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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国土资源违法,如何制止才算履职到位?

土言土语 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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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国土资源违法,如何制止才算履职到位?


 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都是不可再生的有限资源,一旦被破坏往往难以恢复,因此,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将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尤为重要,可以减少执法成本,提升执法效能,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现行法律法规对如何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规定的都比较原则和简单。《土地管理法》等明确,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吐槽下,有权制止等规定相当于把执法部门当做路人甲或路人乙,和没有规定差不多,因为对于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因缺乏有效制止手段,一方面,不能将违法问题解决在萌芽,违法既成事实后,再去立案查处,大大增加了执法成本降低了执法效果;另一方面,因难以有效制止住违法行为,一些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甚至因此被追究失职、渎职责任,造成执法人员左右为难,流血又流泪。


那么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怎么才算履职到位?究竟该如何有效制止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6.2明确,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进行制止。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可以采用抄告相关部门、向社会通报等措施进行制止。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是一种行政措施,不需要履行行政处罚的立案、告知等程序。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违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简要的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责令停止的法律依据及具体条款和有关要求等。《查处规程》附录C明确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文书参考格式。


 

二、双报告,即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其依据是《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会审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等文件,上述文件多次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执行情况负总责。”“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要依法及时处置;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涉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报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双报告就是要落实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多抄告,即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其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文件中关于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的规定。上述文件明确:“国土资源部要会同发展改革、监察、农业、建设等部门,依据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土地执法监管,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违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农用地设立企业的,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应该说上述文件明确了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和各部门的具体监管责任,但缺乏具体抓手和落地措施。《查处规程》明确了抄告制度,通过抄告单告知相关部门,把国土执法共同责任具体落实到相关部门,借助相关部门力量,共同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规程》明确: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市政、电力、金融、工商、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的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相关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查处规程》附录C提供了《抄告单》的参考格式。

 

四、向社会通报。为了加大查处工作公开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社会监督督促当事人主动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查处规程》规定,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


    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可以采用责停、报告、抄告、通报等措施,有效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在制止违法行为方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已经按照规定,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制止无效后按规定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属于已经依法履职。穷尽上述措施仍未能制止住违法行为的,不属于执法监察工作机构和人员失职、渎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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