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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没买交强险,农机驾驶员要赔20多万

湖北高院
2024-09-05

当前,国家大力推广普及现代化农业机械,农村地区的各类农业机械数量快速增长,涉及农用拖拉机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轮式拖拉机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件车主没有购买交强险,结果……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30日10时许,高某驾驶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沿某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方某驾驶轮式拖拉机对向行驶,高某在两车将要会车时失衡摔倒,方某处置不及,轮式拖拉机撞上了倒在道路上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致使高某受伤。高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


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高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二轮轻便摩托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方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安全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高某诉至法院要求方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20余万元。 


高某


涉案轮式拖拉机并非单纯只在农田内作业的农业机械,其农田作业结束后,开至道路上行驶,即已具备了机动车的属性。因此,涉案轮式拖拉机属于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但方某未投保,故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赔偿高某19.8万元后,再按其责任比例赔偿剩余部分。

涉案轮式拖拉机系用于农田作业,属于农业机械,并非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并不需要投保交强险。


方某





裁判结果



汉江中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轮式拖拉机虽系农业机械,但也是由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机动车基本特征,属于机动车范畴。因此,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轮式拖拉机也应投保交强险。


本案中,因方某未为涉案轮式拖拉机投保交强险,故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余下损失再由双方按责任比例进行分担。最终,汉江中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改判方某赔偿高某损失20余万元。




法官寄语

农用拖拉机作为常在田间作业与上路行驶兼具的工程专项作业车辆,农用拖拉机作为农用机械不仅要符合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于农业(农业机械)的管理规范,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规定。


上路行驶即意味着风险,但由于部分农村居民缺乏安全意识,对拖拉机机动车性质认识不到位、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赔偿风险增加,事故发生后却追悔莫及。


无论是农业机械还是二轮摩托车,只要上路行驶,都应当依法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依法获得赔偿。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应明确农业(农业机械)领域拖拉机的机动车属性,引导实际使用者和车辆登记者为农业机械投保交强险,鼓励农业机械所有者和实际使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以减少事故发生后的重大经济风险。



作者: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王青

编辑:李   泽

责编:许心怡   

审核:柯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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