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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络司法拍卖遇到恶意悔拍,责任如何认定?

倪圣哲 上海高院
2024-08-23



网络司法拍卖是“互联网+”模式在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它具有成交溢价率高、打破时空限制等优势。但由于互联网虚拟竞拍等特性,悔拍呈高发、多样化等趋势。悔拍行为拉长了财产处置周期,致使有真实购买意愿的竞买人无法拍受,恶意悔拍更是对司法秩序的扰乱与挑战。因此,悔拍行为亟待规制。


本期案例中,执行法官根据买受人外化的表现形式判断并证实了买受人存在恶意参拍竞价及悔拍的故意。通过对悔拍责任的法律适用以及差价损失补交范围的合理界定对各参与人进行处理,也对网络司法拍卖中悔拍责任制度的完善,悔拍类案的执行处置提供了实践样本。该案获评2022年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


朱某某申请执行缪某某、某维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拍卖规定》)关于“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在确定申请执行人因二次拍卖差价影响债权受偿比例的前提下,以申请标的总额为限,对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的价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足部分责令原买受人补交。


关键词

网络司法拍卖 / 悔拍 / 恶意串通 / 差价 / 保证金


案例撰写人

倪圣哲


法官解读


01

基本案情


朱某某与缪某某、某维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调解书明确:缪某某、某维修有限公司等应分期支付朱某某借款本金1800万元及利息;如未履行,朱某某有权在2000万元的债权数额范围内,对某维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浦区重固镇的某房产行使抵押权。


因缪某某、某维修有限公司等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朱某某向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青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某维修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青浦区重固镇的房产,于2021年11月在淘宝网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竞买过程中,王某出价共计19次,终以5470万元竞买成功。


据拍辅机构提供的工作报告显示,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多次联系买受人王某催促缴纳拍卖尾款,但王某始终态度消极、不置可否,也未申请延期。


因买受人逾期未缴纳拍卖尾款,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依法确认王某悔拍,王某预交的保证金117万元不予退还,标的重新拍卖且王某不得参加竞买。


2022年1月1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重新组织拍卖,并以上限设定拍卖保证金。经竞价,买受人以4680万元竞买成交。


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该案买受人竞价时高频出价和竞买成功后消极回应的态度截然相反。面对百万元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直接法律后果,王某始终不置可否,亦未曾尝试申请延期筹措资金。面对价值上千万元的工业厂房,王某从未联系拍辅机构现场勘查,行为模式明显异常。


执行法官两次约谈买受人王某,发现王某对其竞买厂房的使用面积、建筑物情况、标的瑕疵、投资方向等基本信息均不清楚,明显有违常理。


当执行法官告知王某拟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补交重新拍卖产生的差价和费用损失后,王某终如实供述被执行人缪某某以拖延执行为目的,与其串通参拍后恶意悔拍的违法事实。参与竞买的保证金117万元均由被执行人关联公司分4次转入王某账户。经批评教育,王某当场具结悔过,主动提交了悔过书。


根据线索,执行法官约谈了被执行人缪某某,在宣读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后,缪某某对其控制关联公司转账拍卖保证金的行为予以否认,并拒不承认串通参与该次竞买的事实。


执行法官通过比对与王某、缪某某约谈的细节,分析了可能的在场参与人员:被执行人公司财务杨某以及代理律师陈某。然而杨某始终拒绝接听电话,陈某则以出差归程未定为由,拖延到庭接受询问。


后执行法官多次走访杨某住处实地调查,并数次以书面的方式传唤代理律师陈某到庭接受询问。在事实证据和追问下,杨某、陈某终如实供述了参与恶意竞价悔拍,拖延执行的违法事实,并陈述了被执行人缪某某在事发后,串通两人拒不配合法院调查以及虚假供述的违法要求。


02

执行结果


综合考虑恶意悔拍参与人的参与程度、主观恶性、影响力等因素,经研判,买受人王某,没有购买意愿仍参加竞买恶意悔拍,以浪费司法资源的方式拖延执行。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拍卖规定》裁定重新拍卖低于原拍卖的价款,扣除保证金后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


被执行人缪某某,唆使买受人恶意参拍竞价,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并到庭虚假陈述。青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被执行人代理律师陈某,向被执行人、买受人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建议被执行人协同买受人利用竞价悔拍的方式拖延执行进度,利用专业知识干扰了司法拍卖程序。青浦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所在律师事务所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对违反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予以处理,并抄送当地司法局;


被执行人财务人员杨某,考虑到其对拍卖过程参与较少,虽到庭虚假陈述但后及时改正,如实供述了案件相关事实。青浦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杨某依法进行训诫。


03

执行思路



04

案例评析


一、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


悔拍是指竞买人以最高价拍受后,未在拍卖公告确定的付款期限内支付剩余价款或不符合购买的其他相关条件,致使本次拍卖目的不能实现的行为。


《拍卖规定》第22条规定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责令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拍规定》)第24条仅规定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相关债务。


《拍卖规定》和《网拍规定》对悔拍责任的表述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对悔拍后是否需要在保证金以外通过补交差价的方式继续追究悔拍责任,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网拍规定》对补交差价内容规定不一致,《网拍规定》作为司法拍卖中的特殊规定优先适用,故《拍卖规定》中补交差价的内容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不再适用,悔拍责任范围限于预交的保证金。另一种观点认为,《网拍规定》没有规定补交内容,故应当继续适用《拍卖规定》,保证金不足以弥补差价的,悔拍买受人应当继续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本案持第二种观点。与传统民商事拍卖、交易不同,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对已查、扣财产变现的强制执行手段,具有公法性和强制力。由于执行机构的介入,网络司法拍卖约束的不仅是买受人,亦推及其他竞买人、债权人、债务人、担保物权人以及案外人等。若仅在保证金范围内由悔拍买受人承担责任,无法体现对悔拍行为制裁与威慑,不利于财产处置效率的提升和司法公信力的彰显。因利益主体和法律构建等差异,网络司法拍卖悔拍责任相较于传统民商事拍卖、交易,应当更为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解释条文适用编注》亦采纳此观点:《拍卖规定》关于“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继续适用于网络司法拍卖。


二、差价损失补交范围的合理界定


《拍卖规定》第22条第二款“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以该条文为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差价损失补交范围运用执行裁量进行分析:


1. 差价损失确实存在

本案首次拍卖中,共计20人报名,经96轮竞价后,王某使用竞买号N8611出价共计19次,以5470万元竞买成功。而H8167、I6336、F5979、M5136另外四名竞买人在首次拍卖中,多次以高于二次拍卖成交价和评估价的价格出价。上述四名竞买人均系潜在买受人,而非仅由悔拍买受人王某虚抬出价。故王某的悔拍行为,致使其他有真实购买意愿的竞买人未能拍受,对标的物潜在价值变现产生影响,差价损失确实存在


2. 悔拍后果告知充分

除法律的明确规定外,本案在《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两次引用《拍卖规定》关于重新拍卖差价承担的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具有法定的宣示效力,推定已充分告知竞买人谨慎出价,评估、预判悔拍的法律后果,竞买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此应当知悉。


3. 差价范围应以申请标的为限

虽法律并未作出细化规定,但执行法官认为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将被执行人财产充分变现以兑现胜诉当事人的权益,故补齐拍卖差价的目的是满足申请执行标的。如申请执行标的能够通过二次拍卖成交价格及首次拍卖保证金完整兑现,则根据实际情况善意调整差价执行范围于法理无悖。

本案中,被执行人在本院未了执行案件12件,去除优先债权、垫付税费以及拍卖费用后拍卖余款约1900万,而涉及的普通债权申请执行标的本金约2500万元,另有外地法院参与分配金额三百余万元。王某的悔拍行为对债权受偿比例产生影响,即便“追差”仍无法完整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不宜对差价执行范围进行调整。


三、对悔拍参与人的处罚与处理


公平、比例原则作为民事执行的重要原则,首次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是指民事强制执行应当公平、合理、适当、兼顾各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所需要的必要限度。本案执行亦一以贯之。


关于区分悔拍的主客观原因及造成的影响,细分悔拍责任,在学界已有相关讨论。若竞买人因购买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悔拍的,根据善意执行理念,法院对执行差价数额进行调整于法无悖。本案执行中,买受人王某,没有购买意愿仍参加竞买恶意悔拍,是对司法资源的恶意浪费,对强制执行程序的严重藐视,对其处理应当从严把握。虽然差价金额绝对值较大,但其占标的物价值(实际成交价格)的14.38%,并未明显过当。


另外,王某经通知到庭如实供述,提供了相应证据、线索,并具结悔过,态度较好。“追差”兼具赔偿和惩罚的双重属性,根据公平、比例原则,执行差价后未再追究其妨碍民事执行程序的法律责任。


(评析部分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05

法条链接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房产活动,竞买人虚构购房资格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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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案例撰写人:倪圣哲

责任编辑丨邱悦、牛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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