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保密局令2014年第1号

问津学术 2023-03-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


       第三条 机关、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的确定、定密授权和定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定密授权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以下简称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机关、单位申请作出定密授权。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授权机关名单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八条 授权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承担本机关定密权限内的涉密科研、生产或者其他涉密任务的机关、单位,就具体事项作出定密授权。


       第九条 没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或者虽有定密权但经常产生超出其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事项的机关、单位,可以向授权机关申请定密授权。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向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没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当向其上级机关提出。


       机关、单位申请定密授权,应当书面说明拟申请的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以及申请依据和理由。


       第十条 授权机关收到定密授权申请后,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对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定密授权决定;对不符合授权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授权的决定。


       定密授权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被授权机关、单位的名称和具体定密权限、事项范围、授权期限。


       第十一条 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行使所授定密权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定密授权不当或者被授权机关、单位对所授定密权行使不当的,应当通知有关机关、单位纠正。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再经常产生授权范围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不再作为国家秘密的,授权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定密授权。


       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授权事项密级发生变化的,授权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定密授权。


       第十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授权决定和撤销授权决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机关、单位收到定密授权决定或者撤销定密授权决定后,应当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定密责任人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发现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未依法履行定密职责的,应当及时纠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调整:


       (一)定密不当,情节严重的;


       (二)因离岗离职无法继续履行定密职责的;


       (三)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调整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从事定密工作的。


第四章  国家秘密确定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没有明确规定但属于保密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二)属于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已经依法公开或者无法控制知悉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的。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应当依法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定密权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秘密具体的保密期限一般应当以日、月或者年计;不能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国家秘密的解密条件应当明确、具体、合法。


       除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不得确定为长期。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 国家秘密一经确定,应当同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形式为“密级★保密期限”、“密级★解密时间”或者“密级★解密条件”。


       在纸介质和电子文件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标注在封面左上角或者标题下方的显著位置。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国家秘密载体和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在壳体及封面、外包装的显著位置。


       国家秘密标志应当与载体不可分离,明显并易于识别。


       无法作出或者不宜作出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凡未标明保密期限或者解密条件,且未作书面通知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共同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由主办该事项的机关、单位征求协办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


       临时性工作机构的定密工作,由承担该机构日常工作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五章  国家秘密变更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对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及时作出变更:


       (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发生变化的;


       (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的。


       必要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变更下级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机关、单位认为需要延长所确定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超过保密事项范围规定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在知悉范围内,但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


       国家秘密知悉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扩大国家秘密知悉范围应当作出详细记录。


       第二十九条 国家秘密变更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变更后,原定密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国家秘密标志附近标明变更后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延长保密期限的书面通知,应当于原定保密期限届满前送达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六章 国家秘密解除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第三十二条 国家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


       第三十三条 保密事项范围明确规定保密期限为长期的国家秘密事项,机关、单位不得擅自解密;确需解密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除自行解密的外,国家秘密解除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进行并作出书面记录。


       国家秘密解除后,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作出解密标志。


       第三十五条 除自行解密和正式公布的外,机关、单位解除国家秘密,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解密之后需要公开的,应当依照信息公开程序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单位对已解密的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公开的,应当经原定密机关、单位同意。


       机关、单位公开已解密的文件资料,不得保留国家秘密标志。对国家秘密标志以及属于敏感信息的内容,应当作删除、遮盖等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对拟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档案,应当进行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符合解密条件的档案,应当予以解密。


       已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其解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章 定密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定密以及定密责任人履行职责、定密授权等定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机关、本单位年度国家秘密事项统计情况。


       下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年度定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定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定密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作出确定、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关、单位定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或者责令整改。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机关、单位应当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未确定的;


       (二)不应当确定国家秘密而确定的;


       (三)超出定密权限定密的;


       (四)未按照法定程序定密的;


       (五)未按规定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


       (六)未按规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的;


       (七)未按要求开展解密审核的;


       (八)不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解除的;


       (九)应当解除国家秘密而未解除的;


       (十)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未依法履行定密管理职责,导致定密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中央国家机关”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机关及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及其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国家局,以及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


       (二)“省级机关”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包括地(市、州、盟、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区、盟设立的派出机构;


       (四)第九条所指“经常”,是指近三年来年均产生六件以上国家秘密事项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六条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定密授权和定密责任人确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9日国家保密局令第2号发布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1990年10月6日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新冠病毒疫苗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实施方案!

发改委: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

最高检发布安全生产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重磅发布

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推动溯源治理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情况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第二批3起特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最高检发布药品安全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教育部办公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的意见

重磅:又一国家法律数据库刚刚上线了!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

阳了怎么居家?国家卫健委发布指引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军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特大事件档案工作的通知》

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中医药干预指引,建议收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海事审判(2018—2021)》

你的快递到哪儿了?交通运输部重要通知!

检察官傅忆文当选“2022年度法治人物” 检察官曹艳群当选“2022年度致敬英雄”

“2022年度致敬英雄”滕启刚:坚守公平正义,一心司法为民的好法官

“2022年度法治人物”黄文娟:端坐国徽之下,人民利益至上

“2022年度法治人物”鲍卫忠:传递法治温暖的执行法官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61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103号建议的答复

又有多部法律法规将提请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89-191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重点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全文(中英文版)

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十批)

2023年放假安排来了!你的2023年旅游计划安排好没?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72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3批指导性案例

教育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加快新农科建设推进高等农林教育创新发展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5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司法部关于完善律师事务所名称命名规则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523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关于实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分级分类管理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115号建议的答复

司法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50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可领这些补贴!
《深圳市律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迎来首次修订21所!一高水平大学名单公布,含法学2022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实施细则
10所高校,入选省“双一流”!
市场监管局重磅发文!依法处置恶意投诉举报
推进高校美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印发《高等学校公共艺术课程指导纲要》四部门联合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
国家两部委:大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纳入毕业要求!第四批河南普通话水平测试站公布
2021年度全国检察机关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评选结果揭晓
2022年10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7558起
助推合规人才培养,企业合规师教材正式发布
《福建省高等教育十年发展规划(2021-2030年)》印发
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服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高质量推广普及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严禁随意封控,长时间不解封!对于疫情管控,国家有这些规定!
最高奖励20万!这一奖励办法明年起施行江西出台加快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意见
最高检会同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关于《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发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孩子身高体重都达标了吗?国家卫健委发布最新标准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

事关个人养老金,银保监会发布通知!

教育部等七部门:此类学校班额原则上8—20人!

这种情况可以保送!准备申请保送的运动员请注意!

教育部:及时发现纠正高校防疫不当做法,协调解决师生合理诉求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河南省“国培计划”项目县建设指南(试行)》!
教育部、国家语委:将中小学生普通话水平划分为6级,12月15日起试行
关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认证的公告
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两高两部”联合召开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推进会
今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期货犯罪224人,同比上升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先后受理同一犯罪嫌疑人涉嫌职务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修订《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涉非公经济控告申诉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安部关于严禁违规宴请饮酒的规定》及解释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实施方案》

想去旅游怎么办?文旅部最新发文→

最高人民法院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联合部署 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

教育部印发通知,部署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新疆查处曝光3起恶意刷屏扰乱公共秩序的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4件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教育部等七部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应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

河南省发文,支持这些高校!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

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中央研究部署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
科技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的工作方案》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

河南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教育部关于面向中小学生违规竞赛问题查处情况的通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拟确定15家旅游度假区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公示

最高法发布第四批新时代人民法庭建设案例

检察机关惩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第二批)
教育部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发展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军地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军地共同加强部队训练场未爆弹药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
最高检发布国财国土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

教育部印发《特殊教育办学质量评价指南》

五部门联合发文!计划到2025年培养不少于20万名现场工程师

黑龙江省全面实现每个司法所配备三名以上工作人员

最高检指导发布首批湿地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2022年第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记录报告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情况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
每年上限12000元!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来了(附纳税优惠政策)五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虚拟现实与行业应用融合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11号
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中央军委印发《关于深化军委主席负责制贯彻落实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关于加强高资质 高水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九批)七部门出手!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校外培训广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

月初别忘了充电话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办最新文件,这些举措与教育、大学生就业有关!

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基本标准发布!教育部印发重要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

新党章来啦!(新旧对照版)

“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

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司法部建立机关干部荣誉退休制度森林火险等级达到极度危险级别,该省发布封山禁火令
全国首创!河南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教师职称评审
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发文,支持这类企业融资上市!
最新!央行、外汇局出手!决定上调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数据资产确认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家事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司法部副部长:全面排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首次任命反垄断总监

北京医保个账家庭共济备案可办理了,攻略来了!
湘潭大学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细则
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最高检发布2022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国家邮政局明确:2025年底,禁用此类包装!上半年检察机关批捕人数比2018年同期下降59.7%
河南省卫星及应用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印发明确了!减免3个月房租,下月底前完成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健康状况变迁(2012—2022)——十年健康监测 见证营养改善
最高检印发新修订的《检察官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最高法举行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工作成效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的通知
最高法发布《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中国实践》暨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人民陪审员参审十大典型案例
环资领域公益诉讼办案量上升47.8%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我不知道,你去问 xxx”、“我不是说过了吗?”等用语列为政务窗口人员禁忌用语
河南省教育厅印发通知!事关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最高检发布“检察为民办实事”——行政检察与民同行系列典型案例(第八批)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开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重要人才计划启动申报:30%资助经费可用于个人生活补助!
这些费用可以缓缴,不收滞纳金!
《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全文发布!
江苏法院发布2022年第三批司改案例
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 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

中央网信办通报一批谣言典型案例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为民事诉讼原告或代理律师提供被告住所信息查询服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详解居民换购住房退个税:怎么退?退多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
各地针对博士人才引进的政策,学历有价值,知识就是金钱
公安提醒:酒后坐副驾不开车,也可能构成犯罪

公安部刑侦局:请所有公检法干警、机关干部、企业职工、律师、司法、行政执法人员、教师学生、社区(村)工作者等予以转发!

律师办理刑民交叉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师计划”师范生培养工作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共青团城市基层组织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推荐阅读收藏

2022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重要意见通知汇总(截至10.1)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