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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梅传强: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有组织犯罪的常态化治理

梅传强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3-12-16

文/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梅传强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16期


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有组织犯罪的常态化治理

梅传强


有组织犯罪是一种高级的犯罪形态和特殊的犯罪类型,具有涉案领域广、人数多、金额大、手段新、危害深等特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有组织犯罪也逐渐做大做强、悄然成势,成为影响经济繁荣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颗“毒瘤”。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是为应对激增的有组织黑恶犯罪,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通过“打伞破网”“打财断血”等系列措施,对涉黑涉恶的有组织犯罪进行了深挖细查和严肃惩处,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在此基础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5月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对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作出了安排部署。由此,我国的扫黑除恶斗争进入了常态化开展的新阶段。

  民之所忧,法之所思;民之所盼,法之所向。为进一步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并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其诞生标志着我国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翻开了新篇章、迈上了新台阶、开启了新征程。《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是党中央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领域的具体落实,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功经验在法律上的制度化,是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走向规范化、法治化、常态化的新标志,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其不仅改变了以往反有组织犯罪法律规范体系不全、位阶不高、效果不彰的局面,为有组织犯罪的常态化治理提供了更加强大、持久、稳定的法治动力,确保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对于完善我国有组织犯罪治理体系,提升有组织犯罪治理能力,突显有组织犯罪治理效能,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从具体内容看,《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重点突出,亮点纷呈。一是突出对有组织犯罪的从严治理。《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二是突出对有组织犯罪的源头治理。《反有组织犯罪法》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恶势力组织”,各级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司法机关、广电部门、学校、电信网络从业人员等单位和个人的反有组织犯罪的宣传责任、监管责任和报告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突出了“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源头治理方针。三是突出对有组织犯罪的综合治理。《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坚持与反腐败相结合,坚持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四是突出对有组织犯罪的依法治理。《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规定,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对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处置涉案财产、依法适用刑罚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突显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有组织犯罪的常态化治理。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法律制度体系的一次有益探索和成功尝试,为新时代在法治轨道上持续推进有组织犯罪的常态化治理提供了充分的规范保障。“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正式施行以后,各级政法机关和相关单位、人员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研究和阐释,正确理解和适用相关条文,确保立法目的在实践中得以顺利实现,让《反有组织犯罪法》真正成为常态化治理有组织犯罪的一把利剑,为保护人民群众、维护社会秩序、守护平安中国,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编辑:欧达苑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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