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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麓山法苑》征稿启事

麓山法苑 麓山法苑 2023-03-25

《麓山法苑》杂志于 2017 年 4 月复刊,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以反映师生学术观点、交流法治思想为目标,面向全国各大高校法科学生征稿的法学学术性杂志。本刊坚持“秉学术自由之光,汇麓山法界之思”的宗旨与“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热忱欢迎全国各大高校法科学生向本刊投稿。

本刊设置前沿聚焦、理论透视、维权实务、案例分析、法律书评、杂谈随感六个栏目,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栏目。


具体说明如下:

1.来稿请以电子邮件附件 Word 文档方式发送至邮箱 lushanfayuan@126.com,恕不接受其他来稿方式。

2.来稿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问题意识,有较强的创新性,体现作者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观点与思考。

3.来稿应论点明确、论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语句通顺、文字简练,字数以 7000-12000字为宜。

4.来稿应包括的具体内容为:标题、作者姓名、作者单位、摘要、关键词、论文正文、注释、参考文献。

5.来稿应在电子邮件正文部分写明作者简介,包括:姓名、学校、学院、班级(本科生)、专业(研究生)、详细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

6.来稿严禁抄袭,如有抄袭、雷同者,一经发现,永不刊登该作者来稿。

7.编辑部有权对来稿进行文字方面的修改,作者在来稿邮件中声明不接受修改的除外。

8.本刊不收取审稿费或版面费。

9.一经录用将给付稿酬,优秀稿件将推荐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

10.未尽事宜请咨询编辑部投稿邮箱 

lushanfayuan@126.com


注释体例

论文要求使用摘要(字数 150-200 之间)、关键词(5 个以内)。注释采用脚注形式,全文连续注码,注释序号采用带方括号的阿拉伯数字“[1]、[2]、[3]……” 表示。中文为宋体小五,英文为 Times New Roman。

注释分为两类:引用类注释和解释性注释。引用类注释指作者在正文中引用其他文献的内容时,应以注释的方式标明被引文献的有关信息。解释性注释指作者对正文有关内容的解释或说明时,如置于正文中将打断正文的论述逻辑,则应将其作为注释。注释体例参照如下:

作者简介:[1] 张三,男,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4 级法学卓越班学生。

[1]李四,女,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7 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期刊文献:[1] 邓正来:《迈向全球结构中的中国法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 年第 3 期,第 37 页。

学位论文:[1] 石少侠:《检察权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 2002 年博士学位论文,第 12 页。

析出文献:[1] 张文显、矫波:《法制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哲学分析》,载张文显

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二卷),法律出版社 2000 年版,第94 页。

报纸文献:[1] 张文显:《改革与创新是法治现代化强大动力》,《人民日报》2008 年 6 月 25 日,第 14 版。

网络文献:[1] 邓正来:《以学术为本共建一流学堂——在“正来学堂”百日庆典上的讲话》,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8387,2004年10 月 30 日访问。

法律文书:[1] 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23 号。

法律法规:[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古籍:[1](宋)王溥:《唐会要》卷三十九《定格令》,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6年版,第 825 页。

常用古籍可以不注明编撰者和版本。

专著:[1]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77 页。

译著:[1] [美]罗斯科·庞德:《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53 页。

编著:[1]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版,第 57 页。

英文专著:[1] 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pp.10-15.

英文编著:[1] Joel Feinberg and Hyman Gross(eds.),Philosophy of Law, Sadsworth Publishing Co.,1986, p.67.

英文期刊文章:[1] H.L.A.Hart, “Positivism and Separation of Law and Morals”,Harvard Law Review, Vol.71, No.4(Feb.,1958), p.595.

英文析出文献:[1] Joseph Raz, “Two Views of the Nature of the Theory of Law: A Partial Comparison”, in Jules Coleman(ed.), Hart’s Postscript:Essays on the Postscript to the 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p.13.

其他注意事项:

一、直接引用必须标明引文具体页码;间接引用(非直接引用原文)须注明“参见”,并尽量标明参见内容的起止页码或章节;非引用原始文献的,须注明“转引自”,应尽量避免使用转引。

二、同一文献被反复引用时,自该文献第二次被引用始,直接引用的,用“同注○,第××页”的形式;间接引用的,用“参见注○,第××页”的形式;当引用的页码与第一次引用完全相同时,“第××页”省略。

三、独著类文献无需在作者姓名后加注“著”字;非独著类文献,须根据文献具体情况,在作者姓名后加注“主编”、“选编”、“编译”等字样。

四、注释文献的版次、卷次信息置于文献名之后,以“(××版)”、“(第×卷)” 等形式表示。

*本文件由《麓山法苑》编辑部参照《法制与社会发展》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苑》注释体例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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