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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禁止离婚“藏孩子”、“抢孩子”|明月说法

明月说法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2024-08-23



1991年9月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2020年10月第二次修订,新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法条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按钮。


明月律师注意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上述法律条文是对离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明确禁止,作为家事律师,我们等这一条,等得花儿都谢了。


可能大家还记得前两天“短跑名将张培萌涉嫌家暴、抢孩子”的新闻报道:张培萌在离婚诉讼阶段,为争夺未满两周岁的女儿的抚养权,用暴力手段将其从母亲及家人身边抢走。近年来,明星离婚抢孩子时有耳闻,普通人离婚抢孩子更是屡见不鲜。(参考阅读:《黄毅清夺女,黄奕该如何应对?|明月说法》


孩子抚养权到底归谁?


按照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针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争议,需要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即将于明年元月一日施行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这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是一脉相承的。


因此,在具体个案中,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子女二周岁以下一般随母亲生活;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受教育状态、被抚养状态,父母的受教育程度、收入、生活水平、居住条件等因素,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裁判。

离婚“藏孩子”、“抢孩子”,不应再获抚养权


除了正面条件的竞争,法官在判断子女抚养权归属时,也有一个可以“一票否决”的“负面清单”,例如:一方有赌博、吸毒、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的,从保护子女身心健康角度出发,该方不应再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明月律师一直认为,离婚期间抢孩子,既是对法庭权威的藐视,更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严重伤害,理应列入“负面清单”之中。在“短跑名将张培萌涉嫌家暴、抢孩子”案中,男方张培萌在孩子仅有10个月大(即在孩子哺乳期内)时,就“抢走”孩子,是严重伤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这种伤害是不可逆的。如果法官再把孩子抚养权判给施暴方,于法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在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之前,针对“离婚期间抢孩子”行为,虽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对于“离婚期间抢孩子”的行为予以制裁,以体现法律“惩恶扬善”之原则,但这些也只是个案。大多数案例中,法官常感无法可依。

如今曙光终来,“禁止离婚藏匿、抢夺未成年子女”入法,法官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负面清单”又添新项。明月律师认为,在新法明年施行后,家事法官们应当旗帜鲜明地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依法裁判,“藏孩子”、“抢孩子”的这一方,一般不应再获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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