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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忠梅: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现状与未来 | 法治社会202304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治社会期刊 Author 广东省法学会

【作者】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法治社会》2023年第4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必须准确理解和努力推进实现的目标。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组织推动下,环境法学界围绕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达成了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编纂“领域型”法典、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建构法典框架等共识。下一阶段,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应进一步统一法典编纂理路、准确把握“统筹立改废释纂”的整体要求,着力解决好明确价值判断标准、妥善处理几对基本关系、增强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法学理性等问题。

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环境法典;领域法

目次

一、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一阶段取得的成果与共识

二、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三、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研究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结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命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内在要求。二十大报告第十部分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第七部分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相关要求,都是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需要深刻理解的国家任务。如果说实现国家目标是编纂环境法典的宪法基础,那么,这些国家任务就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的落脚点。因此,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必须深刻理解“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与丰富内涵,特别是要准确把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对环境法典编纂的目标指引作用,以防止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走偏方向。“十四五”规划确定了我国到2025年和到2035年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这些目标既是中国未来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性任务,也是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必须立足的基本实际。环境法典编纂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法活动,不是思想试验,而是法治实践活动,必须以国家的发展现状、法治基础、经济社会条件为研究前提,不能脱离中国实际去构建空中楼阁。立法活动是利益判断和利益博弈的过程,法典编纂作为最高形式的立法活动,更是立足国情的政治抉择,而不是学者的法律理想。在目前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中,已经出现了混淆立法与司法、混同学理与规则的现象,导致研究结论错位甚至错误,值得高度重视。以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目标,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足中国国情的环境法典编纂方案,助力立法机关编纂出一部能够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好用、管用的环境法典,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良法”保障,是当前环境法学界的重要任务。


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一阶段取得的成果与共识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提出了“到2025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备”的目标。为此,2021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等条件成熟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2022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继续推动法典编纂;2023年正在制定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法典编纂是重点目标之一。这表明,环境法典编纂已经进入立法机关的议程,学者们需要做的是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撑。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自2017年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已经取得丰富的成果,完成了11个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法典翻译出版、15个基础理论研究课题;组织发表论文近60篇,出版基础理论研究专著5部、法典编纂论证著作1部、立法参考资料精选1部;形成了《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与此同时,还承担了中国法学会委托的重点课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的国家高端智库课题等。课题组在《中国法学》发表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集成性成果。通过这些研究,学术界对中国环境法典编纂达成了一些重要共识。


  (一)环境法典编纂条件已经成熟


  第一,有政治决断和民意基础。启动法典编纂的第一要素是政治。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深度、广度前所未有,“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这些都表明,编纂环境法典具有成熟的政治决断、政治生态以及民意基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思想基础与强大的理论武装;“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美丽中国”写入党章和宪法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坚定的政治基础;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向往,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了深厚的民意基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最严生态法治观”,必须通过环境法典编纂,以体系化方式织密环境法治网。


  第二,有现实需求。我国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虽然在逐步改善,但仍面临生态环境事故多发、局部地区污染严重、部分自然资源面临严重破坏等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到2025年,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新要求,“十四五”规划提出了“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全面绿色转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新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目标,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环境法典编纂,建立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第三,有内生动力。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按部门法划分立法子系统,环境法没有独立地位。分散于行政法、经济法部门中的环境立法存在矛盾与冲突,导致法律适用困难,其体系化需求是编纂环境法典的内生动力。经过40多年的努力,我国生态环境立法已经形成了由30多部法律、100多部法规、1000多部地方立法、1200多项国家环境标准构成的“1+N+4”法律体系(“1”是发挥基础性、综合性作用的环境保护法,“N”是多部环境保护专门法律,“4”是四部针对特殊地理、特定区域或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的立法)。立法数量多、速度快,但重复率高、矛盾冲突多,导致法律适用困难等明显问题。由于环境立法的分散立法模式缺乏体系化思维,部门主导、政策叠床架屋、运动式执法等弊端需要通过常规治理机制来克服,显示了环境法典编纂是促进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求。


  第四,有理论研究基础。环境法典是几代环境法学人的夙愿,也是几代环境法学人不懈的追求。自1979年我国制定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开始,环境法学前辈们就开始了环境法的体系化研究;本世纪初,就有学者开展环境法典编纂专题研究,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不仅对环境法典编纂的必要性进行论证,而且提出了适度法典化的编纂模式等理论观点。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2017年启动的只是最新一轮集体研究。我们完全可以说,40多年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成果能够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二)采用适度法典化模式


  一般意义上讲,法律体系化有两种模式,即基本法模式和法典化模式。两种模式各有利弊。基本法模式的优点在于不必考虑整体逻辑与篇章结构,只要各单行法不违背基本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规则上保持一致性即可;缺点在于因为结构分散,难以避免规则“逸出”,单行法逃离基本法约束的现象会经常发生。法典化模式的优点在于有基本完备的逻辑体系,能够较好地体现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全面性、可预测性和易操作性,便于统一法律适用;更为重要的是,法典化具有基本法模式不具有的加速国家战略转型和社会治理升级的政治意义、促进社会变革的法文化意义;缺点在于编纂难度大,理论要求高,也可能导致法律体系停滞甚至僵化。


  经过多年的研究和探讨,中国环境法应选择法典化模式已成为学界共识。这既是法典化为当代中国“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政治决策所需,也是立足中国环境立法实践的必然选择。我国自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时起,就提出过基本法加单行法的环境法律体系化方案,但后来种种原因所致,在实际立法中并没有贯彻这个理念,形成了今天部门分立、要素分割的分散立法格局,导致现有立法的体系化、系统性严重不足,无法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回到基本法模式,就需要对每部法律都同步修订,难度不亚于法典编纂,并且还不能体现法典编纂对促进国家转型改革等优势。因此,法典化应该是中国环境立法的必然选择。我们也清楚法典化的缺点,尤其是了解环境法典编纂与民法典编纂的不同特性,在当前解法典化与再法典化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应借鉴瑞典环境法典的编纂经验,采取适度法典化方案,合理选择纳入环境法典的法律制度。并非所有环境法律规范都适合纳入环境法典,需要考虑保留相对特殊的制度,制定环境单行法。适度法典化方案既可以以实质性编纂增强环境法的体系性,也可以通过适度编纂让环境法典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克服僵化和机械的弊端。


  (三)明确“领域型”法典属性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将环境法典明确为“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这一定位的具体内涵需要准确把握。近年来,“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提法在许多政治文件、法律文件中都不断被提及,“领域法”在学者们的认知中已然成为与“部门法”并列的概念。在国际上,领域型学科、汇聚型学科是自20世纪末以来兴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知识现象,也有学者将其称为后院学科,指的是以问题为导向、汇聚各种学科方法集中解决人类面临的危机的综合性新兴学科。尽管对哪些学科属于领域性学科存在不同认识,但环境保护作为最典型的领域性学科,是当今世界知识界的共识。在我国,法律学科中最早提出“领域法”概念的是财税法,环境法领域也有相关研究成果。有学者指出,环境法显示了准确定位法律问题并将其从部门法体系中相对剥离、保护与特定领域专业知识的适当张力、凝聚法治共识与基本原理以矫正专业信息偏差等领域法的特质。


  将环境法典定位于“领域型”法典,意味着其与民法典、行政法典有不同的价值取向与编纂方式。环境法典既不同于民法典以“权利”为逻辑主线、以意思自治为核心价值、以裁判规则为主的编纂方式,也不同于行政法典以“权力”为逻辑主线、以依法行政为核心价值、以管理性规范加行政程序规范为主的编纂方式。环境法典体现了公法和私法融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合一的跨部门法属性,以可持续发展核心价值为逻辑主线,以生态环境的资源、环境、生态三个面向为基本构架,融管理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实体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于一体。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律规则的环境法典,比编纂其他法典更加复杂、更加困难。


  (四)围绕可持续发展核心价值展开


  在比较法上,各国环境法典都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典编纂的核心价值,其经验值得借鉴。经过充分论证,我们提出了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价值的环境法典编纂框架,目前的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由总则编、污染控制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和生态环境责任编构成。其中,总则是对公因式的提取,污染防治编、自然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分别对应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可持续、环境可持续、经济可持续”三大支柱,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目的,践行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理念,促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目标;生态环境责任编实际上是一个小总则,既是前面各编规定的第一性义务之违反的后果性规范,也是对专门生态环境责任的集中规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如何认识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之间的关系。我们发现,近年来的环境立法中,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的表述经常同时出现在一个法律文本中,但从立法宗旨的表述上看,可持续发展是价值目标,生态文明建设是实现手段。在国际上,可持续发展与生态文明同根同源,可持续发展在联合国的大力推动下逐渐变成了行动;生态文明理论在国外是西方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流派,目前基本停留于空想阶段。实际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对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原创性贡献,将可持续发展与文明新形态紧密结合,是中国人的创造,为推进世界生态文明建设展现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开创了人类生态文明发展的新境界。只有在中国,生态文明不仅是一种理论,更变成了令世人瞩目的实践。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人类最大的共识,我们要向世界贡献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的环境法典,采用有广泛国际共识的“可持续发展”更具全球胸怀。


  总体上看,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组织的环境法典编纂第一阶段研究取得了丰富成果,最重要的是,达成了立法机关应尽快启动环境法典编纂的共识。但是,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已有研究在价值论、本体论、方法论、实践论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比如,各种论证之间的关联度不高,对域外法典的研究不够深入,基础理论研究尚停留在学术构想层面,对中国的实际问题关注不够,能够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创制性内容少,编纂方法和方法论方面研究不足,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在第二阶段的研究中加以解决。


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目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五年立法规划,也在研究启动法典编纂的条件。从立法角度看,判断是否应该启动某个领域的法典编纂,主要可以从该领域是否具备共同的法理基础、具有相对稳定的法律关系以及遵循相同基本原则的主要法律制度,是否可以显著促进相关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否能够为执法、司法和社会活动提供全面系统的依据,是否有法典编纂的实践需求和各方面的基本共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首先需要回答的是这四个方面是否达到了“有”的程度,这是检验下一步研究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


  在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一阶段成果发布会上,中国人民大学的王轶教授结合民法典编纂经验,给我们提出了区分纯粹学术问题和具体规则问题的建议,非常中肯。王轶教授说,不能将纯粹学术问题和立法方案问题混为一谈;法典编纂研究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和价值判断问题最为重要,解释选择和立法技术问题相对次要;事实判断应体现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实践及先进经验;价值判断应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展现中国特色、时代精神;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是学者研究的主要内容;解释选择和立法技术问题,应主要由决策者拍板。这也告诫我们,环境法典编纂不是空中楼阁式的理论推演,而应当是立足中国法治现状,能够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合理方案。一些应由立法机关决策的问题无需学者过度争论,研究者最需要论证清楚的是法典的内在结构和内容如何回应和满足社会现实需求。因此,下一阶段的研究工作,应按照如下思路展开。


  (一)统一法典编纂研究理路


  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将在第一阶段研究成果、研究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展开。总结第一阶段研究的经验和教训,最为重要的是必须在第二阶段开始时就形成统一的研究思路。法典编纂研究是集体行动,每一位参与者都要在统一思想、遵循共识的基础上展开研究,这样才能形成法典编纂研究的合力。在下一阶段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理路方面,必须廓清几个重点问题。


  一是必须区分立法论与司法论。立法论是关于法律的思考,司法论是根据法律的思考。在立法论中,法律是思考的客体;在司法论中,法律是思考的根据。现在环境法学研究中明显存在混淆两者的情况,经常看到以立法论角度去评判司法问题、用司法案例去批驳立法问题的文章。在目前的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中,也出现了分不清立法论与司法论的苗头,这不利于精准识别环境法学基本问题、分析具体环境法律问题、提出可行的环境法律制度建议或者改进方案,也不利于推进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因此,必须厘清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逻辑进路、研究层次。


  二是准确把握立法论的应然与实然。立法论的第一层次是法的应然状态,第二层次是对法的应然状态的理解和认识,第三层次是立法活动。第一层次属于应然范畴,第二、三层次属于实然范畴。第二、三层次是第一层次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且总是通过各种形式不断地接近第一层次。这意味着具体制度的设计者在提出立法方案时,要认识到虽然要尽可能地达到应然状态,但理论设想与立法活动之间存在距离,必须深入了解社会生活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对应然状态如何达到、能否达到进行充分的论证。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要对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述与证明,为立法机关的立法提供参考与决策依据。


  三是明确法典编纂作为最高立法活动的特性。法典编纂与一般立法活动不同,法典编纂的对象是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针对现行立法,需要将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立法目的、不同立法技术混合的相关立法进行梳理整合,通过确定法典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建立体制机制和制度统一运用规则,有效减少法律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将现行生态环境立法从分离、分散导向内部协调一致。针对司法实践,需要准确把握立法论和司法论之间的衔接点,梳理现行司法实践经验,将成熟的司法实践经验提炼并上升到法典层面。


  (二)准确把握“统筹立改废释纂”的要求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统筹立改废释纂”的新要求,意味着我国未来立法模式和立法方式的转变。在立法模式上,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转向统筹规划、系统推进、协同共进,更加注重增强法律的体系性、科学性、权威性。在立法方式上,从以创制为主转向统筹创制与清理、编纂和解释、废止法律等,更加注重增强法律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法典就是实现环境立法目标、立法模式、立法方式转变的重要形式。如果说环境法典编纂是以统一的环境法价值为引领,建构具有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实效性的新的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过程,那么,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就必须立足于中国环境法治实践展开。


  一是以现行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为研究对象。每一位参与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人员都应该以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地方立法为研究对象,认真研究其立法背景、历史渊源、规范内容、矛盾冲突、弱项短板,并以此为基础提出法典化方案。我国已经制定了数量庞大的各层级环境法律法规,并且仍处在不断的立改废释进程中,各层次的环境立法都应当在环境法律体系中有妥当的安置,并在不同程度上、从不同的侧面影响环境法典的编纂。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总结生态文明实践中的经验和教训。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带来了许多重大变化,尤其是机构改革、执法方式改革等,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执法主体、执法内容都难以实施。尤其是,省以下环保监测检查执法垂直管理、综合执法改革,仅将原来六个部委的环境行政处罚权合并,就涉及十几部法律、两百多个执法事项,执法体制问题在法典编纂时如何解决?其中有很多具体问题,例如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经验如何总结?这项改革的目标是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控制体系,涉及法律规定六项制度合并,环境法典编纂时应如何对相关制度进行重新设计?这是污染控制编必须解决的重要制度设计。再如,实践中已经形成了行政执法、立法机关执法检查、公众参与、行刑衔接的多措并举执法方式,这种执法模式在法典中应如何体系化、制度化、规范化?还有,中国的环境司法实践走在世界前列,环境司法专门化已经有效地促进了企业环境治理,但环境立法以行政规制为主体,裁判规则的供给严重不足,人民法院已经审结了大量环境资源纠纷案件,其中不乏对环境法律规则进行探索和创新的案例,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总结案件背后呈现的司法规律,提出能够满足裁判需求的法典化方案。


  三是以“只有一个地球”为视角,讲好中国环境法典故事。中国的环境保护走过了从跟跑到并跑、再到领跑的过程。中国不仅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倡议,而且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在百年未有之国际大变局中,环境保护是中国能够与国际社会全面对话的重要窗口,如何利用好这个窗口,讲好中国的环境法典故事,向世界传播中国的环境法典,是我们每个人都需要思考和落实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必须要有全球视野、国际胸怀。


  在第一阶段的研究中,我对环境法典进行了一些论证,已经发表21篇文章,这些论文从不同角度对立法、执法、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一些梳理,立足于对中国实际的思考,提出了一些框架性设想。但这些论证远远不够,提出的方案设想能否实现,也还需要进行精细化、合理化、体系化论证。需要我们在下一步的研究中,以目标、效果为导向,提出符合中国法治发展阶段要求的,具有前瞻性、国际示范力的中国式环境法典编纂具体方案。具体而言,要通过我们的充分论证,提出合理方案,使得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社会利益得到合理对待、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得到妥善调整、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社会行为得到有序规范、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环境保护领域的各种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实现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标。


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研究需要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的重点在于经过充分论证,提出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具有世界示范意义的法典化方案,为立法机关启动环境法典编纂提供理论支撑和人才支持。虽然我们前期作出了巨大努力,也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要真正实现这一研究目标,仍需着力解决好几个问题。


  (一)明确价值判断标准


  法典编纂的重要任务是对现行立法进行梳理整合;建立统一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对现行立法进行取舍、补充完善的前提。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价值取向,环境法典应建立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三个价值判断标准。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标准。法的最高价值和终极关怀是不断地满足人的多元化、多层次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理应成为评判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根本标准。“以人民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核心的价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价值体系的基石,也是中国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和核心价值。坚持人民至上,既是环境法的核心价值,更是衡量一切涉生态环境的思想观念与行为的最高判断标准,应成为环境法典的根本价值。


  二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标准。中国式现代化在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实现了对西方现代化逻辑的超越,完成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转变,实现了从驾驭资本逻辑到激活自然资源的模式创新,是解决人类环境问题的中国方案。围绕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环境法典应在“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理念下建立调整社会关系的新价值目标。环境法的本质是将“人与自然”关系纳入调整“人与人”关系的视野,构建“人—自然—人”共生共荣的法治体系,“人与自然”和谐以及“人与人”和谐理应成为环境法的“和谐发展”价值的核心,也是评判涉生态环境的思想观念与行为的基本标准。


  三是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的底线标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底线是生态安全,生态安全不仅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也是人类文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前提;社会主义生态安全观既包括生态环境系统本身的良好状态,也包括其对人类生存发展的价值意义。环境法必须将生态安全作为法的价值动因与判断标准。作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规则的环境法典,守住生态安全的底线,理应成为生态文明时代评判涉生态环境的思想观念与行为的基础标准。


  (二)处理好环境法典编纂研究中的几对关系


  一是目标、方向与道路的关系。目标、方向确定之后,道路将成为决定性因素。经过前期努力,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目标已确立、方向已明确。下一步最重要的是找到实现目标的道路,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我们要在统一的思想、目标和方向的基础上,找到或搭建最合理的“路和桥”,解决好认识论与方法论的关系,树立高度的方法论自觉,确立可持续发展为法典价值目标,重塑与之契合的生态环境基石概念并构建环境法律关系,将可持续发展确定的价值体系外化为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与规范构造。这是过去的环境法研究最缺乏的。


  二是社科法学方法与教义学方法的关系。法典编纂研究需要综合运用社科法学方法和教义学方法,但必须注意两种方法的适用对象和不同语境。总体上看,社科法学方法是立法研究的主要方法,因为立法需要全面考虑社会因素及其条件制约;但法典编纂涉及对执法、司法实践的全面总结,教义学方法对于法典编纂研究具有特殊意义,也必须高度重视。与此同时,也需要有机融合整体主义和还原主义方法,在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过程中,需要我们做到“既见树木又见森林”,既以整体主义观察、分析、思考环境法所面临的“人类社会—生态平衡”的巨大复杂系统问题,也要以还原主义方法观察巨大复杂系统中的个体、要素,以妥当处理“权力—权利”“公益—私益”“人类—自然”等各种关系。


  三是中国特色与国外经验之间的关系。我们虽然已经完成了外国环境法典的翻译出版工作,但研究不够深入。在借鉴外国环境法典编纂经验、国际通行做法时,也需要进行甄别和分析,防止再度出现移植的制度“水土不服”问题。我们需要对拟借鉴的法律的立法背景和条件、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对外国方案、国际经验是否符合中国的实际需要、能否解决中国问题等进行充分论证,而不是简单地移植法条表述。与此同时,也要高度重视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包括生态文化、法律文化,把环境法典的根牢牢地扎进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土壤里,更好地彰显中国特色。


  (三)坚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法学理论研究属性


  国家立法机关启动环境法典编纂能够为环境法学者提供以学术报效国家的巨大机会,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过程也是环境法知识体系建设、学科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过程,因此,我们一直将为立法决策提供理论基础和人才支撑作为一个重要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坚持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法学理论研究属性至关重要。立法活动是政治选择,但并不是简单地将政治语言写进法律,更不能违背法律规律“乱点鸳鸯”。


  一是做到以学术讲政治。在社会生活中,存在政治话语体系、社会话语体系、法律话语体系。我们既要熟悉这三套话语体系,又要清醒地认识其中的区别。政治话语体系可以帮助我们做价值判断,社会话语体系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社会矛盾和纠纷,但环境法典编纂必须使用法律话语体系。这也意味着,我们要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新定位,认真研究“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哲理、法理基础,将党的二十大报告的政治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和法学知识,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体现“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世界观的范畴体系、体现“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民生观的价值体系,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二是做到以法言法语说事理。法学研究需要专注于法言法语,但更重要的是想“事”,深入体察和理解具体争议中的事实及语境,做到通过法言法语反映事理。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第二阶段的具体任务是继续完善《生态环境法典专家建议稿(草案)》,全面总结中国环境法治实践探索的经验与教训,提炼“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规则,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法律规范体系。环境法典是一部法典,不是技术规范,不是简单的技术规则汇编,一定要从法理上论证环境法典的独立价值,从理论上澄清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环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环境法律制度的特殊性,以法律语言实现与传统法律、新兴法律的沟通与协调。


  三是做到用国际通行的法律语言展示中国风范。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和采纳,但话语体系还存在国际交流障碍,一方面是因为现行国际话语体系由西方主导,另一方面也因为我们的表达与传播方式简单化、单一化。在法典编纂研究中,应将对接国际话语体系作为重要内容,注重提出差异化方案:在理念一致的情形下可以直接使用;理念一致但表述不一致时,可以对其重新诠释并部分适用、促进其容纳变化;在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利益等问题时,必须坚决放弃,提出中国自己的概念、方案。环境法典编纂研究要立足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具有国际视野和胸怀,不仅要解决中国的问题,也要解决全球的问题,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生态文化和法典编纂智慧,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对此,我们应当有自己的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


结语


  法典化是近百年来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命题,不是立法者能单独完成的任务。环境法典编纂最终是立法机关的工作,但是理论研究是环境法学界应当承担的任务。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新征程上,既需要通过加强环境法学研究进一步完善生态环境法治体系,也需要通过加强传统部门法学研究,着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绿色化”。《民法典》写入绿色原则和绿色条款已经体现了民法绿色化的成果和发展方向,环境法典编纂是法律体系绿色化的最直接和最重要体现。我们在期待环境法典编纂进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的同时,更需要加快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步伐,加大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力度,加深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厚度。如果说是否启动环境法典编纂以及何时启动环境法典编纂是立法者的政治选择,那么,为环境法典编纂做好理论准备、技术准备、人才准备,则是环境法学界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前期已经取得的环境法典编纂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下一步需要在重点关注基本价值判断、法典基本定位等问题的前提下,将环境法典编纂的研究推进到具体制度、条文设计层次,围绕制度结构和关系、环境法律规范类型和结构、环境法典条文设计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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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2023年第4期目录

【本期特稿】

1.环境法典编纂研究的现状与未来

吕忠梅(1)

【法律文化】

2.作为“法”的“礼”

严存生(12)

3.龚自珍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萌生

喻中(27)

【宪法专题】

4.论宪法渊源

王锴(42)

5.社会给付请求权的宪法依据及其规范效力

王健(64)

【民法典论】

6.民法典签署制度纵横论

周清林(77)

7.权利上的权利:一个法学上的发现

张志坡(91)

【司法改革】

8.审执分离向何处去?

王杏飞(103)

9.再探确定共有物分割方法之诉的性质

——兼评我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三款

徐文海(115)











《法治社会》(双月刊)是在广东省法学会长期编辑出版《广东法学》内刊基础上创办的公开出版发行的法学学术理论刊物。办刊宗旨为:立足广东、面向全国,及时报道广东及全国法学法律界最新研究成果,传播最新法治信息,交流最新学术思想,促进法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事业的繁荣发展服务,为建设法治中国、法治广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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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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