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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力法评 | 一表评析理财新规下商业银行发行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的异同及核心要点

俞佳琦 | 钱如一 通力律师 2022-03-20

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   俞佳琦 | 钱如一


2018年9月26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正式出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 正式生效的理财新规基本沿用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理财征求意见稿”)的内容, 在大方向上也与今年4月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精神保持了高度一致。以下我们用表格形式列示理财新规下, 商业银行在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的募集销售、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异同及核心要点。



另外, 在理财新规的适用方面, 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 保本产品不适用。保本型理财产品不适用理财新规的规定, 而将根据其是否挂钩衍生产品适用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的管理规定。理财新规中已经对结构性存款的定义、现行监管要求(包括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初步进行了明确, 后续银保监会也将进一步出台结构性存款业务的监管规定。

第二, QDII产品不适用。对于商业银行的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以下简称“QDII业务”), 银保监会保留了5项现行QDII业务监管规定(包括《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以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商业银行将主要根据现行监管规定开展QDII业务, 不受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的影响。

第三, 未来理财子公司的规定值得期待。资管新规要求“过渡期后, 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暂不具备条件的,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 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因此未来大部分银行都将通过其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 根据答记者问, 银保监会也已经起草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并将作为理财新规的配套制度。由此可见, 此次理财新规主要规范商业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过渡情形, 对于未来银行成立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将适用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并且, 从答记者问的内容看, 未来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很可能会在诸多方面(包括上表中提及的销售起点、销售渠道、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可与私募基金合作、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较理财新规的内容有所放松, 理财子公司很可能将成为“公募基金+非标投行+私募基金”的综合体, 未来理财子公司的开闸将非常让人期待,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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