯罪前人格,从而对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综合评定。现行对犯罪后行为人人格开展的单一性评价有失偏颇,导致罪刑不相当,结果不公正,影响一般预防,应当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使人格化刑事诉讼更加科学公正。


关键词:刑事一体化;人格化;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报应正义


1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视野下权利保障机制研究——以广西南宁市的适用为样本(2020年第1期)


作者:谢恩芝(南宁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认罪认罚制度在广西南宁市的适用实证研究发现,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各司法机关通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及其相关制度,真正将“繁简分流”落到实处,诉讼效率明显提升。但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活动中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仍然存在缺陷:在立法层面,《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检察机关监督责任模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与合法性无明确保障措施、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制度中权利与作用不清晰等问题;在实务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及其相关制度存在适用程度不一,部分地区存在适用率小、落实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及其相关制度,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建议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提高和统一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认罪认罚从宽及其相关制度的认识和适用。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保障;制度完善;制度落实


13.“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与沿线国家刑事司法合作制度研究(2020年第1期)


作者:李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在为我国和沿线国家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腐败犯罪和洗钱犯罪等跨国、跨区域犯罪威胁。为了有效地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们需要对这些跨国、跨区域犯罪在预防和惩治上进行刑事司法合作,并对我国与沿线国家刑事司法合作的现状进行考察,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双边刑事司法合作条约数量少、刑事司法合作立法不协调、引渡干扰因素多、引渡审查标准过于严格和繁琐、刑事司法协助审查主体不明确、刑事司法协助水平和程序不一等问题和现状,通过加快我国对内、对外的刑事司法合作立法和调整,进行必要的个案外交承诺,探索多种引渡替代措施,开展联合调查取证,建立人物分离的没收机制和追缴资产分享机制,尝试通过建立多边刑事司法合作条约和联合司法区等方式来完善我国与沿线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制度,提高各国在预防和惩治跨国、跨区域犯罪上的效率。


关键词:“一带一路”;跨国、跨区域犯罪;刑事司法合作

-END-


责任编辑 | 吴珊审核人员 | 张文硕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往期精彩回顾喜报 | 《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喜报 | 《立法前沿》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喜报 |《中国刑事法杂志》已被“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全文收录
喜报 |《师大·西部法治论坛》已被“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全文收录
喜报 |《社会科学辑刊》已被“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全文收录喜报 | 《南大法学》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喜报 | 《人权研究》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喜报 |《法律史评论》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新刊 | 《广西警察学院学报》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



点击相应图片识别二维码

获取更多信息

北大法宝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宝学堂

法宝智能

点击「在看」,就是鼓励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