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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架“狗咬狗”受伤,“汪星人”闯祸谁买单?

湖北高院
2024-09-06

三只狗在“遛弯儿”时不期而遇,随着一声犬吠,双方当即上演“全武行”。在犬只咬斗过程中,主人也不慎受伤。此次事件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徐某牵引2只狗在小区楼栋口“遛弯”,向某所饲养的狗(未束绳)将其中一只狗扑倒并咬住。双方试图拉开己方的狗未果,徐某用手拍打向某的狗,两只狗分开后,徐某发现自己的手指受伤,便前往医院治疗,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共计花费1861.5元。向某认为徐某是因制止方式错误导致受伤,徐某应承担30%的责任,双方就相应赔偿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违反宜昌市养犬管理规定,出门遛狗未对犬只束绳及牵引,导致徐某饲养的狗受到攻击,且向某虽在伤害发生后采取抓住狗前腿的方式试图制止己方狗的撕咬行为,但仍未有效制止并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徐某手指受伤是因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拍打方式制止伤害行为,并无挑逗、刺激等主观故意,向某理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且不能减轻其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向某赔偿徐某医疗费及交通费1961.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宠物狗虽经过驯化,但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攻击性。饲养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避免发生伤人问题。同时,“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饲养犬只应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明并接种疫苗,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及时制止犬吠,莫让自己的“宠爱”成为对他人的“伤害”!




作者: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覃思琪、罗雪

编辑:邹   佳

审核:蔡继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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