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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12期部委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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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MINISTERIAL NEWS

《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

11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部署了5项重点任务:一是指导各地在开展城市体检工作中,坚持城市政府主导,建立城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区、街道和社区共同参与,第三方专业团队负责的工作机制。二是围绕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建立城市体检基础指标体系,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增加特色指标,细化每项指标的体检内容、获取方式、评价标准、体检周期等,做到可量化、可感知、可评价。三是深入查找问题短板,建立问题台账。在住房、小区(社区)体检中,摸清房屋使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找准养老、托育、停车、充电等设施缺口以及小区环境、管理方面的问题。在街区体检中,查找公共服务设施缺口以及街道环境整治、更新改造方面的问题。在城区(城市)体检中,综合评价城市生命体征状况和建设发展质量,找准短板弱项。四是将体检发现的问题分为限时解决和尽力解决两类,提出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形成城市体检报告,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分解落实到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城市体检报告,制定城市更新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还要将上一年度体检问题纳入本年度体检工作中,持续推进问题解决。五是搭建城市体检数据库,加快建设城市体检信息平台。发挥信息平台在数据分析、监测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实现对问题整治情况动态监测、对城市更新成效定期评估、对城市体检工作指挥调度。


MINISTERIAL NEWS

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

11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科学编制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推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系统化协同化发展、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能发展、强化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相关举措。提出到2025年,各地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进一步健全,设施网络布局更加完善,运行效率、整体效益和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明显提升;到2035年,各地基本建成人民满意、功能完备、运行高效、智能绿色、安全韧性的现代化城市综合交通体系。《指导意见》明确,要有序推进城市快速干线交通系统建设,积极实施城市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建设,加快开展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建设。生活性集散交通系统由城市主次干路、支路和公交站点、物流配送设施等组成,是生活出行和交通集散的基础系统。促进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能发展方面,《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城市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推动“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建设集成多种设备及功能的智慧杆柱,感知收集动态、静态交通数据。推进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改造升级路侧设施,建设支持多元化应用的智能道路,在重点区域探索建设“全息路网”。

MINISTERIAL NEWS

《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发布

11月10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发布《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倡导各地在坚持规划统筹、底线管控、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多方参与、因地制宜的原则下,按照城市更新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因地制宜细化要求,结合实际开展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探索创新。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特征和推进城市更新的要求,着力完善规划内容和管理程序,将有关城市更新的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指引》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提出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实施策略、阶段工作重点以及相关规划管控和引导要求,各地应明确近期重点推进的城市更新区域和重大更新项目,拟定近期城市更新任务清单,并纳入总体规划的近期行动计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面向规划管理需求将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管控要求、引导措施和城市更新的规划目标,通过“更新规划单元”和“更新实施单元”两个层面分层落实到详细规划中。各类专项规划应充分考虑既有建成环境条件和土地资源情况,在城市更新中综合运用集约复合、多措并举的适用性方式,满足各专项系统的建设要求。鼓励探索适应城市更新不同情形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程序和规则,并与相关行政许可做好衔接。


MINISTERIAL NEWS

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11月28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开展各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实施统一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实施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不得以城市设计、城市更新规划等专项规划替代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作为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规划审批依据。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详细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落实上位总体规划的战略目标、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要求,不得违反上位总体规划的底线管控要求和强制性内容。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规划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通知》明确,严格依据详细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明确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泊位以及公共服务、市政交通设施配建、城市设计、风貌管控等。对于乡村产业发展、乡村建设等乡村振兴用地允许适当简化规划条件有关内容。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鼓励地方在规划条件确定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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