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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 劳动合同期满,提前办理离职手续亦有风险!

2016-10-10 里格 劳动合规实务






国庆假期前后,微博、微信上看到很多“有意思”的案件。比如,北京某公司食堂员工用洗菜盆洗内裤被公司开除、仲裁认定公司违法;上海某公司人事管理总监起诉自贸区管委会不定时工作制审批决定违法、法院驳回员工诉请;等。让我们更加认识到劳动人事管理的复杂性、及当前法规实践的滞后性,处理问题要慎之又慎啊。最近有遇到客户提问,说员工劳动合同快到期又不准备更新,准备让其直接回家休假、工资照发,是否就不存在法律风险了?下意识的认为这没啥问题,仔细想想似是而非,可没那么简单。今天推送一篇相关的案例分析,供大家参考。

——P律师


劳动合同终止,提前办理离职手续引发劳动争议


【案情】

员工A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


2008年11月29日,公司向A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劳动合同将于2008年12月31日满期,经公司研究决定,2008年12月31日起与你终止劳动合同,请你于2008年12月30日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A于2008年12月14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记载,截止12月31日,公司都正常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保。


公司于2009年1月4日为A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内容为:“A于2003年11月3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我公司工作。于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A认为,劳动合同在2008年12月31日才到期,而公司于2008年11月29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于12月14日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提前解除,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000元。


【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如下:

1. A与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劳动合同。

2. 公司支付A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元。

3. 驳回A的其他仲裁请求。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提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是否属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A提前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且从11月29日起,不再上班。但2008年12月的工资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并且社保也一直缴纳至12月,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11月29日至劳动合同期满日的期间,应当认为A处于带薪休假状态。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认定本案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实践中,确实有不少公司会因为后任已经到岗,或者针对某些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如财务、高级管理人员等)因客观需要,要求员工提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由于劳动合同尚未到期,而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受到限制或者剥夺,因此极易产生争议。


    为了避免类似争议的产生,对于公司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提出如下注意点及建议:

1

  

公司应当在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工作交接的内容、期限等程序,并在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时向劳动者充分说明,避免劳动者误解而导致争议的发生。

2

公司应当履行相关劳动关系的义务和责任至劳动合同期满。工资、社保金、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应结算至劳动合同期满。

3 

 对于上年及当年度未休满带薪年休假的员工,公司应注意在办理离职手续前安排员工休完假期。否则将涉及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购买问题。  

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及第89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具体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内容。未发放证明书,或者证明书内容有误,都将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


      尤其是证明书中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日期,公司应当予以充分重视。在本案中,如果该证明书所记载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为办理离职手续的日期,即2008年11月29日,则公司为单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公司确有需要提前结束劳动关系的,应当与员工达成一致,并签订协议。此时,公司与员工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由于本案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从《劳动合同法》实施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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