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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被罚50万元!一批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曝光......



“神医”卖的“中医能量床垫”

只是具备发热功能的家用电器产品?

月子会所墙壁上悬挂众多荣誉牌匾

但都不是当事人所得?

说好是缅甸矿场一手货源

结果却是街边货?

......

 不法分子利用虚假宣传

诋毁他人商业信誉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


对此,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

紧紧围绕社会关切和群众关注热点

依法打击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2022年,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

立案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121

同比增长157%

罚没310.34万元,同比增长47%


为提高广大经营者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识

佛山公布2022年查处的10宗典型案例

提醒广大经营者以此为戒

依法规范经营行为

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本期介绍5个案例如下

👇👇👇


案例一

佛山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2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外挂有“某某国际月子会所”招牌,住所内多处悬挂、张贴有“某某国际月子会所”字样的标识,前台放置有“某某国际月子会所”字样的宣传单张,住所内接待处墙壁上悬挂有《最佳口碑奖》《最佳环境奖》《广东十大月子中心》等荣誉牌匾。


经初步核查有关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2月7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经调查,查明以下事实:

一、当事人成立于2019年7月22日,并获得了广东某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第XXX号商标的《商标授权书》。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对外突出标示的名称为“某某国际月子会所”。

二、自2020年1月15日起,当事人在其住所内接待处的墙壁上悬挂有《最佳口碑奖》《最佳环境奖》《广东十大月子中心》等荣誉牌匾,用于向消费者宣传当事人的服务质量。但上述荣誉牌匾并非当事人实际所获,当事人将上述牌匾摆放在住所内接待处进行对外宣传,并且对外突出标示其名称为“某某国际月子会所”,容易误导消费者认为上述荣誉牌匾即为当事人实际所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三、当事人前台处摆放有“某某国际月子会所”标识的宣传单,其内有“GB(国标)认证机构 认证标准:ZJB/CTS002-2018《国家母婴保健服务机构要求》.....广州店......佛山店某某地铁上盖会所 佛山祖庙某某国际中心......GB国标月子会所”等内容,且在住所内接待处的墙壁上悬挂一块标称“全国星级母婴保健服务 某某国际月子会所 中健标(北京)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发证日期:2019年08月02日 有效期至:2022年8月01日”等内容的牌匾。上述牌匾是广州市某某母婴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实际所获,但当事人宣传单上印制的内容及将上述《全国星级母婴保健服务》牌匾摆放在住所内对外宣传,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的服务质量通过了相关认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被查后,当事人已意识到上述宣传行为涉嫌违法,并立即落实整改,撤掉相关不实的商业宣传,并于2022年2月12日提交《整改报告书》。


💡处理结果

当事人对外使用“某某国际月子会所”的名称,在住所内摆放“GB国标月子会所”宣传单和《最佳口碑奖》《最佳环境奖》《广东十大月子中心》《全国星级母婴保健服务》等牌匾对外宣传,属于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5万元的减轻行政处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二

南海区某翡翠珠宝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的销售人员田某使用微信平台于2022年1月10日添加举报人微信向其推销编号为“TT733-52”的玉石板料。双方在2022年1月11日成功达成交易,举报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8377元购买上述玉石板料,同时当事人赠送加工服务将板料加工成手镯(手镯标签编号:GZ22011300411)。


举报人在2022年1月11日通过微信平台添加当事人的员工宋某商讨手镯、镯芯的加工事宜。当事人通过扫描付款码另外支付800元加工费给当事人将板料剩余镯芯加工成三个吊坠,吊坠形状分别为:“佛公”“叶子”“葫芦”当事人通过快递先后将手镯和吊坠寄出予举报人,举报人拒绝签收后续寄送的吊坠。


当事人销售员工田某在推销过程中使用“缅甸天然翡翠A货”“我们家是缅甸矿场一手货源,原石私人量身定制的,比成品实惠很多”“货真价实,一手货源”等宣传口径。实际当事人从平洲玉器街散货商处购买玉石板料,并非缅甸矿场一手货源,且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证明该公司销售产品为缅甸天然翡翠。


同时,当事人销售员工田某推销过程中发送两张手镯翡翠图片给举报人称该图片为“TT733-52”板料加工成手镯后的“同款类似成品起货效果图”,并回复举报人称“TT733-52”板料加工成手镯实体店能卖两万元。该图片实际为当事人从互联网下载的手镯图片。经玉器协会专家鉴定,“TT733-52”板料加工成的手镯种水较差、色泽暗淡,市场预估价格区间为1500-2500元,而图片中的手镯种水较好、色泽明亮,市场预估价格区间为3.5万元-4万元。两者品质、外观性状均存在较大差异。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推销玉石板料过程中,使用的图文描述与实际产品严重不符。当事人对其提供的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了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对商品的性能和质量作虚假的商业宣传。


鉴于当事人事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自身产品的违法行为,并减轻处以罚款10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三

佛山市顺德区某医疗美容门诊部

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医疗效果及虚构原价案



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在其官方的微信小程序上发布医疗广告服务,并在无依据前提下表示保证治愈或说明有效率诊疗效果作如下虚假宣传功效:


1、“黄金微针紧致V脸”项目详情页面宣称该项目“一次效果>10年胶原蛋白 15次拉皮 5000次皮肤护理”“准确达到治疗层次,激活皮肤自我修复能力”等诊疗效果表述。经查“黄金微针紧致V脸”项目的仪器叫高频电灼仪,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没有按医疗器械的适用范围进行表述,并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科学依据或证明材料


2、“DPL超黑金光子嫩肤”项目详情页面宣称该项目使用“彻底除斑”“黑色素吸收率超过普通光子2-5倍,可深入皮肤底层精确提取病变色素,并彻底击碎色素细胞”“精准靶向直击病变血管……从根本上解决了毛细血管扩张的问题”等保证治愈表述。


经查,“DPL超黑金光子嫩肤”项目的仪器叫激光和脉冲光工作站,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没有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进行表述,并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科学依据或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走廊墙壁显著位置挂图对“DPL超黑金光子嫩肤”项目(该项目同时也在微信小程序发布信息)进行宣传:宣称“解决血管老化问题及浅肤色嫩肤,解决色斑问题及深肤色嫩肤,解决中重度炎症性痤疮”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或说明有效率等的表述,没有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范围表述,并包含使用前后对比图片,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科学依据或证明的真实性材料


同时,当事人虚构、夸大医生资历,通过墙壁挂图对医生资历等进行了对外虚假宣传。当事人宣称“王**特邀专家;欧阳**从事美容工作20年,身体脂肪精雕移植权威专家,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分会委员、发表论文10余篇等;彭**30余年五官精雕临床经验,中国颜面无创精修权威专家,美国QUILL线特邀指定专家”等。经查,除了梁*一直在当事人场所开展服务外,至今别的5名医生并无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过医疗服务,当事人无法提供宣传内容相关科学依据或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官网微信小程序板块中各个商品详情页均标注有售价、划线价或原价,如“DPL超黑金光子嫩肤”项目在售价“¥2800”后显示划线价“¥3880”;“白瓷娃娃”项目在售价“¥1280”后显示划线价“¥1680”;“点阵痘坑”项目在售价“¥2800”后显示划线价“¥4800”;“黄金微针紧致V脸”项目在售价“¥6800”后显示划线价“¥9800”等,经查当事人没有以划线价或原价真实成交过,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理结果

(一)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内容的医疗广告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对“DPL超黑金光子嫩肤”项目以及在其经营场所内对部分医生荣誉资质、擅长项目进行无依据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和经营场所内都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广告宣传,通过不同形式无论在线上作虚假广告(未经审查发布)或线下作虚假宣传,都认定为同一个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由于已于2022年4月18日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万元。


(二)当事人没有以划线价或原价真实成交记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发改价监〔2015〕1382号)第二点第一款和第三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四

佛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

商业诋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佛山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中心采用贬低、损害同行的手段开展房产销售,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接报后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是一家从事房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房地产公司,当事人使用未经证实的“暴雷”“危机”“下跌”“债务违约”“噪声大”“危害多”“危险高”“空气污染”“安全没保障”“装修烦不停”“回家走到累”等负面词语形容周边具有竞争关系楼盘,同时将自身楼盘的正面信息放在同一情景下进行对比,并制作成宣传卡片摆放于销售中心,用于销售人员在销售其楼盘房产时,将周边楼盘的情况介绍给购房者,以供购房者对比。


当事人在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进行类比性宣传,容易误导消费者作出不购买周边具有竞争关系楼盘的判断,从而增加选择购买当事人产品的机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编造、传播误导性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违法行为。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万元的决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五

佛山市某中医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

经查,当事人为了吸引中老年群众购买产品,自己杜撰了“毕业于**中医药大学”“出生中医世家”“从事20多年中医工作”的经历,在经营场所内悬挂“***中医堂”以及中医原理图片的方式将自己包装成“神医”,还通过开展讲座、开设微信商城、抖音号等方式大肆宣传,鼓吹其产品不仅对中风、高血压、糖尿病、风湿、关节炎、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感冒头痛、便秘、痔疮、肾虚、男科、妇科等疾病有功效,还能提升生育能力、增强记忆力、解决掉发脱,几乎可以“包治百病”以此来迷惑身体不适的中老年群众,让不明群众前去体验、再花费高价购买产品。


经调查,当事人所销售的“中医能量床垫”“头疗仪”“腰带”仅是具备发热功能的家用电器产品,并非医疗器械。“祛寒追风液”也仅是消毒产品,并非药品。“人参姜汤”更仅是固体饮料,并非保健食品


💡处理结果

当事人如此不实、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对中老人患病群众具有极大的误导性,可能会耽误疾病的正规治疗。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50万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公平是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共同要求

近年来,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

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主要做法:1

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

围绕4大重点领域和13个重点行业,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突出重点整治事项,广泛受理投诉举报,深入排查相关案件线索,依法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中查处刷单炒信、口碑营销、直播带货、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等新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37宗,查处保健市场、医疗美容、教育培训机构等民生和新消费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26宗,查处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贿赂、商业诋毁等商业营销环节不正当竞争案件22宗,查处仿冒混淆、侵犯商业秘密等重要商品和要素市场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4宗,其他行业和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32宗。

2加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监测治理

2022年,佛山共下发网络监测不正当竞争行为线索41条,核查企业53家,立案12宗。

3强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创建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并获批全国首批创新试点。佛山是广东省唯一入选的市级试点,在全国20个试点中,同以地级市作为试点的,只有无锡和温州。


佛山高位推动构建保护制度,统筹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线上线下召开多场企业培训会议,培训挂牌一批示范单位,至今已建起商业秘密保护1个示范园区、1个示范行业组织、13家示范企业、1个维权服务站和1个企业联盟。


同时,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3个工业园区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园区)建设规范》广东省地方标准首批试点,推动顺德区先后获批广东省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广东省实施“黄金内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工程”先行区、发布《商业秘密保护服务规范》团体标准,逐步在佛山构建起“点线面”结合的商业秘密立体保护工作体系。


截至2022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5宗,结案3宗,罚没金额11万元。

4着力营造公平竞争良好氛围

2022年,佛山市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组织佛山市各区各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增量文件审查294件,存量文件清理611件,废止或修订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文件56件,全面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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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创编辑:吕晓如校审:钱飞飞、郭子宁、李敏贤、郭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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