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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线查阅、下载、归档破产案卷材料啦!

“法官,我查阅材料的申请已经通过,打包下载了相关材料,实在太方便了,谢谢!”“破产案件卷宗多,往往需要拖行李箱装材料。现在上海法院开发了网上阅卷功能,可以在线上查看和下载案卷材料,大大方便了我们在线进行案卷管理。”某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如是说。2024年4月起,上海法院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新增的网上阅卷功能受到管理人广泛好评。新系统是如何打破时间、地域的限制,实现法官、管理人等共用共享线上办理平台,提高办案效率和便利度的呢?持续优化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建设2023年下半年,上海法院上线运行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创设法院、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四大用户角色端口,形成全新的网上集成办案平台。目前,已实现破产网上申请立案、在线摇号指定管理人、网络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在线提交履职材料、网络拍卖、管理人在线填报数据信息等功能。点击图片查看详情围绕新一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内容,2024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上海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7.0版)》(👈点击查看详情),在“发挥数字改革赋能实效”方面,要求继续推进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建设,研发律师、管理人破产案件管理系统,方便律师、管理人在线管理破产案件,在线完成涉案材料归档;并要求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网上立案率,实现案件申请费缴纳在线操作等。在此背景下,为进一步优化破产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功能,实现管理人、债权人、法官之间更畅通的信息交互,促进破产办案质效提升,同时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近期,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又研发了破产案卷在线查阅、下载归档的功能,破产案件“数助办案、数助督导、数助治理”功能正在不断完善。管理人在线查阅下载破产案卷材料,并可一键归档现在,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可通过端口,完成向法院上传、查阅、下载破产案卷相关材料的全流程在线操作,无需来法院即可完成材料的递交和归档,极大提高了材料流转的效率,畅通了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和法院之间的联系,破产案件办理更加高效、透明。➤
5月22日 下午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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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施行!完善破产管理人考核评价,发布考核办法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高院供稿部门丨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责任编辑:张巧雨编辑:马雯珺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5月20日 上午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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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为未成年人守护好成长的港湾

为未成年人守护好成长的港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访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高度,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动员令,并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努力使千千万万个家庭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2022年1月1日,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赋予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定职责。202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并发布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模板,加强对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规范与指导。两年来,各地法院在探索中前行,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与做法。在5月15日国际家庭日及我国第三个家庭教育宣传周到来之际,我们特别邀请到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顾薛磊、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刑庭少审团队法官祁萌、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小舟、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副院长董晓军、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副庭长许肖月与本报记者屠少萌一起,就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展开访谈,以期给大家带来借鉴和启发,敬请关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庭庭长
5月15日 下午 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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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来关注这5个典型案例

今天是“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上海金融法院精选五件投资者保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期货居间人法律义务、资管产品清算及赔偿责任、老年人投资权益保护、在线平台电子仲裁条款认定等问题,以进一步发挥金融司法裁判规则指引作用,在全社会倡导理性投资,强化投资风险意识,促进金融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目录/
5月15日 上午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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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启动绿色通道 护航长江岸线生态资源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高院供稿部门:执行局文字整理:张柳生、施佳颖责任编辑:张巧雨编辑:马雯珺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5月14日 下午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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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头版丨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以数字法院建设赋能社会治理

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以数字法院建设赋能社会治理图为全国人大代表朱建弟参加座谈并发言。周婧
5月14日 上午 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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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丨上海三中院:巧用预重整化解兑付危机

▴来源丨人民法院报记者:张巧雨通讯员:徐子良、刘建雷、江米昊责任编辑:张巧雨编辑:马雯珺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5月13日 下午 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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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八旬老人家中的庭审,“观护”了诉讼背后的“老养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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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 下午 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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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丨上海闵行:解锁数字档案里的民生“密码”

数字赋能,审执工作提质增效上海闵行:解锁数字档案里的民生“密码”从原来的大排长龙,到如今的“一键出库”;从原来只有10平方米的阅卷室,到如今集五大功能区为一体的现代化资源中心……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通过“高效查”“有序管”“深度用”的“三部曲”,打造全市首个“数字档案资源中心”,初步实现各类档案资源的数字化集成和共享利用。高效查
4月29日 下午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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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数据如何助力完善信用评价体系精准“信用画像”?看这里→

如何充分发挥司法数据的治理效能?怎样通过共享司法信用数据优化营商环境?继创设小微企业涉诉信息说明服务机制后,创新先行如何进一步拓展?今天(4月25日)下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为落实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秉持依法能动履职和数字赋能理念,联合上海市宝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宝山区发改委)召开《司法信用数据共享共治
4月25日 下午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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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滩法官小巷行”1年啦!晒出成绩单,谋划新发展→

过去的一年,“外滩法官小巷行”如何在黄浦区纵横交错的小巷中“解百家难、暖百家心”?接下来,这一品牌又将如何继续依法能动履职,“谋往新处、行到深处、干在实处”?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群众路线,4月19日下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黄浦区人民法院)召开“外滩法官小巷行”一周年推进会暨交流会,紧扣“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职责定位,总结一年来“外滩法官小巷行”工作成果、谋划新一年的蓝图。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谭滨,黄浦区委副书记李忠兴,黄浦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段守亮出席并讲话。一年回顾“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黄浦区小巷里弄纵横交错,群众诉求多种多样,人民法院干警应如何上好“民心”这一堂课,人民法院应如何依法能动履职,走进群众家门、叩开群众心门?在这一背景下,黄浦区人民法院在去年4月正式启动“外滩法官小巷行”活动,从筑牢政治忠诚根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提升队伍能力素质三方面出发,精心设计六大板块,让青年干警经常性深入一线、走近群众。该活动获得社会各界广泛好评,并获评上海法院十大文化品牌。>“青年干警在一系列活动中成长迅速,帮助他们更加洞察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更自如地站在群众视角考量、裁判,使司法裁判和群众观念更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推进会上,段守亮总结了“外滩法官小巷行”一年来的工作成果和经验,一是赋能黄浦红色资源转化利用,与各界党支部开展联学共建、引导干警奔赴红色基地,筑牢信仰之基;二是以提升群众工作能力为重点,选派20名青年干警深入社区担任居委主任助理,提升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融会法理情的能力;三是围绕黄浦两旧改造重点,让小巷法官深入社区一线,开展专题讲座、接待咨询、现场调解,积极融入城市治理、推动城市有机更新。“法官将权威的司法资源下沉到社区里,非常契合群众需求。”黄浦区外滩街道宝兴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徐丽华用“血肉关系”来形容人民法官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去年,黄浦区人民法院有5名居委助理在宝兴居民区“茁壮成长”。“‘外滩法官小巷行’通过品牌建设彰显队伍建设成效,充分体现了黄浦区人民法院通过党建引领,服务基层治理,实实在在为群众做好事、办好事、解难事。”黄浦区区级机关党工委负责人张孝文评价道。七大板块着力构建党建与业务融合体系“外滩法官小巷行”在去年取得了一定成效。新的一年,又将如何将审判的业务性与司法的人民性深度融合?据悉,今年“外滩法官小巷行”的活动板块将升级到七大板块,包括“凝心铸魂学思想”“红色寻根在黄浦”“我在居委当助理”“诉讼服务零距离”“巡回审判在一线”“法官送法到身边”“兴业青年建新功”,进一步强化“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的思路,建强政治文化引领机制,着力构建党建业务融合体系。比如,进一步推进政治建设,强化党性教育,引导全院干警“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学深悟透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司法为民的生动实践;又如,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扩大活动干警覆盖面、辖区辐射面,增加至41名青年干警下沉到更多的居委担任居委助理;再如,进一步依法能动履职,不断提升服务能级,将外滩城市更新巡回审判(调解)工作站的成功经验拓宽至金融、商事、知识产权等更多领域,深化诉源治理效能,主动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会上,黄浦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毛译宇宣读了2024年41名居委助理的名单,黄浦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徐弢为2024年居委助理代表授旗,段守亮为南京东路街道承兴居民区党总支书记魏巍、徐丽华、老西门街道小西门居民区党总支书记顾佳怡、老西门街道陆兴居民区党总支书记皮嘉娜颁发了活动导师聘书。2023年居委助理代表、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高才和2024年居委助理代表、商事审判庭法官管璇分别发表感言、进行表态。李忠兴首先肯定了“外滩法官小巷行”的成绩,并希望黄浦区人民法院要用活用好“外滩法官小巷行”这一载体,一是要提高站位,把“外滩法官小巷行”打造成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平台,扎实做好群众的“引路人”;二是要聚焦需求,把“外滩法官小巷行”打造成全方位服务群众的平台,出台更多司法惠民的实招;三是要严管厚爱,把“外滩法官小巷行”打造成培养选拔青年干警的平台,进一步增强青年干警本领。谭滨指出,“外滩法官小巷行”要在去年成绩的基础上,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以“融合式”党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一是要在“根与魂”中突出政治引领,充分发挥党建促依法能动履职、党建促民生实事落地、党建促服务保障大局等作用;二是要在“破与立”中深化品牌创新,构建品牌矩阵、深耕品牌质量、巩固品牌成效;三是要在“时与势”中强化人才培育,建强党员干部队伍、培育青年骨干队伍、锤炼专业人才队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委党校、黄浦区委组织部、黄浦区区机关党工委、黄浦区各街道相关负责人参加。部分市、区人大代表、高校、媒体代表等出席活动。会议由毛译宇主持。推进会后,还举办了“外滩法官小巷行”一周年交流会。6名2023年居委助理进行了演讲,对自己的“沉浸式”居委体验进行了交流总结。社会各界代表进行了点评,并就如何进一步深化“外滩法官小巷行”工作积极讨论、建言献策。人大代表点评张丞俊上海市人大代表,黄浦区五里桥街道龙华居民区党总支书记黄浦区人民法院“外滩法官小巷行”秉持“基层是最好的课堂,群众是最好的老师”这一理念,积极践行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为人民司法的新面貌。作为新一批被辐射到的辖区居委之一,希望居委助理们能继续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办实事、解民忧,将“外滩法官小巷行”打造成群众和人民法院之间紧密的纽带,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张旻静黄浦区人大代表,黄浦区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五里桥街道丽园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基层治理面临很多新变化、新问题,很多时候亟需专业的法律知识作为支撑。黄浦区人民法院“外滩法官小巷行”活动选派青年干警下沉至社区,用最朴实的语言讲述法律法规,将法律知识送到了老百姓身边。希望法院能继续深入开展好这项活动,加强司法机关与街道居委的互动交流,总结出更多接地气的群众工作方法,共同画好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同心圆”。来源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文字:陆奕越摄影:陈琪、陶蕴雯责任编辑:张巧雨编辑:王玉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4月20日 下午 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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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生活盒子”=?

在上海市徐汇区街镇片区内,有个一站式社区服务综合体——“邻里汇·生活盒子”。2023年,为满足群众精细化法治需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选派“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青年法官和法官助理集成嵌入“生活盒子”,深入基层调研、让居民足不出“盒”就能享受到便利的法律服务。今年年初,徐汇区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甘棠树下”嵌入“生活盒子”标准化建设,织就徐汇区诉源治理一张网、耕好基层法治“责任田”。“五个一”标准化建设打造片区法治“责任田”走进徐汇区的“生活盒子”,在这个社区公共活动空间里,可以看到前来就餐、健身、开展文娱活动等享受各类公共服务的居民络绎不绝。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为基层提供更优质、更高效、更精准的司法服务,今年年初,徐汇区人民法院印发了《“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嵌入徐汇区“生活盒子”标准化建设方案》,这是在原有“生活盒子”嵌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将对接工作、服务内容、工作流程等予以标准化建设的创新探索。在人员配置上,为区内每个街镇配备社区服务团队,每个团队指派一位青年法官担任联络员,并将团队中的青年法官(助理)“一对一”嵌入“生活盒子”,包干到人;在标准化建设上,按照“五个一”标准配齐“甘棠树下”社区司法服务联络点资源:悬挂一块含有“甘棠树下”标识的牌子,公开一位对接人的联络信息,开通一条提供线上司法服务的“甘棠树下服务专线”,制备一本法律问答小册子,制定确保嵌入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的一套机制。3月26日,华泾社区服务团队联络员、东湾徐浦片区“生活盒子”的对接人姜萌萌参加了所对接片区“生活盒子”的“甘棠树下”社区司法服务联络点挂牌。活动结束后,姜萌萌在桌面放好印有自己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的立牌,摆齐法治宣传册。>“我邻居把空调外机装在我家窗户旁边,噪音特别大,我想咨询下……”刚一坐下,就有片区居民前来咨询。与姜萌萌一样成为“甘棠树下”社区服务团队联络员的还有12位、“生活盒子”对接人还有60余位。近期,社区服务团队成员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与区内已建成的“生活盒子”实现全面对接。“甘棠树下”“五个一”标准化建设正有条不紊地开展。2月26日,在徐汇区人民法院召开的“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推进诉源治理动员部署会上,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则立指出,今年将逐步构建“点-站-室”的三级层级体系,工作室作为后台“中枢”及时收集汇总各站点情况,并在推进中发现问题、改进工作。“我们要充分利用好‘甘棠树下’的品牌优势,进一步探索形成司法服务保障超大城市精细化治理的徐汇模式,将工作室标准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打造‘最小法治单元’样板,每个片区负责人守好自己的‘责任田’。”脚下丈量+指尖搜索开出基层法治土壤“检测单”社区法官作为基层法治“耕种者”,如何从整体到个例、从理性到感性多维度了解自己的“责任田”呢?近日,“甘棠树下”社区法官田林工作站站长、田林社区服务团队联络员、知产庭法官刘兴,通过深挖司法大数据资源+实地调研走访的形式,了解到田林街道的房屋赠与、分割、继承等咨询量较大,老小区加装电梯、相邻关系法治需求比较突出,新小区对业主权利比较关注。“针对片区情况,除畅通沟通渠道外,我们计划在社区学校开展继承主题法律宣讲,根据搜集到的苗头性、类型化问题,形成诉源治理类型化成果,并且做好田林工作站、立法信息采集点的采集立法信息工作。”像刘兴这样的基层法治土壤“检测员”不止一位。“湖南街道地处衡复历史风貌保护区,老龄化、国际化、多元化的区域特征催生了复杂多样的法律需求。”“枫林东安片区房屋面临动迁,对相关法治宣传、政策解读等有一定需求。”“徐家汇社区形态丰富,共性问题一是居住方面,二是企业之间因经营活动引发的商事、知产法律需求较多。”“龙华因徐汇滨江集聚高新技术企业群,存在高新技术企业商事、知产合规及风险防范需求。”“在推进企事业单位‘还绿于民’工程中,如何更好划分相关主体的管理权责以及做好社区居民的自治工作这个问题比较具有天平的特色,我们将结合司法实践,向街道提出社会治理建议,力争为城市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一份份法治土壤“检测单”汇总到“中枢”后,工作室如何开展统筹指导呢?“我们要统筹分析如何按需开展工作,就比较集中的纠纷类型,可以从规范法律处理路径的角度对调解员进行培训,通过示范判决、调解的方式让老百姓对类案情况有直观的认识,还可以就社区中老百姓最常见、感兴趣的话题,通过短视频等形式普法。”徐汇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蒋克勤指出。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提供精准滴灌式司法服务3月28日,“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副主任、长桥社区服务团队联络员、民庭法官何诘弥一行在长桥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客厅内,通过视频连线和现场面对面咨询等方式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为居民们解答了监护人的责任、指定监护、财产继承及继承顺位等法律问题。为何针对这些问题开展法律服务?何诘弥认为,长桥街道大型社区和教学资源集中,司法需求集中体现在“一老一小”问题,“甘棠树下”提供“精准滴灌式”司法服务,哪里有“干旱地”,就把司法服务送到哪里,需要哪种“养料”,就提供哪种“补给”。>3月底,为了回应片区处理家事纠纷的法治需求,“甘棠树下”社区法官漕河泾工作站站长、漕河泾社区服务团队联络员、民庭法官程龙赴漕溪党群服务中心“生活盒子”为居委社工们开展题为“常见家事纠纷的处理与调解思路”的培训。培训中,居委社工们围绕自己日常在社区工作中遇到的为孤老指定监护人、动拆迁纠纷处理等疑难问题积极与程龙提问互动,程龙耐心细致地给出专业解答。“这块牌子上是我的工作电话,大家如果有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我!”>面对社会治理新形势、人民对司法的新需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托“甘棠树下”,推动更多司法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与街镇共同抓好诉源治理,切实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成效。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麦珏带队至华泾镇东湾徐浦片区、田林街道新苑片区走访“甘棠树下”社区法官工作室司法服务嵌入“生活盒子”标准化建设情况时指出,下一步,要紧密对接片区,第一时间了解区域矛盾纠纷特点,及时指导和化解;要强化对基层一线人员的专业指导和培训,提升纠纷化解能力,实现“指导一人、化解一片”的效果;要深挖司法审判大数据资源,排摸区域社会治理薄弱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意见或建议;要加大巡回审判工作力度,选择适合本区域的典型案例在“家门口”开庭,力争达到“树立裁判规则,形成合理预期”的社会效果。>目前,“甘棠树下”已初步形成“点-站-室”三级层级的网格化诉源治理体系。接下来,“甘棠树下”司法绣花针将继续“穿针引线”,传承“甘棠遗爱”文化基因,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抓前端、治未病,依法能动履职,切实推动徐汇区诉源治理工作向更高水平迈进。来源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文字:张硕洋摄影:张硕洋、张超、林晓莹等责任编辑:张巧雨编辑:马雯珺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4月20日 下午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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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盗版“高达”模型玩具,人民法院判了!

《机动战士高达》是许多80后、90后的童年回忆,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大量粉丝。根据动漫原画创作、生产的“高达”立体拼装玩具也赢得大众的喜爱,不少孩子都想拥有一台属于自己的“高达”……然而,就有不法分子瞄准了“商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生产销售盗版“高达”玩具并以此牟利。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高达”著作权刑事案件,三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一百二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本案现已生效。案情回顾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起,被告人辛某、季某某经合谋,在未经日本株式会社万代(下称万代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对万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空战强袭高达”“嫣红强袭高达”“MG决斗高达”等“高达”玩具进行拆分、扫描,设计相应模具,在其实际经营的模塑公司内生产上述产品,并分别冠以“NT01强真武攻击机”“NT02红凤”“NT03A近战勇士”的型号,进行对外销售。其中,辛某负责委托他人对“高达”拼装玩具拆解扫描、产品把关、对外销售,季某某负责模具设计、工厂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被告人王某某是模塑公司员工,负责模具设计制造。2023年3月,公安机关在模具城查扣到“NT01强真武攻击机”880个、“NT02红凤”130个、“NT03A近战勇士”1850个,以及用于复制“高达”拼装玩具的注塑模具、零配件等;并在物流公司处调取尚未发货的“NT02红凤”250个。经审计,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71万余元。NT01NT02NT03A>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应当对三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三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三名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辛某和季某某的辩护人对非法经营数额提出辩护意见。审理中,辛某、季某某向著作权人赔偿了70万元,著作权人为此出具刑事谅解书。辛某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季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万元,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人民法院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万代公司创作完成“AILE
4月19日 下午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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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知名商标给自家招商“引流”后……

你有没有遇到过,在搜索平台搜索某关键词,但弹出来的搜索结果却不是自己想要的结果,反而链接向其他无关的网站?这是怎么回事呢?一般情况下,这是由于商家通过搜索平台将某些关键词和自身进行关联,并以此获取更多的搜索量、点击量。但是,如果将他人的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从而引流到自己的网页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图片源自网络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案情回顾S公司是一家从事牛排制作销售的餐饮公司,拥有“S朋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肉、牛排、鱼制食品、水果蜜饯、速冻方便菜肴等。2021年11月的某天,S公司人员在某搜索平台搜索自家公司“S朋来牛排加盟”时,发现弹出的搜索结果页面中有一条搜索结果标题为“[总]-S朋来牛排加盟主页,总店招商,堂吃+外卖双赢”,内容简介为“加盟费用:100起,名称:巴顿牛排S朋来牛排加盟,全国900多家连锁店,投资小,致力打造S朋来牛排加盟品牌服务商,披萨,牛排,甜点,小吃饮品…”。但奇怪的是,这并不是S公司自己的网页,该页面下方显示的也是毫无关联的“B餐饮公司”字样。工作人员点击了页面下方的“保障”字样,显示的还是B餐饮公司信息。随后,工作人员又点击了上述链接。这下,该页面直接跳转为B公司的某牛排的招商、加盟信息。原告S公司认为,B餐饮公司将“S朋来”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知名餐饮公司,拥有“S朋来”商标,其商标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B公司未经许可,长期恶意使用原告的“S朋来”商标作为商业推广,目的就是利用“S朋来”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来为自己引流,让消费者和加盟商混淆,无法判别真正的“S朋来”牛排,让本可能属于自己公司的商业机会转至被告B公司。于是,原告S公司诉请判令B餐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0元。被告B公司辩称,B公司主要从事牛排的加盟业务,该经营内容和“S朋来”商标的核准范围不一致,且其仅在搜索平台上使用“S朋来牛排加盟”作为关键词搜索,并非直接使用“S朋来”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人民法院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B公司在搜索平台中将“S朋来牛排加盟”设置为关键词,使得搜索链接的标题中含有“S朋来”字样,但搜索结果中显示的是B公司的商业推广网页链接,可见B公司将“S朋来”用于广告宣传,起到了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上述链接指向B公司的“某牛排”加盟招商广告,与原告的“S朋来”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牛排”属于类似服务。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的“S朋来”注册商标在整体上构成相同,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被控侵权链接的标题部分使用“S朋来”文字,构成对原告“S朋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综合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商标实际使用情况、B餐饮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决B餐饮公司赔偿S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法官说法杨秋月松江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一级法官陆
4月17日 下午 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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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化解可转债兑付危机,上市民企获新生,中小投资者俱欢颜!

“太好了,我买的可转债终于连本带息兑付了!”多名中小投资者在某股票社区里兴奋地表示。从无法按期偿还募集资金,到妥善化解债务风险,上海Q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股份公司)经历了怎样一条艰难重生之路?图片源自网络上市建筑业民企深陷债务危机,被“ST”Q股份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注册于上海的民营企业,在建筑装饰领域深耕二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建筑设计经验和项目现场施工、管理经验,品牌实力突出。2015年,Q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于2020年公开发行总额为人民币3.84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持有人约1.5万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债),指的是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可转债作为一项融资工具,因发行利率低,又兼具股权和债权性质,长期以来是市场投资的热点,广受发行人和投资者的青睐。2021年以来,受房地产行业大环境影响,Q股份公司大量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对外债务普遍违约,公司流动性严重枯竭,陷入经营危机。随着经营情况的进一步恶化,债权人纷纷起诉到法院,Q股份公司由此成为多起案件的失信被执行人。2023年5月,Q股份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叠加其他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ST),可转债信用评级降为“B-”,评级展望为“负面”。市场上甚至还流传出公司将要破产的传言。“股票每天跌跌不休,到何时才是个头?我们小散户难道只能被‘割韭菜’?”“当初买债券以为风险低,谁知道现在可能本金都要受到损失,听说Q公司要破产,这可怎么办呀?”面对公司面临的困境,中小投资者们普遍恐慌不已。在Q股份公司的股票和债券社群里,每天都有网友发帖宣泄不满的情绪。某股票社区网友发帖截图企业的未来在何方?广大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难道要血本无归?积极用好预重整机制,走出柳暗花明的第一步绝望之时,预重整机制给了债权人们一线希望。预重整是衔接企业重整程序和庭外重组两种方式的拯救模式,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对此尚无规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预留了制度空间。2022年,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破产审判庭(上海破产法庭)在上级法院指导下,制定《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积极探索预重整实践,将预重整定位于“市场主导”与“司法指引功能”相融合,鼓励“陷入困境的尚有重整价值”的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尽早开展救治,为各方主体搭建起市场化协商沟通平台,以提高重整可行性。同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司法重整失败应转入破产清算,因此,预重整制度亦能够减少企业直接进入司法重整可能面临的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不可逆风险。2023年5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对Q股份公司进行预重整的申请一案,并确定了临时管理人。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按照《预重整案件办理规程(试行)》的规定积极履职,引导和辅助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维持债务人经营管理,维护企业重整价值。受理预重整只是第一步,上市公司想重整成功,还得要“过五关、斩六将”。为可转债持有人设置转股期,这份方案消除广大投资人恐慌第一个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保障中小投资者,特别是约1.5万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按照Q股份公司发行可转债时的《募集说明书》,转股期限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2026年到期。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由此,债务人一旦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可转债将立即到期;而按照《募集说明书》的规定,一旦转股期限到期,则可转债持有人将不能行使转股期权,也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仅能按照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进行申报。同时,对于可转债发行人Q股份公司来说,如果3.8亿余元的可转债无法转股,意味着该部分债务负担无法削减,潜在的战略投资人也不愿意投资,重整成功的可能性就大幅下降。在重整程序中,能否为可转债持有人设置转股期呢?以重整方式化解上市公司可转债兑付危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尚无先例。图片源自网络“转股权是可转债持有人的核心权利,要想办法让持有人在进入正式重整程序后的一段时间内有行使转股权的转股期,让投资人做出理性选择。”合议庭评议后认为。为了寻求解决之道,法院指导临时管理人请示证券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研判后许可临时管理人与Q股份公司依据《证券法》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款,拟定在重整受理日之后的一段期间内仍保留转股期限的议案,并提交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表决。若决议通过,可依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遵照执行,以尽力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2023年9月,上述重整受理后仍保留转股期限的议案经可转债持有人会议高比例表决通过,降低了市场恐慌情绪。一个难题解决了,但如何才能提高可转债持有人的转股积极性,从而有效降低公司的负债呢?向下修正转股价,平衡可转债持有人和其他股民的利益根据《证券法》规定及Q股份公司的《募集说明书》,当股票价格在一定期间持续低于约定转股价格某一幅度时,可转债发行人可以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只有降低可转债的转股价,持有人的可转债金额相比发行时预定的转股价可获得更多的股票,这样才能提高持有人的债转股积极性。而当时,Q股份公司已经触发这一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款。但凡事又有两面性,如果大量的持有人以较低的转股价转股,又会稀释Q股份公司其他股东的股份,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这类行动需要充分信息披露并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为平衡好可转债持有人和股票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在化解公司债务风险的同时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在法院指导下,临时管理人和Q股份公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对可转债以向下修正价格转股的方案进行了充分信息披露和风险释明。Q股份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可转债向下修正价格转股的方案。图片源自网络经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同意了上述可转债转股方案。预重整期间的工作成果,提振了市场对Q股份公司的信心,公司的投资价值明显提升,市场预期向好,多名意向投资人欲投资参与重整。最终,根据重整投资计划,重整投资人拟投入7.1亿元现金用于偿债并获得相应股份,另将投资优化提升公司原有主营业务……Q股份公司重整成功的曙光绽现!预重整高效衔接重整成功,上市民企和中小投资人双赢多赢共赢2023年11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受理Q股份公司重整案,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继续担任管理人。预重整期间有关债权确认、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工作成果均延伸至重整程序。管理人和Q股份公司继续按规定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平台等途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根据预重整期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确定保留Q股份公司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至重整受理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保留交易期限至重整受理之日起第15个自然日,该期间内该公司每日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截至可转债转股期届满,共计约3.15亿元的可转债进行转股,占可转债总金额82%,可转债持有人人数也从1.5万人下降至近4000人,通过市场化转股使Q股份公司减去约3.15亿元的债务。同时,重整计划对未转股的债券持有人也规定了合法合理的偿债方案,小额持有人可全额受偿,大额持有人分不同档次按比例受偿。这样,约99%的保留债权的持有人获得全额现金清偿,现金清偿比例达到可转债债权金额的95%左右,有力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023年12月,Q股份公司召开可转债持有人会议、出资人组会议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100%同意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有表决权人数99.3%,其所代表债权金额占该组债权总额91.2%;出资人组同意的表决权股份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当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裁定批准Q股份公司重整计划。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现场重整计划高比例通过了,在执行过程中,又有一个技术性难题摆在了法官面前。鉴于保留债权的可转债持有人人数众多,如果由债券持有人先申请、再人工操作发放现金,进展将会非常缓慢。为了让债券持有人早日拿到偿债现金,虽然案件已经结案,但合议庭法官继续指导管理人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协作下,按重整计划债权受偿方案为近4000名债券持有人办理了可转债本息兑付。“我们什么都不用做,钱就到账了。”可转债投资者高兴地说。某股票社区网友发帖截图2023年12月底,管理人报告Q股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据悉,该案是上交所上市的首例可转债发行人重整成功案,也是通过预重整衔接重整、以市场化方式化解资本市场可转债兑付风险、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利益、保存民营企业上市资格的典型案例。来源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合议庭成员:陆韵华、刘建雷(承办)、姚磊文字:徐子良、刘建雷、江米昊责任编辑:蒋梦娴编辑:马雯珺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4月17日 下午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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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自己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就能轻松赚钱?当心涉刑!

出借自己闲置的银行卡、手机卡刷流水、走走账、跑跑分就能轻轻松松赚钱?殊不知该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自己已成为上游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图片源自网络近期,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不法分子通过搭建“水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案情回顾
4月15日 下午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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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这家法院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新质生产力注解

面对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需求,诉源治理有何新良方?面对科技迭代速度加快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创新成果保护有何新发展?面对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需求,营商环境优化有何新突破?为激发经营主体创新活力,法治化营商环境,蓄势赋能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助力法治营商环境优化的新路径,今天(4月11日)下午,“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知产司法服务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案例指引治理系列发布(知识产权专题)”在闵行区大零号湾科创大厦举行,展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打造知产司法服务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的决心。本次发布会由闵行区委政法委指导,闵行区人民法院主办,闵行区法学会、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协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洁,闵行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鹏宇,上海市法学会秘书长夏咸军,闵行区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明君,闵行区委政法委副书记盛志中,闵行区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薛林,党组成员李国泉,党组成员、副院长何云,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李英,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盛鑫军,部分市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媒体代表等出席活动。闵行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法官施蕾主持本次发布会。两项发布总结知产司法保护经验成效加大司法服务保障力度活动现场,曹洁、张鹏宇、薛林、张明君、李英共同为《案例指引治理(知识产权篇·2023)》和《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作电子发布。>据了解,《案例指引治理》系列电子书是闵行区委政法委为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要求、新期待,集成区政法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资源组织编撰而成,该书围绕“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创新发展的涉知识产权纠纷,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多发性的普通民事纠纷,经济发展过程中增量明显、企业和劳动者高度关注的劳动人事争议”三类矛盾纠纷开展编纂工作,旨在发挥典型案例办理一个、治理一片的效果。“今天发布的知识产权篇系该系列的第一本,全书不仅汇集了23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还包含了涉知识产权风险自检手册和MIP知识产权平台一站式服务的相关介绍,形成典型对照、风险自检、答疑解惑的案例指引治理闭环。其他两本书目前都在案例梳理阶段,年内都将对外发布。后续,该系列电子书将逐步上线闵行区平安客厅、平安网格,各园区和行政服务窗口以及随申办闵行旗舰店等多个平台。”盛志中介绍道。“白皮书是对自2022年7月知产案件管辖以来,闵行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工作情况的详细介绍。白皮书分别从优化服务大局举措、完善机制体制建设、凝聚诉源治理合力等方面系统梳理了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思路方法、推进路径以及阶段成果,并明确了下一步发展方向,全方位展现了闵行区人民法院深化诉源治理回应群众需求、打造闵行知产司法服务品牌、保障区域经济发展的工作成效。”李国泉在介绍白皮书时指出。三份备忘录签署凝聚知产保护共识增强诉源治理和协同保护力量提供多元、便捷、高效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途径是贯彻落实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知识产权案件诉源治理和纠纷化解的重要方式。>会上,各方主体分别签署了《关于构建司法服务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框架协议》《探索商会参与商事和知识产权纠纷联合调解工作合作备忘录》《关于共同构建上海闵行经济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三份签约文件分别从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知识产权成果保护和转化、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建设三个不同角度,为各签约方搭建合作平台、构建合作模式、明确合作机制。曹洁肯定了闵行区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所取得的成果,并肯定了本次发布会举办的意义。对为上海建成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和国际知识产权中心城市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和支撑,提出三点意见:一是进一步深化理念认识,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重点领域、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二是进一步问需于企业,为经营主体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三是进一步推进知产诉源治理,主动凝结各方力量,多元化解知产纠纷,优化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一场研讨会召开提供司法保护交流平台助力打造知产司法保护新高地闵行区如何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法治保障作用?如何进一步提升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何进一步凝聚各单位各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力量?签约活动结束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高地建设研讨会”随即召开。来自闵行的园区企业代表,来自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大学、同济大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家学者围绕“科创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及建议”“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深化知识产权案件诉源治理的路径”三个主题展开研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刘军华作总结发言。经过研讨,各方形成共识,要以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为导向,把法治保障创新这篇文章做大做好,为闵行区新质生产力的加快发展蓄势赋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和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助力闵行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力军、保护的示范地和运用的主引擎,为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贡献闵行智慧和力量。代表点评熊
4月11日 下午 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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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这家法院探索以知产保护为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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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8日 下午 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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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第一批参考性案例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第4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等5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第一批(总第二十五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互联网案件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参考性案例170号李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4年2月22日讨论通过)
2月29日 下午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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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上海法院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计划(7.0版)》

为深入贯彻2024年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
2月24日 上午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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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风采丨数字档案资源中心 解锁藏在数字档案里的民生密码

2023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创新工作成果数字档案资源中心解锁藏在数字档案里的民生密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1月5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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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今生效

今天(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人民币2.8亿余元全额赔偿。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2023年4月,泽达易盛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月28日,12名投资者将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高管,相关中介机构等起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请求判令泽达易盛公司赔偿投资者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7月21日,中小投服受部分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最终本案适格投资者为7196名(以下简称全体原告投资者),损失金额总额经测算为2.8亿余元。考虑到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上市公司实控人、董监高、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同时也给各被告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的负面影响,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依职权对泽达易盛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为调解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款项保障。同时,积极扩容升级该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点击查看详情),完善代表人诉讼系统,确保投资者实时登录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退出、异议等诉讼权利。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中小投服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草案签署现场上海金融法院向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于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组织异议投资者、原告特别代表人、被告就异议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并开放庭审公开网定向观摩直播权限,保障了群体性诉讼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异议听证会听证会后,合议庭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期间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根据调解协议,各责任主体将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2.8亿余元进行全额赔付。其中,泽达易盛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泽达易盛公司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证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各方本着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形成款项支付方案。据悉,本案中,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案件调解后,赔偿款项将通过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间建立的证券账户全循环赔偿款项分配机制,自动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确保合法权益实现安全、高效、便捷。“本案是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工作的首次尝试,在调解中,合议庭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在民事调解书中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等承担主要责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同时兼顾各方责任轻重、偿付能力、行业声誉、后续追偿等种种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努力实现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的平衡。”该案审判长,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林晓镍表示。该案的妥善化解为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平稳有序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金融司法实践范本,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的要求,持续优化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机制,切实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注入信心,为科创板及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保驾护航。专家点评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该案是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第一案。上海金融法院通过调解合理分配各方责任,体现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中介机构的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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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爷叔“网恋”被诈骗170余万,人民法院判了!

你以为在“网恋”,TA却在诈骗你以为是爱情,TA却把你当生财之道你以为是知音,TA却把你当自动提款机没想到与TA的首次“奔现”之地,竟是在法庭……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标的额高达170万余元的诈骗案案件回顾2018年,李大爷(化名)通过微信“摇一摇”功能结识了“单身妙龄女子”吴某某,甜美的声音、姣好的面容、对李大爷生活无微不至的问候让李大爷渐渐“陷了进去”。一来二往,两人感情逐步“升温”,迅速建立了恋爱关系。这样“甜蜜的恋爱”一谈就是四年。在这期间,一直未谋面的吴某某以生病需要钱治病、外婆去世需要丧葬费等虚假理由寻求李大爷的帮助,深陷情网的李大爷对她可谓是有求必应,在这“甜蜜的爱情”中李大爷多次转账给吴某某总计170余万元。直到开庭审理时,李大爷才与吴某某实现了“网恋奔现”。坠入“甜蜜陷阱”的李大爷却不知道,这些钱款被吴某某用于打麻将、日常开销、请他人吃饭等,都供个人挥霍了;李大爷还不了解的是,一直与他建立恋爱关系的、他以为是年轻貌美的女子,竟是年近五十的已婚大妈。这位大妈虽并不识字,但通过向他人学习编辑文字消息、捏着嗓子模仿年轻女子的声音,以及给李大爷发送从网络平台下载的年轻女子照片,想方设法伪装形象,逐步取得了李大爷的信任,最终让李大爷掉入了“网恋”诈骗的圈套。人民法院裁判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李大爷的经济损失。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白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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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怎能七卖?房屋买卖合同变诈骗!

购房人购房前没有做产权调查花百余万元购买的房屋却无法过户最终发现出卖人竟“一房七卖”!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诈骗案。案情回顾2019年,李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了黄某出售的房屋,房屋的位置和价格都让人满意,她很快便与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并先后支付了购房款127万余元。但李女士并不知情的是,黄某此前已将这套房屋抵押给一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所得百余万元均用于归还自己的个人债务。此后,因黄某无法归还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房屋被人民法院司法查封导致无法过户。李女士与黄某交涉多次,黄某既无法办理过户,也因房款已被自己挪用偿还个人其他债务及日常开销而无法返还。“钱房两空”的李女士无奈将黄某诉至静安区人民法院。图片源自网络人民法院审理静安区人民法院受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后,发现涉案房屋竟然已涉及3起房屋买卖纠纷,诉讼标的额已超过200万余元,因黄某有经济犯罪嫌疑,故将相关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10月,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隐瞒涉案房屋被抵押、被查封等事实,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李女士且并未履约过户,后又与6名购房者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或买卖合同或购房定金合同等,收取购房款或购房定金共计234万元。图片源自网络人民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退赔违法所得。法官说法董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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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行为过分了!儿媳封了为婆婆买的寿穴…

冬至将至不少人也将扫墓祭拜排上日程不过假如提前为老人购置的墓地却被儿媳用水泥封掉并抹去墓碑上的寿名能否要求恢复原状?又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这样一起破坏墓地、墓碑侵权案件。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儿媳恢复原状,并支付老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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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欲出国留学,想分房子拿钱?人民法院这么判……

女儿因留学、择业等问题,与父母产生矛盾。后,因留学资金等问题,女儿要求分割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以获得折价款,一家人矛盾愈演愈烈。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否可以分割析产?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案情回顾小田年芳25岁,是田先生夫妇的独女。她的爷爷、奶奶老宅动迁后获得位于宝山区的一套房屋。在小田16岁时,房屋变更登记为田先生夫妇和小田三人共同共有。爷爷去世后,房屋由奶奶一个人居住至今。2021年,小田因留学、择业等问题和父母发生矛盾,开始离家在外租房生活。小田想要分割共有的房屋,但父母拒绝出售或者将小田在房屋中的份额买下,同年7月,田先生夫妇和小田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待小田奶奶“百年”后,父母和小田会将上述房屋出售,小田会分得相应房款。图片源自网络小田表示,出国留学是自己多年梦想,父母却不肯提供资金帮助。她曾提出将上述房屋共有部分出售或由父母出资购买小田份额部分,但父母坚决不同意。于是,小田以急需资金留学、生活等为由,将田先生夫妇起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分割上述房屋,判决该房屋归田先生夫妇所有,由田先生夫妇共同向小田支付房屋价值三分之一的折价款。庭审中,被告田先生夫妇辩称,涉案房屋属于三人共同共有,自三人取得房屋产权起至今,家庭关系没有变化,没有丧失共有基础,也没有需要分割的重大理由。而且,近年来,他们一直在帮助小田偿还各种借款、支付各种费用共计50余万元。他们还为小田积极联系留学学校,但小田因不满意学校排名等问题拒绝,目前夫妻二人也无力支付取得房屋后的折价款,因此不同意小田的诉请。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本案房屋目前不存在分割的约定或者法定情形。图片源自网络首先,原被告取得本案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本案不符合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形。其次,小田以留学、生活等为由要求分割房屋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且即使理由客观存在,也不属于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最后,房屋原产权人奶奶仍实际居住在内,原被告双方曾约定等到奶奶“百年”后才涉及房屋出售问题。目前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无力支付对方折价款,因此本案房屋目前亦不宜进行分割。综上,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周羚敏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一、发生矛盾是分割共同共有房屋的合理理由吗?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特殊人身关系为基础,并非简单基于出资购买行为和出资份额形成。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此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从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若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情况下时,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本案中,首先,原被告曾达成协议,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奶奶去世后才考虑处分房屋,目前约定的分割条件并未成就;其次,原被告家庭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房屋的基础并未丧失;最后,小田所提分割理由并非“重大理由”。二、“共有的基础丧失”指哪些情形?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形成共同共有的基础关系消灭,如离婚、家庭共同体的解体、遗产继承分割等情形,而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因双方之间有矛盾隔阂、未共同居住生活等而丧失。本案中,原被告取得房屋后权利登记情况为共同共有,三人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未发生变化,共同共有的特点即在于共同共有时不区分彼此份额,避免共有人之间发生利益冲突,以保护共有所依赖的特定关系及共有人之间的感情联系。三、“重大理由”是指哪些理由?除了共有的基础的丧失这一情形,存在重大理由亦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分割的理由之一。重大理由,通常是指如果不分割共有物可能对共有人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对共有财产产生重大损害的情形,分割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例如,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分割析产取得医治费用,需要分割取得基本生活维持费用以及其他共有人存在损毁、变卖、转移、挥霍共有财产等行为,不分割会损害共有人财产利益等理由。图片源自网络此外,即使存在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但确实有重大理由成立的,亦可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小田提出的留学支出、负债多、在外租房房租等情况并非重大理由范畴。四、“共有”的不仅是房屋,还有亲情事亲则慈孝。“仁爱孝悌”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一方,应当尊重和善待父母,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感恩父母长久地付出,体谅父母的不易,成年后更应自立自强、对自己负责,实现自我价值。父母威严而有慈。父母一方,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也需要注意教育和沟通的方式方法,尊重子女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之间应弘扬“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合力共塑良好和谐的家庭关系及文明友善的核心价值观。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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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今天(12月18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按照“涉个人信息处理或利用网络侵害其他人格权案件”“涉数据形态财产权益及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案件”“涉平台经营者/数据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案件”“涉侵害数据形态权益、利用数据技术实施网络犯罪及黑灰产业防治案件”四大分类研究体系梳理而成,涉及刑事、民事、商事、金融、知产等各个审判领域,其中不乏涉及数据流通、算法应用等前沿问题的案件,体现了上海法院在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中的司法政策和裁判原则。上海法院服务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典型案例目录/
2023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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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骑行共享电动车意外身亡,保险赔不赔?

“才喝这点酒,我骑个电动车回去就好了”不料,骑行途中却发生令人悲痛的意外……对此,能否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在此,法官提醒:保险只为合法行为“保障”不为违法行为“买单”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醉酒驾驶非机动车致损的保险理赔案。案情回放某日深夜,家住外省某地的苏女士(化名)饮酒后扫码骑行一辆共享助力电动车,同时通过网络平台成为保险公司所承保“共享助力车综合险”的被保险人。苏女士在骑行过程中,与路边临时停放的车辆相撞,倒地后颈椎、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苏女士驾驶非机动车时处于醉酒状态(经检验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系本次交通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图片源自网络事故发生后,苏女士的继承人依据“共享助力车综合险”中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苏女士是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属于保险条款中加粗加黑列明的免赔条款范围,故拒绝了苏女士继承人的理赔申请。双方对于理赔事宜多次协商未果,苏女士的继承人将保险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人民法院裁判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险公司也已通过加粗、加黑等方式在保险条款中向投保人进行提示,醉酒驾驶致损、致死均属于免责事由;同时,保险公司还向投保人披露了免责事由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苏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扫码骑行时对于醉酒驾驶的含义、危害及禁止性规定应当知晓。故,保险公司对于醉酒驾驶的免责条款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苏女士因自身醉酒驾驶非机动车为主要原因导致事故身故,属于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的免责事由。据此,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苏女士继承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后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季宇凤杨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副庭长二级法官王嫣然杨浦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保险因具有风险管理和损失补偿等功用而日益普及,保险产品的数量、种类也随之丰富,各类保险理赔纠纷日渐增多。本案系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致损情况下认定保险责任的典型案例,合理厘清保险人的提示说明义务,准确认定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有利于规范各方保险主体行为,对社会公众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在此,法官提醒:一、社会大众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禁止的妨害交通安全行为。因此,社会大众应对该两项禁止性规定严格遵守,对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严重危害性保持清晰的认知和高度的重视,切忌因处罚轻重不同或贪图方便、疏忽大意而抱有侥幸心理,放任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危险发生。二、投保人应充分理解保险机制,权利不可滥用在投保前,应首先对保险的功能及目的有一个明确的认知和合理的预期,保险系以合法合规、诚实信用为基础成立的合同关系,无法为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风险保障,也无法为事先已经产生的情形提供事后补偿。此外,对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对相关条款作出提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无强制性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应依法行事、合理预期、适当选择。图片源自网络三、购买保险前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增强法律意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购买或知悉保险产品时,应主动查看、认真阅读保险单和保险条款等内容,特别是有关自身权益、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如无法获取或约定不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人员索取或询问。对于其中加粗、加黑等方式标明或要求签字确认的部分,应在充分理解后作出决定。最大程度保障自身保险权益,避免因听信口头推销或盲目签约造成保费损失、保险目的无法实现等不利后果。四、保险人应积极进行提示说明,保障保险权益保险人作为从事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掌握行业知识和流程标准的专业优势,也往往是保险合同文本的提供方。故保险人应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对于涉及保险范围、免责事由等关系到投保人切身利益的条款,特别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在订立合同时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并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推动保险权益的依法落实和风险保障功能的有效实现。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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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养熟”的社交平台账号带货后,她被举报封了号……

尹女士是一个刚入行不久的美妆博主,看着自己在某社交平台经营的美妆账号一直没有起色很是焦虑,又急于进入网络营销领域从业。正当此时,尹女士偶然间认识了一位传说中的“养号客”——微信号“运营商”史某……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交易社交平台“养成号”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回放史某称自己链条上拥有已被他人“养熟”的平台账号,账号不仅拥有20万左右数量可观的粉丝,还可以满足尹女士“无缝换皮”的需求——“无实名、无违规、品合号、无露脸、粉丝画像好”。心动的尹女士当即便按照史某的报价向其分四次转账近9万元,随即史某将该账户绑定手机号更改为尹女士指定的号码,尹女士通过验证码登录账号进行了确认。商谈期间史某提醒尹女士,账号购买后要及时更换账号名称,删除原有笔记内容。本打算用这个账号“变现”进行带货直播的尹女士,在购买账号后的两个月期间,因遇不可抗力未能运营。期间,史某经“养号人”要求,几次提示尹女士更改原有账号头像、名称并删除原有的账号内容,尹女士却觉得立刻更名会引起平台怀疑,想等自己正式营业后,需要使用账号了再行变更。图片源自网络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待尹女士再次登录账号想要大展拳脚,却只看到一条“封号通知”,理由写着:账号存在“冒充搬运”行为被他人举报。尹女士立刻向平台申请解封账号,但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诉材料,尹女士又向举报人提出协商也被拒绝。尹女士转而不停联系转卖商史某,要求史某作为出售人解决封号问题。史某却表示举报人不配合撤销投诉他也无能为力,还责怪尹女士没有按照提示及时更换头像名称。于是,尹女士将史某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史某归还购买账号钱款。诉辩意见原告尹女士提出,在购买账号时,自己向被告史某确认过是否符合“无实名、无违规、品合号、无露脸、粉丝画像好”的要求,被告表示符合要求,但后续却因账号违规被封,被告交付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账号实为违约。封号后,原告已经尝试了多种方式但均未能解封成功,现原告的交易目的无法达成,所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全额返还购号款项。被告则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在账号交付时原告也及时登录确认了账号没有问题,被告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此外,被告还多次对原告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原告更改账号内容,尽到了合理提示的义务,账号被封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原告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账号被封的原因。即使合同解除,亦希望人民法院考虑到账号已经无法使用的情况,酌情减免退还金额。人民法院裁判《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简而言之,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移转财产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无瑕疵,如移转的财产有瑕疵,则应向对方承担相当的责任。史某和尹女士之间,就平台账号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史某明确承诺买卖的账号不存在违规,但是在尹女士登录账号后,却发现账号被封禁。经与平台了解得知,封号原因为他人举报买卖账号内容存在“冒充搬运”行为,同时举报人提供了自己在另一平台账号上所发布的相同内容记录,发布时间均早于案涉平台,可以初步证明交易账号确实存在违反平台要求的情形。而史某却始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出售账号确如自己所承诺的不存在违规行为。因为账号违规导致了被举报封号的结果,尹女士购买账号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史某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案情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也都表达了调解意愿。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该平台账号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由史某分期退还尹女士6万余元购买账号款项。法官说法聂文翊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卢李霞松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一、已经交付的账号,为何要退款?通常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界,但是在卖家交付时标的物已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即便标的物已经交付,卖家仍应当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所谓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在质量方面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应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将瑕疵担保责任归类为违约责任的一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之构成要件包括: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已履行检验通知义务、不以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或不应知为前提。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有差别,《民法典》将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作为出卖人免于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而买受人即便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也不免除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如果是出卖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隐瞒买受人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更不得免责。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交易的平台账号需要满足的几项要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包括粉丝数量、类型,并且要求“不违规”、无明显识别标志等,但被告交付的账号内依据现有证据可知存有大量“搬运”来的笔记,存在侵权隐患。该账号后来确实遭举报,被平台封冻,虽然封号情形发生在账号交付之后,且对于他人养成的账号存有侵权的可能,原告应当可预见,但被告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双方最终协商一致解除了买卖合同关系;并结合双方交易成本及使用情况,被告折价返还原告支付的部分价款。二、账号买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合规要点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新兴产业也不断孕育而生,在一些用户留存量大、活跃度高的互联网社交平台或游戏社区内,平台账号从养成到交易,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部分“优质”账号甚至会经过数次买卖辗转。与此同时,平台账号买卖过程中也潜藏着各类风险,需要交易各方仔细辨别,对此,法官提醒:第一,买受人应重点关注平台规则与交易风险。一些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用户转让、售卖平台账号,买家一旦购买此类平台账号,极易遭到平台封号甚至注销的处理,涉及养成类账号还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一旦交易账号出现问题,买受人维权难度相对普通买卖交易高,权益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因此,买受人如需进行交易,应当充分了解平台账号交易规则与风险,防范于未然。第二,出卖人应重点关注出售账号的合规问题。平台账号交易除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相关规则以外,还应当保证账号本身不存在违规或侵权的情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应积极履行平台监管职责。通过进一步完善用户协议、制定平台账号认证规则、畅通投诉维权通道,从而进一步规范平台账号的运营以及交易行为。同时,也建议平台运营方加大对流量数据造假、恶意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实现网络新兴产业的良性循环发展。图片源自网络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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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贝亲”奶嘴、奶瓶,人民法院判了!

奶嘴、奶瓶是婴幼儿成长过程中最为亲密的伙伴之一。婴儿喝奶时奶嘴直接接触口腔,其安全性不容忽视。近期,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假品牌奶瓶、奶嘴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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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动画电影大IP出游戏啦?假的!

某游戏在宣传时为了“蹭热度”,使用了某热门动画电影中的角色形象、台词等元素进行推广,导致玩家误认为这款游戏是电影的衍生品,这样的“傍名牌”行为是否损害了电影权利人的合法竞争利益?近期,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案件简介2019年,某动画电影一经上映便收获了国内外众多观众的喜爱,具有极高知名度及市场影响力,且荣获诸多国内外奖项。2021年,某款游戏经“改头换面”升级后,新版本在软件商店上线。用户通过软件商店的搜索栏搜索该款游戏后,首先看到的就是游戏APP的图标、游戏名称、游戏简介,令不少玩家提起了兴趣。当玩家们点击进入游戏的详情界面并打开宣传视频一看:“欸?难道真的出电影同款IP游戏了?这宣传视频里的一些台词、画面和电影里的看起来感觉有点相似,赶紧下载试试看好不好玩。”IP:直译为“知识产权”,是所有成名文创(文学、影视、动漫、游戏等)作品的统称。软件商店平台上显示该款游戏总计有158万次安装。随后,该款游戏又迅速更新了另一版本在软件商店平台上线。图片源自网络近期,电影公司将该款游戏的开发者、运营者及软件商店的运营者诉至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恶意抢夺原告在游戏领域的交易机会,因此诉请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各类费用。三被告辩称,原告与各被告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涉案动画电影名称与游戏名称不相同,并不会造成公众混淆。此外,宣传视频中的人物设定大多来源于在先作品或公有领域,涉及涉案动画电影的部分时长仅11秒,且为分割使用,每段时间极短,画面模糊,也不足以导致用户混淆。加之游戏上线的时间在2021年,当时涉案动画电影的热度早已下降,三被告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损失。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影名称与涉案游戏名称之间虽未达到混淆的近似程度,但涉案游戏版本的副标题使用了涉案电影中的核心词汇、游戏图标使用了电影的经典IP形象、宣传视频中的台词和部分画面与涉案电影存在显著的对应关系。因此,涉案游戏明显存在攀附涉案电影知名度的主观故意,且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电影存在特定联系。综上,制作并发布上述宣传推广内容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涉案游戏图标涉案电影截图涉案游戏宣传视频截图涉案电影截图鉴于相关宣传推广内容是对涉案游戏某一版本的宣传,游戏新版本上线后,被诉侵权内容已被替代,而软件商店运营者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因此综合涉案电影的知名度、被诉行为的持续时间、行为性质等因素,人民法院判令涉案游戏的开发者、运营者赔偿原告相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被告方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官说法张晓莉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本案是游戏宣传推广内容使用知名影片热门元素、借此为游戏引流的典型案例。互联网时代,游戏更新换代频繁,为了增强用户粘性、吸引新用户加入,一些游戏在宣传推广时喜欢“蹭热点”“追热度”。然而,“致敬”过了头就变成了“侵权”。一、关于竞争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与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的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关系的市场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经营者”。将知名影片改编为网络游戏,或由知名影片与网络游戏合作开发联名版本或游戏形象等,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经营模式。因此,本案中,即便原告与各被告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各被告的行为亦可能与原告争夺交易机会或损害原告的竞争优势。二、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该规定旨在规制攀附他人商誉和影响力的“搭便车”“蹭热度”行为。本案中,涉案电影存在广泛的受众群体,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元素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涉案游戏副标题使用了电影中的核心词汇;游戏图标中使用了电影中的主角形象;游戏宣传视频中使用了电影中的主角形象和电影经典画面。上述推广内容的综合使用,足以使得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游戏与涉案电影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蹭热点”应有限度,坚持守正创新方能长远发展法官在此提醒,“注意力经济”时代下,流量成为经营者竞相争夺的竞争资源。部分经营者为了在短期内获取流量,取得经济效益,不惜通过侵权方式“蹭热度”“搭便车”吸引流量,实则追求眼前利益,透支企业信用和创新动力的短视行为,此种经营模式必不长久。游戏企业作为内容生产者,应坚持守正创新,唯有通过持续创新与诚信经营,方能形成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图片源自网络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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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第一线:滩涂污染、随意伐木、旧房改造……法官如何能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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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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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榜一大哥”被骗记

“欢迎大哥来到直播间哦,喜欢主播的点个关注。”“感谢老铁上了舰长,么么哒~~”随着直播平台的爆火,各路网红主播纷纷上线“各显神通”,不少粉丝更是花钱加热度助力主播破圈。火力全开的粉丝经济让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看到了“商机”,开始“潜伏”在直播间,将黑手伸向了“榜一大哥”们。近期,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涉网络直播电信诈骗案。案情回顾胡大哥常年驻扎B站“小薇”(化名)的直播间,是一位出手阔绰的“榜一大哥”,经常为主播刷礼物。某日,“小薇”粉丝群里一个昵称为“兔头娃”的账号以询问“怎么开舰长”为由添加了胡大哥的QQ号。随后,胡大哥被“兔头娃”拉入了一个群聊中,里面居然还有主播“小薇”。“怎么样才能开舰长呢?”“兔头娃”在群里发问。“我正在直播,有什么问题直接问榜一。”“小薇”回复道。就这样,“小薇”主动与胡大哥私聊了起来。“小薇”“这人是你朋友吗?”“不是的,我不认识。”胡大哥“小薇”“我的直播你正在看吗?会不会卡顿,有没有掉帧?”面对主播“小薇”难得的私信问候,胡大哥喜不自禁,多年的打榜总算有了回报!他热切地回复小薇的询问。不久,“小薇”向胡大哥提出了进一步的请求:“能充值一些‘盛典门票’帮我涨人气么?下播后给你报销~~”胡大哥一口答应,他随后通过“小薇”添加了所谓的某网站客服人员的QQ号,根据对方推过来的转账二维码充值了2万余元。怎料,钱刚付完,“小薇”转身便把“榜一大哥”拉黑了……接到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并将犯罪分子曾某杰、曾某伟抓获归案。两人对上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认罪认罚,进行了赔偿,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图片源自网络人民法院裁判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曾某杰、曾某伟合谋骗取他人钱财,二人从网上购买多个QQ号,先冒充某大型网站的主播粉丝加入相应的粉丝群物色诈骗对象,骗取信任后又以其他QQ号冒充真实主播让主播粉丝垫付充值购买热度,并向被害人发送另一网站的充值二维码,后二人在该网站中通过打赏返款的方式获得钱款。被告人曾某杰、曾某伟通过上述手法,分别诈骗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杰、曾某伟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杰、曾某伟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杰、曾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杰、曾某伟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杰、曾某伟有赔偿表现,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曾某杰、曾某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到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案现已生效。法官说法沈磊,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一、涉网络直播诈骗犯罪的常见“套路”首先,犯罪分子通常物色一些长期位居打赏榜单前列的粉丝作为诈骗对象,这些粉丝往往都是主播的“铁粉”,出手阔绰。其次,犯罪分子往往分工配合、饰演多角,冒充真实主播或粉丝,借助直播行业的“行话”,以打消被害人顾虑,诱导其陷入“圈套”。再次,犯罪分子常常将被害人转流到其他网站,如自建的QQ群,以此避免犯罪分子、被害人与真实主播、粉丝有过多接触,以免骗术被拆穿。最后,犯罪分子往往还会向被害人作出虚假的承诺,如承诺返现或其他的回报,利用粉丝对主播的过度信任达成诈骗目的。二、树立良好价值导向,营造清朗网络环境为有效遏制上述犯罪的发生,在此,法官建议:首先,对于广大网友而言,应当养成健康、合理的上网习惯,不要被盲目“圈粉”,注意理性消费、适度消费,对于未经实名认证的主播或粉丝要提高警惕,避免不正常的转账行为。其次,对于网站运营商,应加强对直播行为的监管,对于“刷热度”等现象应进行规范和限制,提升网络直播的透明度、可控性;此外,增加常见网络诈骗的提示预警和法治宣传,共同推进依法治网。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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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就是经济纠纷,这下罪大了……

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都难免会与他人产生各种经济往来,甚至可能产生纠纷,但因此采取过激手段“索债”却着实不该。近期,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冲动“索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刑事案件。案情回顾明某与王某相识已久,本来关系不错,后来在交往中产生了经济纠纷,尚未解决。明某认为,对方在财产上亏欠自己良多;而王某则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双方谈不拢,明某便产生了简单粗暴“索债”的想法。2023年初的一个凌晨,明某闯进王某家中,又以需要王某帮助寻找工具为由,将已上床睡觉的王某骗下了楼,由于走得匆忙,王某下楼仅穿拖鞋,且未带手机。下楼后,明某强行将王某带进自己车里,载至某处偏僻路段停靠,将其关在车里达40多个小时,不断要求王某解决双方间的经济纠纷,期间还曾殴打、威胁对方。直到第二日晚上,王某趁明某睡着之际,才偷偷用他的手机给自己家人发送求救短信。家人根据定位立刻报警,公安机关驱车数十里将王某解救。被告人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拒不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王某主动表示愿意谅解明某,明某当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明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明某在非法拘禁他人期间具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明某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明某当庭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做了供述,且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人民法院结合本案的具体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明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已生效。法官说法练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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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如何打造全国首家数字经济司法研究实践基地?

三是涉平台经营者/算法运用者法定义务及相关主体权益保护的案件,保护平台经济的创新发展,合理评价算法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应用场景和性质,厘清平台法定责任的边界,规制损害消费者、平台就业者权益等行为。❖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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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牢牢守住小微企业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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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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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居委法苑——打造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法治化社区治理场景

针对施工监管与维修保养,“居委法苑”帮助审查并完善施工合同,普及涉电梯纠纷维权法律知识,释明各方职权范围……“换梯中遇到一些棘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助力,我们感觉更有底气了。”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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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就业”“促消费” 上海法院发布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

今天(12月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奋力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的第30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余冬爱在发布会上通报了相关情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晓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龚平作为典型案例承办人代表出席。发布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处(新闻中心)处长张海鹃主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助推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在上海司法领域落实落地,今年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点击查看详情)。两个方案实施以来,上海各级法院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力度,服务保障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布会介绍,今年1月至11月,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合同纠纷21743件,同比上升64.79%。其中,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占比达到63.5%,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这类案件呈现当事人复合诉请增多、群体性纠纷明显增多、新类型新情况不断涌现等特点,具体表现为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赔偿金等多重诉请叠加,群体性纠纷多集中在餐饮行业、零售批发行业、人力资源行业等中小微企业领域,新业态用工中算法规则产生的劳动者用工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类型问题引发关切,等等。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上海法院注重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多元共治工作机制,推进诉源治理。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建立“三庭五位”调裁立审执平台,将劳动人事争议通过基层调解、劳动仲裁、起诉立案、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一站式全流程闭环处理,促进区域内劳动纠纷快速化解,将司法服务向社会治理前端延伸。坚持依法保护和促进发展并重,助推稳岗就业。一方面妥善处理涉及患病职工、工伤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纠纷;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依法支持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缓交社保费等政策,为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多渠道就业、新业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充分激发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用工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的强大潜力。龚平在发布会上介绍了由她审理的“孕期女工被辞退案”。在这起案件中,公司以女员工在职期间多个工作日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早退次数已达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程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仔细查阅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员工手册对早退的定义并不明晰,公司此前也从未就早退问题向劳动者提出异议,从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支持了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就业是民生之本,面对劳企纠纷,平衡双方利益、公正审判是我们法院人的责任,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能为稳定就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龚平说。在促进消费方面,今年1月至11月,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消费类案件79309件,同比上升46.54%。这类案件呈现数量激增、类型集中、新型消费业态纠纷逐步显现等特点。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增幅均超过100%,涉及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的服务合同纠纷占全部案件数量的75%,新零售业态、共享经济、新个体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增多,等等。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上海法院重视维护公平诚信高效的消费市场秩序。一方面坚持多方协同,构建消费争议多元解决大格局;另一方面坚持数字赋能,推进数字化治理。助力培育新型消费。针对预付式消费、新业态消费、跨境消费等不同领域,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白皮书等方式,提供精准司法保障。积极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创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效果,放大公益诉讼示范效应。丁晓华在发布会上介绍了由她承办的上海法院首例因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霉菌桶装水公益诉讼案”(👈点击查看详情)。在这起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创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追责功能,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守护食品安全底线。“本案判决警示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要始终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把关生产环节,确保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让消费者喝上放心水。”丁晓华说。“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上海法院还精选了十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余冬爱介绍,这十个典型案例有五个涉及“稳就业”,五个涉及“促消费”,涵盖多元共治、特殊劳动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关乎就业、消费的各个重点领域。比如,“试用期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案”中,用人单位在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情况下,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人民法院释法析理,通过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恢复期工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又如,“健身房变更私教拒绝退课退款案”中,健身公司因约定的私教离职给消费者更换新的教练,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退课退款的主张。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明确了在健身服务消费中原教练离职情况下,健身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对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取得消费者的同意,有助于推动预付式消费市场有序发展。“上海法院将继续发挥劳动、消费纠纷审判职能作用,以小案例诠释大道理,用公正裁判传递司法的温度和正确的导向,扎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司法保障工作,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王光贤表示。典型案例目录PART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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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资被冒领之后……

在求职者求职的过程中一些“劳务中介”声称有高薪职位招聘然而,当求职者应聘后等到约定的发薪日却没有领到工资询问公司才得知自己的工资已被人领取!这是什么情况?来看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奉贤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这起案件案情回顾2022年10月,林某冒充劳务中介,在微信群发布虚假的保安招聘信息,以高薪岗位为幌子,趁机获取求职人员的身份信息。之后,林某冒充务工人员,向真实的劳务中介求职,求职成功后再让务工人员入职工作。待务工人员工作一段时间后,林某再冒充务工人员,通过网络联系,向用人单位支取工资,从真实的劳务中介处骗取务工人员工资共计3万余元。期间,有部分务工人员向林某索要工资。林某为了“稳住”他们,线上提前预支了部分工资,共计2000余元。2023年3月,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劳务中介的经济损失,对部分务工人员的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自愿补偿,并取得谅解。图片源自网络庭审聚焦2023年10月31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罪名和证据亦均无异议,但提出,林某预支给务工人员部分工资2000余元,应从诈骗金额中扣除。人民法院裁判针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支付给务工人员的少量钱款应在其诈骗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奉贤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支付该部分钱款,实质是为了“稳住”务工人员,掩饰犯罪行为,进而向劳务中介骗取更多钱款,故不应在其诈骗的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赔偿等情况,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奉贤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法官说法吴耀军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本案相较于普通诈骗案件,呈现“两头骗”的特点。林某利用务工者急于入职、防范意识较低的心理,通过网络平台及用工单位对求职者身份核实疏忽的监管漏洞,充当“双面人”的角色实施诈骗行为,不仅骗取了劳动报酬,而且扰乱了劳务市场的正常用工秩序。在此,法官进行如下提醒:一、用人单位应加强用工审核建立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对临时用工人员加强管理和身份、资质审核。同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通过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报告、处理相关可疑人员,涉嫌犯罪的,积极配合移送相关部门。二、劳务信息发布平台应加强工资发放审核劳务信息发布平台在维护平台正常运行的同时,应尽职履行平台的管理、审核职能,积极承担网络监管、行业治理的社会责任,促进劳务市场长期稳定发展。三、求职者应提高防范意识在寻找劳务中介时,需核实中介资质是否合法合规,甄别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包括实际用工单位、岗位、薪资及发放方式等信息。此外,切勿轻信中介的口头承诺,注意保护自身隐私安全。图片源自网络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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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14次会议讨论决定,现将“申请人石某、刘某申请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等7件案例,作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第三批(总第二十四批)参考性案例予以发布,主要为涉民法典新规则专题案例,供全市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参考性案例163号申请人石某、刘某申请指定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11月22日讨论通过)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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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加名,加了后再想“撤下来”,行吗?

“80”后陈先生为了维系夫妻感情、稳定婚姻关系,在妻子姜女士的多次“软磨硬泡”下,同意把姜女士的名字加在自己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证上。然而,此举却没有能够缓解夫妻之间的矛盾,双方关系越来越僵,陈先生对自己之前的加名行为感到非常懊悔,他能否撤销自己的赠与呢?近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案情回顾2012年,陈先生的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将产权人登记为陈先生一人。2015年,陈先生和姜女士走进了婚姻殿堂,这套房屋便成了两人的爱巢。婚后,姜女士多次向陈先生提出要将自己的名字加到房屋的房产证上,但由于陈先生的父母极力反对,陈先生始终没有同意,夫妻两人经常为此争吵。2020年5月的一天,两人因琐事再次产生争执,姜女士一气之下对陈先生重申:“你要是再不在房产证上加我的名字,咱们就离婚吧!”陈先生生怕妻子真的要离婚,想到多年的夫妻感情和年幼的女儿难以割舍,于是便瞒着父母,在该套房屋的产权证上加上了姜女士的名字,两人各享有50%产权份额。图片源自网络令陈先生没想到的是,加名字的当天晚上,姜女士又与其发生了争吵,并再次提出离婚。没过几天,姜女士便带着女儿搬回娘家居住。一次,姜女士在母亲的陪同下回陈先生家中取生活用品,两家人一言不合矛盾升级,甚至还砸坏了家里的家具家电。2021年5月,陈先生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姜女士离婚。庭审中,姜女士表示不同意离婚、还想与陈先生和好如初。因当时双方并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陈先生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之后,陈先生与姜女士夫妻关系仍然没有任何缓和。于是,陈先生又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次的诉请是要求撤销自己对姜女士房产份额的赠与。陈先生认为,姜女士利用自己想维系夫妻感情的心理,欺骗自己向其赠与房屋产权,但没有履行房屋赠与所附的维护婚姻关系的义务,构成欺诈。姜女士则认为,自己不构成欺诈,陈先生对自己的赠与是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存在附义务一说,房产证加名后,自己也一直努力与陈先生修复感情,因此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赠与发生在“夫妻”这一特殊的身份关系中,婚姻关系的基础在于情感,夫妻关系的维系或改善需要夫妻双方甚至是双方长辈长期的、共同的努力,是家庭成员应承担的人身、道德层面的义务。陈先生与姜女士长期因房产是否加名而争吵,现加名虽已完成,但在此事中暴露出的家庭问题对两人感情的不利影响仍将持续一段时间,不可能瞬间消弭殆尽;同样地,即便双方均愿意以此为契机调整自己的认知和行为,情感的修复也需要时间。目前两人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仍有改善的可能,即使将来两人离婚,也未必仅能归责于其中一方。双方更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情感,并肩负起家庭的责任,而非仅通过建立某种“财产性合同”维持婚姻。最终,静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姜女士在接受赠与前后的行为不构成对陈先生的欺诈,陈先生主张姜女士未完成赠与所附义务的观点缺乏依据,故对陈先生主张撤销其已完成的赠与,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陈先生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吴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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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遇交通事故受伤,能主张误工费吗?

现在,不少在校大学生选择通过实习来获取工作经验,提升就业竞争力。然而,由于在校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并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劳动者,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工作或劳动并非正式或者相对固定的工作或劳动,往往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对于实习期间遭遇交通事故后产生的误工损失能否主张误工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本期分享的就是一起大学生实习期间遭遇车祸要求侵权方赔偿误工费的案例,本案例入选2023年中国法院年度案例。黄某诉吴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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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股东出资期限,须各股东一致同意吗?

2013年公司法对资本制度进行改革,赋予股东在认缴出资上有一定自由。在出资期限上,股东可以自行决定出资期限的长短,并享有出资期限利益。在特定情形下,公司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亦仅在具有正当合理理由的情形下,才可要求公司股东提前出资。但一般而言,股东出资期限涉及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不能随意修改。如需修改股东出资期限,应由各股东协商一致。公司设立时确定的出资期限系各股东之间的合同约定,修改股东出资期限,并非一般的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应适用股东一致决规则,不能简单适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本期分享的案例即是一起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资本多数决方式修改章程中有关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约定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结合案情审查、法律规定及法理分析,最终确认股东会决议中涉及修改出资期限部分的内容无效。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3期刊载,并入选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高质量服务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姚某与A(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某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202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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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的保险被拒赔,是保险公司卖错保险了吗?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以及电子商务、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手段的融合,物流行业在生产制造、贸易流通和资源配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与此同时,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转嫁或规避风险,已成为了物流企业现代化经营管理的一大趋势。就国内公路运输企业而言,常会选择投保货物运输险或者物流责任险来分散经营风险。但实务中,投保这两个险种常会发生混淆和误判,使物流企业甚至容易因此产生“既然买了保险为何不能获赔的”困惑,甚至主张保险公司有误导销售之嫌,引发诉讼纠纷。本期案例通过聚焦于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探究当事人最终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继而作出保险人是否需要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认定。对倡导诚信履约,维护保险市场交易安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该案入选2023年第8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H物流公司诉P财产保险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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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驾驶的是摩托车,为啥也要和汽车“一视同仁”?

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违反规定停放摩托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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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作为监护人转让未成年子女名下股权,合法吗?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家庭财产形式愈发多样,父母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日益增多,“未成年人股东”不断涌现,未成年人的权益问题扩展至商事领域。本期分享的案例即是一起由于法定监护人转让被监护人名下标的公司股权所引发的纠纷。本案涉及在商事审判中如何保护未成年人股东利益问题,对于如何认定未成年人股东权利是否实质上受损,落实“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保护”原则,该案对同类案件审判提供了一定的参考。该案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第二批(总第二十批)参考性案例。程甲诉上海某商务咨询中心、程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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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王者荣耀、和平精英还能赚大钱?当心涉赌!

玩游戏也能挣大钱?近日,上海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新型网络赌博案件。玩家可通过APP购票参加手游比赛,排名前列的玩家即可瓜分“奖金池”。这到底是电竞比赛还是网络赌博?组织者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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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网络司法拍卖遇到恶意悔拍,责任如何认定?

网络司法拍卖是“互联网+”模式在执行领域的重要体现,它具有成交溢价率高、打破时空限制等优势。但由于互联网虚拟竞拍等特性,悔拍呈高发、多样化等趋势。悔拍行为拉长了财产处置周期,致使有真实购买意愿的竞买人无法拍受,恶意悔拍更是对司法秩序的扰乱与挑战。因此,悔拍行为亟待规制。本期案例中,执行法官根据买受人外化的表现形式判断并证实了买受人存在恶意参拍竞价及悔拍的故意。通过对悔拍责任的法律适用以及差价损失补交范围的合理界定对各参与人进行处理,也对网络司法拍卖中悔拍责任制度的完善,悔拍类案的执行处置提供了实践样本。该案获评2022年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朱某某申请执行缪某某、某维修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