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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特别报道】千万别把长护险当做依附医保的“子制度”

专注深度医改的 中国医疗保险 2021-03-02

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孙洁 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  


长期护理保险源于医疗保险,但其发展不应受制于医疗保险的发展,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非依附于医疗保险的“子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应发挥其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任务。我在这里就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有关问题谈谈个人的思考。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一项旨在提供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双重保障的制度安排,其覆盖了医疗保险无法完全覆盖的护理费用和失能人群。长期护理保险源于医疗保险,但其发展不应受制于医疗保险的发展,作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而非依附于医疗保险的“子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应发挥其自身独特的制度优势。

 

1

待遇优势

考虑到失能人员多数长期患病、年老体弱、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情况,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标准应适当高于或者不低于医疗保险的保障标准,并且不设起付线。在避免“一人失能,全家失衡”的状况的同时,也要避免由于经济激励原因导致的“社会性占床”问题,引导非必要在医院就医的失能群体自觉地选择长期护理的方式。


2

以实物给付为主,居家护理优先

医疗保险主要通过报销医药及治疗费的方式提供补偿,这一支付方式的合理性在于医疗行为发生在医院,药品与检查是用于疾病和急性医护(acute care)的需求。而失能人群的康复日常生活过程,多是发生在其家中或专业化的养老服务机构中,家人的照料扶持和专业的康复技能、看护是保障失能人群的主要方式,如不采用实物供给的方式,失能人群的照料问题仍然无法解决。


3

避免过度机构化,

机构护理应向重度失能人员倾斜

德国和日本都试图将服务的重心从机构化向家庭和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转移。日本已经降低了由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的食宿费用的比例,而德国则缩小了轻度失能人员家庭护理和机构护理之间的补贴。在实物给付的过程中,要对参保人的失能水平和享受待遇的等级有明确的划分,以避免参保人在失能后过度利用或浪费服务资源。


4

避免长期护理保险低比例的合格受益人口导致

医疗保险继续承担较重的财政负担

长期护理需求审查过程对于决定受益人口来说十分重要。一般来说,护理需求审核使得只有很少的失能者能从长期护理保险中受益,比实际需求要低,因而可能会影响它减轻医疗保险财政负担的效果,而这正是长期护理保险计划的目标之一。因此,政府应有计划地逐步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人口覆盖率,要提高人口覆盖率,也应该相应动态维持长期护理保险的合理的缴费水平。


5

避免双重资格、双重受益

失能老人往往既需要医疗服务也需要长期生活护理,特别是生活在养老院的失能老人成为双重资格的比例比较大。医疗保险和护理保险都承担了一定的家庭和机构护理服务。有证据表明,家庭医疗护理和养老院之间、急性护理与慢性护理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成本转移。长期护理保险和医疗保险之间的制度界限不清导致的双重资格、双重受益问题往往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迫使其不得不考虑尽快寻找可行措施减轻财务压力,这给我国制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提供了警示。


原标题:长期护理保险要发挥自身独特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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