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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主题 | 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发挥公开听证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助力检察履职的作用,指导、规范和引领检察机关办案实践,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包括四件案例,分别是申诉人,申诉人,申诉人,申诉人。其中,从案件性质看,该批指导性案例包含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2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1件,不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1件。


小编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1-39批161例指导性案例进行分类汇编,关注“北大法律信息网”,后台回复关键词“最高检”免费获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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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


【法宝引证码】CLI.3.5130646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经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八次会议决定,现将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58—161号)作为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2年7月21日



【关键词】刑事申诉  大检察官主持听证  刑民交叉  释法说理  矛盾化解  应听证尽听证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做到厘清案情、释明法理、化解矛盾、案结事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重在释法说理,解开“心结”,引导当事人理解、认同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主办检察官主持听证,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可当场宣布处理决定并阐明理由。在听证员评议时,主办检察官可结合听证情况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交流,做针对性更强、更为具体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工作。听证员评议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要保障听证员独立和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意义】


(一)办理疑难复杂和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应当坚持“应听证尽听证”,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检察听证既是深化案件审查、查明案件事实的有效方式,又是做好释法说理、矛盾化解工作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受理、首办疑难复杂、争议较大的刑民交叉案件,应当以听证方式审查,依法准确定性处理。对于拟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矛盾冲突尖锐,或者属有影响性案件的,检察机关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听取当事人、听证员及其他参加人的意见。对于诉求强烈、矛盾突出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当面听取申诉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充分释法说理,达到消除疑虑、增进理解、化解矛盾、促进案结事了的目的。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直接主持重大疑难复杂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听证。检察长、副检察长主持听证,要在全面阅卷、掌握案情和申诉争议焦点的基础上,结合听证过程,有针对性地做好矛盾化解工作。特别是在听证员进行评议的暂时休会期间,要不失时机地结合听证情况,分别与当事人进一步沟通交流,从人民检察院拟作出决定考虑,做更为具体的矛盾化解和释法说理工作,为当事人理解、接受将要作出的处理决定奠定基础。


(三)要充分尊重听证员的独立评议地位,听证员评议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听证员受邀参加听证,其职责主要是听取当事人、案件承办人及其他参加人就案件争议焦点等问题作出陈述和说明,独立进行评议,并发表评议意见。要保障所有听证员独立和充分发表意见。评议完毕,可以推举一名听证员代表全体听证员发表意见。听证员之间有意见分歧的,听证员代表阐述完多数听证员共同意见后,也要对少数听证员的不同意见予以适当表述。听证员的意见应当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拟不采纳听证员多数意见的,应当层报检察长作出决定。


【相关规定】


(2012年3月14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现为2018年10月26日修正后的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条)


(2013年1月1日施行)第四百零三条、第四百零四条、第四百一十三条、第四百一十七条(现为2019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一条)


(2020年9月22日施行)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法宝引证码】CLI.C.430857842



【关键词】刑事申诉  刑事责任年龄  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监督  司法救助  反向审视


【要旨】对于因司法机关依法改变原处理决定,但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引起刑事申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必要时组织检察听证,弥补原案办理中的缺陷,促进案结事了。要认真做好检察听证前的准备工作。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等抵触情形的,要做好情绪疏导工作,必要时争取当地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解开“心结”,确保听证顺利举行。办案过程中发现申诉人因案致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对于反向审视发现的原案办理中履职不到位或者不规范司法等问题,应当促使相关检察机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检察听证,应当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决定举行检察听证的刑事申诉案件,承办检察官在听证前要全面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焦点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矛盾激化、诉求强烈的申诉案件,应当做好申诉人情绪引导和安抚工作,使其理解和自愿参加听证。


(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发现申诉人因案致困,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给予救助帮扶。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申诉人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经调查核实其经济收入、生活状况后,认为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申请救助的方式,及时按程序提供救助。要联合社会各方力量,多渠道、更大力度解决申诉人的实际困难,给予申诉人更多的人文关怀、帮扶救济,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的办理中不仅感受到公平正义,还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三)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通过反向审视,对原案办理中的问题和瑕疵进行针对性整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具有检视整个刑事诉讼过程的独特优势。要通过全面审查案件和公开听证,反向审视检察环节存在的履职不到位或者司法不规范等问题和瑕疵,促使相关检察机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要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司法责任,促进规范司法行为、严格依法办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增强司法公信力。


【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1998年9月8日施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现为2021年3月1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六条)


(2006年1月23日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2013年11月18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现为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


【法宝引证码】CLI.C.430857843



【关键词】刑事申诉  检察听证  引导和解  检察建议  能动履职  综合治理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复杂、疑难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举行检察听证,消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误会和积怨,引导双方当事人和解。对于刑事申诉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不完善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能动履职,推动主管部门予以完善。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检察听证,就有效化解矛盾、妥善处理案件等提出意见建议,促进综合治理。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办理群众之间积怨较深、难解的“小案”,应当通过检察听证消除误会积怨,引导双方和解。因民间矛盾、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许多是典型的“小案”,但当事人申诉比例很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些案件简单“依法”办理,走完诉讼程序,刑事和解、多元化解、释法说理等工作没有做到位,致矛盾激化,甚至存在诱发严重刑事案件的可能。对于此类案件,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应当举行检察听证,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将双方当事人的责任,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处理意见阐述清楚,引导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为当事人接受不起诉决定奠定基础。对于因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不到位导致反复申诉的“小案”,人民检察院也应当通过检察听证搭建沟通化解的平台,让申诉人有理能讲、有怨能诉、有惑得释,在摆事实、讲证据、释法理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双方达成谅解,从而化解矛盾纠纷。


(二)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办案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促进社会治理。不少久诉不息的刑事申诉案件背后,都存在社会治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要自觉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立足于法律监督定位,依法能动履职,对申诉案件反映出的社会治理不完善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解决。对于与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的问题,可以邀请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听证会,就案件处理和完善治理,就地化解矛盾、防范同类案事件发生等发表意见建议,协助案件的妥善处理。听证会后,要督促落实检察建议,积极促进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相关规定】


(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八十条


(2019年12月30日施行)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三百七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20年9月22日施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法宝引证码】CLI.C.430857844



【关键词】刑事申诉  自诉案件  简易公开听证  现场释惑  心理疏导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申诉人走访申诉的案件,可以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申诉案件办理场所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由检察官和听证员现场解答申诉人关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疑问。心理咨询师可以作为听证员或者辅助人员,参与检察听证,有针对性地给予申诉人专业化的心理疏导,纾解其心结,增强释法说理效果,促进矛盾化解、案结事了。


【指导意义】


(一)人民检察院对于申诉人走访申诉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简易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的方式创新。承办检察官经审查申诉材料、相关法律文书等,认为司法机关对原案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只是未对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的,可以采取即时或者预约的方式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申诉案件办理场所举行简易公开听证,由听证员和检察官向申诉人充分释法说理,消除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处理决定的疑惑。简易公开听证是对普通听证程序的简化,一般不需要制定听证方案、发布听证会公告等,通常也无需邀请被申诉人、原案承办人员等参加听证会。出席简易公开听证的主要是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检察官、申诉人和听证员。听证员可由当天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值班的律师、心理咨询师等组成,一般为3人。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可以休会评议,也可以直接发表意见。


(二)对于因原案办理时释法说理不充分,矛盾没有得到有效化解而导致长年申诉、对立情绪和消极心态比较强烈的申诉人,可以邀请心理咨询师介入,做好申诉人的心理疏导工作。心理咨询师作为听证员参加检察听证,或者作为辅助人员参与听证过程,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可以有效平复申诉人的心态,增强释法说理效果,促进矛盾化解。


【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2020年9月14日施行)第二条、第四条


【法宝引证码】CLI.C.430857845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


推进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发挥公开听证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说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助力检察履职具有重要作用。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刑事申诉公开听证为主题印发第三十九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徐向春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最高检专门就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有何考虑?


答:听证是检察机关的一种履职方式,是指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一种案件审查方式和活动。2020年10月20日,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听证工作。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推进刑事申诉公开听证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最高检党组高度重视公开听证工作,强调公开听证具有政治上、社会上、法律上的好效果,既锻炼了办案人员的能力、提升了水平,又体现了公正,也有助于息诉,同时是对法治的最为鲜活、最为直接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应进一步做好,并要求总结一批公开听证效果好的案例,及时对外公布,发挥示范、引领、指导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意见》和最高检党组指示精神,第十检察厅组织编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



问:编写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指导性案例有何意义?


答:检察听证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以“程序正义”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按照编写计划,首先将最高检领导主持召开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作为指导性备选案例,接着又向各地收集了一些听证效果好的案例作为“控申为民办实事”的典型案例。经初步研究、改编并筛选8件备选指导性案例,分别向最高检相关业务部门,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部分律师事务所以及部分省级检察院征求意见,最终确定了4件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是总结推广各地在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的优秀和成功经验做法,统一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范围和适用标准,规范听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各地今后更好地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提供指引。


二是进一步巩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工作开展以来取得的成果,客观展现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治理的价值和作用,为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提供更加牢固的保障。


三是充分发挥“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示范引领作用,围绕指导性案例讲好检察故事,通过案例,还原案件真相,让司法办案阳光化、透明化,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


问: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检察听证工作。不少刑事案件从批捕、起诉环节办理就做实公开听证,涌现出不少通过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人和的案例。为何筛选这四起案件作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指导性案例?


答:此次公布的4件指导性案例是相关领导干部包案办理并主持公开听证的刑事申诉案件,选题准确,各有侧重,从不同角度完善和规范了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相关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这四个案件涉及福建、广西、江西、吉林四省份,这些省份对公开听证工作比较重视,听证开展较多,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在这四起案件中,案例一福建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和案例二广西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均是最高检领导主持的听证案件,也均是疑难复杂、有争议、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具有很好的示范引领作用。案例三江西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系由江西省院副检察长承办并主持的公开听证,案例四吉林董某娟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系由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厅长承办并主持的公开听证,都收到了非常好的效果。


问:这批以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为主题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方面的特点和指导性意义?


答:从案件性质看,4件指导性案例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申诉2件、不服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1件,不服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案件1件。


从案件的指导意义看,4件指导性案例从不同角度规范公开听证工作:案例一福建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立足于院领导主持听证、案件疑难复杂、民事和刑事交叉、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案例二广西吴某某、杨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立足于公开听证前准备、党委政府支持配合和公开听证促使检察机关反向审视的角度;案例三江西董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立足于公开听证引导和解、落实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的角度;案例四吉林董某娟刑事申诉案立足于规范简易公开听证、心理咨询介入公开听证的角度。4件案例因典型性、针对性不同,而各具指导意义。


问:对于涉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等有争议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如何运用公开听证审查办案?


答:司法实践中,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界限模糊,不易区分认定,是司法办案中的“老大难”问题。对于疑难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检察长应当以上率下,带头主持公开听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依法、准确地作出结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司法检验,这是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检察官法的明确规定,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必然要求。


这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陈某某刑事申诉公开听证案”系涉及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认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最高检依法受理后,认为本案系民营企业之间股权转让纠纷引发,刑事和民事交织,疑难复查,属于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嫌经济犯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典型案件。为依法妥善处理此案,最高检成立了以院领导担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研究制定工作预案,调阅全案卷宗,并两次赴案发地,了解案发背景、涉案企业经营状况,当面听取申诉人陈某某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公开听证前,办案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好申诉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同意公开听证审查案件。公开听证过程中,围绕被不起诉人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这一争议焦点,检察机关听取各方意见。承办检察官阐述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在主观故意、行为目的等方面的区别,逐一展示证人证言、书证等在案证据,围绕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存在故意转嫁担保责任等问题详细说明了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及审查维持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上,申诉人充分发表意见,听证员释法说理,申诉人和被不起诉人及代理律师、亲属均明确表示将接受最高检的最终处理决定,以最大诚意促进双方和解。


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司法检察领域。检察机关应该通过听证会倾听当事人心声,运用释法说理有效疏导化解矛盾,听证会后,要依法能动履职,做好挽损退赔、司法救助、教育帮扶等工作,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问:对于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情况的案件,是否适用公开听证?


答: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要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于因司法机关改变原处理决定或长期挂案,又未对当事人释法说理的,应组织公开听证,促进案结事了,并及时开展反向审视,查找问题症结,提高司法办案质量。


对决定举行公开听证的刑事申诉案件,办案检察官要在听证前全面阅卷,充分了解案件事实、证据及焦点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调查核实。公开听证时,出现申诉人不信任、不配合,甚至反感、抵触等情形的,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部门的支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举行公开听证的案件,要开展反向审视,发现、剖析原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依法提出改进意见或者检察建议,严肃追责相关人员,以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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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金梦洋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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