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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两会之声(2022)》专题 | 陈勇、游劝荣、贺恒扬、傅信平

陈勇、游劝荣等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10-26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9期

编者按

又是一年两会时。

  作为中国法学会所属媒体,今年全国两会,《民主与法制》周刊立足主责主业,派出主力记者,集中采访法律人代表委员,努力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从彭真委员长为《民主与法制》亲笔题写刊名的那一天起,《民主与法制》的使命就与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任务高度契合。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把《民主与法制》作为宣传人大的媒体之一,从此《民主与法制》成为报道人大、宣传人大工作的重要舆论阵地。

  今年的两会报道,我们秉承专业、权威、深度的理念,创新内容和形式,紧紧围绕法治中国建设的热点问题,心怀“国之大者”,站稳人民立场,对法学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展开广泛而深入细致的采访,力争以更多的鲜活报道,展示法律人代表委员的专业、智慧、境界和情怀,陪读者度过一场精彩的“春天之约”。


《法律人两会之声(2022)》专题报道之五

交出新时代检察工作人民满意的优异答卷


陈  勇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人民检察制度建立90周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坚持抓服务促发展、抓业务强监督、抓基层固基础、抓整顿严纪律,积极进取,实干争先,各项检察工作持续走在全国前列,以高质量检察工作致敬党的百年华诞。”2022年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勇总结回顾过去一年山东检察工作时对记者说。

  如果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检察工作的最高标准,那么2021年山东检察机关无疑交出了一份漂亮的答卷。经鲁统市场调查中心测评,全省检察工作社会评价满意度为97.56分,实现了“四连涨”。更让人折服的是,2021年,在56项全国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中,山东省检察机关有29项排名前十,其中19项排名前五,7项排名第一。

  其实,不论是“民心所向”,还是“官方认证”,在陈勇看来,用心践行司法为民,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始终是全省检察人员放在心上的“头等大事”。


“坚决保障民生底线”

  什么是想民所想、急民所急?陈勇用三个“助力”,为记者做出了精确解答——“助力‘贫’有所救”“助力‘弱’有所扶”“助力‘病’有所医”,完美地概括了过去一年山东检察机关是如何结合办案答好保障和服务民生这份“试卷”的。

  2021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专门意见、推进专项行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全省检察机关向5549名因案致贫返贫的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发放司法救助金5467万元,起诉危害农业安全、破坏惠农政策犯罪79人,让脱贫摘帽的父老乡亲生活更有奔头。省检察院、菏泽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办理,为一位儿子被杀害、年近80的老人发放救助金15万元,并协调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妥善解决居住等实际困难,帮助其走出生活困境、重拾生活信心。

  深入开展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专项监督,出台工作意见,办理相关案件93件、支持起诉2458件、帮助追索欠薪6398万元,为劳动者维权“撑腰”。

  办理医保基金骗保案件24件,起诉相关犯罪36人,发出源头治理检察建议21份,挽回损失626万元,守牢人民群众的“保命钱”。


“用心守护美好生活”

  如果说,保障民生底线的三“助力”,书写的是山东检察干警发自心底的温暖与关怀,那么对违法犯罪的惩治亮剑,显现的绝对是山东检察机关的严肃决绝与坚定立场。

  山东省检察机关是如何做的呢?陈勇用三个“着眼”——“着眼斩断电信网络诈骗链条”“着眼筑牢生态环境保护屏障”“着眼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记者一一展现:

  积极参与“断卡”专项行动,与法院、公安等部门联合会商、专项推进,全省共批捕相关犯罪3177人、起诉4244人,组织“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中宣传月”,开展宣讲294场,反诈防骗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全面推行“河长(湖长、林长、湾长)+检察长”机制,起诉生态环境领域犯罪1116件,督促修复受损生态1462处,绿色发展底色更加清新明亮。省检察院积极办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南四湖专案,促进鲁、苏、豫、皖一体保护、协同治理;指导济宁等地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198件,监督有关部门关闭非法排污口100个、处置废物2.7万吨、治理黑臭水体412处、拆除违法养殖956处,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枣庄检察机关及时发出建议,督促当地污水处理厂提高处理能力,有效避免污水外溢,助推依法治河向“最后一公里”延伸。

  依法办理高空抛物、窨井伤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威胁“头顶”“脚下”“舌尖”安全相关案件,从严起诉822人,提出惩罚性赔偿6978万元,让群众生活更加安心无忧。聊城检察机关督促职能部门整改“断头”斑马线210处,还路于民确保出行安全。


“关爱呵护祖国花朵”

 如果说,守住民生底线、惩治违法犯罪是检察干警的神圣职责,那么守护好娇嫩的未成年幼芽,在工作职责基础上,更是每一名成年人的天然职责。对于这项工作,山东省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全力以赴,共同为孩子们打造起安全、健康、岁月静好的成长环境。

  兼任山东省实验中学法治副校长的陈勇介绍,2021年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部署开展“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开展法治宣讲2866场次,受众超过251万人次,与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会签文件164个,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大格局。省检察院和青岛、聊城、滨州等地检察机关办理的4起案件,获评全省“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

  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持“零容忍”,全省检察机关去年起诉严重性侵、欺凌未成年人犯罪1807人,全部从重提出量刑建议;接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强制报告线索114件,全部第一时间移送教育、公安等部门;对全省8804所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的96万名教职工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并督促清理有前科或污点问题人员754人,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威海检察机关办理的全省第一例未成年人强制报告案冲上“热搜”榜首,为广大网友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对涉案未成年人实行“双向保护”,既注重保护罪错未成年人利益,又努力消除给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伤痛。2021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共对1046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74人通过观护帮教考上大学,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2205人次,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3587次,发出督促监护令5814份,倾力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真情回应群众诉求”

  “每一起信访积案的背后,都有一个备受煎熬的家庭。信访积案化解,检察机关不能有丝毫懈怠。”陈勇说。

  为能高质量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给信访当事人吃上“定心丸”,山东省检察系统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制度、全面清理信访积案和重复信访、全面压实首访办理责任、全面开展检察公开听证,切实做到了“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受理群众信访7.2万件,全部在7日内告知“已收到、谁在办”,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率超过97%。

  对1.2万件到基层检察院首次信访申诉案件全部实行领导包案、带案下访,力争“首办即息诉,首访即息访”。

  通过依法办理、重新审查、主动纠错、开展救助等手段,化解陈年访、重复访832件。

  实现“十大业务”全覆盖,针对棘手案、复杂案、疑难案,组织听证4988次,矛盾化解率90.5%,“情同此心”“如我在诉”,有效解开法结心结。淄博检察机关对一起涉及257名当事人的消费纠纷案进行公开听证,创新引入“检察和解+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矛盾多元化解机制,最终实现定分止争、胜败皆服。

  “2022年,山东省检察机关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记‘国之大者’,切实履行好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重大责任,扎实开展‘质量建设年’‘创新提升年’活动,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创新融合发展,持续走在全国前列,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山东、法治山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谈到下一步工作,陈勇豪情满怀、信心满满,“我们将更加积极地依法能动履职,扎实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坚持以‘我管’促‘都管’,办好检察为民实事,深化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持续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在用心用情司法为民上持续发力。”


记者手记

  用力做一件事叫合格,用心办好一件事才叫优秀。通过陈勇的介绍,记者深感,为在司法为民上持续发力,山东检察机关不懈努力着。

  他们聚焦群众身边愁事烦事,持续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实践活动,综合考虑法、理、情,办好群众身边“小案”,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他们用心听民声,综合运用信、访、网、电、视频等方式,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他们真诚化民怨,加大重复信访治理、以案释法、公开听证等力度,有效促进矛盾化解。

  他们全力解民难,严厉打击损害民生民利犯罪,强化对民生领域重点问题的监督,综合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法律人两会之声(2022)》专题报道之六

以人民法庭为抓手 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


游劝荣


 重视基层基础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也是政法工作不断取得进步的重要经验。2021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切实推动政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游劝荣代表告诉记者:“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最基层的单位,处在推进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的最前沿,承担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在人民法院整体工作布局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基础地位。”换句话说,只有人民法庭的功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才能履行到位。

  但与此同时,人民法庭原有的功能作用发挥难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集中表现为:人民法庭在审判职能方面,存在差异性特征淡化、人案矛盾尖锐、高水平司法能力欠缺、裁判规则供给不足等情况;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等综合职能方面,存在定位不准、任务不清、机制不顺、融入不够等问题;在自身建设方面,存在发展布局不均衡、物质保障不充分等现象。游劝荣认为,这已经成为制约人民法庭工作科学发展的“瓶颈”,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三个便于”“三个服务”优势作用的发挥。

  湖北法院如何打造人民法庭建设的“湖北样本”?游劝荣院长一一介绍:

  一是深化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人民法庭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游劝荣指出,人民法庭工作要跟上时代、走对路,迎来新的发展活力,首先要从思想理念入手,深刻认识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强化人民法庭建设的重大意义,把握人民法庭工作发展的历史性机遇。提高政治站位,始终坚持把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强基导向重要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践行“看齐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举措,努力让荆楚大地的人民法庭工作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更新司法理念,始终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穿人民法庭工作始终,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等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最大限度地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强化顶层设计,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制约人民法庭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积极争取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大力支持,在全国率先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明晰功能定位、优化法庭布局、健全运行机制、强化支持保障、加强队伍建设为重点,推动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跨越。

  二是聚焦“三个服务”,准确把握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游劝荣表示:“虽然人民法庭在本质上仍属于审判部门,执法办案仍是其基础职能,但人民法庭最大特点就是处于基层,处于服务群众、解决纠纷第一线。这既是人民法庭优势所在,也使得人民法庭以审判职能为基础衍生出多种社会职能。”

  特别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等一系列决策部署,都与人民法庭的职责使命紧密相关,人民法庭的功能定位将更加精准。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以司法手段服务乡村产业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乡村文明进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推动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明确参与基层治理途径,加强源头预防化解矛盾,加强基层法治宣传,完善相关纠纷审理规则,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提升一站式诉讼服务能力,完善直接立案机制,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推动解决送达难,推进直接执行机制,着力解决城乡基层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

  三是立足辖区实际,调整优化人民法庭区域布局。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交通和通信状况等发生巨大变化,部分人民法庭的设置和布局已经滞后于新形势。

  游劝荣表示,湖北法院坚持以符合实际情况、回应群众需求为导向,从便利当事人诉讼、解决司法资源供给不平衡出发,综合考量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区分城区法庭、城乡接合部法庭、乡村法庭,不断调整优化区域布局。

  推进专业法庭建设,积极推动城区法庭、城乡接合部法庭向专业化转型,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特定类型案件,与基层法院审判业务庭差异化分工、错位发展、优势互补,形成高效便民的专业化审判格局。

  四是坚持“一庭一策”,扎实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新时代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需要高水平保障机制,是贯彻“强基导向”的重要内容。

  湖北高院围绕人民法庭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制定下发《人民法庭建设指导意见》《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全省人民法庭建设“三年规划”等系列政策指导文件,全面推进人民法庭工作实现新发展。严格落实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组织对全省实际运行人民法庭的人员车辆配备、法庭面积、物资装备等,进行全面深入的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审判、诉讼服务、办公、生活等功能,统一规范外观标识,彰显司法庄严、文明形象。加强人民法庭物资保障,积极争取出台完善省以下法院经费保障机制的政策文件,按照“省级保障为主,地方补助为辅”的原则,将人民法庭建设项目纳入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加大项目、土地及经费等方面资源倾斜投入,为人民法庭基础设施、信息化应用等硬件建设和改造升级提供有力保障。

  五是深化改革创新,着力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基层一线是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基地,人民法院干部的成长也离不开人民法庭的“灌溉培育”。

  游劝荣告诉记者,为此,湖北高院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干部工作的若干意见》,充实法庭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省级统筹、以案定额”法官员额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进一步缓解人员短缺,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树立基层优先的用人导向,建立激励关爱机制,在领导干部选任、法官等级晋升、定期轮岗交流等方面向人民法庭干部倾斜,选派优秀年轻干警到人民法庭工作,全省“80后”法庭庭长比例占50%以上,切实将人民法庭打造成为干部成长摇篮。

  新时代赋予新使命,听完游劝荣的详细介绍,记者相信,湖北法院将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坚持和发展人民法庭制度优势,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努力打造人民法庭服务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湖北样本”。



《法律人两会之声(2022)》专题报道之七

尽快调整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范围


贺恒扬


  众所周知,保护生物多样性就等于保护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基石。而刑法介入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更具重大意义。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贺恒扬介绍,打击该类犯罪主要依据是《刑法》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动物案件司法解释》)。该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根据《动物案件司法解释》,凡是上述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中的动物皆属于刑法保护范围。

  那么问题来了,如贺恒扬所指出:“司法实践中将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与野外种群不加区分,采取相同保护措施,导致舆论认为判决不公、法不服众现象频繁出现,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事实上,无论是生活环境及习性还是野外生存繁殖能力等,纯粹的野生动物与驯养繁殖的物种存在较大区别,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或者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后代再次繁殖产生的后代(多代人工繁殖)的物种,一概视为刑法意义上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与社会实践、公众认知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实际脱节,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020年12月,“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对涉及人工繁育动物的案件,要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贺恒扬认为,该意见虽然不再一刀切将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野外群种同等对待,但评估标准过于原则,仍未实质解决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保护界定问题。因此,面对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所面临的法律困境,他表示有必要修订司法解释,调整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

  对此,他建议,尽快修订《动物案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尽快启动《动物案件司法解释》修订工作,调整刑法保护野生动物范围,改变将所有驯养繁殖物种与野生物种不加区分的状况。”

  另外,近些年,充分调研、适时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必要性逐年显现。贺恒扬建议,下一步要适时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调整间隔时间不宜过长。“调整前,既要广泛征集林业专家、群众代表、人工养殖地商户代表等意见建议,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技术成熟度、市场化程度、种群数量等方面对物种状态进行专业评估,也要充分听取司法机关的意见建议,把野生动物司法保护中遇到的疑难困惑作为重要参考,更加科学合理地确定名录范围。”

  此外,贺恒扬认为还应注重打击效果和释法说理。司法机关在办理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时,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同时,在司法办案中加强释法说理,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普法宣传,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公众认知水平。



《法律人两会之声(2022)》专题报道之八

适时修改《献血法》条文,禁止因他人无偿献血而获利


傅信平


  无偿献血人及其配偶、近亲属因交通事故等产生的用血费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门报销,能否因此免除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例民事抗诉案就涉及这一矛盾点。该案中,交通事故受害人袁某某遭受文某某驾车冲撞导致伤残,因袁某某是自愿献血者,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5180元用血费用已自行报销,法院以“交通事故的赔偿是针对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损失”,判决5180元用血费用不应获得赔偿。

  袁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贵州省检察院已就该案提起抗诉。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傅信平是本案主办检察官。

  据悉,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以来,我国全面建立无偿献血制度,实现临床用血来自公民自愿无偿捐献,血液管理法制体系和血站服务体系日益完善,无偿献血人次数连续22年增长。

  《献血法》实施以来,有关方面全面落实无偿献血制度,不断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改进血液质量控制系统,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血液供应水平、依法治理水平、血液安全水平及合理用血水平持续提升。但在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傅信平代表认为,《献血法》施行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献血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款规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傅信平代表表示,该条文在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鼓励社会大众无偿献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无偿献血人及其配偶、近亲属因被侵权产生的用血费用,已在血液管理部门报销,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是否赔偿,《献血法》无明确规定,导致了“类案不同判”现象屡屡发生。

  “国家报销用血费用的目的在于鼓励社会大众无偿献血,并通过报销用血费用将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近亲属在遭受人身损害时的损失进行合理分散。”傅信平提出,如果受害人已报销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主张,则导致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没有完全承担,客观上减轻了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实际上成为国家无偿献血奖励的受益者,侵权行为的后果与受到的责任追究不相符。

  据此,傅信平联名30名贵州团代表提出议案,适时修改《献血法》相关条文,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近亲属按照前款规定免交用血费用的,不能因此免除侵权人或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傅信平代表提到,通过增加上述条款,将有利于更好贯彻落实《民法典》弘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立法导向,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让执法司法达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法律温度;有利于鼓励和提倡社会大众发扬无偿献血的人道主义精神,依法保障无偿献血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缓解我国医疗用血相对短缺的现状;有利于统一执法司法尺度,为依法办理该类侵权案件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权威。


编辑:李婉祺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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