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仅退款”不退货,这种“羊毛”能薅吗?

湖北高院
2024-09-06

随着人们的消费模式

从线下逐渐慢慢向线上转移

各大电商平台的竞争也愈演愈烈

为了“拓客、留客”

而产生的新一轮服务升级

更是各显神通。


“仅退款”,指的是当顾客在平台购物之后未收到货,或者收到的货未达预期与商家协商之后可以向平台申请“我要退款(无需退货),进行的退款操作。“仅退款”功能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模式。但在运行的过程中,却让商家、平台、顾客之间产生了不少纠纷。


近日,葛洲坝法院速裁团队就调解了一起平台商家起诉消费者不当退款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7月8日,北京的杨女士在某电商平台上福建张女士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了馄饨一袋,价值29.60元。杨女士三天后收到货,她认为商品有异味、已变质,遂与商家张女士进行协商退款。张女士不认可商品存在问题,但是可以由商家承担运费让杨女士退货退款。但是杨女士还是在平台申请了“仅退款”,后平台判定通过,杨女士收到了20元退款。



退款成功后,张女士多次联系杨女士要求退货,杨女士称已将馄饨丢弃。张女士遂要求杨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平台罚款,杨女士拒绝。张女士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杨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快递费、打印费、律师调查费等损失680余元。




法院受理


法院在受理过程中考虑到当事人一方在北京,一方在福建,路途遥远,诉讼成本高而案件标的小,采用线上方式开展了证据交换与案件调解。


法官认为,张女士如果对平台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平台申诉,并提交相应佐证,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但其主张的损失部分缺乏法律依据。同时,杨女士在交易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发现商品不符合预期时,可以与商家协商或者按照“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相关规定退货退款。收到退款而拒不退货,不仅损害了商家的利益,也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


后经过法官的释法说理,杨女士最终同意赔偿商家张女士600元经济损失。




法官后语


近年来,部分消费者滥用“仅退款”功能的相关规则,网上出现了大量所谓攻略、手册,助长了这一股不正之风。


良好市场交易秩序不仅需要商家诚信经营,也需要买家诚信交易。只有双方共同秉持诚信善良的理念,遵守市场交易规则,才能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



作者:葛洲坝人民法院吴莹

编辑:邹   佳

审核:柯学文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湖北高院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