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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杭州中院:微播视界公司对抖音平台数据享有权益,六界公司未经许可抓取、使用打赏及收益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赔100万

杭州中院 IP控控
2024-08-26


一、一审原告微播视界公司诉讼请求

1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抓取“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原告的涉案数据;

诉讼过程中变更为:判令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抓取、使用“抖音”平台打赏及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非法抓取自原告的涉案数据;

2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宣传、推广、销售包含涉案数据的“小葫芦大数据”产品及服务;【诉讼过程中放弃此项诉讼请求】

3判令六界公司在“小葫芦”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小葫芦大数据”微信公众号、“小葫芦大数据”新浪微博官方账号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4判令六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

诉讼过程中变更为:判令六界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50万元;

5判令六界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余杭法院):

1.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获取、使用“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涉案数据;

2.六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葫芦”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事先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根据微播公司的申请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所需费用由六界公司承担);

3.六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元;

4.驳回微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杭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余杭法院):

(一)微播公司享有涉案数据权益

首先,在案证据显示“抖音”APP的运营者系微播公司。用手机下载“抖音”APP后查看应用详情,显示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下载后点击“设置”-“关于抖音”-“营业执照”,显示微播公司营业执照;在“抖音”APP显示的多份与用户的协议,包括《“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充值协议》《直播主播入驻协议》等,均明确载明协议一方为微播公司。

其次,涉案数据具备商业价值。抖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0抖音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8月,抖音日活跃用户突破6亿;截止2020年12月,日均视频搜索次数突破4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显示:“对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的数据测算结果显示,共有2097万人通过抖音平台从事创作、直播、电商等工作而直接获得收入,其中许多都是从事互联网营销师和直播销售员的新职业。”“围绕主播而形成的创业团队,衍生出运营管理、直播服务、视频服务、直播电商、辅助后勤等五大类20余种职业,包括策划、助播、场控、品控、客户服务等多种新兴就业形态。综合测算,抖音平台共计创造了3561万个直接就业岗位。”尽管单一的直播系由具体的用户开展,其权益应当归属于具体用户,但微播公司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就该些直播数据投入了大量运营成本,并通过运营该些数据实现其商业策略,该些数据整体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音产品的运营及该些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予以保护。

最后,微播公司主张该些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用户注册登录“抖音”APP、在“抖音”APP上进行充值、直播时均需同意相应协议。《“抖音”隐私政策》明确载明“抖音”可能收集点击、关注、收藏、搜索、浏览、分享等用户必要的行为信息、用户主动发布的信息及其昵称、头像等;《用户充值协议》明确载明“抖音”平台会收集记录用户充值购买抖币并在平台相关产品或服务中使用抖币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及创作者等行为信息;《直播主播入驻协议》明确载明平台对主播个人的人身形象、身份标识以及账号内容拥有权利,且有权保留主播因使用平台而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据。鉴于直播收益数据和用户打赏数据系“抖音”直播功能运行中必然产生的数据,且微播公司收集涉案数据征得了用户同意,微播公司基于其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产品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微播公司主张该些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

综上,微播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六界公司的相应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六界公司的行为对微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运营者,六界公司系小葫芦官网(www.xiaohulu.com)的经营者,二者皆为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均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主体。本案中,微播公司主张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包括主播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2条第4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界公司认为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手段合法合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关于法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属于该法的一般条款,其适用应具有“谦抑性”,在该法第二章的具体条款能够规制被诉行为的情形下,不应再适用第2条的规定。故首先应考察被控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由于案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前三项情形,故考察是否违反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因此,评判六界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审查六界公司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是否属于“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有无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本案中,首先,就行为方式而言。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数据运营方难以掌握数据获取方通过何种手段获取数据的直接证据,而数据获取方对此清楚知晓且掌握其自身使用该种技术手段的证据。因此,在数据运营方已经穷尽所有其所能掌握的证明材料,初步证明数据获取方采用不当技术手段获取其数据的高度可能性时,应当由数据获取方就此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根据六界公司的自述,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抖音直播间数据当无疑问。尽管并无在案证据显示六界公司系通过突破微播公司技术防护措施直接从其后台抓取涉案数据,但就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获取直播间数据,六界公司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诉讼过程中,六界公司陈述系通过真机或虚拟机的方式进入“抖音”直播间,用预设程序操控真机或虚拟机以拟人自动化操作方式不断轮巡直播间并截图,并通过OCR技术识别截图中信息,以此整理、计算得出涉案数据。但首先,就每个直播间的轮巡周期,六界公司在现场勘验时陈述约为5-15分钟轮巡一次,每出现一个新的页面就会截图1张,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又陈述约为1小时轮巡一次,每次轮巡截图1张,其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其次,关于OCR识别,六界公司陈述系运用自研OCR+百度OCR识别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如按照每日5000个主播,每个直播间5分钟轮巡一次的频率,即使每次轮巡只截图一张(实际按照六界公司陈述应为每出现一个新的画面截图一张),则每日产生的截图数量为144万张;按照每个直播间15分钟轮巡一次的频率,则每日产生的截图数量为48万张,在六界公司自述自研OCR能够每日识别约十几万截图而百度OCR每日免费调用次数有限的情况下,六界公司如何通过自研OCR+百度OCR识别技术处理该些截图,无法给出合理说明,且六界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在被诉行为发生期间调用百度OCR的有效证据;最后,将小葫芦官网上显示的主播某场直播收入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对比,偏差较小,如按六界公司陈述系按每个直播间约1小时轮巡一次,每次轮巡截图1张的频率,如何实现该种数据的精确度,六界公司无法给出合理说明。就以上事实,六界公司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六界公司辩称其获取数据方式合法合理,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就行为后果而言。某种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该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做整体利益衡量和判断。就本案而言,第一,经营者利益方面。经营者选择何种数据公开、何种数据不公开,通常是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考量。本案中,普通用户观看“抖音”直播间主播直播时,无法查看全站排名靠前的主播的直播收益信息及用户对其的打赏信息;只能查看最多200名打赏靠前的实时在线观众打赏的虚拟“音浪值”,但无法知晓其具体打赏金额,亦无法查看其对他人的打赏数据;直播间用户打赏系以飘屏方式展示,且停留时间较短,亦未显示打赏礼物价值;可查看主播收礼任务完成进度,但不显示礼物价值。可见,微播公司对“抖音”用户打赏和主播收益的真实数额均未公开展示,以此保护用户、主播数据安全。该种数据展示规则,系微播公司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粘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设置,从而保持其竞争优势;而六界公司将“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通过自行整理计算后予以公开展示,使得本来无法通过自然人为方式获得的数据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及其运营逻辑和秩序,进而破坏该种平衡,容易引发主播与普通用户的不满,破坏用户粘性,进而损害微播公司该种竞争优势;第二,消费者利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本案中,虽然六界公司公开的数据并未展示用户真实姓名,但由于主播直播时往往系真人出镜,即便仅展示主播昵称和头像,也能够结合其直播形象与其本人相对应,从而识别特定的主播自然人个人。通过六界公司公布的数据,能够获悉某个特定主播的收入状况等敏感信息,用户打赏数据则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消费偏好、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该些数据往往系主播和用户不愿对外公开的数据。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其行为本就丧失合法性基础,其对该些数据进行分析、对外展示的行为,侵犯了包括打赏用户和主播在内的抖音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而影响用户对微播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最终造成微播公司用户流失,损害微播公司利益;第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六界公司的基础数据直接来源于“抖音”,并经简单计算得出,对数据的使用行为没有任何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六界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侵害了微播公司、“抖音”主播及打赏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4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六界公司的相应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杭州中院):

(一)六界公司与微播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护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受损害,从而维护合法有序的竞争秩序。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当前互联网经济形态下,竞争关系的内涵与外延较之传统经济形态已发生重要变化,并不以同业竞争为限,只要一方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双方经济利益存在此消彼长的影响,即可认为存在竞争关系。具体到本案,尽管六界公司运营的小葫芦平台提供的是数据分析产品,与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提供的系社交服务有所区别,但涉案数据本身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六界公司的涉案行为客观上确能影响到抖音用户对抖音平台数据安全的信心及个人隐私的担忧,进而造成平台用户的流失及平台利益的减损,这无疑会妨碍、破坏抖音平台的正常运行,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微播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数据的竞争性权益,并不以是否对涉案数据进行商业开发为前提,而只要证明其系抖音平台的经营者,基于平台运营需求及管理责任,为抖音产品及服务投入了运营成本并享受运营利益,而六界公司的行为妨碍、破坏了抖音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即可。微播公司主张对涉案数据享有竞争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

(二)六界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法条表明,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不仅规制互联网领域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延伸至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新型行为。当被诉侵权行为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三类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检视并利用本条兜底条款加以规制。本案中,判断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也即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与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相似性,以及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无合理抗辩之理由。

关于六界公司涉案行为与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似性,重点在于判断六界公司是否使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本案中,抖音平台的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等具体金额的相关数据均属非公开信息,六界公司也认可直播界面仅有两处打赏信息,且信息界面均不完全,从抖音直播间前端页面无法获取完整的打赏数据。对于六界公司所称通过OCR技术识别并整理直播间截图信息,其无法给出就微播公司所承认的该技术相较微播公司自身技术手段具有更高的数据处理精度的合理解释,也并无其主张的调用百度OCR技术的有效证据。一审现场勘验结果也表明,按照六界公司所述的群控软件+百度OCR识别技术,事实上无法获取如此精确的数据信息。鉴于六界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也无法合理解释其数据来源,据此,本院认为六界公司的行为构成使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

关于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抖音平台仅公开部分用户数据系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以及产品发展策略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而六界公司利用不正当技术手段私自获取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信息,并将获取的数据加工后在小葫芦平台上进行展示和销售,从微播公司角度而言即是危及了微播公司的数据安全环境,侵犯了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的隐私,影响了抖音及相关附属产品和服务的商业策略的实现。从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角度而言,普通用户的打赏数据被获取,即意味着对应用户的浏览兴趣、消费水平与使用频率等个人敏感信息被掌握。而用户打赏数据的集合即代表着相关主播的直播收入明细情况。此类个人敏感信息未经信息持有人本人许可而擅自被获取,他人仅需支付一定对价即可获得用户个人的隐私数据,不仅会严重影响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对抖音平台的信任,导致用户流失与商誉损害,更有可能造成社会层面对于自身数据被轻易获得并随意公开的恐慌等结果,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综上,本院认为,六界公司的涉案行为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于六界公司是否具有合理抗辩之理由。六界公司主张其小葫芦平台所提供的产品具有促进直播行业高效发展和增进社会福祉的有益效果。事实上,将用户打赏数据与主播收入明细进行公开,与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提升并无直接关系,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在用户消费偏好与打赏数据均隐藏的情况下,主播通过不断优化其直播内容吸引用户进入直播间并对其进行打赏,本就系产业良好竞争的常态。而当用户个人信息被披露,即意味着主播可以通过争取特定打赏者偏好而改变直播间原有的良好生态,并不能保证直播内容往正向内容发展。并且当主播的收入明细被公开之后,也难免会造成主播之间的恶性竞争,打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另外,直播打赏数据公开,将变相激励MCN机构以挖角高收益主播获取高额回报,形成负面价值导向,最终将损害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尽管平台经营者应当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但这是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六界公司的抗辩理由未考到虑其行为对微播公司乃至整个直播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合议庭:成文娟、郎梦佳、张丽荣

一审裁判日期:2021.12.21

二审合议庭:邓兴广等

二审裁判日期:2022.7


判决书正文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1民终1203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潍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璞虑、潘莹,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文娟,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金晶,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秀容。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陈锐,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原审被告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扒块腹肌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六界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0民初291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第一,原审法院在关于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对被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部分,并未就二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进行分析,而是以“二者皆为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均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主体”简单一笔带过后,便进入了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论证。事实上,二者之间并不构成竞争关系。在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实践中,对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一般而言应首先判断涉案经营者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只有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的竞争行为才可能会对其他经营者经营活动造成损害,并最终损害竞争秩序。若二者间无竞争关系的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竞争秩序的损害便无从谈之。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属于同业竞争者,二者运营的产品并不相同。被上诉人运营的抖音属于社交平台产品,该产品为注册抖音帐号的用户提供发布视频、评论、转发、开展直播等服务,该产品的消费群体为普通消费者。而上诉人运营的小葫芦产品是一家数据分析平台,为用户提供数据分析服务,其产品主要面向MCN机构公司、主播工会、品牌公司等。两产品间不会相互替代,不具有竞争关系。再者,被上诉人没有对涉案数据进行任何商业开发,上诉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交易机会的争夺或损害。被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获得可对涉案数据进行开发的授权。并且,其在庭审中亦自认其从未对涉案数据进行开发使用。因此,被上诉人对于涉案数据并无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利益,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经营业务、所处市场、消费群体等方面均不相同,二者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竞争关系,上诉人的行为也不构成原审法院认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法院也认为,若要适用该法条评判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审查上诉人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是否属于“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有无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但原审法院在后续的论证中却并未对此一一进行分析认定,而是主要分析了涉案行为对各方利益造成的影响,随之得出上诉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认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从“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有无妨碍、破坏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三个方面分析,上诉人属于采用正当技术手段获取公开数据,该行为并不属于通过影响用户选择等方式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之行为。


1.上诉人小葫芦产品所展示的涉案数据均是在未登录状态下,利用合法技术手段,在识别抖音直播间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经过分析、加工、校准后所得,是正当的竞争手段。上诉人获取公开数据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是自研群控软件及自研加百度OCR识别技术,该技术的合法性、可行性已在原审法院进行现场勘验时得到证实。并且,为进一步证明该技术手段的合法正当,上诉人亦提供了OCR软件识别演示记录、百度OCR账号情况截图等证据进行证明。但因为上诉人早已在本案审理前按照禁令要求删除全部涉案数据及相关记录、停止识别获取涉案数据的行为,不可能完全还原当时的获取过程。在上诉人已尽力举证并已证明其获取手段正当合法,其获取的数据与采用的技术手段基本对应的情况下,如仍认为上诉人技术手段不合法的,应由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事实上,本案中被上诉人一直主张上诉人通过不正当技术手段非法抓取涉案数据,但其自始至终从未提供过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2.上诉人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不属于通过影响用户选择,实施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相反,上诉人的行为为被上诉人抖音产品增加了日活跃用户数量,被上诉人非但未有损失反而因此获益。首先,上诉人采取OCR技术的行为与普通用户的正常浏览行为无异,不会对抖音客户端或者服务器造成额外负担。上诉人使用OCR技术识别抖音直播间信息的步骤大致包括点击进入直播间、浏览直播画面、点击翻阅打赏榜单等,与抖音用户正常浏览直播间的行为并无差异,整个过程没有绕开抖音官方客户端,自然不可能存在绕开、突破抖音所使用的任何反抓取技术措施,也不会对抖音服务器发送过量的请求而增加服务器的处理负担。就每个单独的直播间而言,上诉人的行为相当于只增加了一名用户的访问,没有破坏抖音产品服务的正常运行。其次,上诉人的小葫芦产品不会对其他用户选择、使用抖音造成影响。小葫芦产品为数据分析产品,而抖音属于网络社交平台,二者产品内容、服务方式、消费群体等均不相同,双方之间不存在竞争或替代关系。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只使用抖音,也可以只使用小葫芦产品,还可以同时使用抖音和小葫芦产品。并且,若消费者只选择使用小葫芦产品,并不意味着抖音用户数量的消减,因为两产品间的消费群体并不相同,无法进行比较。最后,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抖音在2020年4月至行为保全之日因上诉人行为出现服务器崩溃、失去响应等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形。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020抖音数据报告(完整版)》反而能够证明上诉人行为增加了抖音的日活跃用户数量。


第三,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亦未对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依法无需赔偿。即使认定上诉人行为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1.如前所述,上诉人的行为没有给被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反而为其抖音产品增加了用户数,对抖音是有益的。并且,上诉人的行为也不会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没有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民法典》第1034条和2020年实施的《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第3.1条对于“个人信息”的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的各种信息”。即现行法规对于“个人信息”的要求是必须识别到“特定自然人”。从上诉人小葫芦展示的涉案数据来看,能够显示的信息仅有土豪的抖音昵称、打赏的主播、主播昵称、直播时段和贡献值等,并不包含该抖音用户的真实姓名、性别、年龄、定位等,无法识别任何“特定自然人”。《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附录A也提供了判断某种信息是否构成个人信息的两条路径。一是从信息到个人,如知道身份证号、社保账号即可锁定到特定自然人;二是从个人到信息,即已知某一特定自然人,该特定自然人的日常活动如行踪轨迹也是个人信息。然而,小葫芦网站中的涉案数据均不能满足上述任何一种路径,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4条2款,隐私权本身就被个人信息所涵盖,既然涉案数据已经不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自然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对象。再者,根据抖音直播间的展示规则,主播为自愿采取真人露脸方式进行直播,用户打赏本身就属于公开信息,而且会出现两次:一是打赏发生时,直播间界面会弹出显示打赏用户昵称和打赏礼物;二是直播间右上角的榜单中还会显示打赏前200名的用户。可知,抖音用户本身也是知道自己的相关信息是会被抖音所公开,并不具备隐私的私密性要求。2.即使上诉人行为构成侵权,原审法院判赔金额明显过高。首先,上诉人并无侵权的主观恶意。并且,上诉人在收到法院禁令裁定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数据,停止涉案行为,已最大程度降低被上诉人可能的损失;其次,涉案行为持续时间从2020年4月到2021年3月,只有不到1年时间,被上诉人对涉案数据没有任何开发,无损失;再次,上诉人作为大数据分析平台,涉案数据为一小类,只占平台中非常小的比例,即使构成侵权,侵权程度亦非常轻微;最后,上诉人并未因此获利。涉案数据产品还在研发、宣传阶段,官网的产品标价也多是宣传效果,实际成交量很低。而上诉人前期投入的研发成本很高,在删除涉案数据后也无法开展此类产品的经营,上诉人对此没有获利。


第四,上诉人小葫芦产品促进整个直播行业的高效发展,被上诉人在本案中的主张意在对公开信息的垄断,依法不应获得支持。上诉人通过自研群控软件及自有OCR技术识别抖音直播间展示的公开信息,并就识别生成的数据投入大量的人力、技术进行校准、分析、修正形成小葫芦数据产品。MCN机构或者品牌公司可以通过参考小葫芦提供的信息,了解哪些主播具有较强的带货能力,进而决定与哪一名主播开展合作;主播公会或是主播个人也可以通过小葫芦产品了解自己的直播热度走向,进而思考自己的类型和定位。小葫芦产品无疑有益于整个直播行业的高效率发展,促进主播与品牌、MCN机构之间的沟通和交易。基于网络环境中数据的可集成、可交互之特点,任何平台经营者应当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否则将可能阻碍为有益用途为目的的数据运用,有违互联网互联互通之精神。最后可能造成所有网络公开信息都被运营商单方面垄断,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微播公司答辩称: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无误。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的理解,司法实践已形成共识,凡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受到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的竞争者,均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的流量经济形态下,更不以直接竞争关系或者同业竞争关系为限。微播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数据的竞争性权益,并不以是否进行商业开发为限,并且微播公司享有的是整体上的竞争性权益,只要证明自身为抖音产品及服务的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为抖音产品及服务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即可,无需提交单一用户对其自身数据的授权。


第二,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采取了正当技术手段,对非公开数据的来源也无法自圆其说,原审法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4款的法律适用是正确的。上诉人提出的“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有无妨碍、破坏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三个方面,其实就是一审判决中的“行为方式”和“行为后果”两个方面。行为方式的评判即使用何种技术手段、该种手段和方式是否正当;行为后果的评判即有无妨碍、破坏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从行为方式的角度,上诉人认为自身技术手段合法的依据主要是两点,一是涉案数据是抖音直播间的公开信息,二是上诉人使用的是群控软件+百度OCR识别技术公开信息。被上诉人认为这两点理由均不成立。1.涉案数据并不是抖音直播间的公开信息。首先,抖音平台从未公开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的具体金额的数据,小葫芦平台之所以能够公开这些金额数据,必然是通过某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到了原始打赏记录后进行加总计算的得出的。其次,从抖音直播间前端页面无法获取原始打赏记录。上诉人也认可抖音直播间的页面中有两处会出现打赏信息,第一处在打赏发生时的飘屏,第二处是右上角的在线观众榜单。但是,用户单次打赏飘屏提示存续时间仅1-2秒,礼物刷的速度快时数据跳动迅速,甚至不一定显示完整用户昵称,如果不对几十万直播间进行全程录像并慢速播放,根本无法识别;而在线观众榜单只显示在线的前200名观众的打赏记录,如果观众下线就不再显示。因此,抖音直播间的数据展示规则决定了这些打赏记录是为了增强用户互动体验而设置的,根本不是公开信息。2.按照上诉人所述的群控软件+百度OCR识别技术,根本无法获取涉案数据。上诉人在现场勘验和一审中其实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身的技术方式,仅仅是口头陈述。即便是口头陈述的技术手段,也出现前后矛盾之处。例如关于轮巡时间就出现过两种说辞,一种是5-15分钟,一种是1小时,而无论哪种轮巡方式都无法赶上抖音直播间1-2秒的飘屏速度。再如,现场勘验时上诉人陈述每天把截图下来的数据通过OCR技术识别完后会进行分析整理,第二天上传小葫芦平台,而在一审行为保全听证中,法官现场随机抽查正在直播的主播,可以发现小葫芦平台已经更新其该场直播的收入情况,仅仅延迟40分钟,说明小葫芦平台是实时更新的,根本不可能通过所谓的“群控手机轮巡+OCR识别+分析整理再上传”技术路径实现这种实时更新。另外,小葫芦平台上的数据展示方式暴露了其技术手段,根本不可能是通过直播间前端页面识别的方式获取。例如,小葫芦平台上公布的用户打赏数据精准度达到小数点后2位,但是抖音直播间前200名在线观众榜单会对用户打赏数据进行模糊化处理,仅显示小数点后1位。再如,一审庭审中现场测试了百度OCR识别技术,识别结果错误率高,尤其是因用户昵称包含表情、符号,无法精准识别,但小葫芦平台显示的用户昵称均完整,说明其并非通过OCR技术识别所得涉案数据。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数据获取方式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不具有正当性是完全正确的。


从行为后果的角度来说,上诉人认为其行为反而增加了日活跃用户数量,是为被上诉人谋福祉,完全是无稽之谈。抖音平台的用户数量增加得益于平台自身的成功运营,并不是必须要出现用户流失、服务器崩溃等情形才能认定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


第三,原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合理,充分考虑了涉案数据的价值、小葫芦平台会员的价格、行为保全禁令的执行情况、侵权情节和主观过错等方面。上诉人认为小葫芦平台公开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对消费者利益没有损害,这是在机械套用个人信息的法律概念。主播的收入和观众的打赏对于用户而言是非常敏感和隐私的信息,因为小葫芦平台的公开,被上诉人甚至遭到了很多主播的投诉。上诉人还意图混淆用户自愿的概念,认为用户知道相关打赏信息会显示在飘屏和榜单中,但是无论是用户还是主播都从未自愿或者说也不可能愿意公开打赏和收入的金额总和。


第四,小葫芦公开涉案数据不仅不会促进直播行业发展,反而会扭曲直播行业秩序,形成负面价值引导,引发平台及MCN机构直接的恶性竞争。直播打赏数据一旦完全公开,将变相激励MCN机构放弃中小主播培育,取而代之以挖角高收益主播获取高额回报,引发平台之间、MCN机构之间的恶性竞争,最终损害直播行业健康发展,扰乱市场正常竞争秩序,形成负面价值引导。数据的运用和直播行业的发展应当建立在合法有序的前提之上,不应鼓励上诉人的这种行为。综上,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淘宝公司述称,鉴于在一审庭审中微播公司放弃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且淘宝公司在二审中也是作为原审被告,上诉人对淘宝公司无实质性诉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厦门市扒块腹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陈述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微播公司主张权利情况


“抖音”APP系短视频分享平台,使用手机在应用商店下载“抖音”APP,应用详情显示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下载后点击“设置”-“关于抖音”-“营业执照”,显示微播公司营业执照。


抖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0抖音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8月,抖音日活跃用户突破6亿;截止2020年12月,日均视频搜索次数突破4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显示:“对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的数据测算结果显示,共有2097万人通过抖音平台从事创作、直播、电商等工作而直接获得收入,其中许多都是从事互联网营销师和直播销售员的新职业。”“围绕主播而形成的创业团队,衍生出运营管理、直播服务、视频服务、直播电商、辅助后勤等五大类20余种职业,包括策划、助播、场控、品控、客户服务等多种新兴就业形态。综合测算,抖音平台共计创造了3561万个直接就业岗位。”抖音短视频APP曾获易观之星“年度最受欢迎APP”、搜狗“年度最具影响力APP类大奖”等荣誉。


2020年2月20日生效的《“抖音”用户服务协议》载明:1.导言“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系指微播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并运营的、标注名称为“抖音”的客户端应用程序(同时含其简化版等不同版本)以及相关网站(www.douyin.com)向您提供的产品与服务……5.用户行为规范5.1用户行为要求您应对您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行为负责,除非法律允许或者经公司事先书面许可,您使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不得具有下列行为:5.1.1使用未经公司授权或许可的任何插件、外挂、系统或第三方工具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正常运行进行干扰、破坏、修改或施加其他影响。5.1.2利用或针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进行任何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非法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4)使用未经许可的数据或进入未经许可的服务器/账号;……6.“抖音”信息内容使用规范6.1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任何用户、第三方均不得自行或授权、允许、协助他人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中信息内容进行如下行为:(2)擅自编辑、整理、编排“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信息内容后在“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源页面以外的渠道进行展示;……10.知识产权10.5公司为“抖音”开发、运营提供技术支持,并对“抖音”软件及相关服务的开发和运营等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等享有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全部权利。


2020年9月15日更新的《“抖音”隐私政策》载明:1.2播放浏览a.为保障推荐内容的质量并向您推荐可能感兴趣的视频及相关信息,抖音可能会收集相关必要的日志信息。b.上述日志信息包括:您操作、使用的行为信息:点击、关注、收藏、搜索、浏览、分享,您主动提供的信息:反馈、发布、点赞(喜欢)、评论,地理位置信息……1.3.1信息发布a.您发布音视频、图片等内容或进行评论时,我们将收集您发布的信息,并展示您的昵称、头像、发布内容和信息。e.用户因使用我们的产品或者服务而被我们收集的信息,例如其他用户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含有您的部分信息(如:在评论、留言、发布图文、音视频中涉及到与您相关的信息)。3.1.1共享原则a.授权同意原则:未经您的同意,我们不会共享您的个人信息,除非共享的个人信息是去标识化处理后的信息,且共享第三方无法重新识别系类信息的自然人主体。如果第三方使用信息的目的超越原授权同意范围,他们需要重新征得您的同意。5.我们如何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a.我们非常重视您个人信息的安全,将努力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包括技术方面和管理方面)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防止您提供的个人信息被不当使用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被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丢失或泄露。目前,抖音已经通过了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的测评和备案,并通过了国际权威的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及ISO27701隐私信息管理认证。


根据微播公司2021年1月25日的公证,点击“抖音”APP“钱包”进入充值页面后,点击“充值即代表同意《用户充值协议》”,显示《充值协议》,载明:本抖音充值协议由您与抖音平台运营主体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第一章服务规则1、“抖币”是本平台向您提供的用于在本平台上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币,您可以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等本平台上产品或服务(具体可购买产品和服务请查看相应产品、服务页面说明),并将购买的虚拟礼物打赏给主播或平台创作者。第四章附则1.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服务,或者基于法律规定、主管部门要求、业务开展情况等因素的更新与变化,本平台将适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修订,该等修订内容一经公布立即生效,本平台将通过本平台发出更新版本,您可通过“抖币”充值页面随时查阅最新版本的协议条款。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平台提供的充值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请您立即停止充值。根据微播公司2021年4月13日进行的公证,《充值协议》载明:第一章服务规则7.为更好的向您提供产品服务,平台会收集记录您充值购买抖币并在本平台相关产品或服务中使用抖币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您充值、购买虚拟礼物等产品或服务、打赏主播及创作者、发红包、加入粉丝团及其他在抖音及关联平台使用抖币所产生的行为信息,以及您的账号、背包内未打赏礼物、抖币余额等账号信息。


在“抖音”APP上视频直播需要点击《直播主播入驻协议》,载明:本直播主播入驻协议(以下称“本协议”)由您与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签订。2.4……除非有相反证明,您知悉、理解并同意,……针对您个人的人身形象(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形象、表演形象、广告形象、平面形象,以下合称“人身形象”)及身份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昵称、艺名、肖像、签名、声音、符号、动画图标等,以下合称“身份标识”)以及您的账号内容,您同意授予公司及其关联方、控制公司、继承公司一项全球范围内、免费、非独家、可再许可(通过多层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制作衍生品、表演和展示等权利),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当前或其他网站、应用程序、产品或终端设备等……4.4无论本协议因为任何原因终止的,对于您在公司平台账号中的全部数据或您因使用公司平台而存储在公司服务器中的数据等任何信息,公司可将该等信息保留或删除。


二、被诉侵权行为


2020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计算机,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搜索“xiaohulu.com”,查询到网站名称为“小葫芦官网”,主办单位六界公司。使用免费版账号登录该网站,查看到有包括抖音、快手、斗鱼、虎牙等9个平台在内的“直播红人榜”,通过选择“礼物贡献收入榜”,“所属平台:抖音”“维度:礼物收入”及时间筛选,可查看到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收到贡献值”从高到低排序的主播及其具体的“收到贡献值”金额。点击其中几个主播,均可查看到其昵称、抖音号、简介,点击“直播数据分析”,有“今日”“昨日”“近7日”“近30日”等选项,选择“近7日”,显示“近7日共进行过11场直播”及具体礼物收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送礼人数、直播时长、总观看数及峰值在线,并配有近7日直播礼物收入的曲线图及具体直播记录(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总直播时长、观看数、峰值在线、收到贡献值、送礼人数等信息),主播直播数据下有“近7日送礼土豪”,按照给该主播的送礼金额从高到低排序。点击其中一个“送礼土豪”昵称,提示:“该功能仅限基础版及以上版本使用购买或升级会员版本来获取权限”,点击“前往购买”,付款99元购买“基础版”,依次点击不同“送礼土豪”的昵称,显示其昵称、送礼总额、近30天送礼、喜欢主播,点击“送礼详情”,可显示“近30天”“近一年”及“上一年”的相应送礼曲线图,并可查看“Ta打赏过的主播”及送礼占比、贡献值。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864号公证书。


2020年12月29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清洁手机,利用手机淘宝,在掌柜名为“tb4576529250”、店铺名为“蝉妈妈数据分析会员店”的淘宝店铺购买“小葫芦数据官方授权土豪排行多平台榜单直播人气抖音快手虎牙会员”的商品(豪华版月卡)一件,实付款188元。客服为其开通小葫芦官网(xiaohulu.com)高级版账号。经向客服索取发票,其开具盖有扒块腹肌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增值税电子发票一张。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984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175号公证书。


2020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清洁计算机,利用前述购买的高级版账号登录小葫芦官网,同样可查看到“直播红人榜”下主播的收到贡献值及其不同时间维度的礼物收入及其曲线图、每场直播的“收到贡献值”、给其送礼金额从高到低的土豪及其具体送礼金额;“土豪”送礼总额、近30天送礼、“近30天”“近一年”及“上一年”的相应送礼曲线图、打赏过的主播及其送礼占比、贡献值等信息。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0177号公证书。


2021年1月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清洁计算机,使用高级版账号登录小葫芦官网,首页“全网红人”下显示“小葫芦数据已涵盖全网6611.07万主播,3.12亿视频作者”。“小葫芦官网更新公告”载明:“小葫芦官网2020年4月8日更新详情:1.新增抖音平台主播直播数据;2.抖音直播数据主要包含:抖音直播收入榜、抖音直播土豪榜和抖音直播指数榜;3.抖音直播主播详情页包含:主播的直播数据、短视频数据、电商数据、舆情分析和用户画像。”“小葫芦数据产品介绍PPT(附权益表)”显示:其版本分为免费版、基础版(99/月)、高级版(199/月)、豪华版(899/月)、专业版(1699/月)、全家桶(3999/月),可查看数据权限依次增加;“小葫芦大数据新官网使用说明文档”下载明:“小葫芦直播红人榜单主要提供主流直播平台主播的礼物收入情况、弹幕互动情况还有小葫芦独有的小葫芦指数,根据这些数据我们能更清晰地查看主播的每日直播数据”,“土豪榜主要是查看各平台送礼的一些头部粉丝的基本信息,包含土豪昵称、土豪等级、平台及金额。”回到首页,查看到“直播红人榜”项下,通过选择“礼物贡献收入榜”,“所属平台:抖音”“维度:礼物收入”及时间筛选,可查看到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收到贡献值(即周期内粉丝送给主播的礼物总价值)”依次排名的各个主播的头像、昵称及其收到的具体礼物总价值,翻到最后一页显示“您目前的版本高级版可查看当前列表的前1000条数据,升级会员版本可查看最多5000条数据”;“红人商业价值榜”下“礼物星光榜”项下,通过选择“所属平台:抖音”“红人分类:全部”及时间筛选,可查看到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星光值(由红人直播过程中收到粉丝赠与的礼物贡献值*各平台分成比例估算得出,代表粉丝对红人直播的喜爱程度)”依次排名的各个主播的头像、昵称及其具体的星光值;“土豪排行榜”项下,通过选择“所属平台:抖音”“送礼价值:全部”及时间筛选,可查看到不同时间段内抖音平台上按照“累计礼物贡献值(周期内土豪送给主播的礼物总价值)”依次排名的各个打赏用户的头像、昵称及其具体的累计礼物贡献值,点击其中一位打赏用户,可查看其送礼详情,包括送礼总额、近30天送礼总额、喜欢主播及不同时间内其打赏过的主播头像、昵称、所属平台、直播时间,并按照其送礼占比和贡献值依次排名,另有按照送礼时间(近30天、近一年、上一年)和送礼金额为维度的送礼详情曲线图;点击其打赏过的其中一位主播,显示其直播数据分析,包括抖音号、简介、不同时间内进行的直播场次及其礼物收入、送礼人数、直播时长、总观看数、峰值在线及以上数据与上周期的增减值,以及礼物收入在周期内的曲线图、一定时间段内的直播记录(包括是否带货、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总直播时长、观看数、峰值在线、收到贡献值、送礼人数)、一定时间段内的送礼土豪排行榜(土豪昵称、送礼金额)等。以上内容,公证处出具(2021)浙杭东证字第735号公证书。


2021年1月11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清洁计算机,浏览了小葫芦官网上呈现的多个抖音主播的直播数据。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193号公证书。


2021年3月12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提供的清洁手机校准时间、下载并安装“抖音”,登录后点击“直播”,进入“直播”页面浏览当时正在直播的多位主播页面内容;同时登录小葫芦官网,均能一一搜索查看到该些主播及其直播数据分析。其中部分主播能够显示两个小时以内的直播数据。如13:57能够查看到“玲儿吖等你”13:00的礼物收入数据,14:08能够查看到“爱唱歌滴格格”13:40的礼物收入数据;14:15能够查看到“江儒雅”13:20的礼物收入数据等。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026号公证书。


2021年1月18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对“IP360全方位数据权益保护开放式平台”进行电子数据浏览、提取、下载。显示2021年1月12日,其利用手机下载登录“抖音”APP,于20:09至22:59观看了“歌手格格”的直播,过程中点击查看了“在线观众”,直播结束时显示“本场累计观看人次26.9万”。2021年1月13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录小葫芦官网,在“全网红人”项下搜索“歌手格格”,显示其直播数据分析:近7日共进行过9场直播,其中2021年1月12日直播开始时间20:08:17,结束时间22:50:45,总直播时长2.7h,观看数26.35万、峰值在线4515、收到贡献值8.25万、送礼人数180人等数据。以上过程,公证处分别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298号、第00314号公证书。


2021年3月17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录小葫芦官网,在“平台礼物排行”下筛选时间为3月16日、3月12-14日,显示“抖音”的排名及具体礼物收入。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100号公证书。


2021年3月22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登录小葫芦官网,除不同版本会员不同的收费标准外,“数据服务”还包括“全平台直播数据报表”(包含综合、企鹅电竞、网易CC、虎牙、Bilibili、YY直播、斗鱼、繁星直播、快手、抖音)50000/月,套餐A(包含综合、虎牙、繁星直播、YY直播、斗鱼、Bilibili、网易CC、企鹅电竞)27000/月,套餐B(包含综合、快手、企鹅电竞、网易CC、抖音)23000/月。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2076号公证书。


2021年9月1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下载安装“Seal”程序,连接VPN网络后,登录抖音后台“Aeolus”并进行搜索,显示主播id为98743551630的主播直播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01:57:30,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13:04:56,打赏虚拟币66314(6631.4元);主播id为64388824491的主播直播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19:04:59,结束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22:59:11,打赏虚拟币836733(83673.3元);主播id为73838190950的主播直播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20:59:41,结束时间2020年12月15日23:42:00,打赏虚拟币2124473(212447.3元);主播id为96475110741的主播直播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23:30:25,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01:02:29,打赏虚拟币为166594816(16659481.6元)。以上过程,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7876号公证书。


根据微播公司提供的相应公证书,小葫芦官网显示主播id为98743551630的主播相应直播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02:04:05,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16日12:58:48,收到贡献值6875.10元,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差额约为244元;主播id为64388824491的主播相应直播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20:08:17,结束时间为2021年1月12日22:50:45,收到贡献值8.25万元,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差额约为1173元;主播id为73838190950的主播相应直播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21:13:31,结束时间2020年12月15日23:38:24,收到贡献值21.37万元,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差额约为1253元;主播id为96475110741的主播相应直播开始时间为2020年12月17日23:37:01,结束时间为2020年12月18日00:59:44,收到贡献值1665.98万元,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差额约为318元。


2021年9月28日,在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下,微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利用公证处清洁电脑下载安装“Seal”程序,连接VPN网络后,登录抖音后台“Aeolus”并就(2020)京国信内经证字第10177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0193号、(2021)浙杭东证字第735号公证书中浏览的共计19名主播的直播数据进行搜索,公证处出具(202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09162号公证书。经对比,小葫芦官网上显示的该些主播相应时间段内“收到贡献值”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差额约为0.1-3500元不等。


三、现场勘验过程


2021年7月30日,原审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双方诉讼代理人及微播公司专家辅助人前往六界公司住所地现场勘验。六界公司陈述根据观众需求首先会准备一个主播列表,并且每天补充更新,量级约是几千个,并展示了当日主播任务列表,内容包括roomID、主播昵称、URL。其陈述URL的获取方式为通过抖音APP进入到某个主播的主页,分享该主页,复制分享的链接,粘贴至浏览器地址栏,即可获取该主播的URL,任务列表显示当日监控的主播数量为5001个。


勘验现场有60台手机真机(六界公司陈述此前也用过虚拟机,但因为效果不好,所以改为全部使用真机),每台手机连接主机,主机内设置自研群控系统“小葫芦移动设备管理平台”及自动化控制手机软件APPIUM,APPIUM是开源自动化框架,由自行编写的脚本语言控制,以此控制手机访问前述列表中的URL,并进行自动化的拟人操作,包括点击、滑动、截图、储存。现场显示60台手机以未登录状态对“抖音”直播间进行轮巡,每台手机都没有手机卡,仅进行联网,六界公司陈述每台手机每天有固定数量任务,当天只轮巡该固定数量的主播,轮巡周期一般为5分钟左右,如果网络有延迟,为15分钟左右。首先进主页查看左上角头像处有无开播,如果开播就进入直播间,如果未开播,就进入下一个主播的主页。每出现一个新的页面就会截图,每个新页面截图的数量为1张。“小葫芦移动设备管理平台”管理手机真机,并同步显示手机上显示的画面。截图后,通过OCR识别程序把图片上的信息转化为数据文字输出,输出的内容包括:点赞数、关注数、粉丝数、作品数、主播喜欢作品数、主播昵称、主播简介、性别、年龄、是否开播。已经开播的主播还包括本场直播当前点赞数、当前在线观众等。六界公司陈述识别完后,图片会被销毁,以减轻程序压力。进行识别后,会进行数据筛选分析,包括数字化运作和人工操作,对无用的信息继续筛选和清洗。


六界公司陈述OCR技术是外购的百度OCR技术配合自己的OCR技术一起识别。每天百度会有5万的免费调用次数,有时候如果超额,会另外购买超额次数包。


六界公司陈述当日进行OCR程序处理的服务器有11台,至于之前处理的服务器数量会多一些,但是不会多很多,大约也是十几台。


关于微播公司主张的主播收益数据和用户打赏数据,六界公司陈述系通过与前述完全一样的技术原理获取,并通过“抖音”主播直播页面榜单上出现的音浪值进行换算得出相关收益数据和打赏数据。具体需要通过点击直播页面右上角在线观众人数,翻看列表,获取在线用户打赏音浪值(具体呈现方式为阿拉伯数字)。但因勘验当时微播公司已对“抖音”APP进行改版,取消在直播页面显示音浪值(微播公司确认系2021年6月25日改版),故无法现场演示。六届公司陈述此前处理涉案数据时,真机数量约为200台,虚拟机数量不清楚,但比较少,每天处理的数量级也是5000左右。一位人力就可以完成ID和URL获取。数据收集分析整理完成后于第二天上传到小葫芦官网(后经庭后核实,六界公司陈述针对不同主播有不同监控规则,有些主播数据更新为T+1天,有些不是)。


四、其他事实


“抖音”APP设置了真人身份校验机制,以抖音广告为例,真实手机设备可正常访问;修改手机设备号后访问,系统不返回相关信息;反复多次发起同一访问请求后系统不返回相关信息。


原审听证时,微播公司代理人当庭展示“抖音”直播间实时直播情况,直播主播的用户昵称及头像在屏幕左上角显示,点击下方“小时榜”,显示全站排名靠前的主播头像及昵称,但未显示任何其直播收益信息及用户对其的打赏信息;屏幕右上角显示最多200名打赏靠前的实时在线观众头像及昵称信息、音浪值,未显示其打赏具体金额,亦无法查看其对他人的打赏数据;直播间用户打赏系以飘屏方式展示,且停留时间较短,亦未显示打赏礼物价值;小时榜右侧有收礼任务完成进度,但未显示礼物价值。


2020年9月23日及25日,微播公司通过邮件向六界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以任何方式获取及在“小葫芦”网站等处提供“抖音短视频”直播的送礼价值、礼物收入等信息及数据。六界公司于同月27日回复:“已收到贵方相关需求,我司正在按需修改相关的内容展示,修改完毕之后会回复处理结果。”但六界公司仍在此后继续在小葫芦官网上提供相应数据。


六界公司成立于2017年2月23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


微播公司为维权保全证据支出公证费并委托律师出庭。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微播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二、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若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六界公司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微播公司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六界公司在一审庭审中称“抖音”软件的著作权人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非微播公司,且大部分抖音用户都不可能仔细阅读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导致在不知情情况下被采集数据,故微播公司对涉案数据不享有任何权益。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在案证据显示“抖音”APP的运营者系微播公司。用手机下载“抖音”APP后查看应用详情,显示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开发者;下载后点击“设置”-“关于抖音”-“营业执照”,显示微播公司营业执照;在“抖音”APP显示的多份与用户的协议,包括《“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用户充值协议》《直播主播入驻协议》等,均明确载明协议一方为微播公司。


其次,涉案数据具备商业价值。抖音微信公众号发布的《2020抖音数据报告》显示,截止2020年8月,抖音日活跃用户突破6亿;截止2020年12月,日均视频搜索次数突破4亿。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发布的《抖音平台促进就业研究报告》显示:“对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的数据测算结果显示,共有2097万人通过抖音平台从事创作、直播、电商等工作而直接获得收入,其中许多都是从事互联网营销师和直播销售员的新职业。”“围绕主播而形成的创业团队,衍生出运营管理、直播服务、视频服务、直播电商、辅助后勤等五大类20余种职业,包括策划、助播、场控、品控、客户服务等多种新兴就业形态。综合测算,抖音平台共计创造了3561万个直接就业岗位。”尽管单一的直播系由具体的用户开展,其权益应当归属于具体用户,但微播公司作为抖音产品的运营者,就该些直播数据投入了大量运营成本,并通过运营该些数据实现其商业策略,该些数据整体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微播公司就直播数据整体享有竞争法上的合法权益,其就抖音产品的运营及该些数据资源能够为其带来的商业价值及竞争利益应予以保护。


最后,微播公司主张该些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用户注册登录“抖音”APP、在“抖音”APP上进行充值、直播时均需同意相应协议。《“抖音”隐私政策》明确载明“抖音”可能收集点击、关注、收藏、搜索、浏览、分享等用户必要的行为信息、用户主动发布的信息及其昵称、头像等;《用户充值协议》明确载明“抖音”平台会收集记录用户充值购买抖币并在平台相关产品或服务中使用抖币所产生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及创作者等行为信息;《直播主播入驻协议》明确载明平台对主播个人的人身形象、身份标识以及账号内容拥有权利,且有权保留主播因使用平台而存储在服务器中的数据。鉴于直播收益数据和用户打赏数据系“抖音”直播功能运行中必然产生的数据,且微播公司收集涉案数据征得了用户同意,微播公司基于其与用户的相关协议及抖音产品的运营需要,对涉案数据亦具有相应的管理责任,故微播公司主张该些数据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


综上,微播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六界公司的相应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对微播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微播公司系“抖音”APP的运营者,六界公司系小葫芦官网(www.xiaohulu.com)的经营者,二者皆为互联网产品经营者,均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主体。本案中,微播公司主张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使用抖音用户直播打赏记录(具体到每位用户每一笔打赏的时间、打赏对象及金额)及主播打赏收益相关数据(包括主播单场收入、日收入、月收入、年收入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2条第4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六界公司认为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手段合法合理,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关于法律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属于该法的一般条款,其适用应具有“谦抑性”,在该法第二章的具体条款能够规制被诉行为的情形下,不应再适用第2条的规定。故首先应考察被控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由于案涉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前三项情形,故考察是否违反该条第四项的规定。该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因此,评判六界公司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审查六界公司是否“利用技术手段”,其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是否属于“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的行为,以及该行为有无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本案中,首先,就行为方式而言。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具有隐蔽性,数据运营方难以掌握数据获取方通过何种手段获取数据的直接证据,而数据获取方对此清楚知晓且掌握其自身使用该种技术手段的证据。因此,在数据运营方已经穷尽所有其所能掌握的证明材料,初步证明数据获取方采用不当技术手段获取其数据的高度可能性时,应当由数据获取方就此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本案中,根据六界公司的自述,六界公司“利用技术手段”获取抖音直播间数据当无疑问。尽管并无在案证据显示六界公司系通过突破微播公司技术防护措施直接从其后台抓取涉案数据,但就具体通过何种技术手段获取直播间数据,六界公司并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诉讼过程中,六界公司陈述系通过真机或虚拟机的方式进入“抖音”直播间,用预设程序操控真机或虚拟机以拟人自动化操作方式不断轮巡直播间并截图,并通过OCR技术识别截图中信息,以此整理、计算得出涉案数据。但首先,就每个直播间的轮巡周期,六界公司在现场勘验时陈述约为5-15分钟轮巡一次,每出现一个新的页面就会截图1张,但在第二次庭审中,又陈述约为1小时轮巡一次,每次轮巡截图1张,其陈述存在前后矛盾;其次,关于OCR识别,六界公司陈述系运用自研OCR+百度OCR识别技术相结合的方式。如按照每日5000个主播,每个直播间5分钟轮巡一次的频率,即使每次轮巡只截图一张(实际按照六界公司陈述应为每出现一个新的画面截图一张),则每日产生的截图数量为144万张;按照每个直播间15分钟轮巡一次的频率,则每日产生的截图数量为48万张,在六界公司自述自研OCR能够每日识别约十几万截图而百度OCR每日免费调用次数有限的情况下,六界公司如何通过自研OCR+百度OCR识别技术处理该些截图,无法给出合理说明,且六界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在被诉行为发生期间调用百度OCR的有效证据;最后,将小葫芦官网上显示的主播某场直播收入与微播公司后台数据对比,偏差较小,如按六界公司陈述系按每个直播间约1小时轮巡一次,每次轮巡截图1张的频率,如何实现该种数据的精确度,六界公司无法给出合理说明。就以上事实,六界公司均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六界公司辩称其获取数据方式合法合理,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就行为后果而言。某种行为是否正当,应结合该行为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做整体利益衡量和判断。就本案而言,第一,经营者利益方面。经营者选择何种数据公开、何种数据不公开,通常是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以及平台经营者商业策略的实现等考量。本案中,普通用户观看“抖音”直播间主播直播时,无法查看全站排名靠前的主播的直播收益信息及用户对其的打赏信息;只能查看最多200名打赏靠前的实时在线观众打赏的虚拟“音浪值”,但无法知晓其具体打赏金额,亦无法查看其对他人的打赏数据;直播间用户打赏系以飘屏方式展示,且停留时间较短,亦未显示打赏礼物价值;可查看主播收礼任务完成进度,但不显示礼物价值。可见,微播公司对“抖音”用户打赏和主播收益的真实数额均未公开展示,以此保护用户、主播数据安全。该种数据展示规则,系微播公司为维持用户隐私与用户粘性之间的平衡所采取的设置,从而保持其竞争优势;而六界公司将“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通过自行整理计算后予以公开展示,使得本来无法通过自然人为方式获得的数据能够通过公开途径获取,破坏了“抖音”产品的数据展示规则及其运营逻辑和秩序,进而破坏该种平衡,容易引发主播与普通用户的不满,破坏用户粘性,进而损害微播公司该种竞争优势;第二,消费者利益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本案中,虽然六界公司公开的数据并未展示用户真实姓名,但由于主播直播时往往系真人出镜,即便仅展示主播昵称和头像,也能够结合其直播形象与其本人相对应,从而识别特定的主播自然人个人。通过六界公司公布的数据,能够获悉某个特定主播的收入状况等敏感信息,用户打赏数据则体现了该用户的兴趣、消费偏好、经济能力等个人消费类敏感数据,该些数据往往系主播和用户不愿对外公开的数据。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其行为本就丧失合法性基础,其对该些数据进行分析、对外展示的行为,侵犯了包括打赏用户和主播在内的抖音用户的个人信息权利,进而影响用户对微播公司数据安全保护的期待和信任,最终造成微播公司用户流失,损害微播公司利益;第三,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六界公司的基础数据直接来源于“抖音”,并经简单计算得出,对数据的使用行为没有任何创新,涉案数据展示的透明化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带来平台之间的恶性竞争、家庭与社会不稳定等,使得社会福祉总体降低。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六界公司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侵害了微播公司、“抖音”主播及打赏用户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第4项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六界公司的相应抗辩,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三、六界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界公司获取、使用涉案数据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由于六界公司获取相应基础数据并未征得“抖音”打赏用户及主播同意,侵犯其个人信息权利,故六界公司还应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涉案数据。考虑到在案证据显示的六界公司侵权的行为方式与范围,其应在其经营的小葫芦官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微播公司主张的在其他载体上刊登声明的诉请,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因微播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六界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原审法院根据六界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期间及微播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综合确定。同时考虑到以下事实:1.根据小葫芦官网更新公告,“抖音”平台直播收入榜、直播土豪榜于2020年4月8日更新,原审法院对六界公司作出行为禁令时间为2021年3月8日,六界公司自述2021年3月10日删除涉案数据,但2021年3月17日小葫芦官网的“平台礼物排行”项下仍有“抖音”平台上一日礼物总收入金额显示;2.小葫芦数据产品分为免费版、基础版(99/月)、高级版(199/月)、豪华版(899/月)、专业版(1699/月)、全家桶(3999/月),另有包含抖音数据的两种数据服务套餐(同时包含其他平台)分别为50000/月、23000/月;3.2020年9月,微播公司已通知六界公司停止获取、展示涉案数据,六界公司收到通知后并未停止侵权;4.微播公司明确合理费用仅主张公证费,但本案存在部分重复公证或并非必要公证的情形。综上,原审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为1000000元(含合理费用)。


微播公司已在一审庭审中放弃针对扒块腹肌公司及淘宝公司的诉请,故对其责任,原审法院不予评判。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六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获取、使用“抖音”平台用户打赏及主播收益数据,并删除存储于服务器中的上述涉案数据;二、六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小葫芦”官方网站(www.xiaohulu.com)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事先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根据微播公司的申请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所需费用由六界公司承担);三、六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00元;四、驳回微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00元,由微播公司负担16644元,六界公司负担26156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六界公司与微播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2.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原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六界公司与微播公司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六界公司认为,其与微播公司运营的产品不相同,不会相互替代,二者不属于同业竞争者,故不具有竞争关系。对此,本院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护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不受损害,从而维护合法有序的竞争秩序。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系指违反该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当前互联网经济形态下,竞争关系的内涵与外延较之传统经济形态已发生重要变化,并不以同业竞争为限,只要一方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双方经济利益存在此消彼长的影响,即可认为存在竞争关系。具体到本案,尽管六界公司运营的小葫芦平台提供的是数据分析产品,与微播公司运营的抖音平台提供的系社交服务有所区别,但涉案数据本身能够为微播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六界公司的涉案行为客观上确能影响到抖音用户对抖音平台数据安全的信心及个人隐私的担忧,进而造成平台用户的流失及平台利益的减损,这无疑会妨碍、破坏抖音平台的正常运行,故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微播公司是否享有涉案数据的竞争性权益,并不以是否对涉案数据进行商业开发为前提,而只要证明其系抖音平台的经营者,基于平台运营需求及管理责任,为抖音产品及服务投入了运营成本并享受运营利益,而六界公司的行为妨碍、破坏了抖音产品及服务的正常运行即可。微播公司主张对涉案数据享有竞争权益,具备合法性基础。


二、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该法条表明,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不仅规制互联网领域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且延伸至利用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新型行为。当被诉侵权行为并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列举的三类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检视并利用本条兜底条款加以规制。本案中,判断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也即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其他方式,妨碍、破坏抖音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关键在于判断其行为与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之相似性,以及该行为是否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并且有无合理抗辩之理由。


关于六界公司涉案行为与典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相似性,重点在于判断六界公司是否使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本案中,抖音平台的主播收益和用户打赏等具体金额的相关数据均属非公开信息,六界公司也认可直播界面仅有两处打赏信息,且信息界面均不完全,从抖音直播间前端页面无法获取完整的打赏数据。对于六界公司所称通过OCR技术识别并整理直播间截图信息,其无法给出就微播公司所承认的该技术相较微播公司自身技术手段具有更高的数据处理精度的合理解释,也并无其主张的调用百度OCR技术的有效证据。一审现场勘验结果也表明,按照六界公司所述的群控软件+百度OCR识别技术,事实上无法获取如此精确的数据信息。鉴于六界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技术手段的合法性,也无法合理解释其数据来源,据此,本院认为六界公司的行为构成使用了不正当的技术手段。


关于六界公司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抖音平台仅公开部分用户数据系基于数据安全、用户隐私保护以及产品发展策略等因素的综合考量,而六界公司利用不正当技术手段私自获取抖音平台上非公开的数据信息,并将获取的数据加工后在小葫芦平台上进行展示和销售,从微播公司角度而言即是危及了微播公司的数据安全环境,侵犯了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的隐私,影响了抖音及相关附属产品和服务的商业策略的实现。从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角度而言,普通用户的打赏数据被获取,即意味着对应用户的浏览兴趣、消费水平与使用频率等个人敏感信息被掌握。而用户打赏数据的集合即代表着相关主播的直播收入明细情况。此类个人敏感信息未经信息持有人本人许可而擅自被获取,他人仅需支付一定对价即可获得用户个人的隐私数据,不仅会严重影响抖音产品和服务接受者对抖音平台的信任,导致用户流失与商誉损害,更有可能造成社会层面对于自身数据被轻易获得并随意公开的恐慌等结果,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综上,本院认为,六界公司的涉案行为损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权益。


关于六界公司是否具有合理抗辩之理由。六界公司主张其小葫芦平台所提供的产品具有促进直播行业高效发展和增进社会福祉的有益效果。事实上,将用户打赏数据与主播收入明细进行公开,与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提升并无直接关系,甚至会带来负面影响。在用户消费偏好与打赏数据均隐藏的情况下,主播通过不断优化其直播内容吸引用户进入直播间并对其进行打赏,本就系产业良好竞争的常态。而当用户个人信息被披露,即意味着主播可以通过争取特定打赏者偏好而改变直播间原有的良好生态,并不能保证直播内容往正向内容发展。并且当主播的收入明细被公开之后,也难免会造成主播之间的恶性竞争,打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另外,直播打赏数据公开,将变相激励MCN机构以挖角高收益主播获取高额回报,形成负面价值导向,最终将损害直播行业健康发展。尽管平台经营者应当容忍他人合法收集或利用其平台中已公开的数据,但这是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的。六界公司的抗辩理由未考到虑其行为对微播公司乃至整个直播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认为,六界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对微播公司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20年9月微播公司即向六界公司发函,要求其停止获取及在小葫芦网站提供抖音短视频直播的送礼价值、礼物收入等信息及数据,但六界公司此后仍继续在小葫芦网站上提供相应数据信息。尽管被诉侵权行为目前已停止,但已对微播公司的合法利益和商誉造成了实质性影响。鉴于微播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或六界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六界公司主观错过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期间以及微播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同时考虑权利人受损商誉的市场价值,酌定六界公司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六界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上海六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知产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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