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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政治:政策与策略”专题丨【林叶】拆“穿”的家庭:住居史、再分家与边界之争——货币化征迁的伦理政治化

林叶 社会CJS 2022-04-24

”家庭政治:政策与策略“专题


拆“穿”的家庭:住居史、再分家与边界之争——货币化征迁的伦理政治化



上图为作者2019年参加社会理论工作坊的会议照片


林叶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原文刊于《社会》2020年第6期


摘 要

本文以一个城市下层大家庭的征迁纠纷为个案,呈现了货币化征迁如何打破既有分家格局,迫使“再分家”发生,进而揭示出货币化政策的实质是使由带有总体生计考量和家庭政治权衡的居住安排及其事实演成的“家产”成为增值的“家财”。同时,本文也发现了“家”在该过程中的逆向行动:在特定的内部政治和表达机会下,在住居“前史”中塑就的不同家庭政治框架得到“再议”并推动纠纷的方向,大家庭内诸边界及其间的较量格局反过来构成货币补偿分割的框架和主导逻辑。征迁基层代理者的实践和“语言”由此被家庭政治“渗透”,其谈判技术和“法的依据”落实为干预家庭政治的筹码、判定“前史”的辅助工具和引导家庭成员修改分割目标的参照,从而令“货币化征迁”成为一个伦理政治过程。



 继20世纪70—90年代颁行的实物安置(拆迁)政策之后,21世纪以来逐渐通行的货币化征迁安置政策已经成为一部分城市家庭,尤其是城市下层家庭进行再生产的新路径。与实物安置不同的是,货币化政策所代表的以物权为中心的社会分配转向与被征迁家庭的既有分家结果/计划产生明显的冲突,甚至迫使其失效。这一过程对于那些长期面对居住紧张、家庭规模大且结构复杂等问题的城市下层家庭而言,尤其具有冲破力,其直接后果是令这类家庭在征迁过程中被迫进行一轮“再分家”。


  与这一“再分家”事实同时发生的是:与居住实践相关的家庭伦理观念(即家宅观念)显露出其在当代日常生活中的复杂性,并在城市更新这一类的社会过程中发生变动。在某种意义上,这一落实在普通人身上的、与居住实践相关的观念变动,可以被概括为从有传统风俗特征的集体主义家宅观念向半市场化的物权主义家宅观念的转变。这个转变正是伴随20世纪末以来以城市化为目标、以货币化征迁为实质内容的城乡治理行动而发生的。本文所描述的于征迁过程中发生的“被迫的再分家”就是这类治理行动促使既有家宅观念发生转变的重要实例。

  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再分家”或者说货币化征迁对既有分家结果/计划的“搅和”,又恰为被动迁者提供了一个在平常之日难以获得的开展新一轮“家庭政治较量”的机会,以及一个可将家庭政治史中的“纠葛”进行展演的谈判舞台、一回厘清家庭历史的人伦辩论。在这类谈判与辩论的现场,围绕房子及整个住居问题展开的努力既可能再塑“家”的伦理结构和具体家庭政治格局,同时也可能“渗透”自上而下施加于其身的征迁权力。一方面,由于这类房子和住居问题始终在与家庭政治交缠的情况下被家庭成员讨论和实践,因此,此类家庭矛盾的“真相”可能与一些学者的见解和公众想象相反。如果我们确实将这类被动迁者作为主体,从其视角出发,那么家庭成员间看似在基层权力引导和约束下对房屋征迁补偿利益的争夺行为,首先就被他们自己划分成“与征迁者夺利”和“与家里人夺利”两个不同的部分,后一点完全是从家庭内的“斗争”而非效率观或经济理性人逻辑出发的。另一方面,与之相关的是,正是通过(也只有通过)与这些家庭的伦理生活相关联,尤其是主动参与或被动卷入其伦常性的“家务事”中,征迁权力的基层代理人(即动迁小组人员)与被动迁家庭的谈判工作才能真正得以开展。以上两方面共同表明,针对城市中下层家庭的货币化征迁这一公共政治过程,由于被具体卷入家庭伦理生活中而成为一种伦理化的公共政治。货币化征迁的这种伦理政治化,将在本文中由一个完整的民族志个案得到阐明。

从“忽视的家”到“被忽视的家庭政治”


 21世纪以来在中国城乡地带持续开展的、以征地拆迁为主要形式的城市化运动,是一场牵动平民日常生活“根部”的社会变革。这场变革不仅强势地推进了特定经济的、物权的和社会的秩序与治理话语,也主动塑造着一种明确的生活形制理想和日常人伦假设。普通人的“家”在这场运动中看似已被连根拔起,家庭危机成为在该过程中普遍浮现的生活和精神困境。
  中国学界对城市化问题及社会危机的观察和讨论自征地拆迁运动之初便已开始,其中近20年来最有推进性的方向是通过引入有关城市权利和正义的当代西方理论,并借鉴这些理论所应对的西方城市化实践中的问题来为中国的城市化问题寻找根源和解决方法。但是,这一方向的缺点在于:第一,城市权利与正义论的借用者缺乏对中国城市开发中基层过程的持久观察,尤其缺少对基层谈判的“现场”进行长期的、真正进入内部视角的参与观察;第二,该理论所启发的讨论主要从个体的“公民权”立场出发,并在观察自下而上的实践时主要以“权力—治理”框架为路径,关注被动迁者的集体反抗;第三,绝大多数这类观察缺乏对时间性,也即事件本身的“前史”的关注。因此,发生在基层的直接互动和被认为面临危机的主体在城市化中的具体日常实践和伦理困境,尚未得到田野调查者真正深入的观察和理论建构者的准确对待。
  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在田野调查中明确转向对这一过程中实质的“基层政治”的观察,并由此发现:城市化的基层政治始终存在着为被动迁家庭的家庭伦理生活所“伦理化”的情况。换言之,这个看似是公共政治的问题实际上被家庭伦理化了——这与既往受到形式经济学或工具主义影响的研究所得到的认识是相反的。而要准确判断(或者说重新判断)“家”的伦理是否真的在此过程中被再塑,就必须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开展新的讨论。
  同时,为尝试解决上述“时间性”缺失的问题,本文将被动迁家庭的住居史和与之交缠的家庭政治史纳入对个案的延伸观察当中,并发现:看似和国家引导下的征迁政策有违的所谓民间的“家”的边界/结构/规范,实际上是数年间具体的居住事实与征迁发生前多次的居住政策变革及国家的资源/福利再分配互相“演成”的现实,而非简单的国家—个体(或国家—家庭)之间、标准化—地方性之间的分歧。正是在此意义上,本文认为,征迁政策的具体执行正是以既有住居史为基础,才催生出新的家庭政治较量,也即我们所看到的“征迁中的家庭纠纷”。同时,征迁的基层代理人也在事实上被彻底卷进这些家庭政治之中。
  学界已经注意到“家”在城市化研究中被忽略的情况,尤其是对被动迁家庭在城市化过程中的演变(陈映芳,2004)和征迁中家庭纠纷/破裂的政治生产过程的讨论的缺失(Zhang,2017:194)。对这个缺失的补足成为一系列针对被动迁家庭的纠纷所开展的社会学实证研究和人类学田野观察的动力。这些研究对学界在该话题上的认识的增补和推进主要表现在:第一,将被动迁家庭在动迁利益与家庭关系间的“两难困境”学术化(王娜,2011;孙超2013;刘怡然,2014;Zhang,2017;秦祥瑞、沈毅,2019);第二,揭示了在有关城市化运动的话语权力和价值层面上,国家与家庭之间是一种垄断与被垄断的关系(陈映芳,2008)。这种关系尤其体现在,过去长期延续的“家庭财产集体所有权”在以市场话语进行的货币化政策面前失去了合法性(孙超,2013),“家庭财产集体所有权”这一模糊的产权事实在有强制力的征迁行动下被迫清晰化,原先“多义”的家庭边界也在这一过程中被简化和标准化(Zhang,2017)。
  但是,上述增补和推进依然存在两个问题:首先,它缺乏对被动迁家庭的家庭政治在时间性上的认识;其次,这种时间性的缺乏不仅使研究者持一种对家庭内“亲密关系”的误解,即将“亲密关系”理解为“亲密的状态”,还使研究者对此类家庭在征迁前的状态持一种还原论色彩的理想化,即似乎其成员间关系在征迁前完好而亲密,或者未曾发生过类似在征迁中所谓的两难状态。这两个问题令这些研究虽然看到了征迁中的“家”,却不能彻底理解征迁过程中的“家庭政治”。这也使得大多数的研究倾向于认为,在这一过程中家庭政治被公共政治所牵制和左右,而不是相反。但事实上,从被动迁家庭的内部视角看到的情况可能极为不同,家庭政治反而是在以“伦理化”的方式“渗入”征迁中的公共政治:一方面,在某些情境下,基层动迁小组人员从身体性日常实践到“语言”都被家庭政治所裹挟;另一方面,所谓“货币化”的计算方式在某些情境下不是被市场化而是被伦理化地计算着,也就是说,货币补偿的每一笔账都有着关乎“家庭内的公正”的意味。
  有鉴于此,本文将使用延伸个案方法,深入挖掘一个被动迁家庭的住居史、家庭政治史和动迁中的家庭政治过程,以揭示征迁过程中基层政治的这种“被家庭伦理化”。延伸个案方法的经典运用者、法人类学者格拉克曼(Max Gluckman)对巴若茨(Barotse)社会纠纷裁决者“库塔”(Kuta)的断案方式的讨论,能够十分直接地表明这种强调考察“前历史”的路径与本文之间的联系。格拉克曼在观察一场发生在甥舅间的菜园所有权纠纷案的庭审时发现,库塔追索和认可的证据不仅限于案件本身,还涉及当事人在更长历史时间中的行为(转引自王秋俊,2017:105)。在库塔看来,庭上的“菜园纠纷”仅仅是令整个家庭的纠纷发展到“紧要关头”的一个(促发)事件,相关证据其实非常广泛,所有与该家庭的纠纷有关的道德议题都应被加以考虑,如此才有可能了解该家庭纠纷在数年间所呈现的整体状况(Gluckman,1955:51)。本文将要展开的对曾家住居史和更广泛意义上的家庭政治史的探求,正是出于将其视为与征迁中的“再分家”有关的道德议题的考虑。
  综上,本文的意图在于为日常实践意义上城市化的“基层事实”建立更加清晰的概念,厘清重新进入这类事实的可能路径。因此,本文将以一个带有时间性视角的基于足够“厚”的田野观察的民族志,在更为微观的尺度上,从内部视角讨论“一种情境下”的城市化过程,以期从此前被忽略的关键角度——城市化公共问题的“家庭伦理化”——重新辨析这场变革中被认为是核心的“家”的危机问题。

房:嵌在“住居”中的家庭政治史



       (一)引子:602室的征迁纠纷

2017年1—9月,笔者在下江市北滩区征收办的一个工作现场做基层动迁小组信息员。该项目计划拆除一座楼龄29年、住家80余户的六层连排居民楼,该楼所在地未来将建成新地铁线的一个站口。1月初,由征收办派出的4个动迁小组对这栋楼展开挨家挨户的摸底调查。至月底时,各小组均在自己负责的家户范围内租到了适合办公的房屋,并开始每天从早到晚地待在这些临时办公室里,以方便和住户约谈或闲聊。作为信息员,笔者每天频繁往来于征收办大楼和现场各小组办公室之间递送信息和物品。在其中一个小组,笔者常常可以见到一个中年男人醉醺醺地和小组人员聊天,他往往在午后带着醉意和酒气不请自来,往办公室的长椅上一“耍”就是半天。他叫曾褀华,由于他的举动和在征迁期间由他的住房所引发的家庭矛盾,他所居住的南师庵5号602室很快成为动迁人员的难题。同年5月,经人引见,笔者认识了曾褀华的哥哥曾褀有及其子女一家,他们恰好是602室家庭矛盾中的另一方。就此,曾家的征迁纠纷从两个不同方向进入我的视野。


602室属于国有土地上的私人房屋,产权人金兰是曾褀华的母亲,已经去世。在征迁项目启动时,实际在其中居住的是曾褀华及其妻儿。依照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2014年《下江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政策规定,对产权人已故的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在与原产权人的诸继承人或由诸继承人一致推举出的新产权人协商一致后签订。也就是说,虽然曾褀华是房屋的实际居住者,但征迁补偿安置的对象首先不是他,而是产权人金兰。由于金兰已去世,因此补偿安置的对象变成她的诸继承人或由他们推举出的新产权人。除曾褀华外,金兰还生有一女曾褀英、一儿曾褀成,此外还有一个继子曾褀有,因此,此次征迁共涉及四位继承人。由于曾褀成也已去世,且没有妻儿,不占继承份额,于是,按上述政策并参照继承法的规定,该房屋或由剩下的三位继承人(即金兰的继子曾褀有、女儿曾褀英、三子曾褀华)共同签订协议,各得补偿的1/3;或由他们共同推举其中一人成为新产权人,再由新产权人单独签订协议,获得所有补偿(家庭成员关系参见图1)。


对于上述补偿方案,曾褀华感到不平。他认为,征迁补偿本应全归自己所有,现在却被要求引入继承法来与其他两位继承人均分。于是,他时常借着酒劲瘫仰在椅上,向小组和来往的邻居表达不满。事实上,曾褀华的姐姐曾褀英已向小组表示,愿将自己那1/3份额赠予曾褀华。用政策语言来说,即她同意出让继承份额并推举曾褀华为新的产权人。但金兰的继子、曾褀华的大哥曾褀有不同意推举曾褀华为新的产权人,而要求获得征迁补偿的1/3。曾家的征迁于是陷入这样的局面:一方面,曾褀华心有不忿,迟迟不肯搬家,并时常醉醺醺地去基层小组“耍”;另一方面,曾褀有一直态度强硬,多次与试图说和的小组人员争执,以致共同协商、推举公证无望。


    (二)房的过去:物化的共同生活—家庭政治史

  如果我们试图对发生在征迁场景下的无数例家庭矛盾进行归类——一些研究者正是利用这种思路来理解这类矛盾,基层动迁人员也的确乐于在闲聊中探讨这种分类——那么简单地说,602室曾家的矛盾是一场关于“平分还是推举”的遗产之争。但事实上,所有基层动迁人员都明白,这种分类在实际谈判工作中没有意义,针对“这类”矛盾的“某类”解决方案并不存在。因为在看起来相似的“是平分还是推举”的争论之下,是每个家庭具体的住居事实和家庭政治——它们既包括矛盾中的各方与作为争夺中心的“房”之间的共同“过去”,也包括每一方各自与“房”的特定关联;既包括“住”“不住”“如何住”“如何变动”的住居实践本身,也包括建立在作为事实根据的住居实践之上、始终与住居实践交缠的家庭政治较量中的伦理实践。要真正理解具体矛盾中各方的“语言”,就必须从上述居住实践和伦理实践的具体历史出发。也因此,在这种理解的基础之上提出的谈判方案总是具体的,而非分类的。
  因此,为了理解曾家的矛盾,我们不仅有必要进入此次征迁中曾家成员间的家庭政治较量,即其在纠纷中的“语言”,更需要进入曾家人与602室在居住实践上的“关系史”。在上述意义上,曾家的家庭政治较量及其历史就是对其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其历史的反复诠释和再诠释。而这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其历史——在本文中特别指围绕“居住”展开的那一部分共同生活的事实及其历史——是这种诠释、再诠释得以进行的前提。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房”即是物化的“共同生活—家庭政治”的历史。
  金兰的丈夫曾忠与金兰系二婚。曾忠生于1914年,原系武汉人,在私塾初小上了两年学后便在武汉与下江市之间跑船。1942年,曾忠娶下江市市郊永宁县西域乡的一个乡民为妻,并分别在1943年和1945年得长子与次子,这个次子就是曾褀有。曾忠的第一任妻子1949年病逝,长子被留在妻子的娘家永宁县,曾褀有则被曾忠带在身边抚养。1951年,曾褀有6岁时,曾忠与下江市市民金兰再婚,从此带着曾褀有与其一起生活。金兰在1954年、1956年和1962年先后生下女儿曾褀英和两个儿子曾褀成、曾褀华。50年代,随着下江轮船公司的成立,曾忠同当时许多在长江中下游跑私船的船工一样,在经历公私合营后成为轮船公司职工,其户口也在1958年从武汉迁入下江市。金兰有时跟着曾忠跑船,更多时候则从事家务。她不识字,曾做过一段时间临时工,但从未有过正式工作。

1953年,8岁的曾褀有被送回武汉读小学二年级,他在那里一直读到五年级。1957年,曾褀有回到下江读小学,并在第二年进入南师庵附近的中学就读。1962年2月初的一天,此时金兰刚刚生下曾褀华不久,17岁的曾褀有和金兰因为“吃”的问题争执起来。最后,曾褀有被送去了农场进行劳动教养。

她就天天给他吃些乱七八糟的东西,老头儿呢指曾褀有在门口看到那几个指曾褀英、曾褀成、曾褀华可能要吃好一点,他就生气,跟老太指金兰两个人生气。生气呢,就两个人吵起来了,吵起来当时老头就讲,妈你对我不好,我要拿刀子砍你。但是也没有砍到,门口人拦住了,拦住了。你说他这个奶奶狠不狠心,要是自己的小孩,不会的。她把他指曾伟的爸爸指曾褀有搞到劳动教养去,当时就报到派出所。他爷爷指曾忠不在家,跑船了,她就把他报到派出所。这个事,老头多少年,讲不好听话,是他心口的一个伤疤,从来没讲,我是这次征迁纠纷中才听说的。她把他给弄到劳教三年,当时么的即没有满十八岁,所以去劳动改造。搞了三年,你看看,你说他这个继母对他还那个

1965年3月,接受完劳教的曾褀有回到下江家中时已经20岁了。金兰以曾褀有已成年、家中人口过多住不下为由,让曾忠为曾褀有在外租房居住。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时期对职工‘住房困难’的判断”的确存在“以共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为标准”的政策逻辑(陈映芳,2010)。因此,无论金兰是否有将曾褀有排挤出家门的意图,她运用的理由和举动都正好顺应或者说符合上述居住政策。换言之,这一理由和举动在当时的居住资源分配逻辑下的确具有合法性,其结果是金兰一家与曾褀有的彻底分居。


  但是,曾忠和金兰很快就中断了对曾褀有的经济支持,使之无法续缴房租。另一方面,曾褀有此时以劳改返乡人员的身份受到街道的“照管”,得到一份在街道辖下旅社干苦力的工作。一位出差的同事将街道分配的公房借与他暂住,曾褀有便退掉所租的房子搬了进去。不久后同事归来,曾褀有又搬至旅社楼梯下的小隔间暂住。一段时间之后,街道划给曾褀有一块十几平方米的空地,让他“自己拖砖头盖房”,盖起的房算作街道公房,曾褀有为承租人。这个房子离曾忠和金兰一直居住的南师庵1号并不远。
  曾忠在成为轮船公司职工后一直带着家人居住在南师庵1号,直至过世。这是一栋二层小木楼,曾家住着二楼的其中一间。该楼属轮船公司职工宿舍,曾家所住的这一间属轮船公司公房,承租人是曾忠,这在他过世后也未变更。前文已述,曾褀有在此只住到1962年,分居之后就再也没有住回这里。因此,1982年曾忠过世后,在其中居住的就只有金兰和她亲生的三个儿女。1983年,女儿曾褀英出嫁搬出后,在其中居住的只剩下金兰和两个儿子曾褀成、曾褀华。

1987年,小木楼经历了实物拆迁,金兰、曾褀成和曾褀华在次年得到原地安置,搬进如今正在动迁的南师庵5号602室。和小木楼的产权性质一样,新的602室也是公房,但由于实物安置政策规定安置房的首任承租人不能是已故者,根据当时的公房过户政策,承租人的名字被公房所有者轮船公司从“曾忠”变更为其妻“金兰”。用小组人员的话说,这个房子从此便“套在了金兰头上”。


  与此同时,依照当时下江市的实物安置政策,安置房面积不按原房面积而是按原房中“常住人口”的情况来确定。曾家之所以能分到所属居民楼内面积最大的602室,正是因为曾家有金兰、曾褀成、曾褀华这三名“常住人口”。尔后,次子曾褀成于1990年搬出602室,出外做生意。1991年,曾褀华在602室娶妻生子,三口人与金兰同住。1992年,“房改房”的政策机遇到来,曾褀华主张买下602室,变公房为私房。在得到金兰的同意后,由曾褀华出资买下了房子。曾褀成的搬出,曾褀华小家庭的建立以及携小家庭其他成员与金兰的同住,这些事实共同使602室的居住权越来越向曾褀华倾斜,而他在“房改房”机遇中得到母亲认可后独立出资的举动,则进一步将这种倾斜落实并延伸至未来。在此意义上,“602室主要由曾褀华居住”逐渐成为曾家人一种现实的且又有未来预期的分家安排。
  但这种分家安排并不彻底。出资后,曾褀华在办理房产证时提出自己做独立产权人,但这个提议遭到姐姐曾褀英的阻拦。最终,房产证上的名字仍是金兰,即延续了“房改房”前的承租人情况。曾褀英当时提出该意见的理由是曾褀成还在外且尚未成家,因此602室不能由曾褀华所独有。我们可以看到,自此时起,602室从一块“不言自明”的、由所有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更加明确地成为未来分家的对象。曾褀英并不反对已经逐渐落实的“602室主要由曾褀华居住”的分家安排,而是反对曾褀华提前对602室进行彻底分割。她的这种坚持直到曾褀成无妻无子而终后才告结。换言之,通过使金兰成为“房改房”后的产权人,曾褀英在事实上保留了602室在未来的继续可分性。就这样,曾褀华及其妻儿与金兰在602室一同居住,直到2014年金兰去世。到2017年动迁小组进入时,曾褀华及其妻儿仍住在其中。
  另一方面,曾褀有在70年代与永宁县顺安村的一个村民结婚,并先后生下儿子曾伟、女儿曾菊。生育后,妻子未随曾褀有返城,而是在顺安村居住。曾伟和曾菊也在村中成长,直到中学毕业后才进城工作。曾褀有则一直在街道旅社工作。2001年,曾褀有那套当年经街道批地而盖得的公房经历了货币化拆迁,作为安置补偿,他得到一套50平米的市郊经济适用房。曾褀有决定将这套经济适用房的居住权交给新婚的儿子、儿媳,自己则辞去街道旅社的工作,搬到顺安村与妻子同住。儿媳陶淑从安徽农村至下江市打工期间和曾伟结识,婚后经陶淑的安徽老乡帮带,两人在市中心的旧小区开了一家低档理发店。他们住进曾褀有这套位于市郊的经济适用房,每天在市中心和市郊之间来回。此后,理发店逐渐由陶淑独立经营,曾伟则改做出租车生意。曾菊这时也开始进城打工,换了多次工作后逐渐成为房产中介行业的熟手,被曾褀有、曾伟和陶淑称赞为家中文化最高、见识最广的人。


拆:被打乱的分家格局



我们已经看到曾家各家庭成员/分支在共同生活的不同时期作为“房”的产权人/承租人/实际居住者的身份变化和居住/搬离等变动,以及这些居住实践所“借靠”的同时期的住房政策或机遇。其中,曾褀有自1965年劳教返乡后便和父亲、继母及同父异母的兄弟姊妹在居住上越分越开,以至于后来搬至市郊农村生活,很少和他们见面。那么,到602室被征迁之时,矛盾又是如何发生、展开并和上述“前史”发生关系的呢?

(一)从公证过户到置气局面:家内道德的“讲法”与身体性事实

 1. 公证过户和两种家庭政治框架:不道德和道德的“隐瞒”

  根据曾褀有的儿媳陶淑的讲述,这场矛盾始于与曾褀英的一次见面和一通电话。

头几天,他家孃孃(即姑姑,指曾褀英)跟他姑父开个车子,到他老家他爸爸(指曾褀有)那边(指顺安村)去了。没说是房子拆迁,就是临走的时候跟伟子讲:“明天把你爸带上去,把身份证带到,到公证处签个字,就行了,房子给你小叔叔(指曾褀华)。”当时他跟他爸爸两个人都没理解过来是一个怎么回事。他爸爸,等于年龄大了,搞不清楚,不晓得,耳朵也不好,他也听不见什么东西的。他心想姊姊妹妹(即兄弟姐妹)来了嘛,这么多年都不联系了,来了都激动得不晓得怎么说话了,怎么来那个了,他心想,她说怎么弄()怎么弄。  

这是陶淑对曾褀有一支初次接触到征迁之事的回忆。她在讲述中有意突出了两个细节:其一,曾褀英催促曾褀有去公证处办理让渡房屋继承份额的手续,却并不提及房屋此时正在被征迁这一特殊情由,而是以“房子给小叔叔”这个不涉及特殊时间节点的理由代替;其二,这一次见面是此前表现得较为疏远的曾褀英主动出城进村找到曾褀有的,曾褀有为这种主动所触动。如上细节的事实性在我此后向动迁小组和曾褀华的求证中均得到确认,但是出于不同的立场,他们为同一过程赋予了与陶淑的讲法所不同的道德意义。


  在陶淑的讲法中,曾褀英特意选择在房屋征迁的节点前来催促曾褀有公证,却故意不明言,其行为带有隐瞒的性质。在下文中,陶淑更通过“姊妹之间不能隐瞒”和她自己从不向小姑子有所隐瞒的例证来判定和反衬曾褀英这一隐瞒行为的不道德。这个“不道德”尤其指曾褀英不告知曾褀有而将他排除在由征迁带来的新一轮家产再分配之外的行为违背了家庭内的公正。
  但在动迁小组和曾褀华的讲法中,曾褀有与曾家“根本没有关系”,是一个“外人”,只是由于继承法的规定而不得不让其参与公证。曾褀英的行为虽有隐瞒的性质,却是出于防止曾褀有一支在得知征迁情由后横生枝节,从而影响以曾褀华为核心的征迁谈判的考虑。也因此,曾褀英的隐瞒行为不仅谈不上“不道德”,而且正符合家庭内的公正。这种公正建立在曾褀英、曾褀华等家庭成员所认同/推动的家庭政治框架下,在这个框架下,曾褀有并不具有被其他成员共认的正当性。我们已经可以对比地看到,这与陶淑讲法背后的框架并不相同。


  2. 态度转折与被忽略的第三种家庭政治框架:多义的“含含糊糊”

  接下来,我们会在对陶淑讲法的进一步分析中发现一个不断被她忽略的事实:“房子给小叔叔”这个决定自始至终都是得到曾褀有认可的。在后文中我们也将知道,这个决定本来就已在曾褀有对分家安排的预期中。但是,陶淑却将他此刻对这一决定的顺从解释为一方面“年龄大了”,“搞不清楚”,“耳朵也不好”,另一方面他因对曾褀英的到来感到激动而“她说怎么弄(就)怎么弄”。换言之,陶淑将这种顺从视为缺乏判断、暂不知情和临时情绪下促发的妥协的结果。

我说:“你爸来,这么晚跑来干么事啊?”他说:“我孃孃讲,明天,嗯,喊我爸去签个字。”我就觉得很奇怪,我说:“签什么字呢?”他说:“就是说,嗯……”反正含含糊糊的,就讲“明天到档案馆调个档案,然后到公证处去下子”。我问我老公公:“你签什么东西呢?”他说:“我、我也搞不清楚。”我就觉得很奇怪,后来伟子)冒了一句,说把这个房子给小叔叔。

  当天晚上我就告诉我小姑子(指曾菊。因为她是姊妹,姊妹之间不能隐瞒。房产上的事,他妹妹也是老头儿继承人之一,你不告诉她,一个万一,我家小姑子怪我,说我知情不告。我跟她讲了以后她马上就反应出来,是拆迁。这时候老头也反应过来了,他说:“啊?她也没跟我讲说这个房子过户、拆迁、拆……她一直都没有跟我讲。啊?房子过户啊,这、这……”

根据这段回顾,曾褀有在曾褀英到访的第二天即从村里赶到城里,在儿子家借住并打算翌日参与公证。面对陶淑的追问,父子俩无法清楚地解释公证的原因,而在从事房产中介业的曾菊的猜测下,曾褀有一支开始意识到公证之事可能与征迁有关。在陶淑对这段经过的讲述中,曾褀有、曾伟父子解释公证原因时的“含含糊糊”是出于不知情(如“不晓得是这个房子”,“搞不清楚”),而在反应过来可能存在征迁问题后,他们的意向有所改变。承继前文,这种讲法继续将父子俩最初对公证一事的顺从视为一种在不清楚状况的情况下所做的决定,也即并不认为父子俩确定无疑、心甘情愿地支持“房子给小叔叔”这一分家安排。而父子俩与陶淑、曾菊对征迁问题的相似反应似乎进一步证明他们的确与讲述者陶淑立场一致。


这里,我们再次看到一种不同讲法的存在可能。而且这一次,这种不同的讲法内在于陶淑的讲法之中,即曾褀有父子的“含含糊糊”也可以被理解为仅是对陶淑的追问的一种应付,而他们在曾菊、陶淑提醒下反应过来的,也并不是“不应将房子给小叔叔”,而是不应在面临征迁的特殊情由下匆促地公证过户。换言之,曾褀有父子所反对的不是公证过户本身,而是他们不能参与征迁可能带来的不同于日常状态下过户的额外利益,这与陶淑的立场并不相同。从陶淑的讲法中可以看到,她在听说公证过户一事时就已用“感到奇怪”并进而追问的方式表达了不支持。联系上文提及的两种家庭政治框架,我们可以认为,曾褀有父子所认同和推动的其实是与这两者皆不相同的第三种家庭政治框架,只是这个框架在陶淑的讲法中被淡化(尽管没有被抹去),从而被故意地忽略了。


 3. 公证过户的搁置与置气局面:异财分居和两种尊卑原则

第二天,我们家小姑子就跟她在电话里)讲:“不好意思,孃孃,因为我们家人还要坐在这块商量,要问一下这个情况,你要跟我们说明一下情况,我们才能去签这个字,对不对?”孃孃就生气了。呃,她自己也领悟到了,她就讲:“你们为什么不来啊,什么东西啊?”都用那种指责的口气跟我们说话,就把我们这一家的人根本都不放在眼里面。你说你这个长辈,你把我们都不当人,那我们为什么要、要、要听你指挥呢?你讲到哪边我们就到哪边?那现在人,那不可能的哎。我又不吃你又不住你的,对不对?后来她跟我家小姑子两个人等于就是置气了。那天我们就没去签字,我们肯定不会去的哎。

在陶淑的叙述中,曾褀有一支对公证过户的态度经曾菊与曾褀英的通话而进入置气的局面,公证由此被搁置,征迁纠纷也自此发端。这场置气的直接内容是曾褀英被曾菊拒绝后的“生气”和曾菊因此受到的来自曾褀英的“指责”。但我们通过陶淑的讲述还能看到,这场置气是发生在长辈与小辈间的,因此它的另一层内容指向的是曾菊、陶淑这类意欲代理本家支事务的小辈对曾褀英这类长辈“指挥”姿态的不买账以及相应的曾褀英对小辈“不听指挥”的怨怒。


陶淑之所以在她的讲述中为曾菊和自己的“不听指挥”寻找理由,是因为觉察出在曾褀英的指责中包含对她们不懂得家内长幼尊卑之道的批评。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天出面代表曾褀有一支的“我们家”人打电话拒绝曾褀英的是身为侄女的曾菊,这正是一个家里小辈不听指挥的举动。如果说曾菊和曾褀英的矛盾还属于姑侄间尊卑之道的分歧,那么身为侄媳的陶淑则在此将自己与曾褀英的分歧扩大到指向曾褀英和曾褀有两支早已“异财分居”的历史和两支间因社会阶层差距而长期存在的家内地位上的差距。


  在陶淑的讲法中,曾褀英的立场是自己有权调动或指责大家庭中包括侄女、侄媳在内的小辈,但陶淑却认为,“我又不吃你又不住你的”,所以听从“指挥”并不是必须的。后文中她也多次表明,曾褀英在过去对曾褀有的资助不仅很少,而且并未对他当时的生计、生活起到关键性的帮助作用。换言之,事实上陶淑提出的是,一方面曾褀有早已离开曾忠一家独立生活(“不住你的”,即分居),另一方面曾褀英虽对曾褀有有资助,但其份量算不上真正“帮”过曾褀有(“不吃你的”,即异财),因此曾褀有与曾褀英是异财分居的,这才是此时大家庭共同商议公证过户一事的前提。对陶淑而言,提出这个既分居又异财的前提最关键的作用是使她讲法中的一套道德判断具有事实基础——因为一个同居同财家庭中应有的长幼尊卑关系显然不同于一个分居异财家庭。正因如此,当曾褀英利用一般意义上的家内尊卑原则来指责曾菊、陶淑时,陶淑却可以认为她们与孃孃间的尊卑原则由于多年的分居异财而弱得多,以至于不听孃孃的指挥反而才是符合道德的,即符合应有的关系。

4. 广场约谈:讲法与身体性事实

陶淑:过了有好几天,她约我们出来谈谈,约到了家乐福一个露天的大广场上面,露天的哦。那天温度还蛮高的呢,蛮热的(邱二姐抢话道:“天气很热”)。它不是那个露天的上去,从底下上去,很高,大概有,我看我看哦,一层大概十几个台阶都不止,因为那个很陡(邱二姐抢话道:“就是很高”),它是一个大圆盘爬上去。老头本身心脏就不好,一爬他就要吃那个救心丸。当时他大概爬了有二十几个台阶,而且蛮陡的台阶,我一看,我说:“在这个地方谈啊?那个电影院底下有给人休息的地方嘛,孃孃,啊能到底下?底下凉快一点。我们么的(即没有)关系”,我说,“他爷爷(指曾褀有)身体不好,心脏不好,本身又热。”老头爬上去往那儿一坐,直喘、直喘,后头眼睛当时就发白了。当时她自己可能也有、心里头也有点害怕了,讲他,“你等一会等一会,歇一会歇一会,我们等下再聊”。就等他坐下来了。我们是抱到,就是说,好好谈的心态。她是什么心态?(作咬牙状)上去,老头大概坐了有差不多五分钟,她就开始了:“哎!你为什么不接电话、不说!你为什么啊!那时候我对你多好啊!你到我单位去了,穿得跟叫花子一样,我们单位的哪个人不知道啊!我曾褀英有一个结巴子哥哥。我家小吴在单位呢!”小吴就她家老公,“在单位里头还是个有职务的人,是个领导”。她说:“你一来了,我都吓死了。么的钱,我立马就去问人家借,借一点钱把你打发走。”嗯,好像那个意思哦……就是骂这些话,骂他家哥哥,骂我家老公公。我家小姑子一听到她数落她爸爸这些东西呢,她呢就走开了,她听不下去了。走开了呢她指孃孃还在那里骂,说你是什么,就是讲以前你困难时候——

曾伟:以前就是什么呢,就是“帮助()你的”,就这个意思。

陶淑:有什么帮助呢?不就是,哎,给点小钱,或者衣服、破衣服什么东西的,你又有什么多大的帮助?她又讲不出一个所以然。反正就一个意思,指责他,就指责他。老头儿耳朵也听不见,就两个大眼睛瞪到她看。

  对于这次广场上的约谈,陶淑叙述得极为细节化。曾褀英面对关乎曾褀有身体安危时刻的冷漠,如故意挑选夏日、露天、高地的环境谈话,对曾褀有的病体是“害怕”而非担心,不接受小辈转移到室内的建议等,在陶淑的讲法中成为一个“基于事实”的道德控诉。通过对这种冷漠带来的结果的描述,如曾褀有在爬高、日晒时经受的身体痛苦,又进一步使曾褀有的身体不适看起来是曾褀英内心的不义对他造成的伤害。同时,陶淑所“复述”的曾褀英对家庭史的回顾(如结巴子、叫花子哥哥去她的单位使她蒙羞),在某种意义上呼应并强化了前文“你把我们不当人”的表述,使得小姑子因听不下去而走开、曾褀有因听不见而瞪大眼睛的场景构成对孃孃的又一个道德控诉,即由于自己“外在的”社会地位较高而看不起“家里人”。
  值得注意的是,在征迁纠纷已经展开的情况下,这两个道德控诉本身成为曾褀有一方,尤其是陶淑的重要“行动”。此前的分歧主要是基于过去生活史的三种不同家庭政治框架对分家安排的不同看法,而此处的两个道德控诉则基于征迁纠纷中的“广场约谈”,并且本身就是继“广场约谈”之后的一项行动。最重要的是,作为约谈的后续行动,这两个道德控诉更为直接地构成了曾褀有一支在此次纠纷中争夺房产行为之正当性的来源:自此之后,他们不再将自己的争夺行为视为仅是对曾褀英一贯所持的家庭政治框架进行的“再议”,而是将之作为对曾褀英在此次纠纷中新的不义之举(如“隐瞒”和广场上的数落)的合理回应。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对道德控诉的生成和将道德控诉本身视为“纠纷中的行动”的分析并不是对“广场约谈”这个事实的化约。这些道德控诉不应被视为对实际场景和切身的言语、姿势、瞬时情绪等这类身体性事实的“萃取”,因为这种在特定“讲法”中形成的道德控诉并不比这类身体性事实更“本质”,相反,这类身体性事实既是特定“讲法”调用的“资源”,也是特定“讲法”真实性的根据。也因此,道德控诉不是单纯的权力游戏,曾褀有初见曾褀英时的“激动得不晓得怎么说话了”、曾褀英与曾菊通电话后的“生气了”、曾褀有在广场上的“热”“喘”“被数落”、曾菊的“看不下去而走开”等身体性事实本身即构成这些当事人所“身处”的纠纷的重要内容并继续推动整个纠纷的发展。  
5.置气局面的深化:“生气”的回响、动力和语言  也正是在上述意义上,曾褀英在广场上的数落推动了已经存在的置气局面的深化,并令曾褀有一支在房产争夺上的“语言”得到落实。  :然后呢,关于这个房产,你孃孃和拆迁办又跟你们提供了什么信息?

曾伟:不哎,那个话没讲完呢,就是骂我爸那个。后来就是,骂完我爸,我爸就很不高兴,就很生气,我爸就说呢,不管三七二十一,这房子不管拿多少,拿一块钱也好,我就要我那一份。打官司也好,随你干什么也好。

  曾伟认为,孃孃在广场上的表现(“骂”曾褀有,并提起他过去要钱的窘状)激怒了父亲,因此父亲才表示他“这点房产”“不管多少”,“拿一块钱也好”,“打官司也好”,一定要拿。换言之,在曾伟的讲法中,曾褀有之所以自此开始明确提出争夺他那一份房产,实际上是出于置气局面的加深。“不管多少”和“不管三七二十一”的表述更强调了这是一个在气头上的要求,也由此强调了这种争夺行为的动机是为寻求家内的正义而非逐利。


  一个细节是,如同上述引文中呈现的那样,我注意到自己在整个访谈中数次“过快”地转换话题,而这种转换又不停地被曾伟打断。但当继续谈论这一问题时,他却只能不断地重复“父亲很生气”。在数次类似的过程后,我开始意识到,在陶淑对广场约谈一事之前的内容进行叙述时,曾伟并没有太多参与叙述的动力,但当陶淑讲到曾褀英对曾褀有的“数落”时,曾伟忽然很想将父亲的“生气”讲得更清楚、更彻底。在某种意义上,对我的打断、对“生气”的不断重复是曾伟对自己在广场约谈中所经历的身体性事实的回响,而这和陶淑将广场约谈转化为道德控诉的行动是不同的。


  这也再次提醒我们注意前文的发现,即在曾褀有一支内部本身就存在不同的家庭政治框架。其中,曾褀有、曾伟持一种,陶淑则持另一种。这种不同体现为:在曾褀英最初到来时,曾褀有、曾伟以直接行动表达了对“房子过给小叔叔”这一安排的支持;在后文陶淑提及的在曾伟母亲葬礼上曾褀英不敬礼俗的事件中,当时在场的曾褀有、曾伟不仅不生气,还迎之送之,导致陶淑在事后提及此事时仍忍不住大骂。在此处,我们又看到曾褀有、曾伟对曾褀英在广场上的数落本身有着与一以贯之地进行道德裁断/控诉的陶淑所不同的“接受”方向,他们接下来的行动更加直接也更持久地被因这场数落而产生的“生气”所推动。


  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曾褀有一支争夺1/3(而不是其他比例)份额的具体目标更像是他们在可及条件下提出的“语言”。换言之,尽管他们提出拿走补偿总款的1/3,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真的在家庭政治的意义上要求均分家产,因为他们在争夺中从未动摇过“房子给小叔叔”这个最初的分家安排。下文将进一步展现他们是在何种可及条件下提出这个特定“语言”的。


(二)住居史的重判:分家计划的正当性之辩

 1. 不正当的住居史:法的依据、截取的住居史与道德化解释曾褀有一支对两个实质性“事实”的把握成为他们在接下来的纠纷中推进补偿分割目标的重要依据,这两个事实分别是曾褀有在公证书上自愿签字的权利和派出所出具的曾家户籍档案(见表1)。也就是说:其一,曾褀英虽然愿意代为包办曾褀华所住602室的拆迁事宜,但要完成推举公证,还须曾褀有自愿在推举公证书上签字;其二,派出所出具的曾忠一家的户籍档案由于认可曾褀有的长子身份而成为曾褀有一支的“铁证”,这使他们更加坚信自身争夺行为的正当性,以至于在后来的诉讼中主动决定不请律师。

可以看到,在表1的“户主或与户主关系”一栏,曾忠为“户主”,金兰为“妻”,曾褀有被写为“子”,曾褀成被写为“次子”,曾褀英和曾褀华则分别被写为“女”和“子”。表1尽可能地还原了原件中的多层信息以提示读者,这份最后成为家事法庭庭辩证据的“档案”并非一件“成品”,而是在不同的节点、经由不同人之手不断被修改和涂抹的暂时性结果。实际上,这正是对曾家在动迁时刻陷入的这场家庭矛盾的隐喻:这场矛盾既非前所未有、仅经动迁之力而促发,也非蓄力已久、借动迁之事而挑明,而是绵延的、不断叠加的家庭政治史在动迁时刻的一个短暂交汇。这也是本文不断试图申明的观点。


  依照继承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遗产应按“配偶、子女、父母”等顺序继承,其中“子女”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一条肯定了作为继母的金兰和曾褀有之间的继承关系,而派出所档案上“户主—妻—子—次子”的结构也应和了继承法,即曾褀有虽非金兰亲生,却应被认为是曾忠与金兰的长子。凭借这个物证及其相应的“法的依据”,当动迁小组组员郝五龙以“官司打不赢”为名唬吓曾褀有时,陶淑当场进行了反驳。
  与此同时,曾褀有一支还试图进一步证明这套如今已在继母名下的房子在来源上仍属其生父,因为如果说继承继母的遗产还只是依靠法律“条框”的佐证,那么作为长子继承生父的遗产,则完全合乎曾家的生活史和家内道德。

邱二姐这是他爷爷奶奶的房子。老人的遗产,他爸爸作为一个长子,他觉得应该拿这一份,至于让不让给曾褀华,是另外一个问题。

陶淑么的他爷爷房子,怎么可能(实物)拆迁能分到房子(指602室)呢?

  在邱二姐和陶淑的上述讲法中,602室私房和其前身小木楼公房的连续性被从曾家的住居史中截取出来得到强调,即602室是由小木楼经实物拆迁而置换来的,即便之后成为金兰名下的私房,但其在源流上始终与曾忠抱有关联。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曾家住居史中“分居”的开端也被截取出来进行道德化解释。

邱二姐当时)就是找个理由把他赶出家门,所以后来他就在外头走动了。邱二姐所说的即是1965年曾褀有劳教回城后金兰以家中人口过多、不够住为由让他外出租房的事。和陶淑类似,邱二姐将这件事作为对金兰的道德批评,从而使此后曾褀有在居住上与小木楼的分离不被视为他的自我选择,也不被视为他在家庭政治意义上“应得的”结果,而被看作一种来自金兰的恶意惩罚。小木楼变成602室,承租人从曾忠变为金兰,金兰又从承租人变为产权人,这一系列在各个时期房屋政策下得到“落实”的居住和所有权事实以及未来所朝向的特定分家计划,都因为最初带有金兰的故意作恶而不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从而使得这一切都可以在征迁的节点被提出来重新讨论和否定。  


  2. 正当的“功劳”:政策理据、道德筹码与未来分家计划

  与曾褀有一支的讲法和逻辑相反的是,曾褀华、曾褀英和对这一方表示支持的动迁小组依据另一种理据认为,上述曾家住居史的一系列变动完全正当。


  对他们来讲,“小木楼—602—房改房”的过程既顺应不同时期的房屋政策与市场机会,又顺应家庭内的分家安排,因此是正当的并理应继续得到维护。他们的关键理据在于,实物拆迁时期实际居住其中的三人是使小木楼公房得以置换成较大面积的楼房公房的重要原因。这个理据尤其得到动迁小组组员王平丽的支持。

  王平丽:按照规定办事,应该这个房子分成三份,一个金兰的,一个曾褀成的,一个是曾褀华的,跟曾褀英和这个哥哥(曾褀有)一点关系都没有。他(曾褀有)现在要分也只能分金兰这一部分……你这个房子分进来的时候,是按照三个人的户口进来的。现在他(曾褀有)只有他妈那三分之一的三分之一。

  王平丽部分地代表了小组成员们的态度,即他们也强调从小木楼到楼房的实物安置过程中“按常住人口配给面积”这一事实的重要性。应该看到,小组的这种说法具有某种家庭政治意义上的“合理性”。在当时的实物安置政策下,602室在被动迁时与邻人相比所显示出的面积之大以及由此带来的货币化换算时的优势,都被认为是小木楼拆迁安置时几个常住人口的“功劳”,而当时不是常住人口的曾褀有则相应地没有“功劳”。这个过程中的功劳大小待到此刻便成为因征迁而发生的新一轮家庭政治较量中的道德资本和筹码。实际上,组员王平丽并不是真的认为这套理由有着比继承法更高的合法性,而只是在复述曾褀华一方运用于纠纷中的道德资本和筹码。


  另一个可以证明小组人员并非认真地在政策视角下对待这套理由的事实是,在征迁办档案室可以轻易调出曾家当年的实物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该小组从未真的打算调出这份文件。因此,他们并不是将之作为一个有法律依据意义的物证,而是将之作为某种对家庭政治史进行判定的辅助工具,作为引导曾褀有一支修改分割目标的一种参照。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小组其实进入并“学习”了曾家的分割“语言”,小组的谈判技术和所把握的政策事实以与曾家各方所持理由相似的方法,成为干预其家庭政治的筹码,而不是相反地由曾家成员学习小组的政策“语言”。当然,我们不可忘记的是,“推举公证”的制度压力是促成这种局势的前提。


  上述对过去住居史变动正当性的“证明”还进一步延伸到对未来分家计划的维护和强化上。在房改房时期,如前文所述,和母亲同住的曾褀华出全资购下房子并一直在此居住;曾褀英起初为维护曾褀成而不同意在房产证上单独写曾褀华的名字,但随着曾褀成无妻无子而终,对金兰、曾褀英和曾褀华而言,这一份家产的分配方向得到调整,并变得比此前更为确定,即在金兰去世后房子的所有权将全部留给曾褀华。不仅如此,在新的分配方向不断被落实的过程中,602室也越来越成为独属于曾褀华自己小家庭的待分配家产。曾褀英在征迁之初已经表达了对这一方向的支持,明确表示将自己的份额赠与曾褀华。动迁小组也出于下文提及的复杂考虑选择维护这一方向。

  陶淑拆迁办给我们讲,“他住到里面,你把他弄的,钱都不够,买房都不够,他一个儿子还没结婚呢”。

  这是支持曾褀华的小组组员对曾褀有一支的当面指责,这个指责在他们每一次会面争吵时反复出现。小组的这种讲法包含一种有实际意义的、从曾褀华角度出发的设想,即作为这个征迁项目里经济状况最差的一户人家,该房征迁后的得利可能是曾褀华今后为其妻儿争取更好生活的唯一机会。一旦总利少去1/3,他只能勉强置换一个面积相当但区位更差的房子。而如果曾褀华看不到足够的利益或居住条件改善的可能,他就不会搬出房子、交出钥匙,小组也就无法完成对这一户的动迁任务。这正是小组所担心的,也是小组除一定的同情外对曾褀华一方有所倾斜的原因。


  已故产权人的某位继承人将被动迁的房子视为自己所在小家庭再生产的特权,是北滩区征迁中普遍出现并值得审视的现象。在接触征迁现场的最初几个月,我每每听到被动迁者大声而生气地说:“给我这么小的安置房,我儿子怎么结婚啊?”之类的话时,首先会感到这是一句虚话,因为当时我认为,对他们来说最关切的应该是补偿款与安置房能否使其目前的生计生活平缓过渡,至于未来子女结婚则是遥远而缺乏确定性的预期。但我逐渐发现,小组人员的确在严肃对待一些被动迁家庭的这类诉求,而一些被动迁者在谈论这些问题时也的确十分焦虑。确切地说,对这类家庭而言,征迁不是“拆掉了”未来的婚房,而是除征迁以外,基本不可能依靠生计手段、储蓄或其他投资方式为子女购置婚房,因此,他们认真地将征迁带来的机会纳入自己家庭未来的再生产进程中。


  但是,北滩区的很多家庭过去在做出赋予某一小家支居住特权的决定时并不采用契约(如遗嘱)或共同见证(如家庭会议)的形式,而是在“过日子”的过程中(主要是谁在婚后以小家庭的方式和父母保持更密切的联系、财物往来或共同住/吃)借由一些心照不宣的举动逐渐达到共认。因此,当父母去世、征迁来临、小组人员依照政策要求这些子女转而通过契约形式对这种特权加以确认时,容易出现其他子女通过避而不见(而非“撕破脸皮”)的方式表示反悔的情况。这使上述那种“认真纳入”容易失去保障。在这个意义上,被动迁者在纠纷中对这种纳入计划“大声而生气”地反复陈说本身就是维护计划的一种行动。


 (三)被动的“再分家”:额外之利与“洒香水”

  至此,我们已经可以通过曾家的个案看到由征迁所牵动的“被动再分家”的情形。应当说,这一被动的再分家与之前既有分家结果或计划间最大的冲突既是观念冲突,更是事实冲突。尤其是对那些像曾家一样还未将分家计划执行彻底的家庭来讲,此时的扰动所破坏的首先不是将来而是过去,即在显性或隐性的对未来分家计划有所共认的前提下,每一家、每一个人在过去对自我和他人日常生活的安置。


  在实物安置时期的分家或以居住安排为重心的家产分配中,未来不会得到父母之宅的人一方面可能会得到父母以积蓄或其他社会资本形式的更多支持,另一方面可能更为积极地寻求或者也更容易得到单位分房的机会。而未来会得到的房子的人,一方面与父母的日常生活交集更为密切,需要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对自己未来的生活安置和子女未来的安排也以将得到的房子为核心来展开。无论当初金兰拒绝让劳教归来的曾褀有回小木楼居住的倡议是否带有或者带有多大的私心,从曾褀有外出租房的那天开始,他和父亲、继母、继兄弟姊妹就分开居住了。随后这一分居模式在单位制度和平均主义实物安置政策下被确定下来,并在各自的方向上顺序发展。在曾褀有这边的顺序依次是:借住同事的单位公房,继而从街道获批土地,建房,取得公房承租资格,最后经由货币化拆迁置换到一套经济适用房。而在金兰这边,则是原承租人曾忠去世和女儿曾褀英出嫁离开,随后因金兰和两个儿子在小木楼的“常住”而在实物拆迁后获得相应安置面积并变更承租人,继而曾褀华等人利用房改房政策变更承租人为产权人,接着曾褀成、金兰相继去世,曾褀华一家三口成为实际居住人。


  曾褀华与母亲金兰共同居住的时间最长,他很当然地将602室作为未来必将属于他这个小家庭的房产来规划,因此在房改房时他最为积极,并独自出了全额房款;而在动迁小组进入早期,他也十分关心将来能否置换两套小房子,一套自己住,另一套给儿子。因此,一步步地,原本由曾忠承租的小木楼公房最后成为留给曾褀华一家三口的602室。这个分家计划虽然不是从一开始就得到所有人认同,比如曾褀有对自己被金兰排挤出去租房是不满的,曾褀英在曾褀成活着时也不愿602室将来由曾褀华独得,但在生、死、嫁、娶的家庭史和拆迁、安置、房改等居住史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即使仍有人不情愿,但这个分家的方向逐渐得到所有人的共认。


  不仅曾褀英,就连曾褀有父子都是认同上述方向的,因为当曾褀英让曾伟带曾褀有去公证处签字、“把房子过给小叔叔”时,父子俩并无异议。只是当他们发现房子不是在“只能用来住”的状态下“过给”曾褀华而是在征迁的状态下时,才转而反悔。他们反对的并非过去家庭史中逐渐确立的把“房子”留给曾褀华支配的分家安排,而是反对由曾褀华独得一个看得见高额市场利益的“财物”。进一步说,在实物安置时代,房子不成为可被独立划分的家庭财产,在世父母的选择(房子给谁住不给谁住、未来留给谁不留给谁)主要是在集体主义时代单位制居住政策下对“家人们如何住”的安排,所维持的是道德公正和整体日常生活上的大致平衡。但在货币化过程中,曾经处在分家计划中的、以居住安排为核心的“家产”转变为不仅可计数而且还增值了的“家财”,而曾经由父母在众子女间反复平衡过、在代际间不断传递着的居所现在成了某个子女及其小家庭额外获得的向上流动的可能性。因此,家庭纠纷的焦点实际上在于这部分“额外”之利如何在家庭政治的意义上得到恰当划分。


  在北滩,一些被动迁家庭对这个焦点问题的解决往往首先靠动迁人员的门道、技巧而使原先的分家计划得到维持(而不是照政策、按继承法真正进行均分);其次,由得到房子的那一家拿出一部分现金分给其他姊妹(即“洒香水”)以示诚意,以便完成继承权的让渡。“洒香水”是我在北滩的征迁现场经常听到的一个词汇,用以指在征迁中获利最多、拿“大头”的人从自己腰包里拿出一些钱来分给其他人;而独得大头的一方往往是在分家计划中从以前到未来都居住于此的那个姊妹及其小家庭。虽然偶尔也会事后“洒”,但大多数家庭都选择事前“洒”,即“洒香水”的那家人不等拿到补偿款就提前用自身积蓄垫付这笔钱,这是为了促使其他姊妹尽早去做公证,因为“钱一旦被别人捂在口袋里,再掏就不好掏了”。


  具体到曾家,其征迁纠纷可以被认为是对“洒香水”方案的协商。双方共认的方向,即置换的房子仍给曾褀华一家,而不必按继承法拿出补偿总额的1/3给曾褀有,但曾褀华也必须拿出一些现金给曾褀有,以便让他同意让渡继承权。曾家真正的争执在于具体方案的差异,即曾褀华到底应洒多少“香水”,曾褀英的方案似乎是一滴“香水”都不必洒,而在动迁小组支持下的曾褀华则相继以1/9、1/6、1/4的“香水”方案试图换取曾褀有的签字。


  值得注意的是,洒向每家的“香水”必定明显少于按继承法应分给每家的份额,若“香水”的数额与按继承法分割后的数额太过接近,就不能被视为是“香水”,但洒得过少也会导致恶名。因此,“洒香水”的意义不能被视为通过私下的调整而达成经济上的公平或均平;同时,这也使我们注意到,“被洒香水”的众姊妹本身就共认补偿的分配可以不均平。此外,在征迁中不凭继承法的规定来纠缠而按分家计划让利的其他姊妹往往会被认为明白事理,而能恰当拿捏“洒香水”数额的独得大头者则被认为会做人。这种恰当的“洒”与“被洒”的存在进一步提醒我们“洒香水”行为的情理性。鉴于在征迁中需要谈及“洒香水”事宜的主要就是那些“被动再分家”的家庭,我们可以认为,“洒香水”的行为正是用来粘合从不可分的“家产”到可分的“家财”这一货币化过程中产生的裂缝。


家的边界:孃孃与媳妇



 征迁不仅成为“再分家”的谈判舞台,也为一场围绕生活史、在不同家庭边界及其政治框架间展开的家庭政治较量提供了契机。


(一)亏欠、回报与区分之端

  曾家的征迁矛盾直接源于两方面对面的争执和置气,并发展成对道德正当性的角逐。其中,曾褀英对曾褀有曾经的“照顾”是双方道德“讲法”的关键争议之一。针对这一点,陶淑在她的讲述中提出,他们已通过照管叔叔曾褀成的晚年而完成了回报。2007年,曾褀有一支在顺安村城中村地带买下一栋四层楼房,其中的三楼、一楼分别以远低于市场价的租金租给曾褀成“一家三口”居住、做生意。曾褀成未婚,“婶婶”是他在外地时结识的,她带着一个孩子和曾褀成搭伙做买卖。但是这对叔婶和曾伟的母亲关系很不好,时常为琐事“挤挤杠杠”。2011年,曾褀成一家三口搬到对面的楼房里去住,搬家时还带走了曾褀有家的热水器。几个月后,曾褀成因肝病去世,“婶婶”带着孩子离开了。


  当陶淑得知,曾褀成早在租住曾褀有家的房子时就知道自己患了肝病却没有告诉他们,而儿子曾天当时随祖父母同住在此并经常和曾褀成同桌吃饭时,她愤怒至极:

我要是有病,我是不会到哥哥家,去害哥哥这些小孩下一代的。做事做绝的了,天会报应他的。我后来也蛮恨的哎。你说说看,你家(她指着曾伟,口气十分责备、你家叔叔,首先做法就不对。曾伟没有作声

  陶淑希望“天”来报应的除了曾褀成瞒病不报外,还有他欠钱不还的行为。曾褀成在生前多次向曾伟夫妇借钱打牌,到他死的时候,还欠曾伟夫妇八百块钱。陶淑在谈论此事时,情绪始终非常紧张,在想要开口提起此事时反复看了看曾伟,并问:“这个话还能讲啊?”直到邱二姐鼓动说:“你说,你说,今天么的关系”时,她才开口。而当她开口前,又先赌咒自己并不亏心。

曾褀成没死的时候问我们借的钱——不是说互相帮助吗,我就不怕他,就是天黑了我也不怕,我没有讲亏心话。那时候还、临死的时候还欠八百块钱,我们从来不讲这个话,因为他人已经不在了,我讲的话还有意义吗?我就跟我家老公讲。我常常烧香给他(指曾褀成)。他家的孃孃骂我家老公公,我说,到了以后拿钱(指拿拆迁款的时候),像这些话我完全可以,全部都讲出来。我自己不会昧到良心瞎讲这些话(拔高了声音,异常激动),我自己有儿子的,我要瞎讲的话,是不是天在看着,对不对!我肯定要把这些话,全部要给它讲出来!

  虽然和曾褀成的租赁关系以两家的矛盾和曾褀成的病逝收尾,但陶淑认为,他们提供的低廉租金是对曾褀成晚年的一种照管。不仅如此,到死都没还清的借款也被陶淑看作是互相帮助的证据。而这些都是为了与曾褀英帮助曾褀有之事针锋相对。陶淑想证明的是,曾褀有一家不仅偿还了曾褀英早年的帮助,而且还加倍地偿还了,甚至还造成了自己的损失;同时,在死人身后评论,这种涉险行为似乎更证实她所言非虚,她的气愤、赌咒也因此增强了她的道德感。


  曾褀成在医院去世后,曾褀英没有将消息告诉曾褀有,而是打电话给曾伟,让他在葬礼上给曾褀成捧骨灰盒子。曾伟当即同意了,然后告诉了陶淑。陶淑骂他“什么都不懂”,陶淑说,她不明白为什么捧骨灰盒子要轮到曾伟,因为曾褀成的亲弟弟曾褀华也有一个儿子。陶淑坚持认为,除非曾褀华没有儿子,才能让曾伟捧。曾伟于是打电话询问邱二姐,二人在电话里讨论了很久,二姐最后主张曾伟还是应该问自己的父母,因为他们都还健在。曾伟感到为难,于是由陶淑打电话给婆婆询问此事。

我家老婆婆当时电话一接,在那边跳起来了,说:“哪个叫他捧骨灰盒子的啊?不准捧!”我就说:“你妈讲的哦,不能捧。”后来第二天孃孃打电话给我,我说:“孃孃,不好意思哦,我家老婆婆讲,伟子不能捧这个骨灰盒哦。”她回我一个什么话,电话一挂:“你们不要来了!”电话挂的了。她好像我们还想要去的呢。(最后)没有去哎。 (二)两场葬礼:彻底区分与失败的弥合

  为曾褀成捧骨灰盒的不了了之成为中断曾褀有一家和金兰子女们日常交往的一个重要节点。据曾伟回忆,下一次和曾褀英等人的见面已经是2016年10月在顺安村母亲的葬礼上。在此期间,两家人仅在2014年有过一次电话联系。


  这一次电话也是由曾褀英打给曾伟的,她让曾伟第二天把出租车借给她用一下。曾伟询问用途,曾褀英才说是金兰去世了,葬礼要用。曾伟非常生气,没有去参加葬礼。陶淑认为这个事件中最让他们无法接受的是曾褀英没有向曾褀有家报丧。

  陶淑:你连丧都没报就想跟我们借车子。你最起码告诉伟子,你说你奶奶走的了,伟子你过来一下子哦,这个很自然的,他车子开过来他肯定要给你用的,对不对?而且也不告诉我们家老公公、老婆婆,都不告诉。你不尊重长辈,你跟我们小辈讲,而且还不报丧。这个很忌讳的,不报丧我们是不会去的。报个丧,我们肯定去。后来我跟伟子讲,“你送个花篮去吧”。伟子说——他很生气——他说,到后面,(曾褀英)唧唧哼哼的,她就不想告诉你奶奶怎么样,只是讲把车子借给她用一用。  曾伟:她没告诉我,我要去干什么呢?对不对?我就不需要去。

  陶淑认为,曾褀英不报丧而直接开口要车和为曾褀成捧骨灰盒的事类似,犯了忌讳。因此,作为金兰继子一支的曾褀有一家没有一个人去参加金兰的葬礼。在曾伟夫妇看来,这是出于忌讳和生气;但在曾褀英那里,由于曾褀有家的缺席,她和曾褀华有了充分的理由在金兰的墓碑上不刻曾褀有的名字。到了征迁的时候,这块墓碑成为一块指向“曾褀有是不孝子”的道德铁证,被曾褀华和小组用来否定曾褀有与金兰遗产之间的道德性关联。


  由此,从有关曾褀成葬礼的矛盾到有关金兰葬礼的矛盾,以继子和亲子间距离为内容的伦理纷争逐渐升级。曾伟去不去曾褀成的葬礼、是否为其捧骨灰是对“谁是最亲的侄子”的争论,也是对继子和亲生子间关系的初次试探;而曾褀有家最终没有去金兰的葬礼,不仅完全地分开了继子和亲生子,甚至切断了继子和继母的关系,将两种家庭边界彻底地“区分”了。不可忘记的是,曾褀英在谈判之初向小组隐瞒了曾褀有的存在,在法庭上也坚称不认识曾褀有,所有这些正是这种“彻底区分”的一种表现。


2016年10月,曾褀有的妻子去世。曾伟夫妇本不打算通知曾褀英,但曾褀有“偷偷摸摸”打电话给曾褀英。陶淑认为,这是因为婆婆离世,公公伤心,有点想妹妹。直到曾褀英快到顺安村时,曾褀有才告诉儿女孃孃要来。  陶淑:跑去了,两个人往那儿一站,人家不是丢那个孝嘛,是丢到地下自己捡,她就不想捡。人家就说:“你把它捡起来抓到手上呢。”她不想戴那个孝章,也不想捡那个孝,被人家讲得么的办法了,她只好捡起来抓到手上。(从此处开始,陶淑转用类似喊叫的音量)抓到手上,你最起码,嫂子,一个头要磕吧,她没有,她就在那边鞠了一个躬。你说,(人家)不尊重你妈——他(指曾伟),亲自跟他妹妹两个,好像孃孃来了,就不得了的那种感觉。我当时,我是到房间里去了,我没有理会这些事。哎你说一个头都不磕,孝章也不戴,就抓到手上,你家孃孃是什么人啊!

  曾伟:你还能低点儿啊,人家楼上还以为是吵架的呢。(大家都低声地笑了)

  陶淑:喊她吃饭她也不吃。后来她走的时候我就讲,我是不送她。伟子他说,你也送送孃孃。我是一万个不愿意,我要送她干么事啊!(这时所有人逐渐安静了,再次变成陶淑一个人的高喊她前面还没走,一个村子人都讲她怎么跟大官一样的,意思就讲怎么这种样子的。

  陶淑不满于孃孃的不愿戴孝、捡孝、下跪和吃饭等行为,认为这使曾家成为全村的笑柄。但她更不满的是夫家(曾褀有、曾伟、曾菊)在这样的情形下,依旧在态度上对孃孃有所宽忍。陶淑在这一场葬礼上所憋的气让她即使在时隔一年后,仍然当着作为“门口人”的邱家五口和我,无可抑制地高喊起来;而曾伟并没有制止她,只是让她声音“低点儿”——这个过程也是对葬礼上二人身体性事实的一种回响。那次葬礼本来包含着曾褀有弥合此前“彻底分开”造成的裂痕的努力,并且他与曾伟、曾菊确实通过某些行动(如对曾褀英的宽忍)实现了一部分弥合,但这些行动却导致陶淑和曾褀英间矛盾的升级。同时,曾褀有一支被村民取笑,也表明了曾褀英虽然身至,却并不愿意彻底弥合两家间关系的裂痕,因此这个弥合是失败的。


(三)两种边界  可以发现,上述家庭史主要是由媳妇陶淑讲述的,而不是出自曾伟之口。事实上,在动迁小组那里,曾褀有家的男人(曾褀有和曾伟)只参与了第一次会面,就收到小组“下次不用来了”的提议,之后的数次谈话都是小组主动找陶淑商谈。这一方面是因为曾褀有、曾伟都是口吃,且脾气急躁,不善交谈,而陶淑谈吐流利,善于和人打交道;另一方面是因为小组已经察觉到,在这场家庭矛盾中起关键作用的就是孃孃曾褀英和媳妇陶淑这两个女性。
  通过上文,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曾家的三种家庭边界划分:曾褀英和陶淑首先秉持着两个不同的家庭边界,前者将“继子”曾褀有排除在外,后者则强调曾褀有的长子身份和大家庭对他的亏欠,而曾家男性则秉持着第三种边界。陶淑所持守的财产与家庭的边界实际上是她与丈夫、儿子的小家庭,这使她并不像曾伟、曾褀有那样顾念曾褀英曾经的帮助,因为这些帮助既发生在她婚前,也并未进入她所在的小家庭。和陶淑相比,曾褀有、曾伟,甚至包括曾褀华,这些曾家男性成员的家庭边界反而更为接近。尽管他们在征迁中对立而站,但对家庭“前史”皆有所顾虑,也非争吵的台前主力,甚至常被几个女性成员怀疑其坚定性。例如,曾褀英虽然为曾褀华争利,却并不信任他,因而始终将房产证随时带在身边;陶淑则在谈判期间“保管”了曾褀有的身份证。换言之,如果没有这些女性对前两种边界的坚持,也许曾褀华和曾褀有早已互相妥协。
  与嫁入曾家的陶淑相比,曾褀英的身份更为复杂,她在出嫁后仍积极地参与着娘家的重大生活安排。曾褀英早先为北滩区毛纺织厂职工,后调入外轮公司,其丈夫陆竹则是外轮公司部门主任,外轮公司的前身即曾忠曾在的轮船公司。曾褀英和陆竹不仅是曾家生活条件最好的成员,更是曾家掌握社会资源最多的小家庭。陈映芳(2010)曾提醒,在这种“家庭捆绑式的福利资源分配制度中”,“家庭成员的福利直接受制于职工的单位等级及个人地位”。这或可用于解释曾褀英在家庭中的地位:在曾家几个子女中,只有曾褀英进入了父亲所在的单位,并与单位中层干部结婚。由于父亲的单位等级及个人地位对这个家庭的重要性,因此,曾褀英在单位中的个人地位也“内化”或者说“投射”到了家庭地位中。需要注意的是,她不是在别的单位而正是在父亲的单位工作,这使得她与其他姊妹相比和父亲在单位身份上最有“继承性”关系。实际上,曾褀有也是有一定“继承性”关系的,但他却更多地被视为受到父亲的荫庇,反而显得多拿了整个家庭的一份福利,占了便宜。这也部分是因为他在父亲单位的工作比父亲的更低微,收入也仅止于他个人的温饱,而未令整个大家庭共享福利。
  这两种“继承性”关系的差别可能有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曾褀英与陶淑的不同家庭边界以及与上文所谓曾家男性的第三种边界间的关系。尽管我们将之划分为三,但也应看到三者间更贴切的关联是:无论是在过去的家庭史还是在征迁谈判初期,曾褀英的家庭边界在事实上是得到曾家所有男性成员的顺从的,但它却为坚持小家庭边界的陶淑所拒绝。


公共政治的伦理化:家的“渗透”与法外的调解


在广场谈崩之后,曾褀英夫妇不再主动与曾褀有一支对谈,而是将这件事丢给了动迁小组。动迁小组在得知曾褀有的存在时,感到既意外又麻烦:一方面,按照政策,小组在已知情的情况下,必须与作为继承人之一的曾褀有协商;另一方面,曾褀英在和曾褀有协商失败后,收紧了对房产证的保管,随身携带,这也使得小组不得不帮她“摆平”曾褀有,否则小组成员将无法完成任务,领取全额工资和项目奖金,还会因拿不下谈判对象而被其他小组笑话。
  值得注意的是,曾褀英扣住房产证的举动,其目的在于使推举公证过程无法进行。实际上,另一方的陶淑收起公公的身份证,也是出于同样的目的。这些举动都令动迁人员或家庭纠纷的另一方受到牵制。在此意义上,扣物证可被认为是家庭政治向公共政治“渗透”的某种有力途径。
  小组在5月底第一次约见曾褀有一支。在这次约谈中,小组组员郝五龙提出了一个看似不合乎继承法的方案,即曾褀有只能分到“1/6”的遗产份额。  陶淑:他说这个房子一分为二,奶奶一半,爷爷一半,你只能拿爷爷的1/3,那不就是1/6吗?奶奶那半,就她姊妹两个(曾褀英和曾褀华)能拿,他爸爸(曾褀有)拿不到。他就说,“你只能拿到这个,你要真正你弄起来(指闹起来),你就只能拿到1/6”  郝五龙提出的另一个理由是,如果金兰留有遗嘱,曾褀有将什么也得不到。上述这两个理由令曾伟一家领会到的是:第一,曾褀有的儿子身份是不正式或不完全的;第二,金兰一定不会给曾褀有留任何份额。可以注意到,这两个暗示都不是依照“法”,而是依照金兰及其亲生子女对曾褀有的态度给出的。该方案被曾褀有拒绝后,郝五龙给出了新的方案。这一次,郝五龙提出由他来做“和事佬”,一方面让曾褀英/曾褀华给出“八万十万”,另一方面则劝曾褀有息事宁人,签字了事。前文提到,得到小组支持的曾褀华一方相继给出1/9、1/6、1/4的“香水”方案,在此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小组通过重复的“陈说”和“解读”加入了对这些方案的提出和强调。而在此处,小组则以“和事佬”的身份更为直接地参与和把握曾家“洒香水”的过程。
  在这项谈判拉锯之际,郝五龙打算再做曾褀华的工作,令他“洒”更多的“香水”来促使曾褀有签字。他继续对曾褀有“恶语相向”,并告知其最多只能得到10万,而私下他却要求曾褀华准备15万,因为他认为,只要曾褀有稍有松动,15万便可以将事情解决。不巧的是,一个多月后评估公司进场,评估出的补偿地价远高于郝五龙的预期。与新的房屋总价值相比,15万连总额的1/10都不到。他只好和已经准备好15万的曾褀华再次商量,建议其再多“洒”些“香水”,但又担心曾褀有家变本加利地索要。尽管如此,他还是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协调避免曾家走向诉讼,因为诉讼耗时长久,不利于小组追赶进度。
  不过,当年12月底,曾褀英、曾褀华还是向区级人民法院状告了曾褀有,申请由法院判决动迁房屋的继承份额。曾褀英、曾褀华专门聘请了律师,曾褀有则没有请。这一次的庭审以和解结束。以下是陶淑对庭辩过程的部分回顾:

法官最后问我们要多少钱,我们讲,我们要我们的1/3,曾褀华说这个钱的数额太大了,他们回家要商量一下再说。反正最后法官说,我们要1/3嘛,59万,法官就问他,你能出多少钱,你是不是不想出钱。他们说,没有没有,不是一分钱不给,就是讲回家商量一下。

  这场官司的关键不是判决的潜在权威,而是两方当庭的说法和法官的调解。根据陶淑的描述,曾忠的户籍档案作为一个关键物证使曾褀有在法庭上占了上风,而使曾褀英、曾褀华所说的“这个人不存在”失去了信度。尤其对曾褀有来说,在法庭上的陈述、与物证的匹配和法官的认可,都重新证实了他在家庭史中的位置。而和解时曾褀华的“不是一分钱不给,就是讲回家商量一下”,则是他在已经知道不得不分出一些钱的情况下,对实质上的“洒香水”问题的讨价还价。也就是说,这一场官司法官并未以判决的力量做出裁判,而是提供了家内矛盾解决过程中一个可供衡量的条件。换言之,法官并未通过判决的方式对这桩纠纷进行裁决,而是将家事庭作为曾家家庭政治的调解场所。法官在庭间多次询问曾褀华:“是不是不想给钱?”其言下之意,正是告知曾褀华不“洒香水”行不通。
  翌年初,曾家的案子再次开庭并以判决作结,判决要求曾褀华将征迁补偿总款的1/3给予曾褀有。这个结果看上去是“法的依据”压倒了其他理据和力量而生效,但事实上,这是因为曾褀华、曾褀英一方在第一次庭外和解后继续对“洒香水”的额度犹豫不决,却在征收办强拆期限的逼近下不得不再次上诉的一种后果。也因此,这个结果对曾褀有一方而言,只是他们在可及条件下提出的“语言”(即争夺1/3份额)的实现。


余论


 本文通过对曾家征迁纠纷个案的描述和展开,展示了以物权为中心的货币化征迁政策如何打破被动迁家庭既有的分家计划和结果,而使之“被迫再分家”的事实。本文试图揭示,货币化政策的实质是使曾处在分家计划中、以居住安排为核心的“家产”成为增值了的“家财”,使曾由家庭主持者进行总体生计考量和道德性平衡的居所由于额外出现的、向上流动的可能性而被彻底拆分。但同时,本文也发现了“家”在此过程中的逆向行动:在特定的家庭内部政治和表达机会下,媳妇、嫁女、父子兄弟等持不同家庭身份的成员各自维护的内部边界和其间的家庭政治较量格局,反过来构成了货币补偿分割的框架和主导性逻辑。其中,在家庭“前史”中塑就的不同家庭政治框架在征迁纠纷期间得到“再议”,而“再议”中发生的身体性事实推动着纠纷的方向,以这类事实为基础的“道德控诉”本身又成为开启新一轮家庭政治较量的新行动,制造着新的道德筹码。在此过程中,“法的依据”成为某种对家庭政治史进行判定的辅助工具和引导不同家庭成员修改分割目标的参照。动迁小组也“学习”被动迁家庭的“语言”,其谈判技术和所掌握的政策事实则成为干预家庭政治的筹码,从而令货币化征迁成为一个伦理政治过程。


  前文已经讨论,曾褀有一支所反对的并非过去家庭史中所逐渐确立的分家安排,而是由某人独得增值了的那一部分“额外”之财。值得进一步辨明的是,他们对这部分额外之财的均分诉求并非如孙超(2013)等所说的,要求真正意义上的“均分”,而是在家庭政治史的基础上说事、“找补亏欠”。曾褀有的“生气”就是这种“找补亏欠”的例证,其举动既是针对曾褀英对让渡给曾褀华的额外之财的隐瞒,也是针对隐瞒过程中的“过分对待”,而这个“过分对待”,即“瞒着拉去做公证”和“公证不成的指责”,已经是新的家庭政治过程中的新行为。也就是说,这部分额外之财也被“伦理化”了。“洒香水”就是相应的关乎“如何分配这一额外之财”的方式,而“洒香水”的非均等性(换言之,若均等分就不叫“洒香水”)和对既非均等又要让人感到平衡的“拿捏”之道,正证明了“洒香水”的家庭政治意义。
  朱晓阳(2019)在《基层空间的法》一文中讨论了当下国有土地上不动产交易的规范做法,认为要求所有利益相关者到场或以委托书形式写下授权书才能完成房屋过户手续的办法,其目的是有效减少因房产交易引起的纠纷,结果则是实际承认传统的非业主对家宅有共享权。这段讨论的本意是想与缺少不动产交易规范、未确认业主的集体土地上的情况作对比,却恰好提醒了国有土地上的征迁过程研究者。朱晓阳的上述分析可以进一步解释为:在房产转移公证的实践上是存在一种伦理空间的,即公证处要求所有与房子有关系的人都在场,这意味着交易必须在达成“共认”的前提下完成。
  实际上,在征迁中被称为“推举公证”的规定就是一种异曲同工的办法,它不仅包括朱晓阳提到的不动产过户,也包括公房承租人身份的转移。它既是征迁条例中的明确规定,即不动产交易过程中的公证环节,更指向包括一系列复杂的协商在内的事实。一个例证就是,北滩动迁小组被指挥部或其他小组问起某户的基本情况时,如介绍说“这户要推举公证”,一个立刻会被问话人领会的认知就是,该小组势必要“挨”过该户成员之间以及小组与该户各种成员间的协商——对小组来说,要“拿下”这样的家庭,势必花费巨大功夫。
  朱晓阳(2019)认为,产权的新旧两种法律语言在上述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得到完美对接。就本文来说,这种对接呈现在基层谈判过程中的具体方式就是以家庭政治为具体内容的伦理化,上述“推举公证”实践则是该伦理化过程所凭借的路径。

 陈映芳(2008)认为,总体上而言,征迁没有给居住者太多的语言和权力空间,甚至被动迁者也不得不学习使用霸权话语来争取权利。但我们在曾家案例中看到的情形却是,小组人员无法仅凭霸权话语就完成谈判。他们不仅为了让对方得以理解某些政策而转换语言,甚至需要“真正转换语言”,即将每一处政策细节都“换算”为家庭政治。基层动迁者的确总是试图以代理人的身份将征迁中的家庭问题化约为某种简单的逻辑结构,但我们也总是发现这种意图将不断遭到诸如其自身的“内嵌”“栖身”“度日”性(林叶,2018)——这意味着其谈判对象的家庭矛盾有可能转化为例如不断对其进行当面骚扰等身体性事实,我们可在此处再次回想曾褀华的“醉醺醺”——和推举公证带来的协商机会的制约。换言之,在类似推举公证这样的“对接”机会中,征迁的官方话语并未在基层谈判的情境下彻底消解被动迁者的苦难。这对那些寻求解决城市化中这类家庭危机之道的人来说或许是一种启示,他们需要在制度内部继续拓凿类似的蕴含着“对接”可能的新缝隙。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实习编辑:黄泽宇

  排   版:莫太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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