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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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没买交强险,农机驾驶员要赔20多万

当前,国家大力推广普及现代化农业机械,农村地区的各类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涉及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轮式拖拉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结果……基本案情2022年12月30日10时许,高某驾驶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某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方某驾驶轮式拖拉机对向行驶,高某在两车将要会车时失衡摔倒,方某处置不及,轮式拖拉机撞上了倒在道路上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致使高某受伤。高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高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方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安全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20余万元。
8月22日 下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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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18万元宠物龟:爸妈离婚,我跟谁?

“乌龟买回来都是我在养,你管过吗?你懂怎么养乌龟吗?”“买的时候我也出钱了,这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我也有份!”法庭外两个爬宠箱里,13只乌龟悠闲地散着步,全然不知在法庭内,原、被告正因为这些龟龟们的归属问题争论不休。
8月21日 下午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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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也能被抄袭? 二创短视频创作红线在哪里?

“XX男女明星疑似分手”“XX明星官宣XX品牌代言人”“偶像坍塌!XX背后真相曝光”如果你经常在网上冲浪,那你一定对这样的标题并不陌生。随着信息媒介进入了全新的“视听时代”,短视频的发展也愈加火爆。娱乐短视频因年轻化、碎片化、新颖性等特点在短视频分区赛道中脱颖而出,吸引着众多“吃瓜”用户。然而你知道,“吃瓜”也是需要技术含量的吗?近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高新产业园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娱乐短视频解说作品的侵权纠纷案件,某平台发布娱乐短视频的“吃瓜”自媒体因侵权被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案件详情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一家娱乐全产业链的营销宣传服务公司,其依托互联网媒体平台运营娱乐账号发布短视频,享有500万+粉丝。某日,该公司在网站发现平台上的一账号存在侵权行为,该账号与自己运营的娱乐账号具有相似头像、相同名称,且发布相同娱乐短视频内容,遂诉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账号所属的某技术公司及相关平台立即停止搬运行为,删除相关侵权短视频,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137万元。被告某技术公司辩称,涉案短视频并非由其提供。根据公司后台系统显示,短视频内容来源于广西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通过注册账号在己方公司蜂网后台上传视频内容并进行收益。其次,涉案短视频并非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作品”。原告公司所发布的短视频内容为对明星花边、八卦内容进行剪辑,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智力成果的要求,也不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同时,被告表示在某网站发布的涉案短视频内容播放量极低,并未从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原告公司所主张的短视频经济赔偿金额明显畸高。法院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旗下账号在相关互联网媒体平台均发布了大量的娱乐圈短视频解说作品,通过对于已有素材的片段的选择、组合、设计、评论形成了具有自己风格的新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原告公司旗下自媒体账号发布的娱乐圈短视频体现出了创作者个性化思想的表达,与原作品存在实质性差别,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被告未经授权,擅自注册与原告相同名称、相似头像账号,并上传了大量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作品,侵害了原告相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因无证据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也难以确定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法院综合考量案涉作品的独创性及创作难度,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及社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视频的数量等事实,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法官说法“二创短视频乱象”(一)二创短视频的“侵权红线”界定二次创作短视频指建立在已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之上,利用视频素材进行再创作的短视频。但这种再创作并不是对原视频直接搬运或剽窃,而是设定脚本,以某角色、故事线或直接以原视频作为基调,赋予新视角,采用改编、评论、恶搞、戏仿、混剪、拼接、引用等创作手法,融入原创新元素的再创作。在判定其是否逾越侵权红线,要从思想表达、构成实质性相同与否、是否抢占原作市场份额、获得商业利益等方面综合考量。(二)合理使用”版权意识的再提高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超过70%,有超过10亿的网民,是互联网文化的基石,是观众也是作者,只有网民的整体版权意识提高,才能改善视频行业侵权的根本现状,做到有意识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有意识不侵犯他人著作权。来源: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编辑:李
8月20日 下午 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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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不是法外之地,这些可能构成侵权!

“周深的歌曲真好听,下载下来,放在我的公众号里,跟我的文字绝配,意境拉满”“这张武汉长江大桥的照片好美啊,放在公众号里,宣传一下武汉”“这些作品都是在网上下载的,就是公众资源,而且我还写了作者的名字,相当于帮他宣传啦”……法官建议遵循“未授权不使用”规则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信息传播和分享平台。公众号注册具有使用便利性、内容多样性、传播广泛性等特点,随之而来的,涉公众号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络公开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费试用。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报酬。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方说,大家熟知的的盗版电影、小视频、书籍、音乐等,未经许可使用,不仅仅涉及到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还涉及到刑事犯罪。常见误区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等注明出处,就不构成侵权。错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等注明出处的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并非侵权避风港,只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转载他人作品,虽可能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但亦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即使转载的作品未注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转载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开办公众号的是非营利机构,公众号亦不是营利性质,不构成侵权。错误!运营主体身份是什么,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标准,而是确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在自行开办的公众号中转载他人作品,若转载目的、转载范围超出合理范围,同样构成侵权。在公众号上设置跳转链接指向他人作品的,不属于直接使用,不构成侵权。错误!公众号运营主体应当对公众号所载内容进行把关,对设置跳转链接,也应持高度注意义务。即使公众号没有直接提供他人作品的资源储存,也未参与录制、上传,但在公众号上设立跳转链接,使不特定公众可以搜索到他人作品,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如何在公众号中正确引用网络图文?获得作者同意并付费啦!简单粗暴!可不可以免费?试一下啦!第一步,查看版权信息,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来源,知道谁是所有者。第二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来源。第三步,最谨慎、最严苛、最重要的一步,即合理使用。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封闭式列举,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判断。作者: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冯雅婧编辑:邹
8月19日 下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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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协议”能否免除赡养义务?

根据分家口头约定,父亲归二儿子养,母亲归小儿子养,母亲还能否向其他儿女主张赡养费?近日,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刘甲、刘乙、刘丁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某支付自2021年至今的赡养费;此后赡养费按月支付,于每月15日前支付完毕。案情简介原告甘某是一名八十多岁的耄耋老人,与其丈夫(已去世)共育有三个儿子和一个女儿。按照农村的传统习惯,甘某与其丈夫在分家时和其四个子女口头约定,父亲刘某由次子刘乙负责赡养并跟随其生活居住;原告甘某由幼子刘丙负责赡养并跟随其生活居住。原告甘某的丈夫去世后,长子刘甲对其进行了安葬,甘某一直跟随刘丙生活。2021年,甘某双目失明,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由刘丙负责照顾,其他子女则一直未向甘某支付生活费及相应的医疗费。后甘某以其他三子女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他三名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庭审期间,甘某的长子刘甲称分家时已约定母亲由小儿子刘丙扶养,父亲由次子刘乙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小儿子刘丙承担同样的责任。次子刘乙称按照分家协议的约定,自己已经完成了对父亲的赡养义务,母亲的赡养和自己无关,所以不同意承担任何赡养义务。小女儿刘丁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应当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和保护,这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义务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本案中原告甘某在诉讼时已满八十岁,无其他经济来源。甘某抚养了四个子女长大成年,子女们应当心怀养育之恩,在原告生活困难甚至难以自理的情况下,积极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齐心协力帮扶其走出生活的困境,安度晚年。三被告的抗辩理由与情、理、法皆不相符,不予采纳。因赡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金钱给付,也包括给付生活资料、日常陪护、精神慰藉等,故法院根据三被告在此期间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自身经济状况等,赡养费依据湖北省近三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据实核算,依法做出以上判决。法官说法在现实生活中,生育多名子女的老人,可能会存在“分家分老人”的情况,即约定由其中一个或几个子女赡养其中一个老人,另外的子女赡养另一个老人。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故成年子女既有赡养父亲的法定义务,也有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之间原则上对被赡养人应尽同等义务,但被赡养人有选择主张赡养义务人的权利,家庭约定不能对抗法律规定,亦不能成为拒付赡养费的理由。来源: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编辑:邹
8月14日 下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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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花一万二购买“录取通知书”,后来......

每到升学季许多家长都为孩子入学忙前跑后不法分子借机利用家长爱子心切的心理谎称“有关系”“有门路”能够争取内部指标直接录取实则是“套路”满满骗取钱财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利用学生入学实施诈骗的案件。案情回顾2023年8月,张某得知胡某的小孩李某想就读仙桃某中学,随即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够帮助孩子入学。张某虚构其姐姐在仙桃某中学上班,认识学校及市教育局领导,可以帮忙争取到学校内部指标的事实,骗取胡某信任。期间,张某多次以帮助胡某小孩入学需要费用打点关系为由,要求胡某请客吃饭并索要12000元“跑腿费”“打点费”及某牌香烟一条。此后,胡某多次催促张某办理入学事宜,张某谎称事情正在办,以安抚胡某情绪。但直到学校开学,胡某小孩李某都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此时胡某才发现自己被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法院审理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张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张某退赔被害人胡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等,仙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官提醒每年暑期招生入学时,家长和考生一定要高度警惕此类“花钱找关系能入学”的诈骗信息,不要轻易相信自称认识“领导”“有关系”的中间人。应关注学校官方网站的招生政策和规定,向学校及教育部门咨询入学条件,从正规渠道了解确认考试招生政策和信息。自觉抵制“花钱走后门”等不良风气,切勿因“走捷径”而上当受骗。作者:仙桃市人民法院杜飞宇编辑:胡振琪责编:许心怡审核:邓昭玲
8月13日 下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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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黑客的自白

自白背后的法律知识近期,东湖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化名)在扫描系统漏洞期间,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累计已达8万余条,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个人信息背后蕴藏着丰富的信息资源与经济价值,当前大数据已成为基础性、战略性资源,科技的发展依赖于大数据的流通和应用。近年来,因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而引发恶性案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侵犯了个案被害人的权益,对社会公众的心理安全感也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公民个人信息容易被他人用于推销各类产品或服务,甚至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暴力催收讨债、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等,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实施该行为的被告人除无业外,通常供职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中不乏拥有较高的学历水平和职务职权,供职于大型公司等,本案被告人则是一名高学历、高智商人员,其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之时,主观动机为向他人炫耀。可见,社会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仍需加强。科技的发展与个人信息的安全价值,体现着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选择,如何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与社会发展之间寻求平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来源:武汉东湖高新区法院编辑:张思婕责编:蔡
8月12日 下午 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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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喜揭晓!2023年“年度优秀稿件”来了!

2023年,省法院微信公众号开展了“年度优秀稿件”和“月度优秀稿件”评选活动,共评选出36篇“月度优秀稿件”,作为“2023年度湖北高院新媒体优秀稿件”的候选稿件,经网络投票,以下10篇稿件阅读量+得票数排名前十,被评为“2023年度湖北高院新媒体优秀稿件”。
2月18日 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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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期间自杀身亡,医院该不该赔?

2022年12月26日傍晚,蕲春县某乡镇卫生院住院病房内急匆匆地跑来一位男子:“医生,我老丈人坠楼了,快救救他!”坠楼的老人是余某事发时六十一岁因呼吸道疾病于2022年12月25日在某乡镇卫生院入院治疗其女婿第二天傍晚前来探望却意外发现余某满身是血地躺在一楼水泥地面医护人员立即对余某进行包扎和静脉滴注等抢救措施,并拨打120送往县医院治疗,后余某于当晚不治身亡。经公安机关提取的监控录像显示事发地点为该乡镇卫生院住院部二楼西面走廊的玻璃窗处,视频中清晰显示,余某先后有将身体探出窗外,同时借助双脚离开地面以至于上半身完全探出窗外,并伴随回退靠墙后加快脚步冲向窗户的行为。后当地派出所出具警情证明,排除他杀。争议焦点余某家属认为医院公共建设设施存在安全隐患,且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才使余某不幸身亡,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因余某死亡而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33万余元。医院则认为余某是跳楼自杀身亡,医院不存在过错,且医院窗户及窗台设施均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也及时采取了相应抢救措施,医院对产生的悲剧深表同情,但法律上不存在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安全保障义务来看案涉医疗机构系一家综合性乡镇卫生院,其所配置的硬件防护设施符合行业标准,与其风险防范能力匹配;从因果关系来看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发时神志清楚,能意识到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其追求死亡的主观动机系导致死亡结果的根本原因,卫生院诊疗及护理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事后,双方为此自行和解。医院作为社会公共医疗机构,具有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其边界应当合理而不宜无限扩张,在行为人主动积极追求死亡结果时,应当查明死亡结果与医院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理性审视各方责任过错程度,并据此确定责任分担。否则,一方面,不利于还原客观事实,另一方面,会导致医疗机构在日后医疗行为和日常管理中因不当索赔而“畏手畏脚”。本案的判决坚持正确的法律责任承担原则,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要义,为促进和谐医患关系树立了鲜明裁判导向。作者:蕲春县法院宋卫东、许澜格编辑:张思婕责编:陆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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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登记结婚怎么办?

““错误的婚姻登记被撤销了,这块压在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谢谢!”近日,吴某某收到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关于撤销其与王某某结婚登记的决定后如释重负,对法院依法发出司法建议,有效解决其被冒名结婚的问题表示感谢。冒名顶替“被结婚”2023年年初,吴某某在网上查询个人信息时,发现其与弟媳王某某的名字在一起,显示二人系夫妻关系,顿感疑惑,经询问母亲,才得知真相。原来,在2008年7月,吴某某的弟弟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为了与王某某结婚,便拿了吴某某的身份证申请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14年11月,以原结婚证已损毁为由,再次到民政局用2008年的结婚资料申请补领了结婚证书。因吴某某当年正在部队服役,其与妻子结婚时是用士兵证办理的结婚登记,所以并未及时发现被冒名登记结婚的情况。“弟弟冒用我的身份登记结婚,那么我本人名下有两个婚姻登记信息,严重的话可能被说成重婚!”想到此,吴某某焦急万分。无奈起诉求撤销能否向民政局申请撤销被冒名登记的婚姻?吴某某来到曾都区民政局反映情况,申请撤销被冒名登记的婚姻。经该局核查,发现其反映的情况属实,系因早年婚姻登记信息没有全面联网,造成的重复登记。但是吴某某反映的情况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民政局一时陷入两难境地。“看能不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曾都区民政局向吴某某建议。无奈之下,10月10日,吴某某来到曾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曾都区民政局撤销其弟冒名办理的婚姻登记。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经调查发现,吴某某被冒名顶替结婚属实,但案涉婚姻登记行为已达15年,超出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依法应当驳回起诉。“如果一驳了之,案子是结了,但是错误的婚姻登记得不到纠正,必然会影响当事人以后的生活!”如何实质性化解这起行政争议?承办法官想到对于此类历史遗留难题,可以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通过司法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和行政机关启动自我纠错双向联动,为群众打开冒名婚姻的枷锁。司法建议立解决10月12日,曾都区法院正式向曾都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书,详细说明了吴某某案涉情况,并建议该局自行撤销吴某某被冒名顶替的婚姻登记。收到法院司法建议后,曾都区民政局于10月25日作出撤销吴某某与王某某结婚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在收到民政局送达的撤销结婚登记决定书后,吴某某向曾都区法院申请了撤诉。至此,这场由冒名顶替而延续15年的错误婚姻得到纠正。“老百姓到法院来打官司,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来走程序的。本案通过司法建议的方式,仅用15天就实质化解了该行政争议,既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效果很好。今后,我们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持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不断提高群众司法获得感!”曾都区法院负责人表示。法条链接2021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依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第一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第四条第二款: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件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作者:随州中院李海波、曾都区法院李冬梅编辑:张思婕责编:梅
2023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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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穿上“马甲” 这也是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基本案情2020年4月起,被告人郑某假借经营“水产店”名义承租门面,非法从事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等经营活动。2023年3月,郑某与邓某在“水产店”进行非法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随即对郑某经营场所及冻库进行搜查,当场查获扣押大量野猪、黄麂、野兔、猪獾等野生动物活体、死体以及野生动物制品。经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部门认定,上述动物均在野外状态下非法猎取,均为野生动物,黄麂、野兔、乌梢蛇、眼镜蛇、猎獾、狗獾为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查明,郑某先后从邓某、王某、杨某等人手中多次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并在店内进行加工、出售,从而以此获利。被告人邓某多次前往大箕铺镇某山场驱使猎狗采取歼灭性围猎的方法非法捕获陆生野生动物,共捕获2头猪獾、3头野猪并出售给郑某。王某则利用放置狩猎夹方式前往保安镇某山脚非法捕猎,共捕获10只野鸡和44只野兔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7000余元。杨某同样通过放置狩猎夹及使用夜间照明工具猎捕6只野鸡和58只野兔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9000余元。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黄麂、野兔、猪獾等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邓某、王某、杨某在禁猎区使用禁猎工具或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结合被告人郑某、邓某、王某、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郑某、杨某积极退赃退赔等量刑情节,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邓某、王某、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拘役五个月到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刑罚,依法分别追缴郑某、杨某违法所得16.5万余元及9000余元,责令王某退缴违法所得7000余元。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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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不担责——湖北两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对自己无知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面对记者的镜头,被告汪某悔恨地说。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及汪某、解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十堰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审理的两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工作人员,以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医药学院等高校师生代表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庭审回放案件一: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魏某在郧西县某移动营业厅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出售客户手机号码信息用于相关APP注册并以此获利,非法获利金额伍仟余元。2022年6月27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魏某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魏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二: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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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高价购买的二手车出过事故还能退货退款吗?

花40多万元买二手奥迪,事后才知道这辆车出事故大修过,能不能退货?2020年12月,王先生从二手车销售者刘先生处购买了一辆奥迪牌小轿车。10个月后,王先生想出售该车,不料意向购车人验车后,告知王先生该车在过户给王先生之前有事故维修及保险理赔记录。王先生这才知道自己买的奥迪车曾出过车祸,气愤不已,找到刘先生要求退车。刘先生表示维修及保险理赔记录是车辆改装所致,并非事故车,拒绝退车。王先生于是将刘先生起诉至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要求退车退款。法院审理汉阳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车辆在2019年11月22日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包括左右前大灯、前保险杠皮、中网等损坏,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车辆定损金额为13万余元。然而,刘先生销售该车时,未向王先生如实告知上述情况。法院认为,涉案车辆销售给王先生前,刘先生没有告知过王先生车辆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显然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王先生请求撤销合同、退回车辆,返还购车款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202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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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01一次工作2021年3月刘某进入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直到2022年1月底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原委双方各执一词。双方对于刘某在公司工作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也有工资单、聊天记录可以印证,但对于“工资”则争议较大,该传媒公司说是给刘某的分红,刘某则拿出了公司补发工资的一些记录等,证明写的就是工资。02两次诉讼某传媒公司曾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刘某工资,并签字盖章。刘某据此第一次起诉某传媒公司,并最终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欠款。去年9月,刘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就双倍工资差额向黄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到该仲裁委支持。该传媒公司不服,故而向法院起诉,双方再次对簿公堂。03多次调解该案一审判决后,该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黄石中院。黄石中院立案庭收案后,立即启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进入诉前调解。市总工会调解员未能联系上该传媒公司,案件快速进入诉讼程序,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发现该案标的额不大,且经过上一次诉讼,法律关系清楚,与双方分别沟通后,得知刘某在传媒公司的工作是得到认可的,只是现今双方情绪化比较严重,双方具有调解的基础。于是再次联系市总工会调解员进行诉中调解,共同研究调解的方向。“二倍工资于法有据,但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说在公司工作期间比较顺利,如果双方态度上缓和一些,适当做些让步,矛盾可能更易化解一些。”承办法官说。“上次调解时,刘某表示在该公司学到了不少东西,只是因为拖欠工资上一次打官司闹得比较僵。”工会调解员赞同承办法官的看法。04当天和解11月1日,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与工会调解员一起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指出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并向该公司详细解读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指出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公司应该从这次案件中吸取教训。与此同时,工会调解员与刘某沟通,指出刘某在该公司工作了11个月时间,期间比较顺利愉快,对该公司的情况也相对了解,公司运营面临不少实际困难,希望能就赔偿金额与公司友好协商。经深入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案从立案到和解仅用时10天。本案虽然通过黄石法院的“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得到了快速妥善解决,但是在这里法官还是要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二倍工资补偿条款的创设,其立法本意是一种双向保护,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对于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中,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惩罚。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劳动者可能因自身考虑,比如市场供求、工作岗位、获利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多种因素,故意或者过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用人单位造成的情况下,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总之,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者:黄石中院尹君编辑:邹
202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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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死亡,遗产却无人继承,债权人该怎么办?

债务人去世遗产无人继承债权人应向“谁”要债?近日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为苦恼许久的债权人刘某、张某解决了这一难题案情回顾去年,雷某因病去世,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但雷某的子女等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雷某遗产。雷某生前曾向刘某、张某借款,但一直未偿还。刘某、张某欲向雷某继承人主张债权,却发现雷某遗产无人继承,几经波折,依然无法要回自己曾借出去的钱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年,刘某、张某向茅箭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茅箭区民政局担任雷某的遗产管理人,以便于遗产管理人行使职责,清理雷某遗产并处理债权债务。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切实解决问题,茅箭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茅箭区民政局进行会商,对《民法典》新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指定后的遗产管理工作交换了意见。茅箭区民政局书面回函,民政局同意担任雷某的遗产管理人,并积极履责,并完善遗产管理方面的工作制度和机制。申请人刘某、张某“心中大石”落定、申请撤诉,同时对法院高效务实工作给予高度肯定。这个案件是十堰市首例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该案的顺利审结不仅维护了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同时对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具有开创性意义。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刘某、张某对雷某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雷某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遗产,故由茅箭区民政局担任雷某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新增内容,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本内容,这一规定填补了原继承法的空白,明确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程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小问答一、债务人死亡、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该如何维护权益?《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有权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二、什么是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是指在遗产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对遗产管理人确有争议的,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指定的审理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一审终审。三、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关于遗产管理人产生的四种情形在《民法典》第1145条中予以明确。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内容,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相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人顾名思义,是指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四、遗产管理人需要做哪些?根据法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来源: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编辑:邹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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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退款”不退货,这种“羊毛”能薅吗?

随着人们的消费模式从线下逐渐慢慢向线上转移各大电商平台的竞争也愈演愈烈为了“拓客、留客”而产生的新一轮服务升级更是各显神通。“仅退款”,指的是当顾客在平台购物之后未收到货,或者收到的货未达预期与商家协商之后可以向平台申请“我要退款(无需退货),进行的退款操作。“仅退款”功能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模式。但在运行的过程中,却让商家、平台、顾客之间产生了不少纠纷。近日,葛洲坝法院速裁团队就调解了一起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不当退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情回顾2023年7月8日,北京的杨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福建张女士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了馄饨一袋,价值29.60元。杨女士三天后收到货,她认为商品有异味、已变质,遂与商家张女士进行协商退款。张女士不认可商品存在问题,但是可以由商家承担运费让杨女士退货退款。但是杨女士还是在平台申请了“仅退款”,后平台判定通过,杨女士收到了20元退款。退款成功后,张女士多次联系杨女士要求退货,杨女士称已将馄饨丢弃。张女士遂要求杨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平台罚款,杨女士拒绝。张女士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快递费、打印费、律师调查费等损失680余元。法院受理法院在受理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一方在北京,一方在福建,路途遥远,诉讼成本高而案件标的小,采用线上方式开展了证据交换与案件调解。法官认为,张女士如果对平台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平台申诉,并提交相应佐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但其主张的损失部分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杨女士在交易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时,可以与商家协商或者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退货退款。收到退款而拒不退货,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后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杨女士最终同意赔偿商家张女士600元经济损失。法官后语近年来,部分消费者滥用“仅退款”功能的相关规则,网上出现了大量所谓攻略、手册,助长了这一股不正之风。良好市场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商家诚信经营,也需要买家诚信交易。只有双方共同秉持诚信善良的理念,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才能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作者:葛洲坝人民法院吴莹编辑:邹
202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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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喂养的流浪狗将人咬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近日,四川崇州一名两岁女孩被大型犬咬伤及江苏滨海一女子摸狗遭毁容的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两起事件中的犬只都有主人饲养,狗主人因看护不当需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赔偿损失。而好心投喂的流浪狗要是咬伤了人,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基本案情田某和刘某系邻居。2023年6月,田某行走至刘某住宅前,被一只黄狗从后窜出咬伤其右足根部,田某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诊治,花费医疗费近2000元。事发后,田某向经常投喂黄狗的刘某索赔,认为刘某是该犬的饲养人,应该为犬只的伤人行为承担责任。但刘某称该黄狗是流浪狗,自己只是出于爱狗之心偶尔投喂,并且不只自己也有其他人喂食,自己只愿意承担田某一半的医疗费。田某于当日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伤人黄狗系刘某定点喂养的一只野狗。田某提交了利用手机拍摄到该流浪狗在刘某家中活动及休息的视频。裁判结果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田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说法看到流浪动物,许多群众都会生出恻隐之心,施以援助,然而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而聚集,由于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较低,流浪动物又有一定的野性并携带病菌,势必会增加小区内的危险性。表达爱心也应讲究方法,为避免因投喂流浪动物的行为引起不必要的麻烦,遇到流浪动物,如何为它们找到好的归宿?枝江市人民法院提醒大家:1.
202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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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3天因工受伤,未签劳动合同能得到赔偿吗?

劳动者入职第3天便发生工伤,因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劳动者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诉至法院。对此,法院如何判决?01基本案情2021年4月10日,罗某到Z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口头约定每月工资10000元,每天工作12小时,包吃包住。双方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2021年4月13日,罗某在工作过程中全身大面积烧伤。后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罗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罗某、Z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罗某虽仅在Z公司工作3天,但其受Z公司的管理,从事Z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罗某提供的劳动是Z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Z公司与罗某之间存在用工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故应确认罗某与Z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02典型意义无论是上班第一天还是在试用期,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若仅因劳动者初到公司上班,就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不利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信任关系,破坏劳动者用劳动创造美好生活的期待可能性,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影响社会稳定。用人单位若否定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需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培训,让劳动者熟悉操作流程、安全规范,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当然,用人单位也应依法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另可为劳动者购买团体意外险,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帮助自身减少法律风险。法官提醒构成劳动关系本质上的条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概括起来,即主体适格、人格从属、业务从属。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国家通过劳动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灵活就业等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新的用工形式对传统的劳动关系理念也带来了新的挑战。从司法裁判的角度看,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不影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注意收集证据,如考勤表、花名册、工作证、工资单等,以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邹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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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收到“租赁手机”,是否“套路租”?

01没付款却收到心仪手机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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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引诉讼,直播带货不能误导消费者!

直播带货,已成为当下流行的购物方式,但其中存在的误导宣传问题不容忽视。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这样一起因直播带货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回顾2023年2月,李某在某短视频APP观看商家于某的直播时,发现其展示的“金貂绒”大衣商品高端、大气、上档次,仅需299元就能“带回家”。李某下单收到货后,发现实物是一件聚酯纤维衣服,标签上标注的是“金雕绒100%聚酯纤维”。与商家沟通无果后,李某向仙桃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并且赔偿3倍货款。“金貂绒”or“金雕绒”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李某称,商家在直播间说大衣原料是“金貂绒”,致使自己误以为是金貂的绒毛,但收到货后发现“货不对板”,直播涉嫌误导宣传。商家于某解释说,该面料叫“金雕绒”,而不是“金貂绒”,是一种人工合成的化纤面料,消费者也应当意识到299元无法买到皮草大衣。因双方争议较大,为妥善化解纷争,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告知于某,在直播宣传时隐瞒商品原料实际属性,涉嫌通过省略或含糊介绍商品使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另一方面,告知李某在下单前应了解直播间商品的来源、功能、价格及售后服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于某向消费者李某赔偿800元,该案圆满化解。直播带货中,一些商家常以“全网最低价”噱头或者利用“谐音梗”隐瞒其产品特性,打擦边球宣传。这实际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关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时,应擦亮双眼,不要轻信主播对产品功效的宣传和超低价承诺,要根据自身实际理性消费。除了应详细了解商家“七日无理由退货”等售后服务规则外,还应在第一时间保存好广告宣传、直播视频、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若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与广告宣传不符等问题,要及时与商家沟通;协商不成,可申请平台介入,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仙桃市人民法院彭鸿基编辑:张思婕责编:管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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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离世,银行存款如何提取?

亲人突然去世家人不知道存款密码对存款情况也不了解前往银行提取存款时却遭到拒绝其亲属应如何顺利提取其名下存款呢?案情回顾2023年2月张某甲(化名)因突发疾病去世未对其身后财产留下遗嘱其家人在清理张某甲遗产时发现其生前在某银行有存款及部分利息张某甲未成家、无儿无女、父母也已去世,哥哥张某乙及弟弟张某丙作为法定继承人,在银行支取存款无果后,诉至黄冈市蕲春县人民法院张塝人民法庭。案件办理1受理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告知张某乙、张某丙前往银行查询张某甲的存款情况,并到当地村委会开具亲属关系证明。2经过一番调查,法官向张某乙、张某丙耐心释法明理:张某甲生前银行存款系个人合法财产,其继承人有按照法律规定继承的权利。因张某甲父母早亡且未成家、无儿无女、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存款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哥哥张某乙及弟弟张某丙继承。同时,法官积极组织张某乙、张某丙与银行在庭前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当场出具了调解书。案件调解后,李某乙给承办法官打来电话:“感谢法官,我们已经跟银行沟通好了,钱可以取了。”法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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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架“狗咬狗”受伤,“汪星人”闯祸谁买单?

三只狗在“遛弯儿”时不期而遇,随着一声犬吠,双方当即上演“全武行”。在犬只咬斗过程中,主人也不慎受伤。此次事件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呢?基本案情2023年3月,徐某牵引2只狗在小区楼栋口“遛弯”,向某所饲养的狗(未束绳)将其中一只狗扑倒并咬住。双方试图拉开己方的狗未果,徐某用手拍打向某的狗,两只狗分开后,徐某发现自己的手指受伤,便前往医院治疗,并接种狂犬病疫苗,共计花费1861.5元。向某认为徐某是因制止方式错误导致受伤,徐某应承担30%的责任,双方就相应赔偿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违反宜昌市养犬管理规定,出门遛狗未对犬只束绳及牵引,导致徐某饲养的狗受到攻击,且向某虽在伤害发生后采取抓住狗前腿的方式试图制止己方狗的撕咬行为,但仍未有效制止并解除正在发生的危险。而徐某手指受伤是因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拍打方式制止伤害行为,并无挑逗、刺激等主观故意,向某理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且不能减轻其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向某赔偿徐某医疗费及交通费1961.5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宠物狗虽经过驯化,但仍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攻击性。饲养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避免发生伤人问题。同时,“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自己的保护,饲养犬只应按照规定办理养犬许可证明并接种疫苗,使用绳索牵引并佩戴嘴套,尽到看护义务,及时制止犬吠,莫让自己的“宠爱”成为对他人的“伤害”!作者: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覃思琪、罗雪编辑:邹
2023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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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证据?

互联网时代,微信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大家用微信交友、购物甚至是借钱、谈生意,微信产生的文字记录与语音记录等电子证据也早已从原先审判实践中的“边角料”变成现在的“主角”。但你知道吗,并不是每一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就能“理所应当”的被认定为证据。原因在于现在微信还没有强制实行实名制,只要换个头像、改个名字,你想模仿谁就模仿谁,而且有些人还专门花时间去搬运别人的朋友圈,别人发一条朋友圈,他也紧接着复制发朋友圈,导致他的微信号无论是头像、名字,还是朋友圈都一模一样……更有甚者,直接用“聊天生成器”来生成聊天记录!所以当法官看到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很审慎和保守的,因为太容易伪造和篡改了。那么在诉讼活动中,提交微信相关证据时要注意什么?一起来看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个真实案例!案例一肖某经营某月饼生产企业,为扩大销量,肖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客户购买月饼。2022年6月,邱某添加肖某微信后,双方通过微信协商邱某购买月饼1500件,货款50000元。肖某按照邱某要求的日期发货,收到货后,邱某仅支付货款30000元,肖某多次催收剩余货款,邱某起初承诺还款但之后微信联系不上甚至拉黑。肖某无奈之下将其起诉至法院,但开庭时邱某并未到庭,肖某提交了邱某收货后货物清单,但清单上仅记载货物数量、货款金额并无邱某签名。法官仅凭肖某手机微信聊天无法核实双方买卖关系真实性。后肖某通过申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确认微信转账付款方为邱某本人,法官据此确认肖某与邱某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判决邱某支付剩余货款20000元。案例二2021年3月,顾某经朋友介绍到彭某承包的工地上做钢筋,顾某带领钢筋班工人在工地劳动三个月。6月份双方结算总工资63.2万元。6月4日,彭某向顾某支付18200元。6月5日,彭某通过银行向顾某转账15万元,还剩30万元未还,彭某向顾某打了欠条约好6月底全部付清。6月9日,彭某通过银行再次转账15万之后再未还款,顾某多次微信联系彭某还款,彭某回复称没钱缓一缓,之后一再拖延。顾某向法院起诉,开庭时出示了欠条,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彭某一口咬定已全部还清欠款,称打欠条当天就还了15万元,6月9号又还了一笔15万,而银行转账记录也确与其说法吻合。顾某于是向法庭提交了双方聊天记录,但彭某直接否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为了证明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顾某当庭演示了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的微信号、微信头像以及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并播放了语音。当法官问彭某该微信聊天记录是否真实,彭某只能承认。最终,法院判决彭某支付顾某剩余15万元工程款。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当事人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录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在提交微信证据时需注意以下方面:01如何确认对方真实身份?当事人所提供微信聊天截图,要能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即应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可以通过某一笔转账,去申请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核实对方提供的真实姓名。此凭证是由深圳腾讯公司旗下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方法如下:02对方更改微信号想赖账怎么办?值得注意的是,微信作为证据使用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微信号是对方使用的。以前微信号无法更改,可以有效锁定对方的身份信息。但现在,微信号可以更改了,如果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可能会在庭审之前修改自己的微信号,并对借款事实进行否认,这样就很可能导致当事人起诉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与实际的微信号无法对应。为避免以上法律风险发生,建议:01在民间借贷、买卖交易往来中,尽量通过签字、盖章达成书面协议,如果只有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要借机向对方索要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卡、手机号码等可以证明对方真实身份的信息。02对于已经绑定过手机号码的微信号,可以通过验证绑定的手机号码确认该微信是否为其本人使用。手机号码采用实名制,在微信的添加用户框内输入该手机号,搜索结果会出现该微信用户,即使用户更改过微信号,也会出现相同的搜索结果。可对全过程进行录屏。03翻阅聊天记录,查看双方之前的聊天记录能否固定案件事实。如果不能固定案件事实,可以通过微信聊天或者电话录音等方式再次确认借款事实的存在。04若微信号已经修改,并且对方也不承认,且聊天记录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此时可以申请法院致函第三方机构即腾讯公司,或者由律师持调查令前往腾讯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05视情况使用“腾讯电子签”功能。微信有一款名为“腾讯电子签”的小程序,主要用于管理各种收据、签订租房合同等。通过该小程序签订电子合同,签约过程和结果都会通过区块链技术全程固定保存,最大程度消除了被篡改的可能性,也避免了证据丢失问题,确保了证据的安全。03和对方存在多笔微信转账如何提交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但凡涉及双方微信钱款往来的纠纷,都需提供具体的微信转账记录明细作为证据,以往许多人通过对微信转账页面截图的方式保存证据,然而在双方存在多笔钱款往来的情况下,该种方式费时费力,且证据效力有可能无法得到法院认可。此种情况,可以使用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此外,建议在提交转账明细作为证据时,将双方涉案往来的转账明细用荧光笔标注,方便法官审查。最后,在诉讼过程中,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或交易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作者:荆州沙市区人民法院王海芹编辑:周光昕责编:陆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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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挖矿”合同无效!

“本以为挖矿能躺赢暴富,没想到最后连本金都无法取回。”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详情原告周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签订《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周某以179800元的价格购买IPFS存储服务器,该IPFS存储服务器上架到机房,并由某科技公司代管,某科技公司向周某保证提供的IPFS存储服务器能在IPFS网络提供服务并获取Filecoin奖励,能根据网络需求进行硬件迭代升级,并承诺产币量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投资收益率),否则由某科技公司补齐。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按约代管周某所购买的存储服务器,周某能够通过某科技公司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了解到每日存储服务器的产币及质押释放情况,后因周某认识到存储服务器产生的虚拟货币系国家明令禁止,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所有合同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涉案《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虽名目为存储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实质目的是购买算力存储服务器用于获取虚拟货币Filecoin代币,结合双方有关将购买的存储服务器放在某科技公司机房进行托管的约定可知,涉案合同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计算机设备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合同项下交易违背绿色发展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涉案合同应为无效。某科技公司作为出卖方,对于出售涉案存储设备及委托代管的行为是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应属于明知,对该类活动所涉及的政策规定、法律风险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周某作为购买方,对投资虚拟货币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亦应属明知,但其为追求收益仍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支付款项。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某科技公司实际对存储设备进行维护并使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返还周某120000元合同款;又因周某对合同无效自身存在过错,且双方对资金占用利息并无约定,故法院对周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绿色发展原则。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违背绿色发展原则,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本案中,以“挖矿”为目的购买存储服务器系以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掩盖“挖矿”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承办法官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返还部分合同款项。本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判后答疑,告知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当事人也明白了“挖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均表示愿意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作者:武汉市武昌区法院李欣编辑:胡振琪责编:蔡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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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撒谎、伪造证据,罚!

虚假陈述、虚假证据,最后“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近日,京山法院雁门口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被告卢某、郭某在庭审中存在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的违法行为,于是依法对二人作出各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卢某、郭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雷某与卢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后雷某向卢某交付了54桶货物,卢某在支付了部分货款后,剩余17万余元款项久未支付,雷某多次催讨未果,将卢某、郭某夫妻俩一并诉至雁门口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夫妻俩向法庭辩称,雷某仅交付了19桶货物,剩余货物并未收到。由于双方事实陈述大相径庭,为提醒当事人如实陈述,承办法官让双方当庭签署了保证书,并告知了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卢某、郭某仍信誓旦旦地表示未收齐货物。本以为雷某缺乏交付货物的证据,但出乎夫妻俩意料的是,雷某曾对送货过程进行过录像,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律师对卢某、郭某进行的调查笔录,笔录中卢某、郭某均承认收到全部货物。见抵赖不成,夫妻俩转而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检测报告,拟证明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二人均无法说明检测报告的来源、送检经过、检测机构位置等具体情况,反而是雷某向法庭说清了该证据的来源,并出示了佐证材料。在细致的调查及充足的证据面前,夫妻俩无言以对,最终承认为拒付剩余货款想出“歪招”,不仅捏造事实,还从同行处获取了一份同类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检测报告,当作自己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庭后,法官对二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夫妻俩主动承认错误,并出具书面悔过书。考虑到二人认错态度较好,法庭决定酌情从轻处理,遂作出如上惩罚决定,决定送达后夫妻俩自觉缴纳了罚款。随后,当事双方申请法庭调解,并经反复磋商后达成调解协议,夫妻俩当庭履行完毕。人无诚不言,人无信不立。法庭审判绝非儿戏,若为达非法目的作出虚假陈述、提供伪造证据,不仅滥用诉讼权利,还会妨害正常审理活动、动摇司法权威。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诉讼当事人都应遵循诚信原则,如实陈述事实,人民法院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对待虚假诉讼行为,任何违反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都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者:京山法院汪烊编辑:周光昕责编:管
202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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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于未诉 解于萌芽 能动司法开启“无讼村居”新篇章

近日,大冶法院第32个诉调对接联络点在金湖街道海雅社区挂牌成立,该院退休干部“银发先锋”将“星星‘典’灯·法治夜课”活动开进社区,为居民宣讲民法典中“物业纠纷那些事”,现场化解物业纠纷。这是该院推进司法资源下沉,推动创建“无讼村居”的又一项举措。大冶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创新“三联三共”多元解纷模式,以创建“无讼村居”为抓手,推进诉源治理,促进矛盾纠纷化于未发、止于未诉、解于萌芽。2023年3至5月,该院在案件数量持续多年增长的情况下首次迎来了增幅下降“拐点”,其中5月份民商事案件收案数增幅较2月份下降26%,同期一审服判息诉率达88.21%,实现了案件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双提升。诉前联调,共建关口防控“快慢车道”“效率太高了!”当事人李某在电脑屏幕另一端竖起大拇指。“圆桌审判庭”庭长许馨文通过互联网开庭方式,仅用2小时就在线调解3起案件。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大量案件涌进法院。面对“诉讼爆炸”,大冶法院升级打造“一站服务、一网通办”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将诉前分流、立案登记、诉讼服务、案件速裁、诉调对接、涉诉信访、司法辅助等功能全面整合,推行“诉前调解+速裁快审”一体化运作模式,通过立案窗口“电话调”、类案办理“对口调”、快慢车道“分流调”、跨域解纷“在线调”等方式,把好关口,努力将部分矛盾化解在庭前。尤其是跨域解纷“在线调”平台,打破诉与非诉服务壁垒,将线下的诉讼服务、调解事项等全部集成到线上,实现查询、调解、立案、司法确认、风险评估等功能线上运行,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被告曹某与叶某借款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远在广东,该院立案庭干警通过电话初步调解后,驻大冶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员尹辉煌引导当事人登录调解平台,耐心组织调解,原、被告双方通过手机“指尖操作”,“隔空”握手言和,调解协议在线自动生成,直接推送到当事人手机端签字、确认,整个过程不到半个小时。“今年1至5月,通过诉前分流纠纷类案件1403件,其中调解结案1275件,70%的矛盾纠纷化解在乡镇。”大冶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敬涛表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事实比较清楚,标的额小的纠纷,做好调解工作完全可以消弭在诉前。多元联治,共建前端解纷“专家门诊”“调解员很专业,当天就拿到了法院的司法确认书,从起诉到结案,仅用2个小时。”王某因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经工会派驻法院工作室的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当场进行司法确认。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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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回“法学家之乡”传道解惑——第二期“仙桃法学家论坛”在湖北仙桃召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将“仙桃法学家论坛”打造成前瞻性、常态化的重要法学交流平台,做好荆楚审判与一流法学研究和教学资源的结合文章,7月4日上午,第二期“仙桃法学家论坛”在湖北仙桃召开。长江学者、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北仙桃籍著名法学家张明楷受邀出席会议并作主旨讲座。湖北省政协常委、委员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湖北省法官协会副会长田昌兵出席会议。湖北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群星主持会议。张明楷教授以“刑法适用的基本方法”为主题,从预判的形成、法条的解释、事实的归纳、符合性的判断等四个方面,深入浅出地讲解了刑法适用的基本方法。他指出,刑法的适用,必须充分熟悉刑法条文,紧密结合具体案件与社会生活事实,在深入考察、比较社会现象的基础上,秉持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形成良好的直觉和科学的预判;要把握刑法条文的目的、意义,全面、完整地理解刑法条文的真实含义,遵循客观事实,发挥主观能动性,注重论证的充分性,形成令人信服的释法说理;要以构成要件为指导,衡量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阻却事由,明晰不法与责任,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全面归纳、精细归纳;要以构成要件为根本,对犯罪构成进行反复对比、对照,进行规范、适当的评价,追求最妥当、最合理的结论,实现司法裁判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李群星副院长指出,张明楷教授的授课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层次清晰、阐释透彻,既有高屋建瓴的理论指导,又有接地气的案例分析,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对审判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启迪性。李群星副院长强调,全省法院干警要聚焦中心大局,以更高站位筑牢政治忠诚。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做好主题教育与法院工作“融合”文章,努力在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要聚焦重点工作,以更实举措深化调查研究。面对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要认识再提高、重点再突出、方法再丰富、成果再转化,着力把调研成果转化为解决问题、推进工作的实际行动。要聚焦平安稳定,以更强担当做优刑事审判。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治罪和治理并重,正确处理好打击和防范、惩治和教育、“治已病”和“治未病”的关系,加强法治宣传,深化诉源治理,加快推进刑事审判理念现代化,持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快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要聚焦人才培养,以更大决心攀登学术高峰。抓住学术研讨重点方向,对照政法工作现代化和审判工作现代化要求,层层压实责任、强化配套保障、大力培养人才,为探索推进全省法院工作现代化发展策略,为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深化平安法治建设提出法院方案、贡献法院智慧、汇聚法院力量。仙桃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江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长江学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乾,汉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仙桃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李少云出席会议。“张明楷老师是从家乡走出的著名法学家,能近距离接触心中的偶像级人物,聆听他的讲课,实在是太难得了!”汉江中院刑一庭庭长陈先锋听完授课觉得受益匪浅,认为这样的学术交流活动十分“解渴”,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豁然开朗。湖北省仙桃市法学底蕴深厚,法星闪烁,“法学家之乡”的美誉由来已久,涌现出王利明、张明楷、秦前红、高圣平等一批著名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人才,形成法学界、法律界的“仙桃现象”,为我国法学理论发展、法治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本次“仙桃法学家论坛”由湖北省法官协会、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仙桃法学研究会、仙桃市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第二期论坛采取视频形式进行,在汉江中院设主会场,全省三级法院设分会场,全省法院干警参加学习。作者:朱凯、许杰、王淼摄影:江梦婷编辑:张思婕审核:蔡继涛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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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辖异议?不行!

“管辖权异议”想打官司,去哪家法院打?这叫做“管辖”。如果你觉得对方选错了法院,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被告合法权益,克服地方保护,纠正管辖错误,确保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权异议的诉讼费用低、条件较宽松,该项权利成了少数被告拖延诉讼的“挡箭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既增加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审判质效。2017年8月,荆州某建筑企业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土石方工程合同,并于2021年底施工完毕。尽管双方已经对工程办理了竣工结算,但该开发商仍拒不支付工程款。该建筑企业多次催款无果后,诉至荆州市沙市区法院。送达文书后,该开发商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以其现涉及的债务众多、在本辖区内社会影响较大为由,请求将案件移交上级法院审理。管辖异议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立即查询了该开发商的关联案件,发现其在法院已有多起案件作为被告,且在此前以同一个理由提起8次管辖权异议,均被该院依法驳回,上诉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驳回裁定。承办法官认为,该开发商多次以同一理由提起管辖权异议,其目的是为了拖延诉讼程序,以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已经构成了恶意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承办法官随即与该开发商联系,向其释明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得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审理周期,干扰诉讼的进程,如构成滥用法院将依法予以处罚。最终开发商表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撤回异议。案件得以如期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官的周密组织下,双方通过反复协商、对账,最终对工程款支付问题达成了一致,并依法制作民事调解书。法官课堂1.什么是滥用管辖权异议。滥用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超越管辖异议权行使的界限,在应知或明知缺乏管辖权异议胜诉理由的情况下,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恶意诉讼行为,其本质亦是一种违法行为。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在于弥补立案登记阶段对管辖权审查不周全、不严格,赋予当事人救济权利,保障被告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2.哪些情况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滥用管辖权异议时,主要参考以下标准:1.所提管辖异议是否具备正当理由,是否出现了明显的滥用权利意图;2.是否能向法院提供初步理由和证据;3.是否存在人为故意造成送达困难,利用管辖异议,延长诉讼周期;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后,在无新事实及理由的情况下,是否在同类其他案件中反复向同一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5.在已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且该约定不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等无效情况,是否针对约定的管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6.其他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拖延诉讼为目的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作者:荆州市沙市区法院姜涵编辑:张思婕责编:陆
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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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执行死刑!媒体广泛报道!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命令,5月23日,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倪笃群依法执行死刑,人民日报、新华社、央视新闻等媒体进行报道、转发,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案情回顾罪犯倪笃群系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间,倪笃群隐瞒真实身份,通过QQ聊天等方式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假借恋爱之名,采取胁迫、哄骗、利诱等手段,先后强奸幼女6人、未成年少女1人,其中长期、多次强奸4人,造成2人怀孕流产。倪笃群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教唆、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女童供其强奸。第一、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笃群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法官寄语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应当特殊、优先保护。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对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挑战法律和伦理道德底线的性侵犯罪,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坚持依法判处死刑,绝不手软。上述案件中,罪犯倪笃群通过网络聊天的手段,专门挑选小学或初中女生作为侵害对象,假借恋爱之名,行残害之实,不仅实施强奸,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扭曲未成年人“三观”,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对其依法判处死刑,既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严惩的鲜明立场,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醒家长、学校和社会重视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性教育和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同时,推动加强网络治理与监管,使网络平台和监管部门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网络治理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有效防范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和预防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的涉网络犯罪,共同为未成年人营造清朗、安全的良好环境,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幸福安宁的阳光下健康成长。作者:孝感中院鲁莉编辑:张思婕责编:梁学东审核:蔡继涛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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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下网,企业顺利渡劫

“感谢湖北高院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助力公司渡过难关!”4月10日,湖北日报全媒记者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三庭,看到一封来自广西南宁东盟企业总部基地的感谢信。就在几个月前,寄信人南宁曼彻彼斯高新技术公司几乎到了生死存亡的边缘。2021年,因1500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产生纠纷,南宁曼彻彼斯高新技术公司与十堰市某智能科技公司对簿公堂。经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一审、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曼彻彼斯公司对判决关于违约责任等认定不服,向湖北高院申请再审。湖北高院审监三庭依法审查后,认定原审判决对违约责任、资金占用利息计算等法律适用错误,并作出民事裁定,指定十堰中院再审。十堰中院再审时,完全采纳湖北高院的指导意见,对案件作出改判。获改判后,曼彻彼斯公司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大幅降低。2022年12月22日,在茅箭区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并自愿履行完毕。案件办理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同时,湖北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再审民事裁定书。今年2月,曼彻彼斯公司想通过国家发改委相关惠企平台取得银行授信,以应对前期受疫情等多重影响导致的困境。但是,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这唯一一份涉及该公司的裁判文书处于公开状态,导致贷款授信审判受阻。“公司的客户评价、商务合作、融资贷款等各方面都受到严重负面影响。”曼彻彼斯公司法务部负责人胡某坦言,“若不能获得授信,企业将无法渡过难关,大量员工面临失业。”绝境中的曼彻彼斯公司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寄给湖北高院一封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述上网裁判文书。湖北高院审监三庭负责人施峰峰收到申请书后,第一时间联系曼彻彼斯公司询问经营情况,并向茅箭区法院核实案件执行情况。结论是,撤下文书,或可以挽救一家企业。裁判文书上网,确系依法依规;“下网”,却并没有太具体的规定和先例。施峰峰尝试从全省法院正在开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降本增效突破年”活动中寻找依据。该“降本增效突破年”专项活动提出,对已经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屏蔽失信信息并向征信部门推送。此外,湖北高院今年初印发的《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对于积极配合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及时删除失信信息、出具债务履行证明等手段进行信用修复。良弓在手,贵在速发。施峰峰在不到两天之内办完审批和撤回手续,曼彻彼斯公司的涉案裁判文书顺利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撤下。“多亏湖北高院,信用污点消除了,公司顺利解决了资金难题,正在重回正轨。”电话中,曼彻彼斯高新技术公司负责人朱某语带感激地告诉记者。来源:湖北日报编辑:胡振琪审核:柯学文
202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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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主播被索赔12万,法院判了!

近日,云梦法院依法审结了大学生网络主播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情回顾郑某某,系在校大学生,2021年1月2日,为补贴自己的生活,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艺人演艺经纪合同》。双方约定,武汉某传媒公司向郑某某支付签约费10000元,由其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担任郑某某的演艺经纪公司,合作期限自2021年1月2日起至2022年1月2日止。同时合同约定,如果郑某某在合作期限存在与其他任何第三方有同业合作、提前解除合作关系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演艺任务的情形,则郑某某应当向某文化传媒公司双倍返还签约费并承担违约责任;郑某某须达到某文化传媒公司直播内容要求的直播时长,如果未达到,则不发放保底工资;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若未经某文化传媒公司书面同意,郑某某单方解除本协议,则郑某某应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向郑某某支付了5000元的签约费,郑某某按照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互联网直播等演艺活动。在合同履行期间,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向郑某某支付下欠的签约费5000元,郑某某于同年七月份自行离开后,再未进行演艺活动。现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以郑某某未经其同意,无故停播,且存在私自直播的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郑某某向某文化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1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与郑某某签订的《艺人演艺经纪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签约费是指“艺人”在公司工作,所有活动包括演艺事业的安排归公司规划,公司给付“艺人”签约费,给付之后,艺人即受到公司的约束,因此签约费具有证明合同成立或者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属于签订合同一方的主要义务,该义务成其为合同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武汉某文化传媒公司应当在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末向郑某某支付剩余的签约费5000元,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向郑某某支付该笔签约费之前,郑某某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某文化传媒公司未向郑某某履行之前,郑某某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且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郑某某在签约后的第一个月、第二个月都在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存在违约的情形。温馨提醒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具有门槛低、受众面广、管理不规范等特点,主要的运营模式为主播与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经纪合同》。司法实践中,因《经纪合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该类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着主播一方违约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的特点,本案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法官提醒,网络直播虽然收入可观,但是也存在风险,入行需谨慎。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作者:云梦法院杨亮亮编辑:张思婕责编:梁学东审核:柯学文
2023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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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1+N”未成年人保护模式 大冶法院成立首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

近日,大冶法院东岳路法庭联合东岳路派出所、实验中学、北门小学、东岳街办荟萃社区在荟萃社区成立了全市首个“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开启了“1+N”未成年人全方位保护模式。成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是大冶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背景下,整合优势资源,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的一次积极尝试和重要实践。服务站集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帮教、心理疏导、法律咨询、普法宣传等功能于一体,是抵制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的新阵地。东岳路法庭制定了《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指引》手册,以服务站为中心,通过诉前调解、案件审理、判后回访、家长课堂等环节,扎实开展家庭教育综合指导工作,进一步探索构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1+N”全方位保护体系。“1”是以法庭为主导,开展涉诉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在涉及未成年人子女抚养的离婚纠纷等民事案件审理中,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矛盾分析、科学育儿、亲子沟通等指导,引导从儿童利益最大化角度解决家庭矛盾。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中,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法治教育、督促未成年人刑罚执行教育,帮助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N”是以派出所、学校、社区等为主体,开展案后跟踪回访和线上宣传互动,设立家长课堂。案后跟踪回访,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监护人开展跟踪回访,督促落实家庭教育指导意见。线上宣传互动,在法院、派出所、学校、社区微信公众号设立爱心家园家庭教育专栏,发布典型案例、分享家庭教育知识,收集问题、意见和建议。设立家长课堂,以实验中学、北门小学为依托,开展亲子关系教育、预防犯罪和不良行为矫治教育、沟通技巧、情绪控制、良好家庭关系的构建和法治教育。成立当天,东岳路法庭负责人许馨文对《家庭教育促进法》进行了全面解读,书记员邓伊辰、杜娟、刘鑫针对日常生活中多发性案件,引用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和虐待、如何申请人身保护令等典型案例,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作者:张国庆编辑:王威泽核稿:柯学文
202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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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人民法庭(20)| 鄂城区法院侵权纠纷专业法庭正式揭牌

24Days9Hrs30Mins20Secs鄂城区法院侵权纠纷专业审判法庭正式揭牌3月22日上午,鄂州市鄂城区法院侵权纠纷专业审判法庭在凤凰人民法庭正式揭牌,这是该市成立的首个专业人民法庭。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推进专业法庭建设,积极推动城区法庭、城乡结合部法庭向专业化转型。”凤凰人民法庭作为鄂城区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地处鄂城主城区,辖区人口众多,各类矛盾纠纷突出。近几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法庭受理的各类一审民事纠纷逐年上升,其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基于上述原因,鄂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在原法庭基础上重新调配审判团队架构,设立侵权纠纷专业法庭,专门负责各类型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侵权纠纷专业法庭的成立,既是为了推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落实落地,也是为了更好地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发挥专业审判职能,提升审判质效,融入基层社会治理。据悉,侵权纠纷专业法庭已于3月23日正式运行。下一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医疗纠纷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将统一交由凤凰人民法庭进行专业审理。相关案件受理后,法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开通“绿色通道”,实现快审、快结、快执,更大程度减少当事人诉累。来源:鄂城区法院编辑:朱娟核稿:柯学文
202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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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妇女儿童沐浴在司法公正的阳光里——湖北高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发挥司法审判机关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中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对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广大妇女儿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家庭”“平安湖北”建设,湖北高院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下发通知,作出部署。通知强调,全省法院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做好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男女平等,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我们党的一贯政治主张。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并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过程,让妇女儿童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切实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构筑新时代妇女儿童维权司法防线,是党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任务。全省法院要站在为党团结凝聚发展力量、巩固执政群众基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公正高效审理涉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为妇女儿童全面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要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精神,不断提升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要深化对《刑法》《民法典》中有关妇女儿童维权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学习理解,认真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真正将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立法精神贯彻于司法实践。要强化全面保护的理念,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工作中为妇女儿童维权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障。要强化特别保护的理念,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适当采取有别于财产纠纷等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要强化优先保护的理念,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处理,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医疗费、抚恤金的妇女儿童优先保护。要强化延伸保护的理念,把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向前向后延伸,通过开展判后回访工作、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及时提出司法建议等方式,织牢织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网。二是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犯罪。依法严惩绑架、残害、性侵、强迫卖淫等严重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该重判的坚决予以重判。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并坚持源头治理,实行“拐卖”与“收买”一起打击。要主动担当作为,积极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从办理的司法案件中全面梳理排查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犯罪线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推动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三是认真贯彻实施民法典,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民事合法权益。要深刻认识把握民法典对妇女儿童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规定,妥善审理婚姻家庭、赡养抚养、遗产继承以及劳动争议等方面的纠纷,依法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等制度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等原则,准确认定无效婚姻、家事代理权、夫妻共同债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权等争议,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向上向善的良好社会风尚,切实发挥民法典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作用。四是深化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要转变司法理念,在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坚持情感利益为重,注重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情感治愈。抓住城区城郊人民法庭专业化转型的契机,广泛设立家事法庭或家事审判团队,选优配强家事法官,探索构建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回访帮扶等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要加强与妇联、家调委、街道社区、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的对接联动,积极创新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使婚姻家庭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五是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旗帜鲜明反对家庭暴力。要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建立涉家庭暴力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基层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的立案大厅和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专门的导诉服务,对侵害妇女、儿童、老人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要严格执行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依法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会同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联动协作机制,推动将家庭暴力防控纳入平安建设考评范畴,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切实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六是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要充分发挥少年法庭的功能作用,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注意区分情况,做到“宽容但不纵容”。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或不判处监禁刑,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并通过积极开展判后回访、跟踪帮教,帮助失足青少年早日重新回归社会,成为有用之才。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充分发挥家庭教育令的作用,依法监督涉案未成年人家长履行教育、监护义务,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通知指出,全省法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普法宣传,营造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浓厚氛围。要通过开展以案说法、举办法律讲座、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宣传解读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等妇女权益保护重要法律法规,提升妇女群体的法律意识及维权能力。要继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家庭教育指导站等建设工作,开展法官任法治副校长活动,通过法治进校园、法治进社区、模拟法庭、法治网课等普法宣传活动,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作用,选取具有教育示范效应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案件开展巡回审判,努力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要加强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实务研究,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总结推广工作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推动全省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来源:省法院民一庭、刑三庭编辑:佘文慧核稿:蔡继涛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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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人民法庭(19)| 建始县红岩寺法庭的“加减乘除”四则运算

恩施自治州建始县红岩寺镇地处“318”国道和“天二”公路交汇处,距恩施市76公里、距建始县城28公里。全镇版土面积86平方公里,海拔880米,辖15个村,134个村民小组,集镇常年流动人口量大。建始县人民法院派出法庭—红岩寺法庭,由于独特的交通地理位置,被称为“窗口法庭”。为深入贯彻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作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的决定》,认真落实全国、全省人民法庭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突出“一庭一品”特色亮点,红岩寺法庭积极探索创建“23℃服务法庭”,力争打造最舒适的优化营商环境法庭服务样板。加:数量上增加,悟出矛盾的“症结”2019年至2021年,红岩寺法庭共计收案1409件,结案1343件,结案率为95.32%。从收结案上看,总体呈上升趋势,2021年相对于前两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案件增长。收案数量占比居前三的案由分别为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红岩寺法庭作为“窗口法庭”,所辖三个乡镇,其中红岩寺镇和高坪镇均属于本县交通最为便利的乡镇之一,包含国道、高速、乡、村级公路,加之辖区人口密集,日常车辆使用频繁,且外地车辆入城很多经过两镇高速出口,致使区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频发。随着高坪火车站的落成,其地域、交通、旅游等优势更加明显,地方经济在短短几年内发展迅速,各项工程建设增多,合同类纠纷增长明显。夫妻一方外出务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长期分居导致双方感情日益淡薄,加之现代女性经济上更加独立,对于情感本身的追求日益提升,诸多因素致使该三类案件大量的涌入红岩寺法庭。减:源头上减少,研出实践的“真知”红岩寺法庭面对陡增的案件量,积极做好诉源治理工作,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通过加强诉源治理将大量普通纠纷通过协商和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解决机制快速化解。红岩寺法庭通过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握三个环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一方面由县政法委牵头,联合全县各综治单位以及辖区乡镇党委,把诉源治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大格局中部署推进,协调解决场地建设、部门入驻、人员整合、经费保障等事项,推动完善辖区各乡镇的诉源治理工作;另一方面辖区各乡镇依托“1+4+N”的五情工作研判机制,由综治中心统一整合信息数据并召开会议提前研判,将乡镇更多的法治力量用在预防阶段,同时建立诉讼案件万人成诉率通报机制,由县政法委每季度发布各乡镇的万人成诉率情况,推进无诉村(社区)创建,充分利用数字法院建设成果,法庭在辖区各乡镇积极推动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的工作,充分发挥村、社区一级第一时间掌握矛盾纠纷的情况,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调解前置程序,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实现调解前置,推动诉前调解数占比不断提升。乘:效率上翻倍,压出担责的“铁肩”红岩寺法庭有员额法官两人,法官助理两人,书记员一人,法警一人。2021年,建始法院对红岩寺法庭进行了整体维修,维修期间,小小的法庭从办公区到生活区,堆满了大大小小的装潢材料,面对恶劣的办公和居住条件,干警们克服困难,在办案效率上没有丝毫懈怠。2月,红岩寺法庭受理了秦某某等五人分别起诉刘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起事故系一起交通事故四人受伤,一车受损。案件受理后,为避免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决定五案合并审理。开庭当日,法庭组织全庭力量参与案件审理,最终确保五案仅用一天时间就开庭审理完毕。庭审完毕后,承办法官立即着手制作判决书,因为案件涉及交强险按比例分配的问题,五案损失数额项目繁多,所以必须五案判决书同时制作。为保证判决书早日高质量的完成,承办法官专门抽取一天时间,在维修期间搭建的临时办公室里,从早上八点半到晚上十一点,加班加点完成了五案判决书的制作,经过仔细校对后,判决书送达给各方当事人,五案无一人上诉。除:根本上化解,干出法治的“亮点”当前,红岩寺法庭延伸司法职能,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基础上,问诊把脉企业法治需求,切实服务辖区企业经营发展,以过硬的司法作风打出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为企业发展提供23℃舒适的法治服务,已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开通立案“绿色通道”。立案窗口专人负责接收涉企立案材料,对于涉企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做到快速审查,快速立案,对于欠缺必要材料的即时指导企业一次性补齐相关材料并做到当日接收材料当日立案,解决企业立案难,立案慢的痛点。开展企业“法治体检”。红岩法庭案多人少,在日常繁忙工作之余,法庭干警挤出时间,联合镇司法所、综治中心、派出所等单位定期到辖区企业开展“法治体检”,主动了解企业在经营发展方面遇到的法律难题,能够马上解决的马上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提出解决方案,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解决企业经营难,维权难的堵点。开启“一站式”法治服务。为加快涉企案件办理进度,打通司法服务企业发展的“最后一公里”,红岩法庭充分运用“法讯通”加快案件送达进度,用好音视频做到能调尽调,调解不成的早排期早开庭,加班加点制作裁判文书,涉企案件办案周期大大缩短,赢来了困扰企业经营发展的时间拐点。红岩寺法庭始终立足自身实际,以司法服务营商环境,加大涉企矛盾纠纷化解力度,以更多更好地司法产品服务于辖区企业经营发展。下一步,建始县人民法院红岩寺法庭将持续深化开展“一庭一品”创建活动,聚焦审判主责主业,紧盯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头等大事”和“关键小事”,不断优化司法为民服务举措,推动法庭深度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司法为民“大服务”中突显“小法庭”的“大作为”。
2022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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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琼:用生命守护公平正义

他走了,但他不忘初心、忠诚履职的精神永远留在近50万房县人民心中;他走了,但他清正廉洁、勤勉敬业的品格深深影响着广大政法工作者;他走了,但他牢记宗旨、司法为民的感人故事正在房县大地传颂……2021年12月26日凌晨,房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胡琼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积劳成疾,突发心肌梗塞,经救治无效不幸去世,享年47岁。在16年的司法工作生涯中,胡琼将满腔热情投入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上。他像一缕阳光,心系百姓、德润人心,让每一位受援助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温暖。他如一把利剑,秉公裁决、铁面无私,只为定分止争、惩恶扬善。他是一把火炬,燃烧自己、散发光亮,将有限的生命挥洒在了他挚爱的热土之上。2021年12月28日,中共房县县委追授胡琼同志“全县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号召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向他学习。今年2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追记胡琼同志个人一等功。“群众利益无小事。告到法院来的,法院都有责任给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2021年12月25日,胡琼离世前一天,房县红塔镇大里沟村,留下了他最后一次一线办案的足迹。当日,天空中雪花纷飞。早上出发时,一起下乡的同事便发现胡琼的脸色比平常多了几分憔悴,纷纷劝他去医院看看。“我这是老毛病,吃点药就好了。”胡琼笑着说,“今天要把这个信访矛盾化解到位,先入户走访了再看病也不迟。”那天的案子,再平常不过——村民邹某某与付某某两家之间隔着一条排水沟,付某某家院子里种的竹子,落叶堵住了排水沟,一下雨雨水便会流入地势相对较低的邹某某家。此案件早在2016年7月21日便由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此后,经过多次立案执行,影响排水的竹子已被付某某砍伐,未对排水造成影响。但两家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化解,邹某某提出的相关诉求,已超出了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2020年底,经多方协调未果,邹某某开始了信访之路。当天,见胡院长亲自带着工作人员来了,两家人便吵得不可开交。为避免矛盾升级,胡琼将双方分开,分别做思想工作,并与村干部一起研究解决方案。经过耐心细致地讲法律、讲道理、讲人情,最终双方同意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到此时,已是中午12点多。这起案件虽很小,但胡琼已是第二次前往实地调解。有些工作人员不理解,对于这种超出法院生效判决执行内容的信访案件,胡院长为什么要亲自参与调解。胡琼语重心长地说:“群众利益无小事。但凡告到法院来的,对群众来说都是天大的事。法院是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我们做工作一定要多到现场看一看,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把矛盾实质性化解在诉前,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群众利益无小事”,是胡琼一以贯之的工作准则;“深入基层办案”,是他长期坚持的工作方法。在16年的司法工作中,他坚持深入一线掌握案情、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充分发挥诉前调解作用,减轻群众诉累,提高调解效果,力争让每一个群众都能够满意而归。胡琼1996年参加工作,在银行系统工作了7年后,毅然辞职,攻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专业硕士,开始追寻自己的法官梦。2005年,他进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从事审判和执行工作。2021年1月,他正式担任房县人民法院院长。在房县人民法院工作期间,他带头组建诉前调解团队和速裁团队,建立“法院+工会”职工维权工作站、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等驻点调解制度,多维度、全方位打造一体化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不到一年时间就成功调解民商事纠纷160件。胡琼经常参与案件的调解和审判工作。办公室里堆积如山的卷宗,见证了他伏案疾书的身影;房县的山山水水,都留下了他走访群众的足迹。“他的离世,让我们失去了一位好领导、好战友、好同事!”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浦孝斌动情地说。“法槌落下,决定的不仅仅是一起案件,有时甚至是一个人的一生”胡琼先后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刑一庭、刑二庭、执行局工作,在同事们的心中,他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律专家。“胡院长的法律知识十分渊博,对每一项法律条文都了如指掌,我们经常称他为‘法律活辞典’。”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聂志敏,曾在胡琼负责审判的5起刑事案件中担任书记员,胡院长对法律条文的熟悉程度,让他十分佩服。“作为法官,一定要掌好公平正义的天平。法槌落下,决定的不仅仅是一起案件,有时甚至是一个人的一生。”对法律赋予自己的神圣职权,胡琼始终保持敬畏之心。从事审判执行工作16年里,经他审理执结的2000余起案件,无一错案、无一发回改判。对待犯罪,他嫉恶如仇。在审判扫黑除恶等大案要案时,他雷厉风行、秉公裁决,严谨的法律依据和确凿的事实证据,让出庭的每个人都心服口服,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量刑裁决,他慎之又慎。就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情节的问题,他认真研究法律条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比分析同类型案件,主动与本院法官、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会商,最终判定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情节后,按照法律规定为其减轻量刑。面对群众,他饱含温情。李某的丈夫因车祸死亡,独自一人生活,她本人又患有慢性疾病,日子过得十分困难,但肇事者徐某却没有赔偿能力。胡琼始终关注着这起案件的执行情况。为解决李某生计问题,胡琼帮助她申请司法救助资金3万元,让李某重新看到了生活的希望。在胡琼亲力亲为下,一桩桩大案要案被办成铁案、一个个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应有的惩罚、一名名陷入困境的受害者得到救助、一件件影响平安稳定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胡院长通过言传身教,让我们懂得了法官的真正意义。一滴露珠也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辉,我们就要当那滴露珠,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每个人的心里。”回忆起胡院长生前的谆谆教诲,房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杨小英的眼泪夺眶而出。“法院不能只守着自己一亩三分地,要主动融入地方发展大局”在胡琼看来,人民法院的工作绝不仅仅是审好案子那么简单。“胡院长时常提醒我们,要把审判工作与服务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相结合,更好发挥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作用。”房县人民法院军店法庭负责人许宝林说。为服务保障乡村振兴,房县人民法院各基层法庭按照胡琼提出的“一庭一品”要求,将农村多发的土地纠纷、相邻权纠纷等作为调解重点,一改过去坐等案件上门的工作方式,通过巡回法庭,主动靠前调解矛盾纠纷,努力为乡村振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优化营商环境,是房县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之一。胡琼主导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全力优化案件审理流程,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共评估涉企案件1167件,审结各类环资案件20件。2021年5月20日,胡琼带领20余名执行干警,远赴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开展一起涉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案件的执行行动。炎炎烈日下,胡琼与干警在毫无遮挡的露天停车场鏖战4个小时。在当地法院的配合下,成功将被执行单位的11台燃气牵引车和10台挂车扣押回十堰,切实保护了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了房县产业协作“东风县”项目建设。“为企业排忧解难鏖战千里,给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事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向房县人民法院送来锦旗,表达真挚的谢意。“虽然胡院长在房县法院工作时间不长,但他对房县这片土地有着很深感情。”房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强说。房县一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房县人民法院一处原本用于建设法警训练基地的土地。在接到县里相关请求后,胡琼没有丝毫犹豫,迅速与院领导班子会商研究划转方案。在其生前最后一通电话中,他还心系此事,反复嘱咐前往县委开会协商此事的同事:“重大项目建设事关房县发展全局,哪怕我们自己日子过得紧一点,也要全力支持县里的项目建设。”“在胡琼同志心中,始终有党有民、有境界、有大局、有正气、有责任、有担当。”房县县委书记纪道清表示,“胡琼同志对房县法治建设、营商环境优化等重点工作作出了突出贡献,他短暂的一生令人敬佩,值得全县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一年的时间很短,但在胡琼的日程表上,每一页都是那么的充实。“到大里沟村解决刘某某信访案件;开展‘讨薪专场’执行行动;总结全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情况;研究推动清廉法院建设工作……”从2021年12月25日往后翻看,大到全局工作,小到邻里纠纷,一桩桩、一件件,都在等待他去完成,而他却带着不舍和遗憾离开了……斯人已逝,风范长存。胡琼同志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无私奉献、对事业的执着追求,已深深烙印在人们心中;他用短暂的一生,诠释了一名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初心和担当。来源:房县法院编辑:佘文慧核稿:柯学文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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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2021年度全省法院系统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记功表彰

2021年,全省法院和广大干警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突出贡献,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队伍、促进工作,省法院决定,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等43个单位记集体二等功,为房县人民法院原院长胡琼同志追记个人一等功,为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审判员汪丽玲等52名同志记个人二等功。全省法院干警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踔厉奋发、笃行不怠,不断推进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努力为我省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的更大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集体二等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五里界人民法庭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庞公人民法庭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南漳县人民法院东巩人民法庭保康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松滋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监利市人民法院新沟人民法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当阳市人民法院玉阳人民法庭兴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远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秭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郧西县人民法院政治部竹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大悟县人民法院宣化店人民法庭孝昌县人民法院王店人民法庭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京山市人民法院新市人民法庭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浠水县人民法院巴河人民法庭黄梅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罗田县人民法院天堂人民法庭崇阳县人民法院白霓人民法庭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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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报 | 全省法院这些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获评“十佳百优”

近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护航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激励队伍,省法院决定,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等60个先进集体,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辛进等14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全省法院干警要以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强化使命担当,忠实履职尽责,努力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创造新的更大业绩,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先进集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大冶市人民法院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汉川市人民法院城北人民法庭浠水县人民法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恩施市人民法院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平安湖北建设法院系统先进集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宜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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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依法带娃”时代来了!

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开始实施这是我国首次就家庭教育进行专门立法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到“国事”这部法律的出台也催生了一个网络热词——依法带娃法律明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带娃守护祖国的未来与希望“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关乎每一名孩子的健康成长。对于“误入歧途”的少年们,依法惩治的同时,更需要关注的是如何将其“引入正途”。全省首份2022年1月19日,襄阳市宜城法院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抢劫、非法拘禁案中,针对监护人监护失职情况,依法发出《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家庭教育令》,并联合市团委、妇联等五家单位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据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全省法院发出的首份《教育令》。家庭教育令教育失职该案发生在2021年6月13日,未满16周岁的小程等三名被告人将被害人毛某强行带回家中,小程发现毛某手机微信有大量余额便产生占为己有的想法,三被告人便迫使毛某交出支付密码劫得大量钱财,直至次日晚毛某方被公安机关解救。主审法官何伟丽在受理该案后,发现三名未成年被告人均存在休学、辍学、抽烟等不良习惯,长期与社会闲散人员保持密切交往,家长或是离异、或是外出务工,缺少对孩子们的日常教育和监管,放任孩子们一步步走向歧途,实属教育失职。家庭教育缺失庭审中,何伟丽法官着重查明三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指出了监护人存在的教育失职问题,并邀请学校老师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庭后,三名监护人来到宜城法院幸福家庭学校参加家庭教育指导课。何伟丽法官结合十多年来少年、家事审判经验向监护人们分析了青少年群体的心理、情感需求和与青少年的沟通技巧,再三嘱咐父母们要多关心孩子的成长,多进行正面引导,多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三观”。宜城市第二高级中学老师针对高中生家庭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办法,为家长们上了一堂“如何成为一名合格的家长”经验交流课。教育结束后,何伟丽法官向三名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对三名监护人存在的未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在外务工忽略家庭教育等“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予以训诫,要求三名监督人多与被告人进行交谈,经常性开展道德和法治教育,及时了解学习情况并做好后续学习安排,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全面健康成长。经过家庭教育指导,三名监护人承诺以后一定重视家庭教育,认真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帮助孩子回归生活和学习的正轨。主审法官向被告人家属发出家庭教育令法律指引“家庭教育的缺失,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何伟丽法官说,“家庭教育令不是一发了之,我们既要通过法律‘指引’告诉父母如何当一名合格的家长,借助公共体系‘赋能’父母掌握家庭教育基础知识,为孩子健康成长撑起一把法治保护伞。”(案情中均为化名。)来源:宜城法院编辑:佘文慧核稿:邓昭玲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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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印发意见 加大对人民法庭建设支持保障力度

1月18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省委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提出,将人民法庭建设项目纳入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的支持保障力度。意见指出,要有效发挥人民法庭桥梁、窗口作用,不断提升人民法庭规范化建设水平和基层司法能力,将人民法庭打造成为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基层社会治理、平安建设和满足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的重要平台。针对人民法庭服务半径过大、力量分散、功能弱化等问题,意见明确,要综合考虑案件数量、区域面积、人口数量、交通条件、信息化发展状况、参与乡村振兴和社会治理任务等因素,区分城区法庭、城乡结合部法庭、乡村法庭,不断调整优化区域布局。为更好满足人民法庭执法办案和参与基层治理工作需要,要提升人民法庭信息化水平,改造人民法庭网络基础设施,构建全面覆盖的云网端一体化网络基础支撑体系,推进科技法庭建设,配置智能辅助设备,打造“共享数字法庭”。意见提出,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配足配强人民法庭审判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审判力量向案件数量多、基层治理任务重的人民法庭倾斜。建立激励关爱机制,在领导干部选任、法官等级晋升、法官助理入额等方面实施倾斜。在加强物质保障方面,意见明确,严格落实人民法庭建设标准要求,审判、诉讼服务、办公、生活等功能合理布局、相互区分,统一规范外观标识,彰显司法庄严、文明形象。要按照“省级保障为主、地方补助为辅”的原则,将人民法庭建设项目纳入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市(州)、县(市、区)政府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和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的支持保障力度。加强装备建设,严格落实人民法庭装备配备标准,配齐人民法庭通用审判装备、法庭专用装备。意见强调,全省各级法院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将人民法庭建设列为“一把手”工程,推进重心下移、资源下投、力量下沉。来源:湖北日报客户端编辑:朱娟核稿:柯学文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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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人民法庭(18)| 山高路远初心不变,司法为民使命必达

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官们日常处理的都是看似鸡毛蒜皮的“小事”,却处处彰显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百姓切身利益的大情怀。截至12月23日,恩施市法院七个派出法庭共收案4408件,收案同比增加1811件,增幅69.73%,结案4104件,结案同比增加1696件,增幅70.43%,结案率93.10%,法庭人均结案513件,同比增加212件,增幅70.43%。百日攻坚专项行动以来,结案998件,环比增加376件,增幅60.45%。其中,屯堡法庭结案率达到98.38%,诉讼案件结案率达到100%;白杨法庭结案率达到98.01%,诉讼案件结案率达到97.93%。不论案件大小,也不论案件难易,人民法庭都以对当事人高度负责的精神,认认真真地审理每一起案件,积极稳妥地处理各类纠纷。
202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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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人民法庭(17)| 石花法庭:深入开展诉源治理,争做矛盾化解“排头兵”

襄阳市谷城法院石花法庭辖3个乡镇、1个林场,辖区常住人口20余万人。该法庭利用地处乡镇、贴近群众、贴近民生的优势,不断创新发展“枫桥经验”,积极探索矛盾纠纷诉源治理、诉前调解,高效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争做矛盾化解的“排头兵”。巡回审判·现场普法为方便群众诉讼,打通矛盾化解和基层治理的“神经末梢”,石花法庭坚持把法庭搬到田间地头、设在老百姓家门口,通过巡回审判“以案释法”,化解邻里纠纷,诠释法律条文,传递乡风文明,促进乡邻和谐。在一次“送法下乡”活动中,石花法庭“现场普法”,成功解决一起涉农信访纠纷。涉访当事人杨某多次信访,反应村里不合理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认为村里老人去世后其土地应当由集体回收后重新发包,而不应由其在城市生活的子女继承其经营权。石花法庭了解这一纠纷情况后,组织杨某、村委会和知情村民坐在一起,现场普法,讲解《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继承等有关规定,让杨某及旁听村民弄清了村委会处理意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杨某至此息诉罢访。密切联系·主动作为石花法庭坚持“把非讼机制挺在前面”,密切与辖区调解组织联系,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基层调解,助力基层社会治理。今年5月,石花法庭会同辖区调解组织,高效解决一起长达六年的债务纠纷。2015年2月至5月,乙方向甲方分五次借款80余万元,6年来乙方只偿还部分款项,尚有60余万欠款未偿还。甲方为讨要欠款,多次采取封堵乙方公司大门、阻止生产等手段,阻碍乙方公司正常经营。石花法庭联合调解组织,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向他们释法明理,提出切实可行的分期付款调解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认可,一场长达六年的债务纠纷到此化解。连夜解纷·多元引导石花法庭坚持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工作方针,做到“群众说事、法官说法”,推动矛盾纠纷诉前发现、诉前调处、诉源化解。石花法庭辖区紫金镇某村委会年初开展村容村貌大整治,因施工人员过失致路边一棵大树突然倒下,砸中一名过路人,致其当场死亡。受害人亲属几十人围堵施工现场,要求村委会给个说法。当晚十点多,石花法庭接到镇政府电话,立即赶赴现场。路上,详细了解事发经过、受害人亲属诉求等信息,为接下来的调解做足准备。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受害人亲属、村委会开展调解工作。法庭干警依法核算赔偿金额,用当地方言土语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解除受害人亲属疑问,经4个多小时调解,促使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支付了赔偿金,使这一突发事件得到化解。作者:李杰编辑:佘文慧核稿:蔡继涛
202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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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率先出台审判涉碳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湖北日报》2021年12月2日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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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人民法庭(16)| 城关法庭: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当好司法“金牌客服”

编者按他们扎根基层,奋战在化解矛盾纠纷第一线,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他们广布足迹,用行动捍卫群众合法权益,把心结矛盾一一化解。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最基层组织,既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也处在矛盾化解的第一线,肩负着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服务的重要使命。近年来,襄阳市谷城法院各人民法庭立足辖区实际,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处理各类纠纷,为谷城县基层社会治理、乡村振兴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精准的司法服务。谷城法院城关法庭辖区内常住人口22万余人,企业六千余家,所辖城关镇和经济开发区是谷城县企业密集区域。城关法庭每年审理涉企类案件占法庭案件总量的40%左右。为了更好地审理涉企案件,更好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法庭组建了以庭长刘俊彦为主审法官的涉企团队,团队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逐步攻克企业诉前难点、认真梳理涉企审判堵点、清除涉企执行痛点、解决涉企矛盾疑点,精准定位法庭服务保障地方经济发展的联结点和着力点,切实履行司法审判职责,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当好司法“金牌客服”。攻克企业诉前难点,“调研+普法”预先评估城关法庭涉企团队精准服务“六稳”、“六保”,以“1+2+3+N”工作思路为指引,认真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采取“调研+普法”相结合的方式,深入辖区企业,调研了解企业当前最迫切的司法需求、“送法入企”普及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知识,着眼诉源治理,在全面走访调研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逐步攻克涉企诉前难点。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受害者多数是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受到伤害后,侵权主体往往难以确定,若企业推诿脱责,矛盾将不易化解。城关法庭涉企团队多次“送法入企”,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尽可能规避违规经营产生的法律风险和劳资纠纷;多次“双向普法”,提倡劳动者遇事找法、维权靠法。同时,城关法庭涉企团队探索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把握每个调解机会,抓住每个调解环节,多举措促进涉企案件简案快审,尽早让企业从纠纷中解脱出来,对案件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在立案前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组织诉前调解,促进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减少企业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预先评估、精准化解、诉源治理,将一件件涉企矛盾消化于萌芽,充分发挥法庭定纷止争的功能。“梳理涉企审判堵点,“线上+线下”多元畅通涉企案件存在数量多、标的大、涉及面广、类型杂,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存在诸多堵点,城关法庭涉企团队充分调动团队成员积极性,“线上”立案、“线上”沟通、“线下”释法、“线下”调解相结合,及时、高效梳理涉企审判堵点,有针对性的畅通涉企案件审判通道。2008年3月到2013年10月,十堰某公司与谷城某知名企业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但双方却一直未签订书面的合同。期间,谷城某企业也陆续向十堰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余部分货款未能支付,十堰公司多次催收无果,今年7月案件“线上”立案后,主审法官及时翻阅近千张账目明细,查明案件事实。了解到由于双方无书面合同,且对产品质量验收、结算、货款支付方式等均约定不明确,若该案简单一判了之将会损伤双方企业信誉,不利于企业后续健康发展。在梳理审判堵点之后,法官多次“线上”电话、短信沟通,三轮“线下”当面调解,耐心释法明理,通过三轮“线上+线下”协调沟通,双方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企业负责人制作一面锦旗送到谷城法院,以表感谢。清除涉企执行痛点,“情理+法理”善意执法城关法庭在办理涉企案件执行过程中不断提升服务辖区企业的意识,打破就案办案的框架,坚持做到“情理+法理”多措并举,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开设“假日法庭”,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和调解,实现涉企案件快审快执。谷城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与付某、吴某的借款合同执行就是城关法庭利用“假日法庭”,顺利执结的涉企案。合同约定该银行向付某、吴某发放贷款18万元人民币,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付某、吴某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吴某的朋友闫某对该借款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后,付某、吴某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银行将三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付某、吴某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闫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生效后,三被告迟迟未如期还款,城关法庭执行人员多次利用假日和晚上休息时间到三人住所地询问被执行人下落,和被执行人的亲友、邻舍拉家常、谈法律规定。经过“情理+法理”的多次沟通,其亲属主动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在执行人员和三名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后,了解到三被执行人并非不愿意履行还款义务,而是由于近两年所投资的经济农作物收成较差,加之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滞销和严重亏损,希望能先履行一部分,余款以分期给付的方式还清。执行人员又对银行方面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数次利用“假日法庭”组织双方当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涉企矛盾疑点,“新媒体+座谈”集思广益为了将优质服务进行到底,城关法庭对涉企矛盾采取定期“新媒体+座谈”的方式,多方收集涉企矛盾疑点,并有针对性的及时予以解决。首先,依托谷城法院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通过个案宣传、法律法规解读等形式,广泛普及涉企矛盾中最常见的“疑难杂症”,促进涉企矛盾又好又快的解决。其次,与辖区企业负责人建立良好的沟通协商关系,定期组织有法律需求的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多方听取辖区企业当前面临的生产经营、劳动争议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了解企业遇到的困难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并及时汇总、有针对性地予以解答,营造依法经营、依法治企的良好社会氛围。“人人都是营商环境建设者,案案都是营商环境试金石”,谷城法院城关法庭多举措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利用立足基层、贴近企业的优势,不断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全庭干警团结一致、齐心协力、克难攻坚,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好司法“金牌客服”。作者:李杰编辑:佘文慧核稿:闫隽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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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人民法庭(14)| 红安法院占店法庭:红土地上的“三好法庭”

黄冈市红安县高桥镇,是全国红色重镇,走出了共和国主席李先念和陈锡联等58位将军,由原占店镇和高桥河乡两乡镇合并而来。建筑面积1069平方米的占店人民法庭管辖着高桥镇150.06平方公里的红色土地。近年来,该庭紧密结合辖区实际,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全力为党委政府排忧、全心为人民群众解难,受理各类案件568件,结案503件,结案率88.56%,无一引发涉法上访,为高桥镇的社会稳定、经济腾飞作出重大贡献。2020年,该庭以“三好法庭”的业绩与口碑,获评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练就社会治理的“好身手”高桥镇共43个自然村,农村矛盾纠纷纷繁复杂,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前沿阵地,占店法庭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大格局,拓展与村组的联系面,及时掌握矛盾隐患,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密切与派出所、司法所的沟通,将90%以上的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202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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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人民法庭(13)| 打造服务自贸区建设的“司法样本”

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新时代深化改革开放的重大战略举措。湖北自贸区襄阳片区挂牌以来,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坚持以服务保障自贸片区建设为己任,探索传统城区人民法庭的创新发展之路。2018年6月,该院在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庭的基础上,采取“两块牌子一个团队”模式,在湖北省内率先成立自贸片区巡回法庭,为自贸片区改革探索与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自贸片区巡回法庭在创设运行中,通过严格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自贸区案件和快捷便利的诉讼服务,积极参与自贸片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着力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和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巡回法庭成立以来,先后受理涉自贸区市场主体民商事案件3284件,结案2791件,引导自贸片区市场主体强化规则意识、恪守契约精神。在审理南京某汽车公司诉襄阳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原告系区外企业,被告系片区内企业,原告一度对巡回法庭能否秉公执法抱有疑虑,该庭通过实实在在的明辨案情、释法说理,向当事人展示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理念和决心,并通过采用微信调解等方式,快速化解了纠纷,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巡回法庭大胆创新,锐意改革,在案件审理中大力推行案件类型模块化、审判团队专业化、案件审理精细化、诉讼服务便利化,切实提升了审判质量和效率。“我们及时调整巡回法庭受案范围和类型,让其专门集中审理与自贸片区相关的民商事案件,初步实现涉自贸片区案件专门化审理。”法庭负责人表示,再通过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使涉自贸区案件审理形成“分流、速裁、审判”分层递进、化解在前的工作格局。与此同时,巡回法庭依托湖北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中国移动微法院等平台,实现网上立案;接入银联、微信等多种支付平台,开通线上缴纳诉讼费功能;借助“收转发E中心”平台,实现诉讼材料收转发工作的集约化、智能化和一体化。除此之外,襄阳高新法院还和武汉东湖法院、宜昌三峡坝区法院签署湖北自贸试验区法院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共建湖北自贸试验区法院互联互通体系,全力为自贸试验区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着力构建以公证、仲裁、人民调解等服务为一体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为市场主体提供多种争议解决途径,着力打造‘枫桥经验的自贸区模式’”。秉持着这一理念,巡回法庭加强与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调解组织的配合,建立商事特邀调解制度;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引入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加强与公证机构的合作,支持公证机构在商事领域开展调解活动;发挥仲裁效能,为襄阳仲裁委国际商事仲裁院提供专门场地构建信息共享平台,积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仲裁解决商事争议;与高新区总工会联合成立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推进“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在原告某科技(深圳)公司诉湖北某电气设备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法庭引导当事人采用律师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律师主持下,仅用半天时间即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在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中,公证处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经过十余轮的沟通、撮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书并进行了司法确认。付出就会有收获。2020年,襄阳高新区法院自贸片区巡回法庭荣获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来源:襄阳中院编辑:佘文慧核稿:柯学文
202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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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人民法庭(12)| 黄金桥法庭“三嵌入三融合”打造家事审判新模式

黄冈市麻城法院黄金桥法庭近五年来共计审结各类案件4000件,结案率均达到97%,无一涉诉上访案件。近年来,该庭先后被评为“全国法院人民法庭先进工作集体”“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被确定为湖北省第三批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被湖北省高院记集体二等功,被黄冈中院记集体三等功。黄金桥法庭现有干警9人,其中女干警6人,以巾帼示范创建为引领,树立创新意识,整合妇联、司法、社会调解组织、志愿者等各类资源,将麻城传统的孝善文化融入家事审判,打造以孝善为中心的多元化家事调解机制,为妇女儿童提供诉讼指导、心理疏导、人身保护等帮助,努力促进家庭安宁,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嵌入机制创新,将专业审判与调解优先相融合家事纠纷是一种复合性的复杂纠纷,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子女成长教育等问题,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黄金桥法庭大力推进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坚持调解优先,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配强专业团队。根据人员年龄结构、司法能力、管理经验等特点,按照2名法官、1名心理辅导员、若干名人民陪审员、家事调解员“2+1+N”模式设立家事审判专业合议庭,选任熟悉家事审判业务、性格温和、调解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担任合议庭成员,增强人员适岗性。还广泛吸纳社会良才,优先选择社会阅历丰富、善于心理疏导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妇联干部为家事法庭特邀人民陪审员,综合运用审判调解、庭外和解等途径化解纠纷。优化审判流程。制定《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实施办法》,制度化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优化立案方式,实现家事纠纷现场、口头、电话、手机、网络立案有效衔接;强化司法公开,制作家事纠纷工作指引上墙张贴,并在诉讼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公开公示。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矛盾不激化的家事案件,在“快”字上下功夫,做到“简案快审”;对案情复杂,双方对立情绪大的家事纠纷,采取“五心模式”做调解工作,即静心、谈心、掏心、交心、舒心,做到“繁案精审”。创新工作机制。坚持诉前介入、调解优先,将调解作为家事纠纷案件审判的前置程序,使可调解的案件尽早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诉中参与,调审结合的作用,合力化解家事纠纷。创新审前财产申报制度,向当事人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引导当事人全面、准确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状况,并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不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积极开展反家暴人身保护工作,指导、协助受家暴来访妇女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嵌入文化特色,将孝善底蕴与社会治理相融合麻城是中国的“孝善”之都,孝善文化源远流长。黄金桥法庭将孝善文化融入家事审判中。借力传统文化。发挥“孝善”文化独特优势,黄金桥法庭借力文化调解纠纷,通过组织法官参观文化场馆、组织研讨会、聆听讲座、图书阅读等多种活动,深入研究传统孝善文化,汲取传统文化养分,讲好家事审判故事。在办案中鼓励法官开阔思维,特别是在家事审判方面将“礼让”理念融入到庭审、调解等诉讼活动中,注入新内涵,促使当事人握手言和,化解矛盾。打造柔性环境。将孝善文化作为家事审判庭人文环境打造的重要一环,立足地方特色把经典孝善故事以文字、绘画等形式进行展陈,增强文化感染的视觉冲击力;悉心打造居家客厅式、圆桌式家事法庭,将法庭布置由高台式变更为半圆桌式,拉近当事人心理距离。努力营造温馨温暖的文化氛围,有效缓解当事人对立情绪,有力化解矛盾纠纷。推进多元解纷。针对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引入当地乡镇街道、社区、妇联等多方力量参与纠纷化解,利用其对以孝善文化为代表的本土乡规民约更熟悉的优势,配合驻庭人民陪审员先行处理矛盾纠纷,将化解纠纷的关口前移,努力让家事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此外,加强诉前辅导普法工作,推动形成互谅互让、互帮互助、和谐共处的文明风气,助力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嵌入心理疏导,将案结事了与情感修复相融合黄金桥法庭将心理咨询引入家事审判过程,实现问题家庭及其成员之间关系的修复和弥合,尽可能挽救亲情关系,维护家庭稳定。设立疏导机制。建立家事纠纷心理咨询工作室。聘请2名二级心理咨询师,在家事诉讼中参与当事人心理疏导、心理测评等工作,将心理疏导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加强回访关怀。将线上回访与线下回访相结合,把服务延伸到判后,及时掌握案件处理后续状况,为家事案件处理积累更多有益经验。家事法官根据办理的具体个案,结合诉前、诉中掌握的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进行跟踪回访。近三年来,该院对30余组家庭进行回访,向80余名困难当事人开展法律、政策宣讲并提供必要帮助,有效延伸家事审判社会功能,体现人文关怀,传递司法温度。促进长效宣传。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通过法律知识讲座、现场座谈、普法进社区(校园)等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建立家事案件巡回审判机制,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到家门口开庭审理拒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等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案件,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的建设与完善。来源:麻城法院编辑:佘文慧核稿:闫隽
202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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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人民法庭(11)| “伞式”团队,“诊疗”审判,襄阳法官巧断家事!

近日,襄阳宜城市人民法院家事巡回法庭负责人何云波带领干警来到居民童某家中,为她的儿子赵某某庆祝12岁生日,当生日蜡烛点燃,生日快乐歌响起,童某捧着法官们赠送的慰问金、书包和书籍,连连感谢,热泪盈眶。一年前,童某与丈夫离婚,儿子赵某某突发重病,巨额抚养费无力承担,与前夫沟通未果后,将前夫告上法庭。“孩子患了脑部肿瘤,病情较重,童某不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负债累累。”接手这个案子后,何云波迅速了解案情,“童某无任何收入来源,她的前夫在外地打工收入也不高,并非有意不愿出抚养费。”开庭后,何云波组织多次调解,终于使双方对抚养费达成了一致意见。法庭之外,何云波法官无比挂念这一家人的实际困难,她找到民政部门进行协调启动救助程序,为赵某某报销了5000元医疗费用;随后,又找到医保局协调,争取到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最大的支持。今年2月7日,何云波购买了春节物资到童某家看望慰问。离开时,何云波与赵某某约定,等他12岁生日那天来为他庆祝。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温暖的一幕。宜城市人民法院是湖北省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全市五个中心法庭均设立“家事案件巡回法庭”,走村串户,就地解决家事矛盾纠纷,将法庭开到当事人家门口。“伞式审判团队”是家事审判的巧模式,也即以院机关家事庭为中心,以五名法庭家事法官为工作支点。宜城市五个法庭均建立“家事法官工作室”和“家事纠纷调解室”,并打造了专门的家事法庭审判区,通过诉讼环境的柔性设置缓解当事人的紧张情绪,为双方调解矛盾创造良好氛围。此外,法庭通过引入“诊疗式”审判方式强化诉前调解,减少家事诉讼案件,与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诉前调解等方式,在诉前阶段化解家事纠纷317件。与此同时,法庭与妇联共同成立反家庭暴力工作站,开展法治讲堂村村行宣讲活动,已成功开展专题讲座11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16份,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