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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间,竟有多人不听劝告还动手打人?检察官提醒…

华商律师 2023-08-25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复杂,各项防控举措或许会给部分人的工作生活带来一定的不便,但为了大家共同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理解、配合防疫管理的各项规定。可现实中,仍然有个别人拒不服从防疫举措,脾气暴躁,甚至还动手打人等,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近几日内即有多人因此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责等,值得关注与警醒,特此推荐。


案例一






3月29日,蓟州警方通报,3月26日,在核酸检测期间,姜某某(女、50岁)不服从核酸检测现场管理,殴打工作人员,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姜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目前,姜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二






3月27日,泉州警方通报,3月26日依法查处一起殴打防疫工作人员的违法案件。经查,林某某(男,44岁)驾车途经防疫卡口时,不听劝阻并殴打防疫工作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警方依法对林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






3月26日,唐山警方通报,3月22日,某村村民刘某某因外出回家被本村疫情防控检测点工作人员刘某、李某拦住,未能及时入村而心怀不满,遂酒后找到刘某家中与刘某发生口角、殴打刘某,并殴打闻讯赶来的李某及其妻子,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刘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现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四






3月26日,鞍山警方通报,3月22日,王某进入超市购物时,表示没有健康码,防疫工作人员要求王某出示身份证进行登记,王某依然表示没有身份证。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没有健康码禁止入内,王某不听劝说,高声叫嚣并企图强行进入。工作人员阻止其进入时,王某辱骂并用拳头不断殴打工作人员。目前,王某因寻衅滋事被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案例五




3月25日,徐州警方通报,2022年3月23日,薛某某(女,38岁)带孩子从宿迁返回经过卡口时,因行程码带星号,并且不能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证明,为了逃避检查,薛某某强行加速闯卡。在被工作人员截停后,薛某某产生不满,推搡、殴打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薛某某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目前警方已依法对薛某某处以罚款500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例六






3月22日,临沂警方通报,胡某东(男,56岁),醉酒后在社区疫情防控勤务站点附近四处游逛,站点执勤工作人员梅某某上前询问,劝其回家。结果言语不和,二人发生冲突,胡某东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梅某某左侧面部大面积划伤。现胡某东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例七






3月20日,淄博警方通报,3月18日,李某某(女,48岁)酒后无故滋事,对社区疫情防控卡点执勤的志愿者录像并辱骂,殴打志愿者并摔坏志愿者的手机,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防疫工作秩序。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处罚。


……

检察官提醒说,希望每个人都能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主动配合防疫工作人员,我们都应该对守护我们的他(她)说声“谢谢!辛苦了!”




检察官普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不仅如此,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是指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等。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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