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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性别维权之劳动者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Karen 跨性别生活 2022-06-15



跨性别维权之与劳动者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我国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因管理不到位或担心以后承担责任等原因,往往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此时,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从用工之日的第二个月开始加付一倍工资,总共可计算11个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应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即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后的第二天开始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1 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这些法定事由包括: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有以上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其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经济补偿问题。除了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没有违约、违法的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因其他原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即12个月的工资,每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

 

2.2 借口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及时告知劳动者。实务中间,如果规章制度不合法(包括内容不合法或制定程序不合法),或者不合理、不适当,或者未公示,也未告知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就不能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几点规定:

(1) 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 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作者简介

Karen,国内某985大学法学硕士在读,实习律师,志愿从事LGBT权益维护工作,并将持续为LGBT群体提供高效,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咨询邮箱:info@trans-lif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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