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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文化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学术之路 2021-03-08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法治文化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1J1)

一、学科、专业简介

   法治文化专业系法学所属的二级学科,2013年12月开始设立博士点。法治文化专业是新兴学科。注重从交叉学科的视野对法治的理论与实践进行研究,注重从哲学与逻辑、宗教与伦理、语言与翻译、文学与历史、思维与行为等维度开展研究,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该专业师资雄厚、特色鲜明、具有广阔发展前景。

二、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较强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身心健康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本专业培养有志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理论及实践研究的高级理论人才和法律事务高级管理人才。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具体要求:

(一)掌握法学核心概念和基本知识体系,并能够在研究工作中熟练运用。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较强的获取知识能力、学术鉴别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具有较高的审视和判断制度变化的能力,有独到的方法论视角,能从法律角度对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做出法律解释。

(三)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能够追踪国际国内前沿的法学研究的进展。

(四)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

(五)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向

(一)法治理论。主要从文化的视野来研究法治,用法治的理念来构造文化。研究方向既注重综合性的理论研究,也注重法律实务的研究。

(二)中外法文化史。通过考察中外法文化发展历程,比较中外法文化发展异同。借鉴国外法文化史的优秀经验,为我国的法治文化研究和建设提供更多的视角,提炼具有普遍性的法治文化精神和价值。

(三)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法治思维主要从哲学与逻辑的角度进行研究,包括法治与价值、权利与哲学、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等维度,还包括法律分析、事实推理、法律推理与判决论证的规律、规则与方法,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具有广泛的运用。法律语言将语言学的理论应用到法律界,对法律的制定、研究、翻译、实践中的专业语言现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解决与语言相关的法律问题。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三年

学习年限

三至六年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与学分要求

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按三年基准学制安排。博士生应至少修15学分。课程由公共学位课(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等不同课程群组成。

1、公共学位课(7学分):

(1)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周2课时,2学分。

(2)第一外语,周4课时,4学分。

(3)学科方法论,周1课时,1学分。

2、专业学位课:由集体指导课和导师指导课组成,(8学分)。

3、非学位课:

(1)专业外语、第二外语均为选修课。各记2学分。

(2)非指令性专业选修课,由各学科专业自行决定。(如果设置选修课,每门各记2学分)。

(3)补修课,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按国家规定应补修2门硕士阶段主要课程。该部分课程按二级学科由各学科专业指定,不独立开设课程,由博士生与硕士生同步学习并参加考核,按合格不合格计,各计2学分。

(二)其他培养环节

博士生的培养应在以下方面制定要求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相应的培养环节,并提出限制性条件和具体执行时间表,由学科制定,学院统一公布,导师负责。博士生所修学分不低于8学分。

1、文献阅读与综述:2学分。

2、科研环节:2学分。

3、课题研究:2学分。

4、社会实践:2学分。

5、教学实习:2学分。(见附件)

六、培养方式

本专业博士培养以科研为主导,实行导师负责制。

本专业设立博士生指导小组,指导小组成员由校内博士生导师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造诣、具有法学或相关学科高级职称的校内外科研教学人员参加。指导小组对博士生教学培养、学位论文过程监控等具有组织和监督职责。

博士生导师授课均以“博士研讨班”的方式进行:

(一)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二)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三)导师对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鼓励个性研究、鼓励学术创新。对博士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方法的掌握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博士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生自选科研课题。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为博士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鼓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参与国际竞争,鼓励选派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或著名学科进行联合培养。

七、质量标准

(一)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二)课程考核、其他培养环节和中期考核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博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之前应提交3篇学期论文或调研报告以及1篇学年论文。

(三)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博士研究生主持或参与本校教师或同学的课题不得少于3项。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水平。

八、考核方式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博士生应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第一至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5000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3000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三)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课程考核和其他培养环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四)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开题时间在开题期限内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自行确定。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本专业博士论文在各研究方向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本专业博士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三)本专业建立并实行预答辩制度,预答辩时间与申请学位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五)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一、参考文献

一、必读书目

中文原著

1.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

3.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中文译著

4.[美]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

5.[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

6.[德]黑格尔:《法哲学》,商务印书馆,张企泰、范扬译,1997年版。

7.[德]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哲学诠释学原理》,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

8.[德]考夫曼/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

9.[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三联书店2003年。

10.[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

11.[英]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12.[德]马克思·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简惠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1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二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

14.[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李秋零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外文文献

15. Chaïm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Essays on Moral and Legal Reasoning, trans. by John Petrie, Susan Rubin, etc.,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0.

16.Roger Cotterrell, The Politics of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Introduction to Legal Philoso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3.

17. MichaelFreeman, Lloyd's Introduction to Jurisprudence, Sweet & Maxwell, 2008.

18. Joseph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19. Andrei Marmor, Philosophy of Law,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

20. Derek Parfit, On What Matter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二、选读文献

中文原著

1.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1981年。

2.费孝通:《乡土中国》, 三联书店1985年。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

4.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

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8年。

6.刘星:《法律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7.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8.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9.梁治平:《法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10.颜厥安:《法与实践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1.李德顺:《走向民主法治: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价值体系初探》,法律出版社2011年。

中文译著

12.[法]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

13.[美]格伦顿 等:《比较法律传统》,米健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

1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15.[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 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7年。

16.[德]韦伯:《经济与社会》, 林荣远译,  商务印书馆1997年。

17.[日]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

18.[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

19.[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

20.[德]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21.[爱尔兰] 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

22.[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郭星华等译, 法律出版社2002年。

23.[德]K.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

24.[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龙铨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

25.[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

26.[英]哈特:《法理学与哲学论文集》,支振锋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

27.[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

28.[美]杰米瑞·沃尔德伦:《法律与分歧》,王国柱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

29.[美]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

30.[美]德沃金:《身披法袍的正义》,周林刚、翟志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31.[美]布雷恩·Z.塔玛纳哈:《论法治》,李桂林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

外文文献

32. N.Rescher, Introduction to Value Theory, Prentice Hall Inc., 1969.

33. Neil MacCormick, Legal reasoning and legal theor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8.

34. 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78.

35. 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Clarendon Press, 1980.

36. Leslie Green, The Authority of Sta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37. Robert Alexy, A Theory of Legal Argumentation, Clarendon Press, 1989.

38. Jeremy Waldron, The Law, Routledge, 1990.

39. Joseph Raz, 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 Clarendon Press, 2nd ed., 1990.

40. Joseph Raz, Engaging Reason: On the Theory of Value and A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41. Kelsen, Hans, Pure Theory of Law, trans. by Max Knight, The Lawbook Exchange, Ltd., 2005.

42. Oliver Wendell Holmes, The Common Law, Digireads, 2005.

43. Raymond Wacks, Understanding Jurisprudence,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44. Frederick Schauer, Thinking Like a Lawyer: a new Introduction to Legal Reasoning,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45. Brian Bix, Jurisprudence: Theory and Context, 6thed., Durham: Carolina Academic Press, 2012.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前三学期精读书目应不少于10本,具体书目与导师商定,考核方式可以通过读书报告或书评等方式进行。

博士研究生在第一至四学期末各提交1篇3千字以上的读书报告。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博士研究生在中期考核之前应提交3篇学期论文(每篇5千字以上)和1篇学年论文(1万字以上)。

3.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本学科专业及导师应创造条件,吸收博士生参与课题研究,并作为博士生学业考核的主要内容,博士研究生主持或参与本校教师或同学的课题不得少于3项, 2学分。

提交课题成果或相关证明

4.社会实践

(导师考核)

社会实践属于应届生的必修环节。博士生可以通过专业实习、挂职锻炼、产学研基地联合培养和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月。

提交实践单位鉴定意见和实践报告(5000字以上)

5.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本专业博士生可以通过担任教授助手、辅导答疑或独立承担部分课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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