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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下的交易方式升级——法律角度看区块链加持电子签名

樊晓娟 等 中伦视界 2022-04-23

作者:樊晓娟 印磊 洪嘉宾 竺雨辰

2020年开年,一场突如其来的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历经这场“战役”,众多行业遭受重大打击在所难免,已经有企业开始倒闭;除了医药行业坚挺之外,另一个迅猛增长的是电商行业。由于隔离需要,线下消费市场几乎停摆,相信这是电商行业旺盛的主要原因。以生鲜电商为例,据报道,春节期间,各生鲜电商app迎来了销售额井喷。其中,京东到家销售额同比增长470%,每日优鲜销售额同比增长321%,盒马鲜生日均蔬菜供应量是平常6倍,叮咚买菜日均订单增长3-4倍。


电商与消费者之间通过网络购物合同建立买卖关系,而网络购物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电子签名。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安全性,关系到合同的成立、生效从而衍生到电子商务的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本文试从法律角度分析区块链加持,会为电子签名的应用带来什么?

境外各法域关于电子签名的立法概况


早在区块链技术被广泛应用前,电子签名已经被广泛应用多年。在很多法域,对区块链也早有立法。



(一) 美国


2000年6月30日,美国联邦层面出台了《关于全球和国内商业中的电子签名法》(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以下简称“ESIGN”),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ESIGN为跨州以及跨国贸易中涉及的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和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有效性提供了原则性法律依据。ESIGN规定任何跨州或跨国贸易中的合同、签名、记录都不会仅仅因为它们是电子形式的而被认定为无效。同样的,合同也不会仅因在其生效时使用电子记录或电子签名而无效。但是,与个人身份密切相关的家庭婚姻法领域、涉及基本生活保障的供水、供暖、供电合同,特别是对延续/长期性的合同的终止、以及法庭命令或者通知等除外。


美国统一法律委员会(Uniform Law Commission Executive Committee,“ULC”)在2019年1月的年中会议上,发布了一项指引Guidance Note Regarding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Act And Federal Esign Act, Blockchain Technology And Smart Contracts(统一电子交易法、ESIGN、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的关系指引)。该指引阐述了法律适用上的技术中立原则,认为无需因为区块链技术修改现行电子交易法和ESIGN,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不因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理由。



(二) 新加坡


新加坡于1998年颁布了有关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律文件《电子交易法》。2010年,新加坡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明确信息、签名等不会因为其电子形式而被取消法律效力,但遗嘱、信托、不动产等被除外。另外2010年修订还增加了有关数字签名、认证机构、网络服务提供人、用户、政府使用电子记录和电子签名等方面的规定。



(三) 欧盟


2018年的9月29日,欧盟在2014年颁布的《电子身份认证与签名条例》(electronic Identification and Authentication Services Regulation,“eIDAS”,910/2014 Regulation)正式生效,取代了1999年颁布的《电子签名统一框架指令》(eSignatures Directive 1999/93/EC)。


eIDAS认可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将其分三个不同的级别,以便在不同的场合下采用。


a 普通电子签名Standard Electronic Signature (ES)


赋予包括各类电子形式的签名形态法律效力,如:邮件、含有手写签名笔迹图片的合约等简单电子签名形式,并要求司法体系不应单纯因为其电子的形式而否认它。但这种电子签名易被证伪,不宜用于高交易金额、高违约风险场景。


b 高级电子签名Advanced Electronic Signatures (AdES)


高级电子签名要求采用级别高的技术,通常要求采用基于数字证书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要求签名数据确定的指向签署方,并且采用签名数据保护文档,并且可以通过签名数据来验证文档的完整性。


c 可信电子签名Qualified Electronic Signatures (QES)


在高级电子签名的要求之上,还要求采用可信的数字证书。可信数字证书由欧盟成员国认证和监管的权威认证机构(CA)颁发。可信的数字证书必须存储在一个可信的电子签名生成设备(QSCD)上,如:UKey、智能卡等。



(四) 中国香港


香港于2010年通过了《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就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效力而言,《香港电子交易条例》明确在第六条规定,合同一方使用电子签署、数码签署等,只要符合以下情况,就是有效的:a)使用某方法使该电子签署与某电子记录相连或在逻辑上相关,以识别自己和显示自己认证或承认包含与以该电子记录形式存在的该文件内的资讯;b)就传达包含与该文件内的咨询的目的而言,在顾及所有有关情况下,所使用的该方法是可靠和适当的;c)合同对方同意其使用该签署方式。但是,遗嘱、信托、物业转让等不适用电子签名。



(五) 电子签名效力的普遍立法原则


从以上介绍来看,各法域均认可电子签名的应用。除一些特殊场景,如涉及人身关系或水电煤供应等公用事业的合同例外,通常不会因为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合同而否认合同效力。较为普遍适用的原则是,如果一个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点的,应当认为该电子签名是有效的:


  1. 可用于识别签字人身份并将签字人与他人区别出来;


  2. 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记载的合同内容可以在逻辑上被联系起来;


  3. 电子签名本身是可靠可信的。

中国内地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



(一) 认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中国内地关于电子签名效力的规定,与普遍原则一致。


中国内地的《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是,涉及人身关系和停止供应公用事业服务的文书属于除外情形。



(二) 中国内地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要求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电子签名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可靠”。而中国内地的《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定义了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八条对于审核数据电文的真实性提出了要求。即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2019证据规则”)的第九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则对如何认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更明确的规定。《电子签名法》和2019证据规则的规定归纳起来的要点就是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传输及其方法和环境均应当安全可靠,方可认定该等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三) 电子签名相关的司法实践


1.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中国内地,证据规则秉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而既有的案例也印证了这一原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陈军营、北京知了蝉鸣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民事裁定书(2019)粤01民特335号”中认为:“陈军营(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借款协议》及其中显示为“陈军营”的电子签名是伪造的,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反的,在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益阳爱万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蔡坤书、祝腊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湘09民终2407号中认为“港联公司提供的各《债权转让协议》中没有债权转让方和受让方手写的签名或盖章,也没有债权人认可的信息截图,港联公司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电子签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故一审对该债权让与行为的真实合法有效性不予认可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从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和既有的案例可以看出,中国内地的司法实践也是按此原则分配举证责任,即对于电子签名真实性提出主张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发生争议时,一方对于电子签名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符合电子签名法第五、六条规定的数据电文由于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及文件保存要求,法院应当确认其具有真实性。


2.电子认证服务


在中国内地《电子签名法》中,还提到了电子认证服务。有资质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可以为提供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并保证电子签名依赖方能够证实或者了解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所载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电子认证服务,并非证明电子签名真实性的必要条件。但是,实践中,持有经过电子认证服务有加强证据效力的作用,经电子认证的电子签名之真实性更容易被法院认可。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名



(一) 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名的技术特点


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同时推动了电子签名技术的发展,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名业务以其安全性高、传输快捷和成本低廉等技术特点被迅速接受和广泛应用。JUR的JUR Ink、法大大、SignRequest等都已推出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名系统服务。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签名如何在技术上实现上述特点呢?首先,服务平台可以通过接入KYC,认证签字方的真实性,将签字方身份与合同内容建立联系;其次,利用区块链上记录不易被篡改的特点,可以认证合同是未被篡改的原件和合同的签署日,无需基于第三方信任;第三,签署方自行保管私钥,确保合同高度保密;第四,从现有技术条件来看,私钥破解难度很高,只要私钥未泄露,大幅降低了伪造签名的可能性。



(二) 区块链电子签名的法律依据


毕竟在法律领域,区块链还算是一个新生事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对现行法律框架带来新问题和挑战。比如,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名,法律怎么看?


那么中国内地对于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认定有无法律依据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名的认定,在中国内地已经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 基于区块链电子签名的优点


从上述分析来看,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名,其生成、传输、储存、提取的均能做到安全可靠,也可以满足法律对于电子签名可靠性的要求。应用区块链技术的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也更易被证实而不易被推翻。


另外,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分布式特征,基于区块链的电子签名可以省却中心化电子认证服务,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电子签名的应用成本。

结语


病毒肆虐固然给经济发展带来了重大困难,但是人类的智慧必定会克服重重困难。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加持的电子签名,突破了传统交易方式的当面交易的限制,又升级了既有电子签名技术的安全性能,降低了交易成本,为疫情之下的交易效力和交易安全提供了更有力的解决方案。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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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晓娟  律师


上海办公室  合伙人

业务领域: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资本市场/证券, 收购兼并, 科技、电信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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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公室  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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