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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招 |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九:抢险救灾紧急用地

John 土言土语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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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为此,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系列之九:抢险救灾紧急用地

 

一、紧急用地的概念

紧急用地,是指抢险救灾等需要紧急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待抢险救灾完成后再根据情况恢复或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二、紧急用地的依据

紧急用地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该条明确:“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哪些情况可以紧急用地

抢险救灾急需使用土地方可紧急用地,具体应当包括洪灾、旱灾、地震、地质灾害、救火、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建筑工程等事故的紧急治理、紧急防治工程、紧急抢险救援通道、紧急避险、紧急安置等需要使用土地的情形。

 

四、紧急用地如何使用?

1.确定紧急用地。

符合上述情形需要紧急用地的,可由现场指挥部当场口头确定(临时用地地点、范围、用途等);可以不当场确定的,可以将紧急用地情形、范围、用途等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留痕:保存紧急用地的依据,避免引发是否违法用地争议)。

例:某县人民政府紧急用地的认定文件:

《关于XX项目紧急用地的请示》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属于地质灾害防治紧急通道建设,符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紧急用地条件,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动工建设,同时,要依法做好用地补偿安置工作,并按规定抓紧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在六个月内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抢险救灾完成后紧急用地的处置。

抢险救灾完成后,应当根据紧急用地的具体用途确定如何处置:

属于抢险救灾期间临时用地的,比如用于搭建救灾帐篷、临时救助点、临时道路等,灾后应当恢复土地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比如永久性防汛堤坝、救灾移民安置点、道路等,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即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组卷,按规定上报审批机关审批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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