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每日一招 | 《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之十二: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John 土言土语 2021-02-01


点击上方“土言土语”关注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较多,同一个问题的相关规定往往散见于不同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之中;同时,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特点,对用地的要求也不同。各地在项目用地上对政策规定不了解、不会用、不敢用和懒得用都不同程度存在,由此人为造成了大量违法用地。要解决这些问题,就要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确理解和集成应用政策,及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项目性质、特点和用地需求,明确相应的土地提供方式,研究提出项目用地解决方案,提升土地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用地。

为此,梳理相关土地法规政策和项目类型,形成《项目用地解决方案系列》。


 

系列之十二: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一、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概念与特点

石油和天然气埋藏在地下几十米到几千米深度不等的有孔隙、裂缝或溶洞的中。人们为了寻找和开采石油、天然气,从地面向地下的油气层之间,钻凿出一个通道的过程称之为石油天然气。石油天然气钻井前,首先要在地面确定的位置(即钻井井位);然后,在井位处打好安装钻机的基础并安装井架和钻机;再利用钻机凿穿岩石,发现和保护好油气层,并形成一个通道确保石油和天然气通畅地流到地面;最后通过配套设施把石油天然气汇集起来。钻井是勘探开发石油和天然气必不可少的手段,是一项耗资巨大、技术复杂、风险性高的系统技术工程

从上述石油天然气钻井过程可以看出,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具有依赖石油天然气资源埋藏位置和条件的被动性、零星分散和位置不确定等特点。

 

二、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报批要求

根据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特点,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19号)明确了相应的用地报批路径和具体要求:

1、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有关手续。

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申请与批准详见2016年5月30日相关内容。

 

2、每季度末,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根据钻井的实际情况,将适合实际开采需要的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报批。

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3在钻井过程中发现不适合继续作为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或临时用地期满不再继续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应当履行土地复垦和还地义务。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依照临时用地使用合同及时归还原土地权利人。造成土地损毁的,应当经过复垦,恢复原来的土地用途后归还原土地权利人。


三、供地方式

石油天然气钻井及配套设施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因此,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后,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为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链接】


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复函

国土资函〔1999〕第219号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你局《关于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项目建设用地先暂按临时用地审批的请示》(国石化规发〔1998〕422号)收悉。石油天然气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必需的重要能源和化工原料之一,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石油天然气生产所需的各项建设用地供应应当依法予以保障。经研究,并分别征求了有关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意见,现将我部对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意见复函如下:

一、石油天然气生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在汇总各生产企业所需建设用地的基础上,按时提出年度用地计划建设,包括用途、用地面积、涉及区域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原油及天然气工程建设用地指标》(建标〔1993〕135号),尽可能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每年初,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生产计划,向拟钻井区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钻井及配套设施等拟使用土地的有关情况。

二、石油天然气行业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根据其特点,可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临时用地批准使用,办理有关手续。每季度末,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再将所需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进行汇总,按土地管理的规定提出用地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报批。

三、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钻井及配套设施临时用地时,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有批准权的一级人民政府批准钻井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后,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有关费用。

1999年6月4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