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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月说法 | “监护大战”背后的财富尊严(上)

高明月 徐铭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1-01-22

注:徐铭汕为“明月家事法团队”实习生



案情简介:

突如其来的婚姻


王某自幼精神迟滞,智商处于临界值,且有听语残疾,平时和老母亲两人共同生活,相依为命,数十年如一日。2017年,王某突然把某在“足浴店”工作的女性张某领回家,告诉老母亲已经和该女登记结婚了。老母亲大惊失色,但毕竟“生米已成熟饭”,再反对也无济于事,只能暂且观望。


谁料到,王某在登记结婚后不久,即在张某的唆使下挥霍多年积蓄、抛售股票(大部分是老父亲给王某留下的遗产)、将即将到期的人寿保险退保变现,用以为其亲属购买昂贵首饰。张某还唆使王某,意图将王某名下继承自老父亲的一套房屋出售套现。


王某的老母亲已经八旬有余,目睹王某及其新婚妻子的种种荒诞行径,多次向王某提出反对意见。而被“爱情”冲昏头脑的王某非但听不进去,甚至大骂老母亲干涉其婚姻自由……


老母亲既气愤又忧心,气愤自己的儿子善恶不分,更忧心自己百年后儿子的生活,会不会流落街头。出于母亲的爱和责任,老母亲来到了明月律师团队的办公室。



律师诊断:

迷雾下危机四伏


如本案王某的情形,在明月律师团队所办理的案件中已是屡见不鲜。


王某属于现实生活中比较典型的一类行为能力存在缺陷的成年人群,因其未经常出现异常举止,且日常生活还是基本能够自理,所以容易被亲属忽视,通常不会进入宣告行为能力的司法程序


然而,当该类人成年后,其父母年老体弱、鞭长莫及,如被别有用心、贪图财产的人唆使利用处分自己的财产,因为没有经过法院的行为能力宣告程序,其行为往往被视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处分的财产难以追回。



面对老母亲的痛心疾首,明月家事法团队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向老母亲剖析案件本质:


1. 王某早已成年,如果行为能力没问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肆意挥霍”自己的财产就是其自由,哪怕是老母亲也管不了;


2. 如果王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其属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其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方可生效。也就是说,如果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王某就不能“肆意挥霍”自己的财产。


《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主动出击:

唇枪舌剑为哪般


然而,一起生活了几十年,儿子是“什么样的人”(有没有行为能力),老母亲心里也没底……但是这个答案必须要得到,母子连心,风烛残年的老母亲,其保护儿子的本能和冲动驱使她一定要讨个说法。在明月家事法团队的帮助下,老母亲步步为营,通过法律的实践,一步一步揭开案件谜底。


第1步

启动特别程序案件,要求法院认定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老母亲为监护人。


这是个特别程序的案件,一般来说,法院处理相对简单,只要王某配合到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做一个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到底有没有行为能力,鉴定机构会给出一个答案。


但法官也没有想到的是,王某在其妻子的竭力“洗脑下”,拒绝配合鉴定,甚至认为法院是想骗他到鉴定机构然后把他“囚禁”起来。



法庭上,明月家事法团队律师作为老母亲的律师,和王某的律师(其实是其妻子代为委托的律师)在法庭上唇枪舌剑,辩论的焦点竟然是如果王某不配合去做鉴定,法庭是否可以依据老母亲提供的现有证据,再结合《证据规则》的规定,直接认定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作为老母亲的律师,我们严肃指出:老母亲已经提交了王某行为能力存在缺陷的必要的、且相对充分的证据(如残疾证、劳动部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等),已经具备说服法官启动鉴定程序的条件。在这个前提下,如王某无故不配合法院鉴定,则法院完全可以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定》认定由王某承担“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双方唇枪舌剑之下,主审法官陷入了沉思、纠结,在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现状下,究竟可否举起“程序正义”的大旗,勇敢的做出有利于老母亲一方的认定?


就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可以利用“程序规则”对亲子关系进行“实体认定”一样,本案法官究竟是否可以借鉴其精神,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潇洒一把呢?且听下回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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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高明月律师 徐铭汕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编辑&制图丨刘雪菲 

转载/商务合作微信丨gaomingyue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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