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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

总第718篇2021第128篇导读如何判定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始终是土地管理者和项目用地者需要面对的问题,判定标准涉及太多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一般人很难准确界定。比如,之前在卫片检查和高尔夫球场清理等检查中,不时会发现一些用地早就取得土地使用证仍被错误判定为违法用地【相关链接:1.执法规程9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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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出台临时用地管理新政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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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全解读(完整版)

总第698篇2021第108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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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主要看点

总第697篇2021第107篇导读新《土地管理法》(点开链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点开链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省区市需要相应修订出台各自的实施办法或条例。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点开链接)之后,9月29日,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点开链接)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哪些值得借鉴的看点,一起来划划重点。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的主要看点土小语9月29日,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布后全国首个出台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对土地管理职责、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内容作了细化规定,同时结合省情实际,对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标准地”改革、小微企业园用地、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和数字化改革等经验做法总结提炼,以立法形式予以固化。浙江《条例》看点不少。看点一,具体明确了各部门的土地管理职责。浙江《条例》总则第四条具体明确了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以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林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管理领域的各自职责。其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相关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统计、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辖区内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看点二,明确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有类似规定,这里更细化具体)。浙江《条例》总则第五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管理数字化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等相关空间数据,实现土地管理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和国土空间整体智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土地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看点三,明确了填海形成土地以及地表、地上、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和登记的规则。浙江《条例》第二章明确,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相关权利依法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对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登记则分两种情形加以规定和细化:一是结合主体工程建设的地下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取得,其四至范围不得超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四至范围。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经依法批准的单独建设的地下工程可以单独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四至范围和用途不受地表土地的四至范围和用途限制。看点四,对《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和补缺。新法及实施条例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框架进行了明确,但对谁来组织编制、审批程序、修改程序等并未明确,浙江《条例》对这些予以明确,也为国家规定留了余地:浙江《条例》第九条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定义和体系;第十条明确了各级国土空总体间规划的编制、审核与审批,第十一条细化明确了共同抗击总体规划的内容;浙江《条例》第十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定义、作用、编制和报批等,其中,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依法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活动的依据;浙江《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可以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五类情形,明确确需修改的,由原规划编制机关组织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浙江《条例》第十五条对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批准和修改与国家规定的衔接预留了空间,明确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批准和修改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看点五,细化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2条提出“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浙江《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定,明确了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目的、标准、资金来源、使用方向等。浙江《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其耕地保护实际成效给予补偿激励。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分配应当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及耕地面积、质量、利用状况制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保障为主,省财政给予补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其取得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用于农田基础设施管护与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可以用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对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主体的奖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看点六,对耕地闲置、荒芜,以及耕地种植、投入、产出等明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和意见。浙江《条例》第二十四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全程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土地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浙江《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耕地性质、现状等情况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亩均投入产出、机械化种植面积比例、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控制性指标以及相应奖励、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看点七,将”三旧改造“、”低效地整治“、”土地储备“等写入省《条例》。三旧改造、低效地整治等,过去多在相关文件中出现,浙江此次写入省《条例》,并提出相关要求。浙江《条例》第三十九条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旧村庄改造力度,建立低效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结构调整等形成的土地进行再利用。土地储备是2001年我们在起草《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时写入文件的,此次浙江写入条例,《条例》第四十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未来一定时间内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土地资源的收储,优先储备空闲、低效的存量建设用地。看点八,在土地征收中,对组织听证的条件和不登记、不腾退的”坚守户“的处理措施进行了明确。浙江《条例》第42条明确: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针对征地中经常遇到的“坚守户”,浙江《条例》从操作层面解决了两个难题:一是对不办理补偿登记的,第43条提出可以走公证;二是对不腾退土地尤其是房屋的,第47条明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看点九,政府向本级人大报告土地管理情况以及省级土地督察写入省《条例》。浙江条例第六十二条明确了
2021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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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 | 新《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总第696篇2021第106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点开链接),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正后的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点开链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出台后,各省区市需要相应修订出台各自的土地管理法条例。继江苏之后,9月29日,新修订的《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021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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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⑩:在深化改革中推动良法善治

总第695篇2021第105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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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兵在中国城市规划年会上代表主管部门致辞:规划要“五新”

总第694篇2021第104篇导读2021年9月25日,2020/2021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暨2021中国城市规划学术季在四川省成都市隆重开幕。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局长张兵在开幕式上代表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部致辞。本轮机构改革,中央决定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实行“多规合一”,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是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责之一。此后的中央文件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也对此进行了明确,应该说包括城乡规划在内的国土空间规划职能是明确的。但此后的一些文件又让大家有些迷糊,比如:《住建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县城绿色低碳建设的意见》、《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点开链接查看)等,看不懂规划,特别是城乡规划是哪个部门的职责。似乎是为了澄清什么,张司长在致辞一开始就明确自然资源部是城乡规划的主管部门,并对当前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提出“五新”:新目标、新体系、新制度、新手段和新队伍。以下是致辞全文!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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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本市应当创新治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行政许可、公共服务、联动监管、实施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第十条
2021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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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 ⑨: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强化违法用地法律责任

总第692篇2021第102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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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想在村里拿块地上项目盖房子,风险很高,不能傻大胆了!

总第691篇2021第101篇导读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已经施行,近几年中央对耕地保护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生态环境保护抓的越来越严,形势和以前不同了。但还有不少人沿用过去的惯性思维,认为只要敢想敢干,搞定村长就可以在村里圈点地,上个项目盖个房子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执法局许光辉对此进行了梳理,并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发《重要提醒:想在村里拿地上个项目盖个厂子,风险很高,不能无知胆大了》,文章谈风险、明法规、用政策、指路径,通俗实用,社会反响很大,阅读量超过20万+。特此转载,推荐阅读,转载时本号有调整。想在村里拿地上个项目盖个房子,涉及很多红线和政策规划制约,确实不是容易的事儿,而且现在风险很高,难度很大,仍然沿用过去的惯性思维和老做法,不考虑当前的大形势和新要求,光靠傻大胆,结果只有两个字:“拆”和“罚”!那怎么办呢?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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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的区别与适用: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该咋查处?

总第690篇2021第100篇导读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的查处,到底是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7条由自然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依法没收或拆除可以并处罚款,还是适用第78条,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查处,限期拆除?在各地引起很多争议,相关法院的判决也不完全一致。不少人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没有进一步明确是缺失和遗憾,真是这样吗?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分别对应的是原《土地管理法》的第76和77条;其中新78(原77)条是针对农村村民建住宅违法用地的特别规定,只能限期拆除,不能没收,也不能并处罚款,新第77(原76)条则是针对一般违法用地行为的一般条款,依法应当拆除或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在《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适用是没有争议的,就是适用第77条特别条款,依法限期拆除。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本来也应该毫无争议,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同样应适用特别条款第78条,依法限期拆除。但因为新法第78条的特别条款对此类违法查处的执法机关做了调整,由原国土资源部门调整为农业农村部门。因部门职责划分问题而让该条款的适用人为复杂化了,让单纯的法律适用问题变成复杂的部门之争。有人主张应当把第78条的占用“土地”限制在占用”宅基地“范围内,即此处“土地”只能是“宅基地”,不包括其他土地,占用其他土地,如耕地等农用地,都按一般违法用地适用第77条处理。这样的理解实在是不知如何说好,至少从本人的专业知识是无法理解的,土地含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等;同时明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宅基地”的定义,也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和法律具体规定。新《土地管理法》第77、78条,分别针对一般违法主体违法占地建设的一般违法行为和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特殊违法占地行为,规定了不同的执法机关和不同处罚措施,对村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设置了特别条款,即第78条。实践中执法机关应当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以利法律准确得以实施。本文进行了相关梳理和分析。相关阅读链接(点击标题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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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⑧:以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筑牢粮食安全防线

总第688篇2021第99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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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⑦: ​土地督察全面步入法治轨道

总第687篇2021第98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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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⑥:​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总第686篇2021第97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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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⑤: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法律制度

总第685篇2021第96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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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 ④: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保障农民合理用地需求

总第684篇2021第95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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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 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总第683篇2021第94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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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 ②:坚持节约集约理念 优化土地管理制度

总第682篇2021第93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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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解读 ①: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度,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总第681篇2021第92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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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行动计划(2021-2025年)》

总第680篇2021第91篇导读城市更新类型很多,可以按更新对象划分,可以按更新的主客体划分,可以按更新的主导模式划分等。但不论如何划分,一般都可归为三类:拆除重建类(全面改造类)、有机更新类(微改造类)和综合整治类(混合改造类)。城市更新需要明确相应的政策,广东探索较早,2008年开始探索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试点,在总结试点和前期政策基础上,今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链接阅读:借鉴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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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正式收紧城市更新:《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

总第679篇2021第90篇导读2021年8月10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释放了拟收紧城市更新、防止大拆大建的政策信号。一石激起千层浪,各方惊呼:这是砸向房地产的又一重锤,城市更新要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子要更难了......详见本号文章(链接阅读):1.住建部拟发文收紧城市更新,附征求意见稿全文;2.城市更新要凉?凉的岂止是城市更新!在此期间,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详见链接:一文看全《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附条例全文!征求意见20天之后,今日,住建部网站公布了收紧城市更新的正式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和征求意见稿相比,63号文只在个别地方进行了文字表述调整,文件框架、结构、各部分内容及要求,均未改变。63号文基本禁止了拆除重建型城市更新,将城市更新主要限制在综合整治和有机微更新两类。文件内容涉及财政、土地、规划、金融和建设等多方面要求,主要内容如下:1、防止过度房地产化。2、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得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3、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也就是增建面积不得大于拆除面积。4、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5、保留城市记忆。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保留老城格局尺度,延续城市特色风貌。6、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要彻底整改,住建部近期将调研指导。具体的看文件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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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共同富裕”,该买房还是卖房?

总第678篇2021第89篇导读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了一次重要的会议,专题研究分配体制改革,就促进“共同富裕”问题进行部署。会议提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那么“共同富裕”到底是什么,分配体制会如何改革?“共同富裕”和新型收入分配制度下,对房地产市场与投资会有什么影响?普通民众该如何认识和应对?走近“共同富裕”,你该继续买房还是卖房?(对8月21日的文章进行了修正)“共同富裕”来临,该买房还是卖房?1“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
2021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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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全《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附条例全文!

总第677篇2021第88篇导读城市更新对于城市发展与升级意义重大,自上世纪50年代提出以来,理论和实践进展迅速。国内也有不少探索,特别是广东、上海等南方省份。8月10日,住建部官网公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收紧城市更新。各方惊呼:这是砸向房地产的又一重锤,城市更新要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日子要更难了......详见链接:城市更新要凉?凉的岂止是城市更新!住建的征求意见稿让各方疑虑不已,一些地方政府也犹豫了。在此情形下,上海,不愧是上海,坚定出手:8月25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作为上海创制性地方法规,为城市更新正名,对推动城市更新、提高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先看看上海此前的一些城市更新实践案例:上生新所,近百年前,这里是高雅宁静的“哥伦比亚生活圈”;解放后,变身上海生物制品研究所;如今新晋为上海最洋气的网红打卡地之一。南外滩老码头,过去是上海油脂厂等聚集地,如今转身为时尚文化园区,为十六铺老码头塑造了一个鲜活的当代艺术映射。愚园路上,每一幢老建筑里都有过不为人知的传奇,改造后,这里菜场和美术馆“混搭”,摩登又亲民,在梧桐叶咖啡香中留着一份市井烟火气。这些年来,上海积累了一批富有特色的城市更新案例,25日通过的《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表明,这些有益经验正从“实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上海城市更新工作自此有了更加权威、更高阶位的法规依据。在城市更新过程中,历史风貌保护与经济效益、民生改善如何平衡?烟火气和人情味如何保留?拆除重新中遇到拒不配合的情况,该怎么处理?都可以在这部法规中找到答案。南外滩码头建立区域更新统筹机制上世纪80年代波士顿搞了一次大规模改造,拆了不少房子,建了一条高架路,一开始遭到不少人的诟病,后来酝酿把高架路拆掉。1995年搞了大开挖计划,把高架路埋到了地下,一直到2007年工程才完工,改造后城市和海港的关系变得和谐。“从国际来看,城市更新的发展趋势,更新目的从比较单一的物质环境改善,发展到空间、经济和社会环境全面提升;更新方式从大规模整体性的推倒重建,到分阶段适时的渐进式更新;更新主体从单一主体,到政府、市场、社区多维度合作。”市规划局局长徐毅松说。此前审议中,一些委员提及城市更新中的单体化、碎片化问题。比如一些较为成功的工业遗存改造更新案例,仅仅是建筑单体或者居住街坊改造更新,还没有考虑通过区域规模化更新,将综合管廊、公共充电桩等新型集约化基础设施嵌入区域更新。有学者认为,城市更新的内涵从单纯的经济、物质更新向经济、物质、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更新转变。上海此次立法遵循的基本思路就是坚持“区域更新、整体推进”,通过一系列制度措施设计,更有效地整体激活城市空间、功能、产业、设施等发展全要素活力。《条例》作了具体制度设计。比如建立区域更新统筹机制,由更新统筹主体负责推动达成区域更新意愿、整合市场资源、编制区域更新方案,统筹、推进更新项目实施。同时,还规定根据区域情况和更新需求,政府可以赋予更新统筹主体参与规划编制、实施土地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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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显示:全国耕地19.18亿亩,10年净减1.13亿亩

总第676篇2021第87篇导读2021年8月26日上午,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召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成果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主要数据公报,并回答记者提问。“三调”的主要数据有哪些?调查出来的土地利用状况如何?和10年前的“二调”相比,有哪些变化?“土言土语”根据相关发布进行了简要梳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解读推荐阅读:1.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终出台,附条例全文;2..权威首发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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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统一、规范、清洁,附国务院条例全文

总第675篇2021第86篇导读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746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深入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体现改革成果,完善市场监管法规制度,整合现行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中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提升登记便利化程度,降低制度性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对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登记材料繁杂、“注销难”、虚假登记等突出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条例》共6章55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登记机关和工作要求。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加强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二是规定登记、备案事项和具体要求。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主体类型、经营范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等,不同组织形态的市场主体还应当分别登记其他相关事项。市场主体的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认缴出资数额等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三是明确登记规范。市场主体实行实名登记。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分别制定登记材料清单和文书格式样本并向社会公开。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市场主体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无需公示。建立歇业制度,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四是加强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撤销其市场主体登记。此外,增强行政处罚的针对性,维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秩序。《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解读推荐阅读:1.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终出台,附条例全文;2..权威首发
202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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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背景下的房地产市场与投资

总第674篇2021第85篇导读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这是一次重要的会议,也将对今后十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房地产市场和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会议提出,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那么共同富裕是什么,需要什么样的分配制度?”共同富裕“和新型收入分配制度下,对房地产市场与投资会有什么影响?普通民众该如何认识和应对?“土言土语”进行了简单梳理,点到为止。《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内容推荐阅读:1.发布
202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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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供地政策再打“补丁”,影响几何?

总第673篇2021第84篇导读对于22个重点城市的住宅用地供应,今年2月自然资源部明确实行“一年三供”的集中供地,强化房地产调控。详见:供地节奏突变:宅地两集中一年三供,利空还是利好?透过两会看房地产8月10日,自然资源部相关司局召开闭门会议,要求对集中供地政策“打补丁”。“补丁”政策补了什么?补丁重点和影响有哪些?“土言土语”进行了简单梳理,点到为止。《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内容推荐阅读:1.发布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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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更新要凉?凉的岂止是城市更新!

养殖场是否违法的司法审查与认定【附相关案例及裁判要旨汇总】占用林地的建设用地征转审批与林地许可衔接意见印发《行政处罚法》改了啥,新旧条文对照看!【附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全文】执法规程15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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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拟发文收紧城市更新,附征求意见稿全文

总第672篇2021第83篇导读8月10日住建部网站公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释放了收紧城市更新、防止大拆大建的政策信号。征求意见稿要点如下:1、防止过度房地产化。2、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原则上老城区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3、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原则上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宜大于2。4、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5、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要彻底整改。具体看征求意见稿原文吧!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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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 | 七方面细化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养殖场是否违法的司法审查与认定【附相关案例及裁判要旨汇总】占用林地的建设用地征转审批与林地许可衔接意见印发《行政处罚法》改了啥,新旧条文对照看!【附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全文】执法规程15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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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 | 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改草案)的几个亮点,附全文及说明!

养殖场是否违法的司法审查与认定【附相关案例及裁判要旨汇总】占用林地的建设用地征转审批与林地许可衔接意见印发《行政处罚法》改了啥,新旧条文对照看!【附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全文】执法规程15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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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 | 广东省推进重大项目开工建设要素支撑政策措施,附文件全文!

(七)控制耕地占补平衡成本。明确省级以上交通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和重点老区单独选址公益类项目,在市域内购买补充耕地(含耕地数量和粮食产能)指标按照不高于12万元/亩、水田指标按照30万元/亩执行。
202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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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 | 广东省出台市场化配置保障工业用地供应新举措,附文件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促进我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202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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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

总第666篇2021第77篇导读自然资源部门主管土地、矿产、测绘、海洋、林草、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的执法查处和行政处罚职能,涉及大量行政处罚事项。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曾以自然资办函[2019]2191号公布了《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19)。日前,自然资源部对《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19)进行了更新,公布了《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自然资源部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共涉及土地、矿产、测绘、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事项共134项,详见具体清单。细看清单,疑惑之处在于:该清单中并未包含海洋、林草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也未包含涉及国土空间规划领域的违反各类规划许可等方面行政处罚事项等。新《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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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阅读 | 《土地管理法》修订对集体土地征收行政诉讼案件的影响

总第665篇2021第76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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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官方解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总第665篇2021第76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要求同步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阅读链接(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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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评估行业发展与两师整合

总第664篇2021第75篇导读日前,住建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就《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这是不动产评估行业的一件大事,需要回顾国内不动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以及两师产生的背景、历程和发展,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发展。不动产评估行业发展与两师整合2016年《资产评估法》颁布实施后,经过漫长的协调沟通,日前,住建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就《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表明对不动产评估行业具有行政监管职责的住建部、自然资源部初步达成了一致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0日。一、不动产评估行业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两师整合是不动产评估行业的一件大事,要说清这个,还真的需要先对国内估价行业的产生、发展进行一番回顾:改革开放前,土地使用实行的是无偿无流动无期限的行政划拨制度,没有土地交易,当然也谈不上什么土地价格和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了。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动土地评价、评估行业逐步产生和发展:1.土地使用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必然涉及到土地租金和价格。1982年起开始在深圳特区,此后1985年在抚顺、广州等地试行按照城市土地等级征收土地使用费。为此,抚顺、北京、上海、成都、巢湖等地开始探索采用级差收益测算法或网格评价法进行城市土地等级划分。这是改革开放后最早进行的土地评价探索。2.1986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其中地籍管理司内专门设立了土地定级估价处,在黑龙江肇州县、辽宁抚顺市、上海市、福建福州市、湖北宜昌市等地布置了城镇土地定级试点,探索多因素分值-级差收益法划分城市土地级别,为城镇土地有偿使用提供依据。在土地定级试点总结基础上,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征求意见稿)》和培训讲义,1989年4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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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首发 | 魏莉华司长解读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2大亮点

总第662篇2021第73篇导读2019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要求同步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条例中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相关链接阅读(点击即可):1.新《土地管理法》全文及相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表;2.新《土地管理法》的十大新变化;3.新《土地管理法》的延续与变革——新法全面解读;4.一文看懂新《土地管理法》之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与流转;5.投资土拓
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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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终出台,附条例全文

总第661篇2021第72篇导读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幅度的完善,并作出了授权立法的规定,需同步出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条例中对改革措施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授权立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自然资源部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在2020年3月公开征求意见【详见链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了!】。2021年4月21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详见链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两个多月后,终于,7月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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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范围确定规程》要点解读

总第660篇2021第71篇导读本轮机构改革整合了相关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规划,实行“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其中,城区范围确定是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工作之一。2021年5月,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制订了《城区范围确定规程》并予以公示【详见链接阅读:城区范围确定规程和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规程两行业标准批前公示】2021年6月,《城区范围确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发布。日前,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对规程要点进行了解读,一起来看看!来源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2021年6月,《城区范围确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正式发布。这是助推国土空间高质量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无论在学术还是实践层面,都具有创新性和突破性,不仅对统一城区概念认识、完善相关城乡统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也将为编制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动态监测及规划实施监督工作提供重要支撑。首次从界定城市实体地域出发建立城区范围确定标准完善多规合一的技术标准体系是《中共中央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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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附条例全文!

总第659篇2021第70篇导读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公布实施,国务院也已于2021年4月21日审议通过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近期将公布施行。相关链接阅读:1.发布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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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等八部委发文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附文件全文

总第658篇2021第69篇导读教育、医疗和住房是当前三大难题,也是问题多发的三个领域。几乎同时,国家对这三个领域同时下手了,特别是这个周末,在教育领域,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让众多上市教育机构凉透了;在房地产领域,国务院召开了加快发展租赁住房和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电视电话会议,住建部等在官网公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以下简称《通知》)。住建部等八部委决定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通知》明确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四个方面进行重点整治,要排查问题线索,建立整治工作台账,部门协同,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具体的看文件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银保监局、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联合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加大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决定,持续开展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以下简称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加强市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改进政务服务、增进民生福祉,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基本原则——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能力。——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整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种手段,既解决当前房地产市场突出问题,又注重完善体制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主要目标。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二、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点(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二)房屋买卖。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四)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三、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一)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各城市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题清单。(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各城市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三)发挥部门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整治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开展摸底调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税务部门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问题。网信部门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四、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部省市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动整治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城市整治工作。各城市要认真制定整治方案,可针对本地突出问题增加整治项目,及时动员部署,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整改落实,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二)强化监督评价考核。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每半年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评价考核措施,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城市,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的城市,进行约谈问责。(三)正确引导社会舆情。各地要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中国建设报、中国建设新闻网要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浓厚整治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202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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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委托下放批次用地征转审批权

总第657篇2021第68篇导读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区分圈内圈外简化了农转用审批权:圈内批次农用地转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100万以上人口城市由国务院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其他城市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机关批准,村庄、集镇批次转用可由省政府授权的设区市政府审批;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农用地转用,不再区分建设项目审批机关,而是按照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审批,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政府审批。具体条文如下:第四十四条
2021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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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指导意见

总第656篇2021第67篇导读城市更新类型很多,可以按更新对象划分,可以按更新的主客体划分,可以按更新的主导模式划分等。但不论如何划分,一般都可归为三类:拆除重建类(全面改造类)、有机更新类(微改造类)和综合整治类(混合改造类)。城市更新需要明确相应的政策,广东探索较早,2008年开始探索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试点,在总结试点和前期政策基础上,今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链接阅读:借鉴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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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 | 重庆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

总第655篇2021第66篇导读城市更新类型很多,可以按更新对象划分,可以按更新的主客体划分,可以按更新的主导模式划分等。但不论如何划分,一般都可归为三类:拆除重建类(全面改造类)、有机更新类(微改造类)和综合整治类(混合改造类)。城市更新需要明确相应的政策,广东探索较早,2008年开始探索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试点,在总结试点和前期政策基础上,今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链接阅读:借鉴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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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全山东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与政策!

县(市、区)人民政府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成片开发方案报批申请,并将有关方面意见听取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征求情况、相关图件一并上报,同时抄送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2021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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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

总第653篇2021第64篇导读6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链接阅读:国常会明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利好政策]。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坚持供需匹配,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意见》提出以下支持政策。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并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五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实际上,租赁性住房是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构成部分,早在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分别从房源、公租房货币化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市场规范方面,给予住房租赁市场支持。详见链接:房地产政策重大调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点击阅读)。39号文出台后,社会上有不少误读,很多“专家”解读为国家允许“商改住”,其实是允许商办改为租赁性住房,具体可见2019年3月的解读文章:被反复误读的“商改住”政策究竟说了什么?我国房地产市场和国际比较,往往房价高而租金低,即租价比远低于国际水平,投资回报低也造成了租赁性住房投资建设积极性不高,保障性租赁住房投资回报和建设积极性更低,短期内这个问题还难以解决,也更需要相应的土地、建设、运营和税收等支持政策。《意见》基本是重申了39号文精神,政策支持力度是否足够、能否解决这个问题,吸引各方投资建设和经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还值得观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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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看懂《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指南》

养殖场是否违法的司法审查与认定【附相关案例及裁判要旨汇总】占用林地的建设用地征转审批与林地许可衔接意见印发《行政处罚法》改了啥,新旧条文对照看!【附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全文】执法规程15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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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要点解析

总第651篇2021第62篇导读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司与中国土地估价师与登记代理人协会等单位共同组织专家编制了《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以下简称《估价通则》),自2021年6月起作为行业标准正式实施。如何理解和解读《估价通则》要点,请看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价所所长赵松的解读。《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要点解析赵松基本定位《估价通则》是首部针对包括土地、矿产、海域海岛等各类自然资源价格评估进行整体性规范的技术标准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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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能提前续期吗?

总第650篇2021第61篇导读土地出让有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出让时,原则上按最高年期出让,但因操作不规范或一些特殊原因,早期有一些“弹性出让”,出现了一些短期出让,致使后期开发建设和销售等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提前续期。哪些能提前续期、如何续期、续期时的出让金额如何评估、确定等,本文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一篇旧文)出让土地能提前续期吗?关于土地出让年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各类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具体宗地的出让年期应当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相应土地用途的最高出让年期。关于续期,《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均明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民法典物权编》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可见,一般而言,出让土地续期应在原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时办理,除住宅建设用地到期无需申请自动续期外,其他建设用地应当至少提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土地出让工作不够规范,一些地方开发商为了少交出让金而要求“弹性出让”签订短期出让合同,出现了居住用地出让年期为30年、20年、15年甚至10年的情况,也有商业用地10-20年的情况。尽管这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由于过去购房者购房时对此不太了解,等发现使用年限短时开发商早就找不到了,转而要求政府解决,例如前几年的温州“问题房”等,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相关链接阅读:1.焦点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