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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贯通丨对“破法”的党员如何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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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是管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规党纪是党的意志的体现,国家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二者都是党和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这就决定了党纪与国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一致的,是相互衔接协调,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同时,党纪与国法又有各自不同的约束范围和实现方式,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

党员干部“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始。党员干部的底线不能降到法律的标准上,必须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让纪律成为不可触碰的底线。因此,要加强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通过制度安排共同发力,使违纪者受到党纪责任追究,违法者受到国法惩戒,形成党纪与国法的综合法治效应。

那么本文将为您解析,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应该如何给予纪律处分?


  《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这是《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具体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该条是重要的纪法衔接条款。在执纪实践中,我们要注意把握该条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本条适用于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且涉嫌犯罪的特定情形。强调的是该党员的行为仅是涉嫌犯罪,尚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正在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的,则应当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这里的“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一般是指党委或纪委(纪检组)对有违纪行为的党员进行执纪审查中发现其有涉嫌犯罪的问题,对党员涉嫌犯罪的问题是党组织先发现的,但也包括其他机关、单位、部门包括司法机关先发现党员有涉嫌犯罪的问题,通报或移送给党组织的。认定涉嫌犯罪,应当以刑法,全国人大的决议、决定、法律解释,及有关司法解释等为依据。

  在执纪实践中,对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处分时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原则上应当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对已经查明的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还要依法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体现纪在法前,体现党纪的严肃性。对于个别特殊案件,经报批后也可以等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是对涉嫌犯罪的党员,不能一律开除党籍。而是应当根据违纪情节的轻重,区别不同情况作出恰当处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处分档次要与《党纪处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保持衔接协调。即对于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或者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并按照程序报请上级批准外,一般也应当开除党籍。

  对于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可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可能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纪法分开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目前需要抓紧制定完善党员涉嫌犯罪案件的办理程序。党员涉嫌犯罪案件办理程序有利于及时纠正纪律检查机关办理此类违纪案件时可能存在的程序偏差,保证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的规范性,使执纪审查、国家监察程序符合党内法规、国家法律规范,维护《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规范涉刑违纪案件办理程序,才能保证纪律检查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违纪党员的党纪责任。涉刑违纪案件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刑事责任有直接关系。要审查处理好涉刑违纪案件,并使涉刑违纪案件的办理程序规范化,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违纪党员的党纪责任,执纪执法人员就必须厘清违纪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法律责任、党纪责任的基本属性,厘清违纪行为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区别。



  本书以2018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基础展开论述,上编阐述了党纪与国法的辩证关系,比较了违纪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党纪责任与法律责任、量纪制度与量刑制度的异同,以及纪法衔接如何适用。下编对违反党的六项纪律的具体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详细进行了比较分析和理解适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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