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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法律查明 ▍公司依香港法例解散后的主体资格及债务承担

蓝海法律查明 蓝海现代法律 2022-03-20

 · 导 语 · 

近二十年来,香港在内地的对外贸易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内地企业“走出去”乃至改革开放历程的重要见证者。随着香港与内地经济贸易往来日趋频繁,两地跨境纠纷的数量和类型也呈现递增、丰富趋势。在诉讼、仲裁、调解的过程中,内地企业和投资者对香港法的查明需求也在同步递增。蓝海中心归纳整理过往查明案例和研究课题,推出香港法查明系列文章,以期与读者共同研讨。


香港法例下公司解散方式

在香港,公司解散的方式有2种。第一,按照《公司条例第32章》第227(1)条规定,当公司的事务已经完全结束,如清盘人提出有关申请,法院须作出命令,规定公司自该命令的日期起解散,而该公司须据此解散。第二,在公司自动清盘后,按照《公司条例第32章》第226A条,公司可并非借由法院的命令而解散,即当公司的事务已经完全结束,及清盘以藉由第205条作出的法院命令而获批准免除其职务,则破产管理署署长或清盘人可向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处长或清盘人可向处长交付一份具有知名格式并由破产管理署署长或清盘人签署的证明书,述明公司时一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自该证明书登记之时起2年届满时,公司须于解散。


在自动清盘的情况下(按照第239条规定)或在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情况下(按照第248条规定),当公司的事务一旦全部结束,清盘人即须编制一份有关清盘的报告或申报表,待处长在登记申报表起3个月届满时,公司即须解散。

公司解散后的主体资格


当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处长依行政职权把公司的名字从登记册剔除导致公司解散时,该公司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回答“是”或“否”,因为这样的答案需要一个清晰的“主体资格”的定义。


《公司条例》第73条第(2)款列出成为法团的效果之一:“在有关法团成立日期当日及之后,该法人团体有能力行使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所有职能,并永久延续。”


《公司条例》第115条第(1)款:“公司具有成年自然人的身份、权利、权力及特权。”但《公司条例》并无明文说公司解散后会丧失这个身份、权利、权力及特权。


我们最好从《公司条例》的条文来分析公司解散后可能招致的一些后果:


《公司条例》第752条第(1)款:“在紧接解散前归属该公司或以信托形式为该公司持有的所有财产及权利,即属无主财产并归属政府。”因此,公司丧失了持有和处分财产的权利。但此条款是受制于被解散公司可被恢复注册的条款。


那么,被解散了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呢?


根据《公司条例》第760条,曾是公司的董事或成员的人,可在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将公司恢复注册。而根据《公司条例》第764条第(1)及第(2)款,恢复注册的效果是公司被“视为一直持续存在,犹如它不曾解散一样”及“原讼法庭可应任何人的申请,作出它认为公正的指示及命令,以尽量使有关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况不变,犹如该公司不曾解散一样。”


《公司条例》不仅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公司条例》第746条被解散的公司不得经营或其经营活动被视为无效,反而处长批准恢复注册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公司条例》第760条的恢复注册申请需由公司的董事或成员提出。除此之外,公司的董事、成员或债权人,或原讼法庭觉得在有关事宜中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人(包括政府),可根据《公司条例》第765条第(4)款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公司注册。


而根据《公司条例》第759条,解散并不影响原讼法庭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将公司清盘的权力。由此可见,解散了的公司并非“完全消失”。


依据香港民事诉讼程序(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2019的注释15/7/14,一家经过清盘程序而被解散的公司为原告的话,该诉讼在公司解散之日即绝对终止。但如果原告公司被处长依行政职权解散的话,法院有权命令“该公司及其他人等被置于犹如该公司的名字没有被剔除的同样位置”。

 公司解散后的责任承担


被解散的公司资格受到限制,但并不意味其完全丧失资格。关于公司在解散后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要看债务人是否通过《公司条例》第765条提出申请及法院根据《公司条例》第767条决定恢复公司注册。如果需要公司承担责任,则需要先恢复公司注册,如果没有恢复公司注册,则无法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恢复注册的效果是:

① 公司须视为一直持续存在,犹如他不曾解散一样;

② 原讼法庭可作为它认为公正的指示及命令,以尽量使有关公司及所有其他人的境况不变,犹如该公司不曾解散一样;

③ 原根据《公司条例》第752条第(1)款归属了公司的无主财产(如有)将“重新归属该公司,但须受在紧接重新归属前附于该财产、权利或权益的任何债务、法律责任、权益或申索所规限”。而第773条第(6)款及第(7)款规定政府应如何就已被处理或处置的财产支付予公司相等于该处理或处置的代价款或价值款项。债权人亦可在公司注册被恢复后申请将公司清盘。

当然,恢复了公司注册并不代表公司有资产或有能力履行其债务责任。


《公司条例》第756条也保留了被解散公司的董事、经理及成员的法律责任,该等责任“(如有的话)仍然持续,并可强制执行,犹如公司不曾解散一样”。


 · 声 明 · 

本微信文章仅作为交流目的,不代表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出具的香港法律查明报告或对香港法律的解读。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需要香港法律意见或其他司法辖区法律意见,建议向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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