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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重庆高院:员工基于职务行为注册、使用的抖音、快手账号,离职时归属公司;艺人艺名归属艺人,

重庆高院 IP控控
2024-08-26


一、原告天权星公司诉讼请求

1.确认抖音名为“浪胃仙”、抖音号为“langweixianyx”的抖音账号和快手名为“浪胃仙”、快手号为“langweixian”的快手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所有,并判令游才梅、浪胃仙公司将该抖音账户和快手账户及密码交付给天权星公司;

2.判今游才梅、浪胃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游才梅、浪胃仙公司连带共同赔偿天权星公司经济损失61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游才梅、浪胃仙公司承担。

庭审中,天权星公司进一步明确,其指控浪胃仙公司实施的不当竞争行为在于:浪胃仙公司明知天权星公司艺人李杭泽的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且明知天权星公司享有“浪胃仙”商标,仍使用“浪胃仙”作为其企业名称,更利用天权星公司所有的案涉抖音号、快手号以及前述商标标识向公众提供与天权星公司相同的网络视频服务,引人误认为其与天权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重庆一中院):

1.确认抖音名为“浪胃仙”、抖音号为“langweixianyx”的抖音账号以及快手名为“浪胃仙”、快手号为“langweixian的快手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游才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前述抖音账户及密码、快手账户及密码交付给天权星公司。

2.驳回天权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重庆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重庆一中院):

(一)本案抖音、快手账号,应归属于天权星公司。

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对于抖音、快手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首先,从案涉账号注册过程看,游才梅注册案涉账号时,其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天权星公司主张,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因天权星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游才梅,故公司决定让游才梅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由游才梅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账号。该主张符合情理,且能和双方聊天内容相印证。其次,从账号使用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前述案涉账号中发布的内容均系李杭泽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视频,并无游才梅的个人生活视频。再次,从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相关聊天记录显示游才梅就如何经营账号、如何开展艺人管理工作等问题与天权星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李杭泽的所有账号都属于公司,而相关资料亦显示公司为李杭泽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最后,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天权星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虽然案涉账号由游才梅个人注册并实际持有,但游才梅在担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注册、使用该账号的行为代表了天权星公司行使其艺人独家代理权的法人意志,应视为完成天权星公司工作安排的行为。因此,游才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应属于职务行为,案涉账号应系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

(二)艺人艺名归属艺人,艺人有权将其艺名许可他人作为企业名称,游才梅、浪胃仙公司使用被许可艺人艺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由艺人独享;同时艺名也具有财产性,可由艺人支配允许他人使用。本案中李杭泽在与天权星公司签约之前就已使用其艺名“浪胃仙”该艺名并非在天权星公司运营过程中形成,天权星公司对该艺名的使用仅是基于李杭泽对其艺名的授权许可。随着李杭泽离开天权星公司,二者合作终止,天权星公司不再享有“浪胃仙”艺名的使用权。鉴于浪胃仙公司成立于2020729日,此时李杭泽与天权星公司的合作已终止,在李杭泽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浪胃仙公司使用其艺名并无不妥。

二审法院(重庆高院):

(一)本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属于天权星公司。

本院认为,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对于抖音、快手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首先,从案涉账号注册过程看,游才梅注册案涉账号时其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天权星公司主张,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因天权星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游才梅,故公司决定让游才梅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由游才梅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账号。该主张符合情理,且能和双方聊天内容相印证。其次,从账号使用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前述案涉账号中发布的内容均系李杭泽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视频,并无游才梅的个人生活视频。再次,从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相关聊天记录显示游才梅就如何经营账号、如何开展艺人管理工作等问题与天权星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李杭泽的所有账号都属于公司,而相关资料亦显示公司为李杭泽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第四,游才梅在一审中举示了《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但由于游才梅反对对该份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存疑,故该份协议中对游才梅有利的内容也自然无法得到确认。最后,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天权星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综上,根据现有证明,能够确认游才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天权星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

(二)艺人艺名归属艺人,艺人有权将其艺名许可他人作为企业名称,游才梅、浪胃仙公司使用被许可艺人艺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浪胃仙”是天权星公司之前签约的艺人李杭泽的艺名,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由艺人独享;同时艺名也具有财产性,可由艺人支配允许他人使用。天权星公司对“浪胃仙”的使用是基于李杭泽对其艺名的授权许可,随着李杭泽离开天权星公司并终止合作天权星公司也不再享有“浪胃仙”的使用权。而浪胃仙公司成立于2020729日,即成立于李杭泽与天权星公司的合作终止之后,浪胃仙公司在李杭泽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李杭泽的艺名“浪胃仙”并无不妥。


合议庭:黑小兵、付莎、宋黎黎

裁判日期:2022.12.26



判决书正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渝民终859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金开大道西段106113楼一号房A3

法定代表人:彭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增,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雪健,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才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钢城大道南段762-37

法定代表人:杨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荣,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权星公司)因与上诉人游才梅、被上诉人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浪胃仙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8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权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增、牟雪健,上诉人游才梅和被上诉人浪胃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臣、王光荣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权星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游才梅、浪胃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天权星公司经济损失618万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由游才梅、浪胃仙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1.对于李杭泽在一审中已经自认双方合同期限为三年的《艺人独家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判决未予以认可。2.已有新证据足以证明李杭泽同意注册相关商标,且“大胃王浪胃仙”系天权星公司创作设计并授权给李杭泽作为艺名使用,这是直接影响案件走向的基本事实。


二、一审判决判定游才梅、浪胃仙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的本质是粉丝经济引发的纠纷案件处理方式和思路,要回到粉丝经济的现实,回归产业经济规律。2.天权星公司对案涉账号、艺名以及相关标识具有合法权益,对李杭泽的漫画形象和肖像享有合法权益。3.游才梅、浪胃仙公司未经天权星公司许可使用了天权星公司享有合法权益且符合该条规定的账号、艺名、肖像等识别性标志,其擅自使用案涉账号、艺名和肖像的行为,直接排挤了天权星公司对这些标志的使用,如果传统混淆行为仅仅是“搭便车”,那么本案这种行为完全就是用浪胃仙公司取代了天权星公司,是“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情形。4.游才梅、浪胃仙公司的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具有不正当性。5.游才梅、浪胃仙公司之间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在不正当竞争与违约和传统侵权相互竞合时,权利人有权选择不正当竞争之诉。


三、天权星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游才梅、浪胃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所获利益远远超过其诉请的金额,应当全额支持天权星公司的损害赔偿主张。


天权星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又补充了上诉理由:


一、关于游才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游才梅“担任公司高管法人”期间,与婆婆杨荣共同出资设立与公司名称相同的“天权星商务公司”。2.游才梅“被解职仍是公司股东”期间,1)诱使李杭泽与公司提前解约,发送解约告知函word文件,并表达合作对抗公司的意愿;(2)利用婆婆杨荣的身份,设立与浪胃仙品牌IP相同的“浪胃仙重庆公司”;(3)利用控制的公司抖音账号,继续使用浪胃仙名称、图案等标识进行短视频、直播等活动:(4)将“浪胃仙重庆公司”与抖音账号绑定,开展抖音商品售卖,与第三方签署合作协议等。3.“被天权星公司起诉”期间,1)将抖音快手账号中“浪胃仙”品牌IP相关的视频、信息全部删除:(2)将抖音、快手账号变更为游絮名称、头像的账号;(3)继续用账号进行短视频、直播等商业活动。


二、关于浪胃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上对天权星公司、游才梅、涉案账号的情况是明知,客观上仍实施如下行为,(1)对外宣称是浪胃仙的经纪人,与第三方签订合作协议;(2)将公司绑定至浪胃仙抖音账号的商品橱窗,开展商品交易活动。


三、关于游才梅和浪胃仙公司的关系。浪胃仙公司就是游才梅为实施取代天权星公司的工具,游才梅以浪胃仙公司的名义包装抖音账号,绑定商品橱窗、对外签订协议,与浪胃仙IP形成更紧密的联系,二者实质上已超越恶意串通的地步,共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游才梅辩称,一、天权星公司的第一点上诉理由不成立。1.天权星公司申请注册“大胃王浪胃仙”的第29类食品商标、第31类农林生鲜商标、第41类教育娱乐商标、第43类餐饮住宿商标等,截止到2022911日,该商标状态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即天权星公司还未依法取得注册商标。2.天权星公司一审提交的《艺人独家经济合同》不具真实性,理由有四点,一是复印件,二是与李杭泽2020821日的《告知函》矛盾,三是与20207月游才梅聊天记录矛盾,四是一审庭审中游才梅、李杭泽均不认可。3.天权星公司举示的李杭泽于2022222日《授权书》不具真实性,不能达到天权星公司的证明目的。


二、天权星公司的第二点上诉理由不成立。1.关于艺名,因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由艺人独享,且并无证据证明浪胃仙(艺名)具有一定影响力。2.关于商标,天权星公司申请商标的使用范围与浪胃仙公司经营范围不同,戴止到2022911日,天权星公司申请商标的商标状态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即还未依法取得注册商标,并无证据证明天权星公司申请商标的标识具有一定景响力。


三、天权星公司的第三点上诉理由不成立。既然游才梅、浪胃仙公司均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就不存在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损失问题。


游才梅在二审中补充了答辩理由,1.天权星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属于有一定影响性,天权星公司迄今还未取得“浪胃仙”注册商标,因此天权星公司主张游才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任一情形。2.因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由艺人独享,与天权星公司无关,天权星公司迄今还未取得“浪胃仙”注册商标,因此浪胃仙公司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列情形。3.游才梅、浪胃仙公司既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浪胃仙公司同意游才梅的答辩意见。


游才梅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天权星公司针对游才梅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鉴定费均由游才梅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账号归属于天权星公司所有、案涉账号及密码由游才梅交付天权星公司”,属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认定“案涉账号归属于天权星公司所有”违反网络平台规则。根据《“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中3.4条之规定,抖音账号的所有权归属抖音平台公司。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账号归属于天权星公司所有”违反平台规则。2.一审认定“案涉账号及密码交付天权星公司”违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根据国家《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账号的用户变更需经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之规定,在平台公司未完成对“初始注册人游才梅”变更为“其他用户”的审核和公示前,不应由天权星公司以“其他用户”身份控制初始注册人持有的账户和密码。一审认定“案涉账号及密码交付天权星公司”违反网络实名制。若案涉账号及密码由初始注册人游才梅交付天权星公司,会造成账号初始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违反网络实名制。


二、从“以实名制为强制要求”的法律法规抖音平台规则,以及案涉抖音账号初始权属及实名认证等方面看,账户的初始权属人、实名认证人游才梅应继续享有对案涉账号使用权。1.从双方约定看,案涉账号应由游才梅继续使用。游才梅一审举示的游才梅与天权星公司签订的《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明确约定“游才梅注册的浪胃仙抖音账号及快手账号,权属归属于游才梅。”2.法律法规抖音平台规则均强制要求“注册账号实名制”。(1)《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法规及习惯”为法律效力等级渊源。(2)国家网信办2015《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了“网络注册账号实名制”。(332.6亿抖音用户均签署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载明:“抖音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初始注册人”。因此,“抖音账号使用权归属于初始注册人”具有《民法典》中“习惯”的法律效大等级渊源。3.从初始授权、初始权属看,案涉账号应由游才梅继续使用。(1)初始权属是确定抖音账号归属的主要因素。因为抖音账号本身不具著作权的独创性,故不适用著作权法的调整,自然也不适用商标法和专利法调整。然而,作为习惯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明确载明初始权属人为初始注册人,故初始权属决定抖音账号归属。(2)案涉账号的初始注册人游才梅是用自已私有的手机号码申请初始登记,并非是天权星公司所属公司手机号码申请初始登记。4.从实名认证看,案涉账号应由游才梅继续使用。游才梅完成初始登记后,是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完成的实名认证,并非用天权星公司的公司信息完成实名认证。5.从天权星公司主营业务和实际经营现状看,案涉账号应由游才梅继续使用。天权星公司主营业务是游戏开发与运营,且自202010月以后,就已经处于一种无人员、无收入、无住所、无经营的一个四无经营状态(见20210192民初236号游才梅与天权星公司、风云公司解散纠纷案件中天权星公司的自认)。因此,案涉账号应由游才梅继续使用。


三、一审认定“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属于游才梅的职务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1.从时间上看,不可能存在天权星公司安排游才梅在20182月注册昵称为浪胃仙抖音账号的职务行为。游才梅20182月用私有手机号码注册浪胃仙抖音账号时,以及天权星公司(至少在2018518日前)注册天权星传媒抖音账号时,天权星公司尚未与李杭泽(艺名浪胃仙)签订合作协议,而且抖音昵称Langweixianyu中的后缀“yu”也是体现游才梅个人特征的记号。天权星公司20182月设立时的主营业务是游戏开发及运营(见天权星公司在另案中的陈述“设立天权星公司就是为其游戏开发及运营提供短视频支持”),而游才梅在20182月注册昵称为浪胃仙的抖音账号是以“美食”为特色。因此,浪胃仙的抖音账号不可能是天权星公司安排注册的职务行为。2.从实名认证看,游才梅个人身份证实名认证不可能是天权星公司的职务行为。因为这不仅违反《“抖音”用户服务协议》,也不符合国家网信办2015《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实名制”原则。3.从天权星公司注册的自有账号看,一审认定游才梅的职务行为显属错误。游才梅任职期间,天权星公司已有自己账号(账号名“天权星传媒”的抖音号为111****29,账号名“天权星传媒”的快手号为TQX****9)而且“天权星传媒”抖音号、“天权星传媒”快手号中,均是用天权星公司的logo作为账号的头像标识,并附天权星公司简介。4.退一步讲,无论游才梅的行为是否职务行为,均不改变游才梅在法律法规实名制下和抖音用户规则下享有初始权属的事实。


四、一审判决不予采信《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以下简称《授权协议》),违反证据规则。1.一审判决以《授权协议》需补强证据为由不予采信,其不予采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授权协议》不属“不能单独定案的证据”。《授权协议》符合证据规则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也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采信,《授权协议》与上诉人游才梅一审举示的2020715日的聊天记录相印证,证明《授权协议》客观存在。


五、从天权星公司“要求确认案涉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看应驳回天权星公司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案涉账号的所有权属于网络平台公司,天权星公司并不享有案涉账号的所有权。因此,天权星公司要求“确认案涉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天权星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对案涉账号归属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一、游才梅倒签虚构的《网络账号使用授权协议》用于诉讼,应当予以司法惩戒。1.协议中记载的抖音号违背抖音账号更改规则,与客观事实不符,可见其是事后倒签形成。2.协议中记载的“抖音火山版”产品,变更名称发生于20201月后,可以印证协议记载内容与形成时间不符。3.游才梅自认从未和公司签过任何账号协议,进一步印证协议是其伪造形成。4.游才梅在一审中拒绝对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按证据规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5.游才梅制作虚假证据,妨碍庭审进程,应当予以司法惩戒。二、游才梅与天权星公司之间并无账号归属约定,一审法院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确定归属,合理合法。


浪胃仙公司认可游才梅的上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天权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抖音名为“浪胃仙”、抖音号为“langweixianyx”的抖音账号和快手名为“浪胃仙”、快手号为“langweixian”的快手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所有,并判令游才梅、浪胃仙公司将该抖音账户和快手账户及密码交付给天权星公司;2.判今游才梅、浪胃仙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3.判令游才梅、浪胃仙公司连带共同赔偿天权星公司经济损失618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游才梅、浪胃仙公司承担。


庭审中,天权星公司进一步明确,其指控浪胃仙公司实施的不当竞争行为在于:浪胃仙公司明知天权星公司艺人李杭泽的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且明知天权星公司享有“浪胃仙”商标,仍使用“浪胃仙”作为其企业名称,更利用天权星公司所有的案涉抖音号、快手号以及前述商标标识向公众提供与天权星公司相同的网络视频服务,引人误认为其与天权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27日,天权星公司经核准设立,股东为游才梅、重庆风云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云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演出经纪(依法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网络技术推广、影视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品牌策划及推广等。公司章程显示,游才梅出资比例为40%,风云公司出资比例为60%。公司首届股东会决议显示,游才梅为公司执行董事即法定代表人,并担任公司经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显示,游才梅还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公司登记联络员)。


201831日,天权星公司与游才梅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游才梅工作岗位为CEO,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31日至202031日为固定期限,202031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为无固定期限。


2018723日,天权星公司(甲方)与李杭泽(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乙方)签订了《艺人独家经纪合同》(复印件),合同约定:1.合同期内,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不限于网络平台主播、摄影模特、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2.本合同有效期以3年为单位进行续签或停签,签约时间以乙方返还邮件日起始3年内有效,本协议到期后,双方未提出任何形式异议的,本协议自动延期2年,且延期后的期限到期后本协议可再行延期。若甲方就本协议延期后另有规定的,以甲方规定为准。3.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演艺、完全及其他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网络平台主播、摄影模特录音带、CDVC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多行等相关事项的版权及经纪代理权。该项授权是独家的,具有排他性。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相关直播内容;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5.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不可以单方面变更与解除。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或终止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100万元。庭审中天权星公司表示,该合同原件被游才梅、李杭泽拿走,天权星公司处已无原件。对此,游才梅表示,天权星公司声称合同原件被游才梅拿走不属实,李杭泽确实与天权星公司签订过经纪合同,但合同内容很少,并非天权星公司举示的此份合同,且双方合作关系已于20207月终止。李杭泽亦不认可该份合同,并表示双方合作关系已于20207月终止2019220日,天权星公司取得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间自2019220日至2021219日,许可经营范围包括演出组织、演出居间、演员代理、演员签约、演出行纪、演员推广。


2020714日,天权星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到风云公司代表人彭祺、游才梅,实到风云公司代表人彭祺),决议免去游才梅执行董事职务,解聘游才梅经理职务。2020717日,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王钦。2020723日,李杭泽向天权星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宣称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期限将至,李杭泽决定不再延长续签艺人经纪合同,即合同到期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终止。同年821日,李杭泽向天权星公司邮寄了《告知函》,宣称自2020723日起其与天权星公司之间的合作终止,天权星公司应结清相关款项,立即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并不得以李杭泽的名义对外承接商业活动、招揽艺人等。


2020123日,天权星公司向重庆市公证处申请对案涉抖音、快手账号短视频发布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天权星公司代理人钟超在其手机上点击进入“抖音”搜索“浪胃仙”(抖音号:langweixianyx并进入其界面,显示其“作品47”,分别点击进入该47个作品并对其内容进行浏览;随后,点击进入“快手”,搜索“浪胃仙”(快手号:langweixian)并进入其界面,显示其“作品46”,分别点击进入该46个作品并对其内容进行浏览。公证员对以上操作进行了摄像,并将相关视频文件刻录进不可再写光盘。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记载于(2020)渝证字第41623号公证书中,所附光盘均为证据保全过程中摄制所得。前述光盘显示:“浪胃仙优质美食自媒体”的抖音页面载明其昵称为“浪胃仙”抖音号为“langweixianyx粉丝数为3868.2W,其头像为李杭泽本人照片。


20211126日,天权星公司向重庆市中信公证处申请对相关微信、抖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当日,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天权星公司代理人李涛在其手机上打开“微信”并登录,点击进入“风云午饭小分队”群聊,浏览了相关聊天记录并分别进行了截屏。随后,打开“抖音”并登录点击“搜索”,在搜索结果中选择并点击“浪胃仙粉丝:3614.7W优质美食自媒体”,进入显示“浪胃仙优质美食自媒体”的页面,对相关内容进行浏览并分别进行了截屏。上述证据保全过程记载于(2021)渝中信证字第14447号公证书中,所附图片均为证据保全过程中摄制所得。前述公证书显示:1201915日,李涛在群内称“晚上兄弟公司的大胃王直播,小伙们装抖音的都去支持一下”并发送了抖音账号截图,该截图显示头像为李杭泽漫画造型、昵称为“大胃王浪胃仙”的抖音号为345****16,首页内容为“1.15日晚730,浪老师将开启直播首秀,敬请期待...”,其下显示粉丝数为204.4W2)“浪胃仙优质美食自媒体”的抖音页面载明其昵称为“浪胃仙”抖音号为“langweixianyx”粉丝数为3614.7W,其头像为李杭泽本人照片。


另查明:


1.浪胃仙公司于2020729日成立,股东为毛秦丽、杨荣,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电影摄制服务文艺创作、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文化娱乐经纪人服务、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互联网数据服务等。


2.天权星公司为证明案涉“浪胃仙”抖音、快手账号系公司资产的事实,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聊天记录显示:(12018913日,游才梅在群聊内发送了《天权星传媒艺人包装成本清单》,并称“之后公司每个艺人都会有这样一份专属成本表格,每次产生的费用都会让他们签字确认...9。前述清单载明,“公司建立浪老师官方抖音账号”(刷粉刷评论)花费500元,抖音月饼拍摄花费1548元(雅点月饼赞助),抖音吃饺子拍摄花费176元,其后均有“李杭泽”签字确认。(22019727日,游才梅在和天权星公司工作人员聊天中提到“浪老师(李杭泽)今天背着我在抖音建了一个小号,他之前也给我说过这个问题,我没有同意,你们怎么看?关键是还用我们大号引流”“我的想法是现在他这个号没有做起来我先不管她,我们先挣快钱,差不多的时候,如果他的粉丝涨起来了,我再和他谈这个号归属于公司”“他之前说过是属于公司的,只是我考虑到会影响我们大号的分流我没有同意”,天权星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属于公司也是要你注册的号”“用你自己另外的手机来注册”,游才梅表示“我刚刚已经把我们账号密码改了,他现在登陆不上去了”;(32019730日,游才梅在和天权星公司工作人员聊天中提到“我给浪老师谈好了,小号也归到公司,55分成”,天权星公司工作人员询问“账号不在你手里是吧””,游才梅表示“嗯用它手机注册的不在我手里”,对方表示“(在艺人合作协议)备注一个账号进去写明是公司允许并属于公司账号”;(420207月,游才梅在和天权星公司工作人员聊天中提到“..·我们天权星从过去10天乃至之后没有接到任何商业广告的邀约···浪老师这边情绪也一直不稳定,再加上我们的合约马上要到期,虽然我们公司最大的筹码就是浪老师所有账号都在我们公司,但是一旦未来的经济形势生态发生改变,那么我们这个账号也是捆不住浪老师的...


庭审中,天权星公司表示,从前述聊天内容可以看出,案涉“浪胃仙”账号系公司资产,游才梅系代表公司管理“浪胃仙”账号。同时,天权星公司还强调,根据抖音企业号官方认证网站信息,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因天权星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游才梅,故公司决定让游才梅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后因平台对企业账号限制只能使用企业名称,无法使用“浪胃仙”作昵称,且企业账号无法正常上平台“热门”推荐,因此在游才梅注册相关账户后,公司决定不再进行企业号认证,由游才梅代表公司管理“浪胃仙”账号。对此,游才梅表示,该聊天记录指向的是天权星公司自己申请的账号,并非指向游才梅自有账号。且游才梅将自有账号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的基础上,但该合作已随着游才梅职务解除而终止。


游才梅为证明案涉账号系其个人账号的事实,提交了《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聊天记录以及天权星公司抖音、快手账号信息。其中,1)授权协议签订时间为20181118日,其上载明:因天权星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游才梅将其自主拥有所有权的抖音账号(昵称“浪胃仙”平台号码“LWX****8”)及快手账号(昵称“浪胃仙”、平台号码“DaweiwangLangweixian”)的使用权在游才梅担任天权星公司总经理期间,无偿授权天权星公司使用;天权星公司使用前述账号期间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天权星公司所有,产生的损失由天权星公司全部负责;游才梅不在天权星公司任职总经理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前述账号使用权继续提供天权星公司使用。如继续提供天权星公司使用,需重新签订书面协议。2)游才梅提交的截图显示,昵称为“天权星传媒”的抖音号为111****29,昵称为“天权星传媒”的快手号为TQX****93)聊天记录显示,2020715日彭祺称“昨天那份账号合同一式两份,那份是公司的,你带走了吗?公司没有这份合同没有留档,是有问题的”,游才梅表示“我以为你说的其他合同,两份都在公司,我之前让周姐统一保管的这些,所以昨天拿走了我的那份...”,彭祺表示“昨天那份是周姐拿出来的,你带走了”。


庭审中,天权星公司表示,1)其并未与游才梅签订过该授权协议,该协议系游才梅利用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自由取得公司公章之职务便利与自己所签,要求对该协议形成时间、甲方落款处天权星公司印文的真实性、甲方落款处“2018118日”是否为“游才梅”笔迹进行司法鉴定。2)微信聊天记录指向不明,公司有多个账号在运营不能证明系案涉账号。


为查明案情,一审法院委托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重庆市中正司法鉴定中心认为,案涉《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原件上落款部位“甲方(签章)”处“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红色印文与送检样本印文出自同一枚印章,该处落款时间与游才梅笔迹“书写风貌布局、形体、书写水平等笔迹一般特征相似”,但相同单字由于书写形式多样化笔迹细节特征部分相同部分不同,如阿拉伯数字“2”和“8”,故无法认定该处红色印文部位的“20181118”手写字迹是否系游才梅所写。同时,该意见书还载明,鉴于游才梅不同意以有损检验方式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故不再对该检材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为此,天权星公司申请变更鉴定机构,申请由备选鉴定机构对形成时间做无损鉴定。因游才梅不同意变更鉴定机构,一审法院不再组织双方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另,经天权星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向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律师调查令,分别调取抖音号“angweixianyx”的注册认证信息、快号手“langweixian”的注册认证信息以及前述抖音快手账户接单、结算和佣金提成信息。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回函显示,抖音号“langweixianyx”账户,注册用户为游才梅,注册身份证号为昵称为“浪胃仙”50**************86,注册时间为2018212日。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回函显示,快号手“langweixian”账户昵称为“浪胃仙”,注册用户为游才梅,注册身份证号为50**************86。北京晨钟科技有限公司回函显示,快号手“langweixian”账户自201961日至2021118日的接单、结算、提成金额共计2491334元。


3.天权星公司为证明浪胃仙公司、游才梅构成不正当竞“浪胃仙”抖音号头像截争,举示了4份商标注册详情单、图、“浪胃仙”快手号头像截图、《短视频合作协议》。其中,1经上网核实,天权星公司于2020328日经核准注册第36982987号“大胃王浪胃仙”图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303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包括快餐馆、茶馆、餐厅、饭店等,目前该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当日,天权星公司经核准注册第36981567号“大胃王浪胃仙”图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303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包括新鲜蔬菜、坚果(水果)、树木等,目前该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天权星公司于2020521日经核准注册第36987359号“大胃王浪胃仙”图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305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类,包括现场表演展示、演出、娱乐服务、组织文化表演、通过视频点播服务提供不可下载的电视节目等,目前该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天权星公司于2021214日经核准注册第36995252号“大胃王浪胃仙”图文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31213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肉、奶油(奶制品)、水果罐头等,目前该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第36982987号、第36981567号、第36987359号、第36995252号商标标志


2名称为“浪胃仙”、抖音号为“langweixianyx”的头像显示为李杭泽漫画造型,粉丝数为3785.7万;名称为“浪胃仙”快手号为“langweixian”的头像显示为李杭泽漫画造型粉丝数为2925.5万;


3《短视频合作协议》显示:202092日,浪胃仙公司(甲方)与案外人赖星(乙方)签订《短视频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甲方艺人(浪胃仙,ID号为LWX.1118)为乙方提供短视频拍摄服务,拍摄时间202093日至202098日,发布时间为2020910日,合同费用为60000元。


另,李杭泽举示的《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针对天权星公司于2020115日申请注册的第43840034号“浪胃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3类)因“浪胃仙”真名李杭泽,别名大胃王浪胃仙,为著名抖音吃播博主,未经其本人授权,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商标局拟决定予以驳回。经上网核实,前述商标处于无效状态。


第43840034号商标


庭审中,游才梅表示,前述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并不包括“广告、市场营销和促销服务、演员的商业管理”等所在的第35类,且前述抖音快手账号与游才梅自有账号存在明显差异,不能认定存在侵权行为。李杭泽与浪胃仙公司则表示从天权星公司举示的公证书所附视频以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看出,案涉抖音快手账号使用头像系李杭泽本人的真实照片而非李杭泽的肖像漫画,且前述商标核实使用范围与浪胃仙公司从事的广告类服务范围完全不一致,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至于《短视频合作协议》,其系天权星公司为骗取浪胃仙公司盖章所订立,该合作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4.天权星公司为证明其主营业务之一是为商家提供短视频产品推广服务,服务主要内容系由李杭泽即“浪胃仙”在案涉抖音、快手账号上为相关商家品牌推广提供网络直播或短视频演艺的事实,举示了《直播项目合作协议》及相关收费凭据共计6份。前述协议显示,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天权星公司安排李杭泽为武汉楼兰蜜语生态果业有限公司、上海范思广告有限公司、有米酸奶(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美信(重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德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安阳市江顺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短视频拍摄或直播服务,服务费用为3-10万元不等。


天权星公司为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提交了《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天权星)》和《盈亏表(天权星)》。其中,《收入、成本、费用明细表》显示天权星公司自20191月至12月利润总额7173521.44元《盈亏表》显示天权星公司20201月至7月利润总额2121544.86元。庭审中,游才梅、李杭泽、浪胃仙公司表示,前述明细表系天权星公司单方制作,对其不予认可。同时,游才梅还表示,前述明细表亦看不出天权星公司存在任何损失,恰恰证明游才梅任职期间公司盈利情况良好。


5.游才梅为证明天权星公司已于20207月停止向其发放社保和劳动报酬、双方劳动关系已终止的事实,提交了《重庆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人员减少申报表》和《重庆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其中,《申报表》显示,因游才梅于2020731日辞职,天权星公司申报减少游才梅参保。《参保证明》显示,天权星公司自202011月起实际参保人数为0


6.2021)渝0192民初236号案件(即游才梅与天权星公司、风云公司解散纠纷)中,天权星公司陈述其经营状态为“现在就是维持每年的税务申报及公司的基本费用交纳,但我们现在没有开展具体的业务,天权星公司与风云公司实际上是母子公司…风云公司设立天权星公司就是为其游戏开发及运营提供短视频支持…如果风云公司的游戏运营和开发过程中需要短视频支持的时候我们可以随时重启”。


7.庭审中,游才梅、李杭泽、浪胃仙公司表示,浪胃仙公司系在得知游才梅、李杭泽与天权星公司终止合作后,在征得李杭泽同意的情况下,以李杭泽艺名作为公司名称,公司的成立主要就是为了跟李杭泽进行一个合作,除此之外,公司没有经营其他业务,但三方合作时间非常短,大概在202010月底因浪胃仙公司账户被冻结就没再合作。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案涉抖音、快手账号的归属问题;2.游才梅、浪胃仙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责任承担问题。现分析评述如下:


一、案涉抖音、快手账号的归属问题


天权星公司表示,根据抖音企业号官方认证网站信息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因天权星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游才梅,故公司决定让游才梅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后因平台对企业账号限制只能使用企业名称,无法使用“浪胃仙作昵称,且企业账号无法正常上平台“热门”推荐,因此在游才梅注册案涉账号后,公司决定不再进行企业号认证,由游才梅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账号。故,天权星公司主张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属于公司资产。游才梅则表示,案涉账号属于其以个人名义注册,系其个人资产,且游才梅将自有账号无偿提供给公司使用,是建立在双方签订的《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的基础上,但该合作已随着游才梅的职务解除而终止。


一审法院认为,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对于抖音、快手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首先,从案涉账号注册过程看,游才梅注册案涉账号时,其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天权星公司主张,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因天权星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游才梅,故公司决定让游才梅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由游才梅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账号。该主张符合情理,且能和双方聊天内容相印证。其次,从账号使用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前述案涉账号中发布的内容均系李杭泽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视频,并无游才梅的个人生活视频。再次,从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相关聊天记录显示游才梅就如何经营账号、如何开展艺人管理工作等问题与天权星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李杭泽的所有账号都属于公司,而相关资料亦显示公司为李杭泽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最后,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天权星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定知名度,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虽然案涉账号由游才梅个人注册并实际持有,但游才梅在担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期间注册、使用该账号的行为代表了天权星公司行使其艺人独家代理权的法人意志,应视为完成天权星公司工作安排的行为。因此,游才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应属于职务行为,案涉账号应系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


至于游才梅举示的《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天权星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提出对甲方落款处公司印章、手写时间及协议形成时间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机构认为甲方落款处公司印章即天权星公司印章属实,该处落款时间与游才梅笔迹“书写风貌、布局、形体、书写水平等笔迹一般特征相似”,但相同单字由于书写形式多样化笔迹细节特征部分相同部分不同,如阿拉伯数字“2”和“8”故无法认定该处红色印文部位的“20181118”手写字迹是否系游才梅所写。对于形成时间,因游才梅不同意有损鉴定亦不同意变更鉴定机构做无损鉴定,故无法确定该协议形成时间。鉴于该份协议形成时间存疑且相关落款时间无法确定,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该份协议不予采信,游才梅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游才梅、浪胃仙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问题


庭审中,天权星公司明确,其指控浪胃仙公司实施的不当竞争行为在于:浪胃仙公司明知天权星公司艺人李杭泽的艺名为“浪胃仙大胃王”,且明知天权星公司享有“浪胃仙”商标,仍使用“浪胃仙”作为其企业名称,更利用天权星公司所有的案涉抖音号、快手号以及前述商标标识向公众提供与天权星公司相同的网络视频服务,引人误认为其与天权星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关于艺名。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由艺人独享;同时艺名也具有财产性,可由艺人支配允许他人使用。本案中李杭泽在与天权星公司签约之前就已使用其艺名“浪胃仙”该艺名并非在天权星公司运营过程中形成,天权星公司对该艺名的使用仅是基于李杭泽对其艺名的授权许可。随着李杭泽离开天权星公司,二者合作终止,天权星公司不再享有“浪胃仙”艺名的使用权。鉴于浪胃仙公司成立于2020729日,此时李杭泽与天权星公司的合作已终止,在李杭泽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浪胃仙公司使用其艺名并无不妥。至于天权星公司认为双方合同尚未到期,李杭泽单方解除合同,不具备合同解除效力的问题,虽然天权星公司举示了一份其与李杭泽签订的《艺人独家经济合同》拟证明双方合作期限,但因该份合同为复印件,且李杭泽与游才梅均不认可该合同内容,在天权星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证据,一审法院对该份合同不予采信,理由如下:1.从现有证据来看,李杭泽于2020723日向天权星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并于2020821日发出《告知函》后,天权星公司并未对函件中提及的合作期限提出过异议;2.20207月,游才梅在与天权星公司相关人员微信聊天中提及合约到期事宜时,对方并未在接下来的谈话中对此提出异议,天权星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在后续的交谈中为此发生争执。其次,关于商标,天权星公司案涉商标“大胃王浪胃仙”为图文组合商标,其核定使用范围与浪胃仙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同,在天权星公司未举证证明前述标识经其宣传使用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前提下,其主张浪胃仙公司使用“浪胃仙”作为企业名称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成立。至于浪胃仙公司使用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发布相关视频问题,从现有证据来看,浪胃仙公司系在李杭泽离开天权星公司后,与李杭泽建立合作关系期间,使用案涉账号发布了相关视频,因该账号系游才梅以个人名义注册,其上未标注天权星公司名称,亦未有相关天权星公司宣传内容,在相关法院对案涉账号权属作出相关认定之前,浪胃仙公司主张其并不知晓案涉账号属于公司资产具有一定合理性,其主观上不具有不正当性,天权星公司主张浪胃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天权星公司基于该项主张要求浪胃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亦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游才梅,其明知案涉账号系天权星公司在运营,案涉账号聚集的商业价值亦是天权星公司运营的结果,其却利用掌控案涉账号之便利,将案涉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损害了公司利益,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行为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天权星公司若要求游才梅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可另案解决。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抖音名为“浪胃仙”、抖音号为“langweixianyx”的抖音账号以及快手名为“浪胃仙”、快手号为“langweixian的快手账号归属天权星公司,游才梅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前述抖音账户及密码、快手账户及密码交付给天权星公司。二、驳回天权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60元、保全费10000元、鉴定费32206元,共计97266元,由天权星公司负担40000元,游才梅负担57266元。


本院二审期间,天权星公司、游才梅围绕其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天权星公司提交了四组证据:


1.游才梅的婚姻登记信息、杨荣身份证查询件、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工商档案,拟证明:(1)浪胃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杨荣与游才梅系婆媳关系,浪胃仙公司由游才梅及其家人实际控制,游才梅知晓的事情浪胃仙公司当然也知晓,一审判决认为浪胃仙公司不知晓账号归属、存在主观恶意,与事实不符;(2)杨荣与游才梅二人在游才梅在担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共同设立了和天权星公司名称近似的“天权星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擅自开展与天权星公司相同的业务,游才梅早就具有对天权星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3)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但名称与天权星公司商标相同,经营业务也与天权星公司相同,是游才梅及其家人为了对天权星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而设立的公司;(4)游才梅并非案涉账号的权利人,也非“浪胃仙”IP的开发人,却借用天权星公司股东和原负责人身份,开设与天权星公司名称近似的公司和名称与天权星公司商标近似的公司,成“矩阵式”误导社会公众,让消费者误以为游才梅与“天权星”“浪胃仙”有某种密不可分的特殊联系,甚至游才梅就代表了“天权星”和“浪胃仙”。


2.李杭泽《授权书》(1份)、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4份),拟证明李杭泽作为案涉商标的关联人,已书面认可案涉商标系天权星公司创作设计并让李杭泽使用,认可天权星公司对案涉商标及“浪胃仙”名称的权利,也已撤回对有关商标的无效申请。任何人不得再否定上诉人的商标权利,天权星公司对案涉商标的权利处于稳定状态。


3.关于涉案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2份证据。(1)抖音账号更改规则IP360取证,证书编号:ZX-BWX-0520220905251478ZX-BWX-0520220905950756证明内容:新注册抖音号,系统默认分配的抖音号为纯数字修改抖音号的规则是“最多16字,只允许包含字母、数字下划线和点,180天内仅能修改一次”;修改抖音号不能只包含纯数字。不论是新账号由纯数字更改为纯数字,还是旧账号由字母+数字更改为纯数字,在抖音上均不能通过。拟证明:结合游才梅一审提交的《网络账号使用授权协议》其签署日期为20181118日,记载的涉案抖音号为LWX.1118,但是天权星公司提交的(2021)渝中信证字第14447号公证书对2019115日微信聊天群“风云午饭小分队”中的聊天记录有明确展示当日涉案抖音号为“345****16”;即在2019115日的抖音号为纯数字但20181118日的抖音号却是字母+数字,而根据本证据可知,字母+数字的抖音号不能修改为纯数字抖音号,因此《网络账号使用授权协议》记载的抖音号与客观事实部分,应该为2020年后的事实,该协议也是游才梅为损害天权星公司权益,事后倒签形成。(2)关于火山小视频的新闻报道IP360取证,证书编号:ZX-BWX-0120220906485907ZX-BWX-0120220906156915ZX-BWX-0120220906491132。证据内容:“火山小视频”百度百科词条记载,20201月火山小视频和抖音正式宣布品牌整合升级,火山小视频更名为抖音火山版,并启用全新图标;IT之家、搜狐网都曾对202018日火山小视频更名抖音山版进行报道。拟证明:结合游才梅一审提交的《网络账号使用授权协议》,其签署日期为20181118日,第一条记载的是“甲方将其自主拥有所有权的抖音平台账号(包括但不限于抖音、西,”可见,该授权协议记瓜、今日头条、抖音火山版等)...载的产品名称“抖音火山版”提前于抖音官方宣布更名前1年时间,明显与事实不符;再结合一审李杭泽提交的(2022)浙杭西证民字第869号公证书,记载的其和游才梅的聊天记录显示“2020723日,游才梅表示这个账号从开始到现在都是我个人实名认证的,而且没有给公司签过任何协,”可知《网络账号使用授权协议》系游才梅单方制作的虚假材料。


4.关于游才梅持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2022)渝信证字第15169号公证书。证据内容:游才梅继续控制着涉案抖音账号,并将账号名称更改为“游絮”,抖音号变更比,粉丝“VO*****18.”,加V认证为“优质美食自媒体”为3254万;涉案抖音号至今仍持续发布游絮的美食短视频如“乡村之美”视频合集有327.1万播放量,“游老板带你探品牌”视频合集有396.1万播放量;游才梅利用抖音号开展直播带货和商务活动,如商品橱窗中有和“杭州二条咸鱼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关联链接。拟证明:游才梅的侵权行为至今仍在持续,还在利用天权星的账号进行获取不正当利益,对天权星造成的损害巨大。比如最高峰时,涉案抖音号的粉丝高达3785.7万,而游絮更改为个人账号后降低500万粉丝至3254万。


游才梅、浪胃仙公司质证认为:1.对《结婚登记证》《杨荣身份证》《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的真实性无异议,游才梅与杨荣是婆媳关系,但与本案无关联性,不能达到天权星证明目的,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成立时起就一直未经营任何业务;对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基本情况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天权星公司的证明目的。2.4份《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的真实性无法确定,不能达到天权星公司的证明目的,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公示的商标状态相矛盾,即天权星公司未取得商标权;对李杭泽的《授权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天权星公司在一审中撤回对李杭泽起诉后,李杭泽所述“大胃王浪胃仙漫画由天权星公司设计属虚假陈述,实际是由游才梅个人请朋友帮忙设计,且天权星公司迄今未取得商标权;该组证据是天权星公司和李杭泽庭外和解的产物,其对事实的认可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3.对《抖音账号更改规则IP360取证》《关于火山小视频新闻报道IP360取证》,经过庭后核实,对真实性无法确认,达不到天权星公司关于“案涉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证明目的。4.对渝信证字第15169号公证书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达不到天权星公司关于“游才梅持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明目的。


二、游才梅提交了五组证据:


1.天权星公司注册的@天权星传媒抖音号截图2张,拟证明:(1@天权星传媒抖音号,有天权星公司的logo作为抖音账号的头像标识,有“天权星传媒”作为抖音号名称,并附天权星公司简介;(2@天权星传媒抖音号的注册时间至少在2018518日之前。2.天权星公司注册的@天权星传媒快手号截图2张,拟证明:@天权星传媒快手号,有天权星公司的logo作为快手账号的头像标识,有“天权星传媒”作为快手号名称,并附天权星公司简介。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大胃王浪胃仙”商标状态截图4张,拟证明:天权星公司申请注册“大胃王浪胃仙”的第29类商标、第31类商标、第41类商标、第43类商标等,截止到202296日,该商标状态均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即天权星公司还未取得注册商标。4.大渡口区公证处2022渝渡证字第4884号《公证书》1份,拟补强证明《@天权星传媒抖音号截图2张》的真实性。5.大渡口区公证处2022渝渡证字第4885号《公证书》1份,拟补强证明《“大胃王浪胃仙”商标状态截图4张》的真实性。


天权星公司质证认为:1.对第1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2.对第2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3.对第3组、第5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案涉商标的关联方有天权星公司和李杭泽,在近期李杭泽出具的申请和授权书中可以直观反映商标已经处于实质上的无争议状态,至于游才梅辩称的一审中李杭泽的代理人所举示的证据,李杭泽并不认可该代理人的行为,并撤销了该代理人的代理权;4.对第4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合法性不认可,因为天权星公司可以同时有多个抖音账号。


浪胃仙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本院认证认为,1.天权星公司提交的四组证据中,除了第一组证据外,浪胃仙公司和游才梅对其他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该三组证据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故本院只将第一组证据作为二审新证据,但对其证明力将结合本案其他事实予以综合认定;2.游才梅提交的五组证据,其真实性均能够确认,但这些证据均是游才梅为了补强一审已经认定的事实所补充的证据,相关事实已经被一审法院查明,故均不作为二审新证据。


二审审理查明,浪胃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和游才梅是婆媳关系。经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杨荣和游才梅于202077日成立了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荣任执行董事兼经理,游才梅任监事。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问题是:一、案涉抖音、快手账号的归属;二、游才梅、浪胃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三、如构成不正当竞争,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现评述如下:


一、案涉抖音、快手账号的归属问题


本院认为,账号权属之争,本质上就是账号所代表市场经济价值的归属之争。对于抖音、快手账号而言,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对于账号的归属,双方有明确约定则从约定,没有明确约定则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账号运营情况和运营结果等情况,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本案中,首先,从案涉账号注册过程看,游才梅注册案涉账号时其系天权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经理。天权星公司主张,企业申请抖音账号认证,必须先使用手机号注册,因天权星公司注册相关账号时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董事兼总经理系游才梅,故公司决定让游才梅使用其手机号注册账号,并由游才梅代表公司管理案涉账号。该主张符合情理,且能和双方聊天内容相印证。其次,从账号使用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前述案涉账号中发布的内容均系李杭泽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的视频,并无游才梅的个人生活视频。再次,从双方交流账号归属和管理情况看,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相关聊天记录显示游才梅就如何经营账号、如何开展艺人管理工作等问题与天权星公司其他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并表示李杭泽的所有账号都属于公司,而相关资料亦显示公司为李杭泽的抖音直播活动、视频拍摄、粉丝维护等投入了资金和人力。第四,游才梅在一审中举示了《网络平台账号使用权授权协议》,但由于游才梅反对对该份协议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该份协议的真实性存疑,故该份协议中对游才梅有利的内容也自然无法得到确认。最后,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天权星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形成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账号只有通过使用而吸引了一定的粉丝和一定的市场影响力,才具有市场价值。综上,根据现有证明,能够确认游才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均属于其履行天权星公司经营业务的职务行为,故案涉账号应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


二、游才梅、浪胃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1.“浪胃仙”是天权星公司之前签约的艺人李杭泽的艺名,艺名具有人身性,不可转让、放弃、继承,由艺人独享;同时艺名也具有财产性,可由艺人支配允许他人使用。天权星公司对“浪胃仙”的使用是基于李杭泽对其艺名的授权许可,随着李杭泽离开天权星公司并终止合作天权星公司也不再享有“浪胃仙”的使用权。而浪胃仙公司成立于2020729日,即成立于李杭泽与天权星公司的合作终止之后,浪胃仙公司在李杭泽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李杭泽的艺名“浪胃仙”并无不妥。2.天权星公司认为其提供的与李杭泽签订的《艺人独家经济合同》(复印件)的合作期限是3年,而李杭泽解除合同的时间是在双方合作到2年左右的时候,李杭泽的函不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由于《艺人独家经济合同》是复印件,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使是形式是真实的,也无法证明其中的内容的合法性。况且,“浪胃仙”是李杭泽的艺名,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即使《艺人独家经济合同》是真实的,但在李杭泽于2020723日向天权星公司发出《关于不再延长艺人经纪合同的函告》之后,天权星公司仍坚持认为合同没有解除并继续使用“浪胃仙”,也不能够对抗李杭泽将自己的艺名“浪胃仙”许可他人使用,况且游才梅在与天权星公司相关人员微信聊天中提及合约到期事宜时,对方并未在谈话中对此提出异议,天权星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双方在后续的交谈中为此发生争执。故浪胃仙公司经李杭泽授权使用“浪胃仙”具有合理性。3.天权星公司申请注册一系列含有“浪胃仙”字样的商标,但这些商标目前都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虽然天权星公司举示了李杭泽放弃无效或者撤销申请的声明,但这些商标的状态并未改变,因此在天权星公司未举证证明前述标识经其宣传使用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下,其主张浪胃仙公司使用“浪胃仙作为企业名称易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不成立。4.浪胃仙公司在李杭泽离开天权星公司后,与李杭泽建立合作关系期间,使用案涉账号发布了相关视频,上述账号系游才梅以个人名义注册,其上未标注天权星公司名称,亦未有相关天权星公司宣传内容,虽然浪胃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荣和游才梅之间是婆媳关系,但天权星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并没有杨荣和游才梅在天权星公司任职期间串通损害案涉账号的行为,故浪胃仙公司使用案涉抖音、快手账号发布相关视频不具有违法性。5.至于游才梅与杨荣成立的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其企业字号使用“天权星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另案解决,天权星(重庆)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实施了与本案有关行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游才梅与杨荣的前述行为不予审查。综上,天权星公司主张浪胃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天权星公司基于此而要求浪胃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游才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认为,游才梅在天权星公司任职期间,明知案涉账号系天权星公司在运营,案涉账号聚集的商业价值亦是天权星公司运营的结果,却利用掌控案涉账号之便利,将案涉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损害了公司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侵犯,故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当。天权星公司若要求游才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应另行解决。


综上,天权星公司、游才梅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140元,由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5060元,由游才梅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黑小兵

审判员     

审判员    宋黎黎

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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