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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龙隼丨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统合与拓境

饶龙隼 社会科学文摘 2022-12-04

ABSTRACT

摘要

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是一个新兴的非常重要的学术领域,已经吸引各年龄段学者参与研治并产生了一大批成果,颇有与文学史、文学批评史、文学思想史并立之势,可望成为未来研治中国古代文学的新的学术生长面。

作者系上海大学文学院教授


摘自《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载《社会科学文摘》2020年第10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文学制度研究”(17ZDA238)的阶段性成果;本文由王子瑞摘编


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是一个新兴的非常重要的学术领域,已经吸引各年龄段学者参与研治并产生了一大批成果,颇有与文学史、文学批评史、文学思想史并立之势,可望成为未来研治中国古代文学的新的学术生长面。此一学术领域得以适时兴起,自有其思想来源和学科蓄势。其所得成果亟须总结,其研究方向亦需统合;其理论命题和研究范式有待创立,其研治策略和学科规范亦待建立。

 

文学制度名义、对象与范围

与西方的文学制度研究相比,中国文学制度研究起步稍晚。从已产生的相关论著看,文学制度用语是多义的,尚无统一用法,需要清理甄别。大约自21世纪初以来的20年间,已产生9种题名为文学制度的论著。其中,王本朝、李秀萍的著作主要研讨现当代文学制度环境,饶龙隼的论著主要研讨中国文学的规制及自身规定性,罗家湘的著作主要研讨先秦文学活动过程的制度系统,张均的著作主要研讨文学的组织、出版之类制度层面,范国英、万安伦的著作主要研讨现代文学的奖励制度。诸家所论文学制度,大略可分为两种情形:论述文学生产、传播、消费、评鉴诸环节所关涉的外在制度设施,包括组织机构、评论审查、传媒出版、接受消费、宗教礼乐、职官文教多项制度;论述表征中国文学内在规定性及民族特性的制度内涵,包括本源流别、结构层次、理论构建和通变进程诸多项目。前者指向文学外部,后者指向文学内部,而都称为文学制度,足见其语义之分歧。对这种分歧是因仍之,还是将二者统合起来,这是未来文学制度研究无法回避的、必须作出顺乎学术发展定势之选择。

中外文学理论家通常认为,文学研究有内、外部之分。按照韦勒克(Wellek)和沃伦(Warren)《文学理论》(Theory of Literature)的观点,文学外部研究(the extrinsic approach)论述文学与传记、心理学、社会、思想、神学以及其他人文学科之间的关系,目的是揭示借用这些人文学科研究方法的局限性并与文学内部研究进行比较;文学内部研究(the intrinsic approach)论述声音、文体、意义、意象、隐喻、系统、形式、技巧、类型等文学层面,因以评价文学作品、讨论文学史性质并构建作为艺术史的内在的文学史。准依于此,文学研究就区分为两个领域,形成内、外“两张皮”现象;至于外部与内部研究之关联,则主要表征为“因果式的”。文学研究的外部、内部之分,早因弊窦丛生而在矫治之列;则文学制度研究的内部、外部之分歧,就更不能任其流荡而必须设法统合之。

要消泯文学制度语义之分歧,就必须统合其内、外部诸要素。至于如何来统合之,则需基于已有研究,鉴别并吸纳相关的学术养料与思想资源,以确认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对象与范围。有关中国古代文学制度研究的成果,所涉制度设施及诸层面,与文学的关系是有亲疏远近之分,依序大抵可分内、中、外三个层次,从而形成制度与文学关联之三层位。而就文学制度三层位来说,每个层位都会有许多论题,也可将多层位结合起来,或对三层位作综合研究。但不论如何,都必须尊重文学规定性;唯有尊重文学自身规定性的选题,才能被纳入文学制度的研究范围。如此,文学制度的对象与范围就可确定,因以推进中国文学制度各项研究;诸如学理依据之探寻、理论观念之构建、研究范式之创立、学科规范之建立等项,均因有明确的对象和范围,而可落实在文学制度本位。

 

文学制度层位理论及其典据

有关中国文学制度研究,迄今有近40年的积累,不仅学术成果丰厚,而且积累许多经验,形成相当可观的学术规模,允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但也存在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学理探索不够清通,学术定位不甚明确;文学制度的层位理论尚未确立,未能将诸层位联通为有机整体;个案的分段的研讨居多,而总体的通代的研判不足。”(参见《文学制度层位论——兼述“制度与文学”命题的设立及缺陷》,《文史哲》2019年第1期)要传承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成就,克除并释通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深化中国古代文学制度研究,提升其学术水准和学科品质,就需建构文学制度内、中、外三层位理论,同时修复近世以来被淡忽的文学制度观念。

通观以往研讨中国文学制度的各式论著,其所关涉的文学制度类目虽然繁复多样,却绝非零杂混乱无序,而可区分为若干层面。大体说可分三个层次,即外层(间接作用于文学的社会建置)、中层(直接作用于文学的制度设施)、内层(恒常稳定的文学自身规定性)。外层制度与文学本体距离较远,大都是外在于文学的规约体制,对文学间接影响并接受文学的策应;中层制度与文学本体距离较近,大都是中介于文学的动力机制,对文学直接影响并接受文学的策应;内层制度是文学所内涵的本体,为界别于外、中层的自身规制,对中、外层策应并确立文学规定性。

若作更精确区分,并考虑其流动性,则还有一种变层现象,应当引起特别的关注。这是因为上述区分实难以做到整齐划一,而在外、中、内三层之间会有交叠迁移。内、外层文学制度息息相关,两个层位间并非完全隔绝,而是保持密切的互动关联。

基于上述外、中、内三层位之划分,就可从四个方面来描述其结构层次:其一,在中国文学制度的三层位结构中,内层、中层和外层是相对独立的,分别有自成统类的发展演进路径;其二,中、外层文学制度是历史生成的,如文馆制度、馆驿制度各有统类,始终与内层制度发生施动与策应;其三,在特定的创制情境和施用场景中,某些外、中层会调适为变层制度,并且与内层制度发生施动与策应;其四,内层制度各事项亦自成演进线索,如用象形制、观念范畴各有定势,大都表征为恒常稳定的思理结构。

至于外、中、内三层位之间,容有更精微繁复的互动关联,其所含内在逻辑关系为:其一,外、中层与内层文学制度形成施用与策应关联,突破早前“制度与文学”单向影响的理路论域;其二,其施用与策应关联发生在文学本体的边界部位,因使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焦点设定在文学边界;其三,外、中层与内层文学制度之间的边界互为内外,两条边界之间有一个过渡的溶蚀的开放性空间;其四,通过这个开放性空间深入探研文学间性及媒介,可呈现中国古代文学自身规定性和开放延展性;其五,以开放延展性为参照来证成文学的自身规定性,终至归本化原并标识中国古代文学的民族特征。

这个文学制度三层位理论之构建,必须奠基于中国文学自身规定性;倘若脱落中国文学内在规制,该三层位理论就会不切实用。然而,近些年来有一种看法甚为流行,以为外层、中层属于文学制度,而文学本体之内层,竟不属于文学制度。在某些学者的研究中,主要论列与中、外层文学制度相关的问题,而相对忽略了对文学自身规定性(即内层制度)的研讨。这一偏失,就是因为尚未确立中国文学制度三层位理论,而用外、中层文学制度来遮蔽内层文学制度。

内层文学制度对应于文学本体,也就是中国文学自身的规定性。这个论断得来绝非向壁虚构,而合乎中国本土文化的典据。中国原典所称“制度”,是指事物自身的规定性;以之为典据的文学制度,就是文学自身的规定性。此含义颇为原始,今日虽不再通行,却在古老的《周易·节》中,遗存文学制度观念之典源。该卦的经义与注疏,呈示了文学制度典据,并隐含着巨大的理论价值:原始浑朴的节,分化出动名词;动词性的节分化激活,就使节具有操控潜能;名词性节转释为制度,而使节可被人为操作;动名词性组成动宾结构,就成为节以制度之缩略。这不仅凸显了动词性节的操控潜能,而且指示人工操作对原始节的归趣。援以这个文学制度之典据,文学活动实质上就是节文。兹所谓节文,包含节与文。节,就是节以制度;文,就是修饰以文。这两个义项连接而并称之,即为节以制度而修饰以文;简省而称之,也就是节文。两项共体,相互依存,节以制度引导着修饰以文的归趣,而修饰以文展示了节以制度的途径;修饰以文呈现了节以制度的表象,而节以制度确立了修饰以文的规制。

以此落实到文学活动上,就是要求“节以制度”,既能落实到内层文学制度的自身规定性,又能照应文学制度三层位之施动与策应,从而形成五组对立统一的逻辑关联,进而划定文学制度研究的五大论域:(一)在本原上,要研讨文学的受动与自生关联;(二)在本体上,要研讨文学的边界与自足关联;(三)在主体上,要研讨文学的作用与自性关联;(四)在功用上,要研讨文学的回应与自适关联;(五) 在通变上,要研讨文学的变异与自化关联。是知,在文学制度三层位的理论架构中,中国文学制度研究就需重新定位:未来的文学制度研究须照应三层位,并始终要落实在文学的内在规制上;既拓充于外层制度的各项设置,又据实于中层制度的诸多规约,终归趣于内层制度之自身规定,臻至中国文学制度的整体研究。此即是说,在原有文学外在规约的维度下,再添加文学内在规制这个维度。总之,不论研讨文学的内在规制,还是探寻文学的外在规约,只有尚考文学制度典据,才能回归中国文学本位。

 

总结、拓展及研究范式创新

既然在文学制度层位理论拓充下,中国文学制度研究回归文学本位,那就要求反思总结相关研究成果,创通外、中、内文学制度三层位,始终立足于文学自身规制,进而拓展出新的学术境地。其具体策略为,更新近40年来通行的“制度与文学”论题,扬弃熟套的“制度+/影响文学”单向度范式,首要是释通“制度与文学”中“与”的间性意涵,在本体、边界、间性与媒介关联中研治中国文学。

“制度与文学”论题流传至今,已成中国文学制度研究之大宗,其基本思路是研讨某项制度设置对文学的施用,并逐渐累积成“制度+/影响文学”之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其实受到西方文学社会学影响,尤其是丹纳(Hippolyte Adolphy Taine)和埃斯卡皮(Robert  Escarpit)等的文学社会学论著。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这些著作经译介进入中国,吸引了不少文学研究者的兴趣,并被运用到中国文学研究中。

这样一种单向度的研究范式,在流行过程中暴露诸多偏失。如简单地区分制度与文学,而无视制度与文学之间性;如偏重制度对文学的作用,而轻忽文学对制度的策应;如未尊重文学自身规定性,而导致脱落文学本体地位。从已产生的论著看,这种偏失非常普遍。“制度与文学”研究的关键,在于认证制度在文学自身的意义;若制度没有落实在文学自身规定性上,那么开掘新的外层制度就会是随机的,且仍保留制度与文学的二分状态,亦难以把握文学与制度的整体性。

时至今日,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既要在原有的学术积累基础上,继续借鉴丹纳、埃斯卡皮等人的文学社会学观点,还要与当下欧美文学社会学思想并驾齐驱,以让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汇入世界学术潮流。如20世纪80年代法国学者皮埃尔·布迪厄(Pierre Bourdieu)引入“场”论,来讨论文学场与社会场、法律场、经济场诸多场域的关系。这在实际上改变了早前文学社会学那种单向度、影响论和二分法的熟套模式,与这里所标持的外、中层文学制度要落实到内层文学制度上的学术理路同趣。不过也要引起警惕,布迪厄所讨论的对象主要是福楼拜(Gustave Flaubert)等法国作家,其理论观点不能直接套用到中国古代文学中来。对布迪厄等人的相关理论,必须采取在批判中借鉴的做法;而真正切实有效的研究策略,还要落实到文学制度三层位。

统观以往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成果,其学术经验和理论命题弥足资取。不管其论著如何命题立意,只要论涉某种制度与文学,就必然隐含“制度与文学”辞式,理应纳入中国文学制度研究论域。尤其这个“与”字,显然不是并列之意,而有“作用于”的意态,且偏向制度作用于文学,而偏离文学作用于制度,这偏失当然要引以为戒。至于如何调正这些偏失,关键就要把握文学间性,通过引入文学制度三层位理论,来释通“制度与文学”之“与”。这个“与”实为某项制度与文学之间性,处在外、中层与内层文学制度边界部位。其边界有内、外之分,在内、外边界之间有一过渡性溶蚀性空间,此空间即为文学间性,也就是“制度与文学”论题关节点“与”。

间性思想在中国本土自有来源,其典据应出自《庄子·养生主》。该文曰:“彼节者有间,而刀刃者无厚;以无厚入有间,恢恢乎其于游刃必有余地矣。”这当然是个比喻的说法,却也切中间性论的要点:“节”是指骨节,像是文学活动的节,亦即中国文学制度;“间”是指骨缝,处于文学制度边界,也就是文学的间性。另在《庄子·人间世》篇名中,其题旨之“间”也隐含间性。文学间性通常是隐微的,有时不易被把捉和描述;但在“制度与文学”论题中至为关键,故应设定为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焦点。这就扬弃“制度+/影响文学”旧范式,重建“外、中层+内层制度”之关联,从而创立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新范式:“外、中层制度+间性+内层制度”。此一新范式因受文学制度层位理论支撑,便可望创新并拓展“制度与文学”研究。

只要是在文学边界处,就会有文学间性存焉;而文学边界是无处不在的,故文学间性亦当无处不有。除非文学本体消亡,文学内外边界消失,其开放性空间不存,文学间性才会湮灭;然而文学间性湮灭,就不存开放性空间;没有开放性空间,文学也就略无边界;文学一旦没有边界,文学本体必定消亡。故而在文学制度层位构造中,文学间性是不可或缺的要素;开展中国文学制度研究,首先要把握文学间性这个重心。文学间性的理论认知与操作实验,将使中国文学制度研究拓展境地;其相关命题的学术意义,也会因之得以充实升华。

兹期待能在上述理论、范式诸要义引领下,总结、统合和拓境中国古代文学制度研究,新增尽可能多的“制度与文学”研究个案,深入探研外、中层与内层文学制度之间性,整合已有的研究方向,消释“两张皮”现象,最终目标是建立中国文学制度研究学科规范,以实现全球化语境下中国文学研究的本土化。当下研治中国古代文学制度,应重点做好三方面研究工作:(一)总结近世以来中国文学制度研究的利弊得失,大力推进“制度与文学”命题往纵深发展,大量增加“制度与文学”的研究个案,为未来的文学制度研究提供充足有效素材;(二)建构中国文学制度外、中、内三层位理论,并创通各制度层位的演进统序和逻辑关联,将艺术哲学和审美心理因素落到制度层面,使文学制度研究归趣在文学自身规定性上;(三)扬弃流行已久的“制度+/影响文学”范式,创新“外、中层+间性+内层制度”范式,进而把文学制度三层位论扩充为五大论域,以此开拓中国古代文学制度研究的新境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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