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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就业”“促消费” 上海法院发布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

上海高院 上海高院 2024-03-02




今天(12月1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上海法院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工作举措实施情况和典型案例。本场新闻发布会是奋力推进上海法院工作现代化系列发布会第30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光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余冬爱在发布会上通报了相关情况。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丁晓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法官龚平作为典型案例承办人代表出席。发布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处(新闻中心)处长张海鹃主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助推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在上海司法领域落实落地,今年年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的实施方案》《关于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点击查看详情)。两个方案实施以来,上海各级法院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多措并举,加大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力度,服务保障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发布会介绍,今年1月至11月,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劳动合同纠纷21743件,同比上升64.79%。其中,因劳动合同解除引发的纠纷占比达到63.5%,同比上升12个百分点。这类案件呈现当事人复合诉请增多、群体性纠纷明显增多、新类型新情况不断涌现等特点,具体表现为追索劳动报酬、加班费、赔偿金等多重诉请叠加,群体性纠纷多集中在餐饮行业、零售批发行业、人力资源行业等中小微企业领域,新业态用工中算法规则产生的劳动者用工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新类型问题引发关切,等等。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上海法院注重建立健全劳动纠纷多元共治工作机制,推进诉源治理。比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建立“三庭五位”调裁立审执平台,将劳动人事争议通过基层调解、劳动仲裁、起诉立案、诉讼裁判、强制执行一站式全流程闭环处理,促进区域内劳动纠纷快速化解,将司法服务向社会治理前端延伸。坚持依法保护和促进发展并重,助推稳岗就业。一方面妥善处理涉及患病职工、工伤职工、“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农民工等特殊群体的纠纷;另一方面贯彻落实国家保就业保生产、复工复产等政策,依法支持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缓交社保费等政策,为企业纾困解难。支持多渠道就业、新业态用工,推动平台经济可持续发展。充分激发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用工在引领发展、创造就业、国际竞争中的强大潜力。


龚平在发布会上介绍了由她审理的“孕期女工被辞退案”。在这起案件中,公司以女员工在职期间多个工作日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早退次数已达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违纪程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仔细查阅双方提供的证据后认为,员工手册对早退的定义并不明晰,公司此前也从未就早退问题向劳动者提出异议,从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支持了女职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诉请。


“就业是民生之本,面对劳企纠纷,平衡双方利益、公正审判是我们法院人的责任,希望通过我们的工作能为稳定就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龚平说。


在促进消费方面,今年1月至11月,上海法院共审结一审消费类案件79309件,同比上升46.54%。这类案件呈现数量激增、类型集中、新型消费业态纠纷逐步显现等特点。主要表现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增幅均超过100%,涉及健身、教育培训等行业的服务合同纠纷占全部案件数量的75%,新零售业态、共享经济、新个体经济领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增多,等等。


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上海法院重视维护公平诚信高效的消费市场秩序。一方面坚持多方协同,构建消费争议多元解决大格局;另一方面坚持数字赋能,推进数字化治理。助力培育新型消费。针对预付式消费、新业态消费、跨境消费等不同领域,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白皮书等方式,提供精准司法保障。积极推进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创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模式,完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效果,放大公益诉讼示范效应。


丁晓华在发布会上介绍了由她承办的上海法院首例因桶装饮用水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霉菌桶装水公益诉讼案”(👈点击查看详情)。在这起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创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追责功能,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守护食品安全底线。


“本案判决警示包装饮用水生产经营者要始终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把关生产环节,确保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让消费者喝上放心水。”丁晓华说。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上海法院还精选了十个典型案例进行发布。余冬爱介绍,这十个典型案例有五个涉及“稳就业”,五个涉及“促消费”,涵盖多元共治、特殊劳动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等关乎就业、消费的各个重点领域。


比如,“试用期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案”中,用人单位在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纪行为的情况下,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人民法院释法析理,通过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恢复期工资,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和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


又如,“健身房变更私教拒绝退课退款案”中,健身公司因约定的私教离职给消费者更换新的教练,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退课退款的主张。本案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明确了在健身服务消费中原教练离职情况下,健身服务提供者应当与消费者进行协商,对于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取得消费者的同意,有助于推动预付式消费市场有序发展。


“上海法院将继续发挥劳动、消费纠纷审判职能作用,以小案例诠释大道理,用公正裁判传递司法的温度和正确的导向,扎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消费的司法保障工作,努力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贡献力量。”王光贤表示。


典型案例


目录



PART 01

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典型案例


/  案例1  /

多元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等76名劳动者系某上海仓储公司员工。因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且自2022年下半年起缓发员工工资,为缓解经营压力,公司对刘某等人采取协商解除、单方解除等方式进行人员削减。之后,公司仍拖欠刘某等人缓发的工资,既未依约履行协议内容,亦未依法支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项目,就此引发纠纷。


裁判结果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托劳动争议多元解纷机制,积极联合青浦区总工会,充分调动工会调解员、工会援助律师共同参与案件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刘某等76名劳动者与某上海仓储公司达成调解,调解总金额共计人民币4449543.18元,既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地区劳动关系矛盾的有序稳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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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本案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的有效化解,是“人民法院-工会”合力打造劳动争议多点联调新格局的又一次有益合作。在调解阶段,坚持“能调则调、应援尽援、援调结合”的原则,积极发挥当地工会组织的优势,认真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和诉求,有效找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分歧点和矛盾突破口,形成调解合力。为妥善将劳动争议纠纷化解在源头,人民法院围绕劳动争议双方“所急所想”问题作为工作抓手,找准解纷“切入口”,赋予司法温情,不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助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  案例2  /

独立用工确认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20日,周某与上海某商业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周某以独立民事主体身份与商业公司合作,使用商业公司办公场所、电脑网络、电话等办公条件及楼盘资源、客户资源等信息资源,并以商业公司名义开展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双方不因本协议而存在劳动关系;合作期限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2月19日;商业公司有权随时了解周某业务进展情况,并要求周某随时汇报;周某每月考核服务费为7000元,每月外包销售不少于两套成交签约,少一套服务费减半,少两套无服务费,销售分成正常发放等。周某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商业公司支付其工资和加班费。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人身从属关系比较松散,双方关于服务费的约定表明周某在一定程度上同意自担风险,双方之间无经济从属性,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认定特征,故判决对周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商业公司之间具备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首先,周某在二审中提出的微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能证明周某按公司指示进行工作,公司对周某的请假有审批行为,周某不具有独立的劳动自主权,因此双方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其次,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公司提供生产资料,周某仅提供劳动力,双方亦约定了报酬发放方式,故双方之间存在经济从属性。据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改判确认周某与某商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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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本案判决从司法裁判者的角度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把握作出论述,向社会清晰地传达了司法所追求的价值导向: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取决于合同的名称,而应当通过双方在实际履行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判断;劳动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能因双方合意而排除劳动法律法规的适用;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主营业务经营风险和用工成本转移给劳动者是劳动用工的基本规则。本案最终确认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并判决商业公司支付相应工资报酬。案件的审理彰显了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的并行发展理念,对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  案例3  /

孕期女工被“找茬”辞退恢复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谷某系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测试工程师,2022年4月底,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谷某2021年多次出勤不满8小时,构成事实早退为由解除了谷某的劳动合同。谷某经诊断在公司作出解除决定前已经怀孕。谷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后因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故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员工手册虽将自然月内早退3次以上定性为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违纪行为,但其能否行使解除权仍需考虑制度内容及执行的合理性。一方面,2022年4月公司在解除通知中所称的谷某的违纪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另一方面,公司此前也从未对谷某指出上述行为违纪或作出相应管理处罚。故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为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某信息技术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与谷某达成和解并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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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就业是民生之本,平衡劳企双方利益关涉司法服务保障稳定就业。本案是涉企业规章制度类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例,综合企业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程度与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客观表现,对“严重违纪”进行了效力审查与程度审查。通过个案裁判倡导平衡保护“三期”女职工的基本劳动权、生存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管理权,回应涉企规章制度类争议乱象,有利于彰显稳就业惠民生的司法价值,发挥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  案例4  /

试用期违法解除恢复劳动关系案


基本案情


徐某与某人才公司签订期限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后该人才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以徐某在劳动期间存在违纪行为、遭到客户投诉、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11月15日,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某人才公司的劳动关系、支付自2022年11月15日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后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用人单位某人才公司在无证据证明徐某存在违纪行为、遭客户投诉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随意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某人才公司与徐某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徐某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一审判决后,徐某与某人才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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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稳就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根本举措。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进行双向考核、双向选择的期限,因此双方在此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相对宽松。但并不代表双方的解除权,特别是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行使不受任何的约束和限制。本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无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故判决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恢复期工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该判决对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保障劳动者劳动权利具有较好的促进和示范作用,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  案例5  /

因欠加班费提辞职要求补偿案


基本案情


杜某系上海某生物公司设备经理。该公司实行加班审批制,就已核准的加班时长,员工可申请补休;未休完的时长将结算加班费。2023年2月3日,杜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杜某申请仲裁,要求上海某生物公司支付加班费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上海某生物公司支付部分经审批的加班费,而对杜某其余请求不予支持。杜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生物公司制定的关于加班审批制的规章制度向杜某公示送达,且杜某亦曾按该规定事先提交加班申请,可认定该制度有效执行。杜某主张的未经审批时长无其他证据佐证系用于加班,故难以采纳。经核算,就已审批的尚未补休的加班时长,上海某生物公司应支付杜某对应加班费差额。杜某虽以拖欠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但其在职期间未曾就加班时长的统计以及加班费的发放向公司提出过异议,难以认定上海某生物公司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主观恶意,故对杜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杜某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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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劳动报酬尤其是加班工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就加班认定、计算基数、时长计算、调休抵扣、结算周期等方面,容易引发双方对实际金额认定的争议。但并非所有争议都足以导致劳动关系破裂,应倡导与鼓励双方通过沟通、协商的方式消弭争议,最大可能地求同存异,促成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本案劳动者为了经济补偿金等额外利益,就未审批加班,未经调处即径行解除劳动合同,自行关闭了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之门,有违经济补偿金制度设立本意与运用条件。本案的审理对加班制度的认定标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规则进行了正面阐述与有益探索,有力维护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PART 02

司法服务保障促进消费典型案例


/  案例6  /

霉菌桶装水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某饮用水公司2022年7月29日生产并出厂销售的包装饮用水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出厂检验报告落款日期为7月31日,且相关工作人员均未持有健康证。同年另外两批次的包装饮用水亦被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专家评估意见认为检出铜绿假单胞菌的包装饮用水为不合格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涉案包装饮用水出厂价每桶2.5元,商户销售价每桶7至13元不等,其中7月29日生产批次的2600桶已全部售罄,同年另外两批次的饮用水未销售且已全部销毁。市检一分院以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损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由提起公益诉讼,要求该公司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饮用水公司忽视食品安全,多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主观过错严重,违法行为次数多,持续时间长,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带来健康风险,应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综合考量该公司违法所得、饮用水出厂价与商户销售价的差异、该公司所受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等因素,酌定本案应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5000元。故人民法院判决某饮用水公司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赔偿金65000元,并指出该赔偿金可以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市检一分院代管,专项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审判决后,某饮用水公司和市检一分院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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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公共安全问题,需要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督、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本案包装饮用水系日常消费品,因不合格而对不特定消费者健康带来风险和隐患。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创新,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追责功能,遏制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守护食品安全底线,有助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维护诚信安全的市场秩序,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案例7  /

婚礼展厅风格大变样违约案


基本案情


汪某与某知名婚庆公司签订婚礼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为汪某定于2023年5月28日的婚礼提供展厅及婚庆婚宴服务。协议中约定,婚庆公司为汪某提供的婚礼展厅为西式“维也纳殿”。汪某为配合西式婚礼风格,特意定制多套西式婚礼服饰。2023年2月初,婚庆公司通知汪某,因公司经营方向调整,将原定的西式婚礼风格展厅“维也纳殿”装修改变为中式婚礼风格。汪某无法接受婚礼风格的重大变化,遂起诉要求婚庆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服务款59653元及支付违约金360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启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南京东路商圈巡回审判(调解)工作站协同区消保委共同组织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汪某与婚庆公司解除合同;婚庆公司退还汪某服务费59653元并支付违约金36000元。达成和解协议后,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继续跟进协议履行情况。之后,汪某主动向人民法院表示婚庆公司已履行和解协议,汪某申请撤诉,该案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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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与区市场监管局、区消保委合作探索的消费类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及多方力量,将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融合,营造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和消费文化,让中外消费者感受到上海对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的力度与高效。尤其是在消费逐渐复苏的背景下,巡回审判(调解)工作站就地高效、妥善解决了一大批涉消费民事纠纷,不仅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讼累”,也有效助力市场主体尽快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  案例8  /

电商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区分非自营承担责任案


基本案情


王某通过A电商平台购买洗鞋服务,该服务实际由某清洗公司提供,并由某清洗公司选择快递物流提供者负责上门取送。在王某所下订单的详情页,A电商平台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实际服务商为某清洗公司,而是使用了A电商平台品牌相关的若干宣传语。在配送过程中,涉案订单与其他订单发生混淆,导致王某丢失送洗鞋物。王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A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服务商的披露界面属于与消费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A电商平台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与非自营业务,其对某清洗公司作为服务提供方的披露方式易引起消费者混淆,额外加重了消费者知悉、理解格式条款的负担并误导消费,故判决A电商平台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A电商平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与王某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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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这一特殊领域,消费者信息渠道有限,在订约时并不具备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的机会和能力,故在此类纠纷中,应当对电子合同交易的消费者予以倾斜性保护。本案中,人民法院明确电商平台作为披露界面的提供方,不仅负有提示义务,对于提示义务的审查标准亦应从严把握,对要求电商企业诚信经营、友善经营具有现实意义。本案裁决充分考量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特性,从严把握提示义务认定标准,为弱势缔约地位的消费者提供法律保护,有利于避免电商平台滥用优势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践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  案例9  /

健身房变更私教拒绝退课退款案


基本案情


陈某和某健身公司签订《私教协议》,协议约定,由该健身公司的王教练为陈某提供私教服务,如果原定的私人教练因故无法继续完成课程,某健身公司将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确保高质量完成其余课程;协议一旦签署,视为陈某认可本协议所有条款,相应的训练费用不予退还。合同签订不久后,陈某被通知王教练团队全部更换离职,由新的团队接手并安排相关训练。更换教练之后,陈某发现提供的私教服务与之前相差很大,存在不专业、约课困难、无训练计划、频繁更换教练等问题,故要求退课退款,遭到某健身公司拒绝,双方发生纠纷。陈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某健身公司的《私教协议》并退还未履行的私教课程预付款14800元。


裁判结果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私教协议》虽保留了某健身公司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但不是随意更换。根据权利义务平等的原则,在某健身公司作出更换原私人教练的决定后,如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陈某对是否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具有选择权。本案更换后的私人教练不符合要求,陈某有权选择不再继续完成其余课程。人民法院判决解除陈某与某健身公司签订的《私教协议》,由某健身公司返还陈某服务费1200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一审终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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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预付式消费具有一次性付款、分次履行、合同的完全履行具有延时性等特点。在消费者付款之后服务结束之前,一旦遇到教练变更、商家停止营业等情形,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该案厘清了在健身服务消费中原教练离职情况下消费者与健身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即使双方已经约定健身服务提供者在该情况下有权只更换教练而无须向消费者退课退费,仍应当保留消费者在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动预付式消费市场有序发展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


/  案例10  /

电商平台利用算法甄别消费者身份案


基本案情


B电商平台的《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明确:销售方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每位用户仅限使用一个账户,如有证据证明客户存在注册或使用多个账户,或根据购买记录、数量、IP地址等因素合理怀疑非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平台有权取消订单。蔡某同意该条款后注册成功,通过多个与该平台关联的账户、设备、IP地址下单购买商品,订单收货人、联系电话、送货地址大多指向蔡某本人。后蔡某再次在B电商平台下单时,其订单被系统判定为“异常订单或经销商订单”,遂被系统取消并隐藏。蔡某认为B电商平台非法使用后台存储的个人信息,筛选分析蔡某的购买记录,滥用并损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电商平台对涉案订单金额进行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B电商平台针对的用户是进行正常生活消费的普通消费者。《服务协议及隐私声明》中相关条款属于正常商业考量和市场行为范畴,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其次,B电商平台收集、处理客户账户、设备地址、联系电话、送货地址等信息,系履行合同所需,事先已征得客户同意,亦未超过约定的“因生活消费购买商品或服务”之用途。现B电商平台根据收货地址及IP地址信息均指向同一主体的事实,认为蔡某存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数量超过正常生活消费需求的订购行为”有事实依据,该平台系统并未滥用蔡某个人信息,据此按照协议约定取消订单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蔡某诉请。蔡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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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大数据时代,电商平台在技术加持下优势更加明显,容易出现侵害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有必要对平台经营者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本案系电商平台处理用户个人信息并利用算法甄别消费者身份的典型案件,判决为电子商务平台依法合规经营行为提供了指引。电子商务平台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如果在利用个人信息进行算法甄别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避免隐私泄露、算法歧视和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法律则予以保护。本案裁判打击了利用平台“漏洞”的非普通消费者,较好平衡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经营者合法处理消费数据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推动算法决策技术在电商行业的合法应用与健康发展。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

(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郭燕、王珊

摄影:周婧

责任编辑: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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