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高于电价标准收“电费”?罚!

行政诉讼中,法院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司法理念、裁判标准更明确具体落在行政执法和司法环节,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联动机制,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珠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兰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兰某公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因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兰某公司向151个分表用户提供转供电,并以“电费”名义高于政府定价向分表用户收取费用。市场监管局认为兰某公司超出政府电价标准,以“电费”名义多收170万余元,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适用《价格法》责令兰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80万元罚款。兰某公司不服,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行政处罚决定。兰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二审期间,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具备调解基础。经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兰某公司同意向各分表用户退回多收的费用,市场监管局将行政罚款数额变更为50万元。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行为是深入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成各方调解,既避免再次启动处罚程序浪费行政资源,也保障了兰某公司及承租商户的合法权益。法院在诉讼中发出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促进行政机关统一此类违法行为执法标准。调解书后创设的“调解后语”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为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法院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都采取了哪些有效举措?

本案是珠海地区查处转供电加价违法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首案,涉及兰某公司和众多村民、承租商户的利益,具有疑难性和典型性。我院在收到该案后,即将其作为典型案件打造,并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以大众可见的形式贯穿到审判的每一个环节、每一处细节。一是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做到出庭、出声、出效果。二是多次现场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打下基础;召开庭前会议,确定争议焦点、了解调解意愿,为高效庭审做好准备。三是客观分析调解基础,充分释法明理,促使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四是调解书载明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明晰调解基础、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打造立体化调解文书典范,创设“调解后语”寄语执法机关、复议机关、转供电主体、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裁判文书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五是邀请珠海市落实普法责任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近40名处级以上干部参加旁听,于庭后对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多途径以更大程度、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传播法治理念、传递法治声音。



审核:黄慧辰

编校:谢佩宏 何雪娜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