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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0个典型(33):易听公司提供自动分句软件使用户无需下载APP或注册/登录账号收听喜马拉雅音频资源,构成不正当竞争

合肥中院 IP控控
2024-08-26




一、一审原告喜马拉雅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易听公司停止实施针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侵权软件下载链接,停止销售含有侵权软件的产品,停止以任何形式发布侵权信息;

2判令丽视音经营部停止销售含有侵权软件的产品;

3判令易听公司与丽视音经营部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00元人民币,以及合理费用30,000元人民币,共计3,03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中,喜马拉雅公司撤回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请。


二、裁判结果(合肥中院)

1.被告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2.驳回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理由(合肥中院)

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易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上从事网络技术开发、网上销售外语教育类电子产品,经营电子商务等,就被诉行为涉及的用户群体和具体业务而言,易听公司与喜马拉雅公司的用户和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因此,易听公司与喜马拉雅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喜马拉雅公司通过网页端和手机端的技术保护,使得用户无法通过网页端直接获取相应的音频资源,通过手机端下载的音频也必须借助手机APP进行播放。而易听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可以突破这一限制,具体表现为用户通过下载安装易听公司提供的自动分句软件到电脑,同时将易听公司提供的复读机连接至电脑,即可使得用户无需下载喜马拉雅手机APP,亦无需注册或登录“喜马拉雅”账号便能批量下载喜马拉雅平台上的音频资源,该音频资源通过软件导入易听公司提供的复读机硬件即可反复收听。而易听公司对如何使用技术手段突破喜马拉雅公司禁止下载的限制未作出说明。

再次,用户在喜马拉雅用户端只能在线收听相应音频而不能下载到本地,如果需要获取喜马拉雅音频时必须进入喜马拉雅官方网页,而易听公司的行为导致用户只需要进入一次喜马拉雅网页即可获取喜马拉雅全网的音频资源。

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易听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喜马拉雅网站的音频资源,该行为使得用户无需下载喜马拉雅手机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喜马拉雅音频作品,会使得喜马拉雅失去所有用户后续的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妨碍和破坏了喜马拉雅公司喜马拉雅平台的正常运行,主观过错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竟争。


合议庭:不知

裁判日期:不知



判决书正文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初2516


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1240362X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政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月,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三围社区航城智慧安防科技园A44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145093.

法定代表人:王晓春,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

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5A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4MA2N5YNWXF

经营者:姚锐。


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马拉雅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听公司)、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丽视音电子产品经营部(以下简称丽视音经营部)不正当竟争纠纷一案,本院20209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喜马拉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政谈、单月,易听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春,丽视音经营部经营者姚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喜马拉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易听公司停止实施针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侵权软件下载链接,停止销售含有侵权软件的产品,停止以任何形式发布侵权信息;2判令丽视音经营部停止销售含有侵权软件的产品;3判令易听公司与丽视音经营部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3,000,000元人民币,以及合理费用30,000元人民币,共计3,030,00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喜马拉雅”网站(www.ximalaya.com)由其开发运营。其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在“喜马拉雅”移动客户端内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喜马拉雅”是知名音频分享平台,总用户规模突破6亿,20133月手机客户端上线,两年多时间手机用户规模已突破2亿,成为国内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在线移动音频分享平台,在移动音频行业的市场占有率高达73%。易听公司为一家复读机生产销售企业,其主要生产销售“倾听者”系列复读机,丽视音经营部为“倾听者”系列复读机的销售商。20206月,其发现易听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www.1isteneer.com及微信公众号“倾听者1isterneer”上向公众提供侵权软件“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易听公司生产销售的“倾听者”复读机内亦自带该侵权软件。通过该侵权软件,用户可以免费提取“喜马拉雅”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倾听者”复读机上进行播放。该以非法方式获取“喜马拉雅”平台资源的行为,对其商业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易听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吸引用户购买其产品,以此获得巨额经济回报,构成对其的不正当竞争,丽视音经营部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喜马拉雅公司撤回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请。


易听公司辩称,1其网站、微信公众号确实存在可以从喜马拉雅下载分句的软件,该软件存在的目的只是为了方便用户实现下载和格式转换一体化。2用户在使用涉案软件时都要去喜马拉雅网站搜索资料,只是在下载环节转移到该软件上,该软件仅仅是方便喜马拉雅用户的使用,喜马拉雅公司的用户并未因此减少。且喜马拉雅是一个开放平台,可以让第三方APP免费播放,因此,该软件模式下喜马拉雅公司并无损失。3喜马拉雅公司的直接损失主要就是流量费,而每个用户下载流量费大概是6毛钱,从20189月其开始提供该下载软件,京东5.7万个用户中只有15个用户提到喜马拉雅,差不多平均每两个月提到一次喜马拉雅,所以其行为给喜马拉雅公司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微小的。4丽视音经营部仅向其购买复读机,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本案责任应由其承担,但喜马拉雅公司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其无力承受。


丽视音经营部辩称,1涉案产品是其销售,但其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从易听公司处合法采购案涉产品,其合法经营不存在对喜马拉雅公司有不正当竞争行为。2其与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体,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喜马拉雅公司对其的起诉。


喜马拉雅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喜马拉雅ICP备案及官网截图,证明其为“喜马拉雅”网站“ximalaya.com”的开发运营者,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证据2.2020)沪静证经字第1181号公证书,证明被控侵权产品“倾听者”复读机系从易听公司处购买。


证据3.2020)沪静证经字第1199号公证书及“倾听者”蓝牙版M2S复读机,证明“倾听者”复读机产品包含案涉侵权软件及侵权方法说明。


证据4.2020)沪静证经字第1200号公证书,证明通过案涉侵权软件提取的“喜马拉雅”音频资源可通过“倾听者”复读机进行播放。


证据5.2020)沪静证经字第1257号公证书,证明“喜马拉雅”手机端下载的音频需通过“喜马拉雅”软件方能正常播放;微信公众号“倾听者Listeneer”由易听公司运营,易听公司通过公众号传播案涉侵权软件及使用方法。


证据6.2020)沪静证经字第1398号公证书。


证据7.“倾听者”M2复读机及发票,证明丽视音经营部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倾听者”复读机的主体。


证据8.喜马拉雅百度百科介绍,证明其在行业内享有很高声誉及影响力,在移动音频行业的市场占有率高。


证据9.喜马拉雅行业报道4篇,证明其在行业内享有很高声誉及影响力,在移动音频行业的市场占有率高。


易听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百度搜索喜马拉雅下载器,证明网上很多软件可以下载喜马拉雅音频到电脑。


证据2.360控件截图,证明用360浏览器内置的控件也可以下载喜马拉雅音频到电脑。


证据3.百度知道截图,证明从手机上的喜马拉雅APP,可以下载音频到电脑。


证据4.喜马拉雅官网截图,证明用户可以免费接入喜马拉雅平台。


证据5.阿里云CDN报价,证明每G0.1元,复读机内存是8G,可以作为流量单价的参考。


证据6.京东用户评价,证明京东5.7万个评价中,提到喜马拉雅只有15个用户,评论中最早提及喜马拉雅的是20189月,用户对喜马拉雅使用频率非常低。


证据7.网上下载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员工情况,证明其员工人数少,公司规模小,喜马拉雅公司在本案中的索赔金额过高。


丽视音经营部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易听公司企业信息。

证据2.支付宝转账记录。

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销售的倾听者复读机系从易听公司购得。


本院经审查认为,易听公司证据1、证据2、证据6系网络打印件,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易听公司证据3、证据4、证据5及证据7,喜马拉雅公司认可其真实性,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喜马拉雅公司及丽视音经营部的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案件有关,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喜马拉雅”网站(www.ximalaya.com)由喜马拉雅公司开发运营。喜马拉雅公司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及在“喜马拉雅”移动客户端内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


20206月,喜马拉雅公司发现易听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www.1isteneer.com及微信公众号“倾听者1isterneer”上向公众提供“自动分句软件”的下载及使用说明。同时,易听公司生产销售的“倾听者”复读机内亦自带该软件。用户通过该软件可以免费提取“喜马拉雅”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易听公司“倾听者”复读机上进行播放。


喜马拉雅公司于2020613日对在易听公司京东旗舰店购买“倾听者”蓝牙版M2S复读机的过程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2020)沪静证经字第1181号公证书证明证据保全过程。


喜马拉雅公司于2020624日对购买的“倾听者”蓝牙版M2S复读机收货过程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公证处出具(2020)沪静证经字第1199号公证书证明证据保全过程。该公证书P10展示了复读机说明书对资源下载、资源拷贝、CD导入使用方法的介绍。


2020)沪静证经字第1200号公证书记载:2020624日,在上海市静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喜马拉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留存该处的“listeneer倾听者智能复读机”(以下简称复读机,购买公证详见(2020)沪静证经字第1181号公证书、收货公证详见(2020)沪静证经字第1199号公证书)。使用该处已连接互联网计算机及已作清空文件处理设置的摄像机,进行如下操作:开启计算机中的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进行相关操作步骤和内容进行录像,并对部分计算机屏幕显示信息进行截屏;使用摄像机对使用复读机进行相关操作的过程及音频播放内容进行录像,开启复读机,选中相关按键,浏览相关信息,并依次播放相关音频。由该处工作人员将上述录制的文件及名为“20200624喜马拉雅-倾听者一软件”的文件夹全部刻录至空白光盘内,并对上述截屏图像插入页码后进行打印。上述listeneer倾听者智能复读机经该处工作人员加封后交申请人保管。截屏文件共五十四页作为该公证书附件,其中P8P9显示喜马拉雅的资源链接,点击该链接自动跳转“喜马拉雅音频提取方法”的文章,该文章展示了软件下载和资源破解的过程;P12显示按照文章说明进行软件下载的过程;P17显示自动分句软件安装完毕;P19显示打开喜马拉雅主页,按照提取说明,提取了相应的资料;P24P25显示将复读机连接电脑之后,通过路径选择,存储相应的文件;P26显示将喜马拉雅官方的资源破解下载到复读机中。P54显示喜马拉雅公司对于网页端的技术保护,用户不能通过喜马拉雅的电脑网页直接获取相应的音频资源。


2020)沪静证经字第1257号公证书记载:202071日,在上海静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使用该处提供的已作恢复出厂设置操作的华为手机及该处提供的已作清空文件处理设置的摄像机,对相关操作过程及音频播放内容进行录像,并对部分手机屏幕显现信息进行截屏。由该处工作人员将上述录制的文件全部刻录至空白光盘内,并对上述截屏图像插入页码后进行打印。截屏文件共五十页作为该公证书附件,其中P7-10显示喜马拉雅正常的下载流程;P13-17显示打开的路径过程,下载音频名称是X3M,用手机自带播放器打开该软件显示无法播放;P20-25显示重新打开喜马拉雅手机客户端,播放刚才下载的音频可以正常播放,即在软件中设置可以正常下载,但是只能在喜马拉雅APP中才能播放。P33显示微信公众号“倾按钮,会跳出“喜马拉雅”字样;P36显示喜马拉雅免费音频提取方法的介绍。


易听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114日,经营范围网上从事网络技术开发,网上销售外语教育类电子产品,经营电子商务。


丽视音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161213日,经营范围电子产品、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及耗材、安防监控产品批发零售及相关服务。


庭审中,喜马拉雅公司出示公证封存的复读机产品,易听公司认可该产品系其生产并出售给丽视音经营部,也认可(2020)沪静证经字第1200号和第1257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丽视音经营部认可该产品系其销售,也认可(2020)沪静证经字第1200号和第1257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


本院认为,喜马拉雅公司经营喜马拉雅网站,向用户提供网站在线收听音频作品及在“喜马拉雅”移动客户端内下载收听音频作品等服务,由此取得广告、付费用户等收益。该经营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该经营模式下所获得的合法收益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当事人诉辩事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易听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站www.listeneer.com及微信公众号“倾听者用户通过该软件可以免费提取“喜马拉雅”平台的音频资源,并在易听公司生产销售的“倾听者”复读机上进行播放,易听公司的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喜马拉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对此,本院分析认为,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易听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网上从事网络技术开发、网上销售外语教育类电子产品,经营电子商务等,就被诉行为涉及的用户群体和具体业务而言,易听公司与喜马拉雅公司的用户和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因此,易听公司与喜马拉雅公司具有竞争关系。


其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喜马拉雅公司通过网页端和手机端的技术保护,使得用户无法通过网页端直接获取相应的音频资源,通过手机端下载的音频也必须借助手机APP进行播放。而易听公司通过技术手段可以突破这一限制,具体表现为用户通过下载安装易听公司提供的自动分句软件到电脑,同时将易听公司提供的复读机连接至电脑,即可使得用户无需下载喜马拉雅手机APP,亦无需注册或登录“喜马拉雅”账号便能批量下载喜马拉雅平台上的音频资源,该音频资源通过软件导入易听公司提供的复读机硬件即可反复收听。而易听公司对如何使用技术手段突破喜马拉雅公司禁止下载的限制未作出说明。


再次,用户在喜马拉雅用户端只能在线收听相应音频而不能下载到本地,如果需要获取喜马拉雅音频时必须进入喜马拉雅官方网页,而易听公司的行为导致用户只需要进入一次喜马拉雅网页即可获取喜马拉雅全网的音频资源。


综合上述分析本院认为,易听公司利用软件和硬件结合的方式下载播放喜马拉雅网站的音频资源,该行为使得用户无需下载喜马拉雅手机APP即可实现无网络脱机反复收听喜马拉雅音频作品,会使得喜马拉雅失去所有用户后续的访问行为带来的流量及其潜在的付费用户,妨碍和破坏了喜马拉雅公司喜马拉雅平台的正常运行,主观过错明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竟争。


丽视音经营部主观上对其所售产品中附有侵权软件及侵权方法说明并不知情,客观上也未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其销售复读机的行为不构成对喜马拉雅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喜马拉雅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故本院综合考虑易听公司的侵权情节、侵权方式、侵权时间及喜马拉雅公司的维权支出,同时考虑喜马拉雅网站音频业务在同行业中的影响力较大等因素,酌定易听公司赔偿喜马拉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万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0元,由原告上海喜马拉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040元,被告深圳市易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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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晓红  律师

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


育背景同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领域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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