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①|写好体育立法新篇章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7期
编者按
2022年北京冬奥会已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伴随着冬奥赛事的落幕,体育领域基础性法律——体育法的修改,也日益受到关注。
体育法诞生于1995年,不可避免带有时代印记,其行政色彩较浓,条文中关于体育行政部门权力的规定较多,关于公民体育权利保障的内容不足。2009年、2016年,体育法两次与其他法律打包修改,仅对个别条款作了调整。2021年10月,北京冬奥会开幕前夕,体育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草案二审稿条文由现行法律的54条增加到118条,从明确“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将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所在周确定为体育宣传周,到增设“体育产业”专章,支持体育产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再到加强“反兴奋剂”管理,明确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管、卫生健康、商务部门和海关总署制定、公布兴奋剂目录并动态调整。国家设立反兴奋剂机构……不难看出,体育法大修背后的精准考量。
体育承载着国家强盛民族振兴的梦想,关乎人民幸福、关乎民族未来。我们期待这次体育法的修订,在法治轨道上有力推动体育改革创新,推动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2035年前建成体育强国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体育法大修》系列报道之一
写好体育立法新篇章
文/ 本社记者 杜林
奥运会,全称奥林匹克运动会,承载着人类对“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追求,成为四年一度备受全世界瞩目的盛会。
北京携手张家口承办的2022年冬奥会,让奥林匹克梦想再次在中华大地绽放。2022年2月4日晚,当奥运圣火点燃,运动员相聚在五环旗下,全世界的目光再次聚焦中国北京。作为新冠肺炎疫情下,首个如期举办的全球综合性体育赛事,完美兑现了为世界奉上一场“简约、安全、精彩”奥运盛会的庄严承诺。 2022北京冬奥会上,中国代表团以九金四银二铜,共计十五枚奖牌的成绩创造了新的历史。北京冬奥会已落下帷幕,但比赛过程中的无数精彩瞬间——任子威、谷爱凌、高亭宇、徐梦桃、苏翊鸣等精彩夺冠、激动人心的场景还是让人回味无穷。北京冬奥会除见证了奥运健儿的拼搏成长,传递出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的精神,同时“法治奥运”的理念和做法也始终贯穿其中,法治的元素渗透到北京冬奥会的方方面面。 冬奥会后,恰逢体育法修改之际,如何写好体育立法新篇章,进一步推进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更加引人关注,令人满怀期许。冬奥会后,要为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 多年前的一首春晚歌曲曾唱道:“你就像那一把火,熊熊火光照亮了我。”同样,今年北京冬奥会也点燃了全民冰雪运动热情,从冬天卖雪糕不用冰箱的东北到难见雪花的海南,从黄浦江畔的不夜城上海到新疆阿尔泰山脚下的古村落禾木,随处可见冰雪运动的爱好者。 除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外,“双奥之城”的体育产业也迎来了新的起点,面临新的发展机遇期和经济转型的关键窗口期。可以说,相关企业乃至整个体育市场将在冬奥会后大有可为。 如何利用北京冬奥会遗产、推广冰雪运动?体育法修改有什么意义?体育产业如何再攀高峰? 中国体育市场的产业化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体育产业是新兴的绿色产业,是竞技体育和商业开发的完美结合,拥有巨大经济价值和市场潜力。体育产业的发展不仅促进了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还有利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精神文明的建设。而体育产业法律制度作为调整体育关系的法律规定,是体育产业化与法律规范相结合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是与一个国家体育运动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的。 有专家谈到,我国近年来体育产业迅速发展,但规范体育产业发展的配套立法比较滞后。一方面,作为体育事业基本法的体育法,只是确立了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基本方针、原则和措施以及我国体育事业的目的、任务,这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法律明确提出体育要走产业化的道路,但目前涉及体育产业方面的法律位阶偏低,缺乏成熟完整的法律环境和运行机制。这对体育产业提高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形成了制约。 因此,此次体育法修改,“体育产业”也是热点之一。2021年10月的体育法修订草案增设了“体育产业”条款,明确体育产业的内容与发展方向。对于修订草案增设“体育产业”条款,学界和业界的观点比较一致,即有必要且十分及时。但是在起草过程中,“体育产业”部分应当规定哪些内容、是否应当单列一章却引起了较大争论。今年4月刚刚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体育产业”一章,正是为了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台阶。譬如,为了规范和引导体育产业健康发展,草案二审稿规定国家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协同发展,充分激发体育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草案二审稿提出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体育服务业和职业体育发展,支持地方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鼓励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 体育产业要实现高质量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有力保障。体育产业立法不断健全,必当能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使中国体育产业在国际体育产业链中占据一席之地。 冬奥会后,体育竞技后备人才培养的法治保障步伐需及时跟上 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是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本届冬奥会上,谷爱凌、苏翊鸣等众多的“Z时代”运动员亮相。他们打破“唯金牌论”,用智慧与实力征服赛场,彰显了新时代中国运动员的魅力,成为赛场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与此同时,他们自身的商业价值也直逼一线明星,这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支持,得益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模式体制的不断创新发展。当然这一创新发展也离不开法治保障。 关于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法治保障这一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董双全律师。他谈到,冬奥会后,我国体育改革也面临严峻挑战与空前机遇。比如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注册交流机制已经越来越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如何处理坚持完善举国体制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关系,处理专业化人才培养与跨界选材的关系,处理弱化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管理职能与单项协会实权化的关系,持续推动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将是一个巨大挑战。 董双全律师举了一个例子,《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第8条规定运动员与注册单位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限为2至9年。第20条规定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注册单位享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注册优先权期限根据所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的期限确定。注册优先权期限内,如原注册单位需要,运动员只能与其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因此,运动员所代表的注册单位在注册资格协议(2~9年)期满之后,注册单位还拥有对该运动员的注册优先权。如果原注册单位有需要,运动员就别无选择,只能够与原注册单位再次签署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竞技体育后备力量培养机制多元化以后,在体教融合背景下,运动员抢注和虚假注册的乱象时有发生。 董双全律师认为,上述规定造成了运动员事实上的流动难,制度设计上不合理并有碍运动员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利于运动员人才资源优化配置,应及时调整修订。运动员运动生涯本就短暂,如在没有权利保障的情况下一再蹉跎,错过宝贵的转会、参赛机会将抱憾终生。针对通过伪造注册信息,达到抢注运动员目的的注册单位,建议执行严厉的纪律处罚措施。希望借势法治奥运和体育法修订,进一步推动竞技体育管理体制改革,运动员合法有序流动,促进竞技体育更好发展。 据了解,体育法修改中新增了有关规定,即国家规范职业体育发展,促进职业体育竞技水平提高。国家依法保障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选择注册与交流等权利。相信随着修订后体育法的落地,将会为运动员权利保障,奠定越来越充分的法治基础。
编辑:狄磊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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